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是為加強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於2016年3月17日發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辦法發布


第 85 號
《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已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局 長 張 茅
2016年3月17日

辦法內容


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2016年3月1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85號公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職責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下同)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流通領域商品質量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商品質量違法行為。
第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流通領域商品質量實行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商品質量監督管理,督促經營者履行商品質量義務,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建立情況通報、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監管聯動的機制,加強執法協作,提高監管執法效能。
第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商品質量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依照公正、公開、及時的原則,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和督促經營者自覺履行法定義務。
第二章 經營者的商品質量義務
第六條 銷售者應當建立健全進貨檢查驗收、停止銷售及退換貨等商品質量管理制度,保障商品質量,按照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的規定和對消費者的承諾履行商品質量義務,承擔商品質量責任。
第七條 銷售者應當嚴格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如實記錄進貨檢查驗收情況,並根據商品特點採取必要的保管措施,保持所銷售商品的質量。
檢查驗收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供貨商的主體資格;
(二)商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
(三)對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實行生產許可證或者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的商品,查驗其許可證、認證證書。
第八條 銷售的商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應當真實、準確、便於識別,不得誤導消費者,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商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有中文標明的商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三)根據商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的商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分、含量以及其他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內容;
(四)限期使用的商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商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應當有明確的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六)其他法律、法規及強制性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內容。
銷售者銷售的使用自己的商標、委託他人生產的商品,應當按照本條前款的規定進行標註。
根據商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商品,可以不附加商品標識。
第九條 銷售的進口商品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中文標明的商品名稱、產地以及進口商或者總經銷者名稱和地址;
(二)關係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或者對使用、維護有特殊要求的商品,應當附有中文說明書;
(三)限期使用的商品,應當有中文註明的失效日期;
(四)用進口散件組裝或者分裝的商品,商品或者包裝上應當有中文註明的組裝或者分裝廠廠名、廠址。
第十條 銷售者不得銷售下列商品:
(一)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商品;
(二)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標註採用的產品標準的商品,不符合以商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商品,不具備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的商品;
(三)國家明令淘汰並禁止銷售的商品;
(四)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的商品;
(五)失效、變質的商品;
(六)篡改生產日期的商品。
第十一條 銷售者銷售商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第十二條 銷售的商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但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銷售者應當在商品、包裝或者銷售場所的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並以告示等方式如實說明商品的瑕疵或者實際質量狀況。
第十三條 銷售者不得購進或者銷售無廠名、廠址等來源不明的商品。
第十四條 獎品、贈品等視同銷售的商品,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至第十三條規定。
第十五條 服務業的經營者不得將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禁止銷售的商品用於經營性服務。
第十六條 銷售者銷售的商品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應當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履行退貨、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後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對依法經有關行政部門認定為不合格的商品,消費者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退貨。
第十七條 銷售者採用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的,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銷售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承擔無理由退貨義務。
第十八條 銷售者應當及時履行商品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義務,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第十九條 銷售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並採取停止銷售、警示等措施。
第二十條 經營者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屬於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禁止銷售的商品,不得為其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便利條件。
第二十一條 商品經營櫃檯出租者、商品展銷會舉辦者、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廣播電視購物平台經營者,應當對申請進入其經營場所或者平台銷售商品的經營者的主體資格履行審查登記義務。
商品經營櫃檯出租者、商品展銷會舉辦者、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廣播電視購物平台經營者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通知或者公告后,應當要求並監督銷售者停止銷售相關商品,及時停止為相關商品提供入場經營或者平台服務,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商品質量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本辦法規定以及隨機抽查實施方案的統一安排,隨機抽查轄區內經營者,隨機選派執法人員,對銷售的商品以及經營性服務中使用的商品進行監督檢查。
