凱風公益基金會

凱風公益基金會

凱風公益基金會由泰鴻投資集團出資人民幣5000萬元設立。該基金會是國家民政部主管下的非公募性公益基金會,也是首批由企業發起,由國家民政部批准設立,並由國家民政部作為上級主管部門的公益基金會之一。

組織簡介


凱風公益基金會的名稱來源於《詩經·邶風·凱風》,詩的原意是和風滋潤萬物,兒子回報母親,在此寓意基金會懷抱感恩之心回饋社會,促進社會的和諧發展。凱風公益基金會在如下範圍內發展公益事業:對國家有困難地區的社會福利、社會救助、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公益慈善事業進行無償捐贈;資助社會保障、社會福利等方面的課題;資助其他對構建和諧社會有益的公益慈善項目。
凱風基金會的宗旨是:推動人類進步,促進和諧發展。基金會目前資助的項目主要有三個方面:凱風工程、凱風研究、凱風學者。

組織使命


致力於高校貧困大學生的能力建設,引導他們建立正確的價值觀,提高領導力,樹立社會責任感和使命感。
致力於中國經濟發展和轉軌時期的公共政策研究,社會經濟發展研究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制度研究。
致力於持續的資助在基礎學科和理論研究方面具有發展潛力的中青年學者,幫助他們在學科前沿領域進行前瞻性的、創新性的研究,成為本學科內具有國際領先水平的學者。

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的名稱是凱風公益基金會,英文名稱:KAIFENG FOUNDATION。
第二條、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宗旨:推動社會進步,促進和諧發展。
第四條、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伍仟萬元,來源於北京泰鴻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民政部
第六條、本基金會的住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C2座902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扶貧濟困、賑災救災、救孤助殘、社會福利和社會救助等公益活動;
(二)、資助、支持有關社會保障、社會福利等方面的理論研究和實踐探索課題,支持有利於社會和諧與發展的科學研究,並對在此方面做出傑出貢獻的個人或團隊進行獎勵和資助;
(三)、開展教育、科技、文化等其他方面的公益慈善活動;
(四)、聯絡國內外熱心公益事業的個人和團體,組織各種形式的公益慈善以及交流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本基金會由5-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理事的資格:
(一)、熱心社會公益事業,自願為我國和諧社會發展事業作出貢獻;
(二)、遵紀守法,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擁護本基金會章程;
(三)、符合法律法規對基金會理事資格的相關規定。
第十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相互間有近親屬關係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
第十一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本基金會理事的權利:
(一)、參加理事會會議,對基金會重大事項進行決策;
(二)、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三)、對基金會的各項工作實施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有關法律、法規及本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本基金會理事的義務:
(一)、遵守基金會章程,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勤勉盡責,積極參加和監督基金會的各項業務活動,維護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三)、對任職期間知悉的基金會未公開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四)、有關法律、法規及本章程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每年召開兩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五)、理事會以普通決議通過的要求提交特別決議表決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本基金會設監事一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發起人捐贈;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二)、投資收益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開展扶貧濟困、賑災救災、救孤助殘、社會福利和社會救助等公益活動;
(二)、資助、支持有關社會保障、社會福利