隨機抽查的內容主要包括: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執行情況,商品的質量檢驗合格證明、說明書以及生產廠廠名、廠址、警示標誌等標識標註情況,其他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的商品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消費者、有關組織、大眾傳播媒介反映的以及行政執法中發現有質量問題的商品,應當開展重點檢查。
第二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抽查檢驗有關規定開展抽查檢驗工作,運用大數據分析等手段,科學確定線上線下抽查檢驗的重點,制定抽查檢驗計劃和實施方案,不得隨意抽查檢驗。
抽查檢驗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和其他有關規定,以及商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或者商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進行商品質量判定。
抽查檢驗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等途徑發現、查處商品質量違法行為,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行政處罰信息。
第二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商品質量違法行為進行查處時,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當事人涉嫌從事違法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向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以及相關經營者調查、了解與涉嫌違法活動有關的情況;
(三)查閱、複製當事人有關的合同、發票、進貨台賬、銷售台賬、財務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商品或者有其他嚴重質量問題的商品,以及直接用於銷售該商品的原輔材料、包裝物、專用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六條 對經抽查檢驗並依法認定的不合格商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對發現銷售有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商品的,應當責令轄區內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同一商標的同一規格型號的商品,及時對該商品的供貨者進行追查;供貨者不在本轄區的,應當將相關線索通報供貨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屬於生產者責任引起的商品質量違法行為,應當將相關線索通報生產者所在地相關行政部門。
第二十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市場監督檢查情況,適時發布商品質量安全風險警示和消費提示。
第二十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可以對經營者實施行政指導,綜合運用建議、約談、示範等方式引導經營者合法規範經營。
第二十九條 經營者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配合,不得拒絕。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八條和第九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和第十四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六)項、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 對為銷售者提供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商品的供貨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商品,並處違法銷售商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商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二條 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責令改正,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商品經營櫃檯出租者、商品展銷會舉辦者、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廣播電視購物平台經營者對申請進入其經營場所或者平台銷售商品的經營者的主體資格未履行審查登記義務,或者拒絕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違法行為採取措施、開展調查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銷售者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商品質量違法行為危害後果,採取退市等措施,自覺解決消費糾紛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銷售者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銷售的商品為禁止銷售的商品並如實說明進貨來源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三十五條 經營者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執法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的銷售包括銷售者通過實體店、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直銷等方式提供商品。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解讀一

《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總局令第85號,以下簡稱《監管辦法》)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於2016年3月17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近日,中國工商報記者就《監管辦法》有關問題採訪了國家工商總局消費者權益保護局局長楊紅燦
記者:請問《監管辦法》的出台背景是什麼?
楊紅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行政的戰略布局,對市場監管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提出了具體要求。國務院出台了一系列放寬市場准入、強化事中事後監管的改革舉措。工商部門一方面大力推進工商登記制度改革,激發市場活力,促進大眾創業和萬眾創新;另一方面強化事中事後監管,探索新的監管機制和監管方式,切實維護市場秩序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商品質量直接關係消費者的健康和安全。當前我國商品質量總體上穩步上升,但與人民群眾的期待仍有較大差距,特別是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違法行為仍時有發生。一些生產者違規生產,偷工減料,壓縮成本,使得不合格商品流入市場;一些銷售者未嚴格執行進貨把關制度,造成不合格和“三無”商品在一定區域內存在,侵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因此,需要進一步明確流通領域商品質量准入要求,強化銷售者的質量責任和義務,加強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通過加強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管,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倒逼生產企業不斷提高商品質量,生產適銷對路的商品,滿足消費者的要求,是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內容。工商部門要依法履行好市場監管的職責,進一步加強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管,在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中發揮應有的作用。
記者:《監管辦法》有哪些主要內容?
楊紅燦:《監管辦法》共五章三十九條,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規定的從事商品經營的銷售者義務進行了具體細化。《監管辦法》的主要內容有:工商部門開展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管的管轄原則、監管制度;經營者從事與商品銷售相關的經營活動中應當承擔的質量責任和義務,以負面清單的形式明確了經營者禁止銷售的商品,經營者解決消費糾紛、承擔退市退貨、瑕疵商品提示等義務,以及為商品銷售服務的運輸、保管、倉儲以及第三方經營者的質量義務;工商部門開展商品質量監管的方式方法、檢查職權,對商品下架、溯源及通報、執法信息公開以及行政指導等要求。《監管辦法》還規定了經營者未依法承擔質量責任義務的法律責任,明確了依法從輕減輕等情形。
記者:請問《監管辦法》對工商部門開展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管提出了哪些要求?
楊紅燦:《監管辦法》明確了縣級以上工商部門是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的監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銷售的商品質量進行監管。同時為適應各地機構改革的實際,明確了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職責的市場監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的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管部門。
《監管辦法》規定,工商部門對流通領域商品質量實行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檢查制度,要建立情況通報、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監管聯動的機制,加強執法協作,提高監管執法效能。按照國務院對推廣“雙隨機”的要求,《監管辦法》明確要按照隨機抽查的實施方案,統一部署對經營者實施隨機抽查,隨機選派執法人員,對銷售的商品以及經營性服務中使用的商品進行監督檢查。針對質量問題集中的商品,有計劃地組織開展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抽查檢驗。
記者:《監管辦法》規定銷售者不得銷售的商品包括哪些?
楊紅燦:《監管辦法》明確規定銷售者不得銷售下列商品:(一)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商品;(二)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標註採用產品標準的商品,不符合以商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質量狀況的商品,不具備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的商品;(三)國家明令淘汰並禁止銷售的商品;(四)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的商品;(五)失效、變質的商品;(六)篡改生產日期的商品。《監管辦法》還規定了銷售者不得購進或者銷售來源不明的“三無”商品,不得在銷售的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等。
記者:請問《監管辦法》實施后,“殘次品”等能否在市場上繼續銷售?
楊紅燦:《監管辦法》規定銷售者銷售的商品可以存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使用性能上的瑕疵,即所謂的“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可以銷售,但銷售者應當在商品、包裝或者銷售場所的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並以告示等方式向消費者如實說明商品的瑕疵或者實際質量狀況,確保消費者享有《消法》規定的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記者:《監管辦法》如何加大對銷售不合格商品的處罰力度?
楊紅燦:《監管辦法》規定工商部門發現銷售不合格商品的,應當責令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如果不合格商品涉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則應當責令轄區內該不合格商品的所有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同時要追查供貨者,向銷售者提供該不合格商品的供貨者同樣要承擔銷售不合格商品的法律責任,依法予以處罰;如果供貨者不在本轄區的,工商部門應當將相關線索通報供貨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如果是該商品質量問題系由生產者責任引起的,工商部門應當將發現的線索通報生產者所在地相關行政部門,由相關監管部門追究生產者的責任。
記者:請問《監管辦法》在經營者法律責任的規定上如何體現寬嚴相濟原則?
楊紅燦:《監管辦法》具體明確了相關法律法規對商品質量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嚴格依法處罰;對於法律法規沒有規定但屬於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商品質量違法行為,《監管辦法》按照規章的有關規定設定了相應的處罰。對於從事商品銷售的經營者積極建立並嚴格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依法履行進貨檢查驗收等義務並能夠如實說明進貨來源,以及主動採取退市措施、解決消費糾紛,且違法行為輕微的,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通過制度設計,激勵銷售者主動履行索證索票、留檔備查的義務,有利於監管部門督促經營者誠信守法經營,自覺保護消費者權益,提高監管成效。
記者:《監管辦法》對“三無”商品的監管作出了哪些新的規定?
楊紅燦:工商部門在市場檢查中經常會發現一些沒有廠名廠址的商品,俗稱“三無”商品,而且這些“三無”商品往往質量得不到保障,對消費安全影響較大。按照《產品質量法》對標識的有關規定,沒有用中文標明產品名稱、廠名、廠址等的只能依法責令其改正,並沒有進一步的處罰。而“三無”商品的根本問題是來源不明,沒有承擔商品質量責任的主體,而且也無法責令改正,本質上與《產品質量法》規定的沒有正確標明標識的情形並不相同。因此,《監管辦法》明確規定了銷售者不得購進或者銷售來源不明的“三無”商品,對銷售來源不明“三無”商品的銷售者要依法處罰。而對商品名稱、廠名、廠址等標識不規範的行為則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處理。
記者:請問銷售者提供給消費者的獎品或者贈品有哪些商品質量要求?
楊紅燦:一件商品不管是以什麼形式由銷售者提供給消費者,都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以及國家規定對於商品質量的要求。《監管辦法》明確經營者提供的獎品、贈品等視同其銷售的商品,應當符合本辦法對商品質量的規定,標識標籤不符合規定的商品、禁止銷售的商品以及“三無”商品等一律不得作為獎品或者贈品,違者將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記者:請問《監管辦法》對進口商品的要求有哪些特殊規定?
楊紅燦:進口商品進入國內市場流通后,應當符合我國法律法規、標準等對商品質量的全部要求。同時在標識標註方面,《監管辦法》根據進口商品的特點規定銷售的進口商品應當符合以下要求:(一)有中文標明的商品名稱、產地以及進口商或者總經銷者名稱和地址;(二)關係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或者對使用、維護有特殊要求的商品,應當附有中文說明書;(三)限期使用的商品,應當有中文註明的失效日期;(四)用進口散件組裝或者分裝的商品,商品或者包裝上應當有中文註明的組裝或者分裝廠廠名、廠址。
記者:請問《監管辦法》如何規定了商品經營櫃檯出租者、商品展銷會舉辦者、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廣播電視購物平台經營者的責任和義務?
楊紅燦:《監管辦法》規定了商品經營櫃檯出租者、商品展銷會舉辦者、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廣播電視購物平台經營者應當對申請進入其經營場所或者平台銷售商品的經營者的主體資格履行審查登記義務。在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通知或者公告后,應當要求並監督銷售者停止銷售相關商品,及時停止為相關商品提供入場經營或者平台服務,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好監督管理工作。《監管辦法》對未履行審查登記義務,或者拒絕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違法行為採取措施、開展調查的,明確規定了法律責任。
記者:全國工商和市場監管工作會議上,張茅局長提出要加強流通領域商品質量一體化監管。請問《監管辦法》如何體現一體化監管的要求?
楊紅燦:近年來,網路購物蓬勃發展,網路購物中的商品質量問題日益凸顯,工商部門不斷採取新舉措,加大對通過網路等方式銷售商品的質量監管力度,通過對線上線下的一體化監管,切實維護網購消費者的消費安全。《監管辦法》堅持線上線下治理相結合,將通過實體店,如商場、超市、集貿市場、專賣店、小賣部等,以及非現場方式購物,如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直銷等方式提供商品的,都統一納入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管的範圍,對線上線下經營者一視同仁,統一開展商品質量監管。針對突出問題,開展線上線下商品質量抽檢,抽檢結果也做到線上線下共同適用。同時,《監管辦法》要求工商部門加大與相關部門的信息通報和執法協作力度,加強商品質量源頭治理,發揮監管合力,共同促進商品質量總體水平不斷提升,切實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

解讀二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辦公廳主任、新聞發言人於法昌
為了更好地保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近期,國家工商總局制定了《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這個辦法明確將所有實體店銷售,包括商場、超市、集貿市場等等,以及網路銷售,包括電視、電話、郵購、直銷等方式,都納入到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的監管範圍,實行線上線下一體化監管,並且對線上線下的商品質量進行“雙隨機”抽查,即執法人員隨機選定,被抽查的商品也隨機選定,抽查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
這個辦法還詳細規定了經營者應當承擔的商品質量方面的責任和義務,以負面清單的方式列舉了經營者禁止銷售的商品,特別規定了經營者不得購進或者銷售來源不明的“三無”商品,並相應地加大了處罰力度。
同時,這個辦法也督促經營者主動解決消費糾紛,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一句話,這個辦法的出台,將為廣大消費者營造安全、放心、舒心的消費環境。
#第四次權威發布# 近期,國家工商總局制定了《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明確將所有實體店銷售,包括商場、超市、集貿市場等等,以及網路銷售,包括電視、電話、郵購、直銷等方式,都納入到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的監管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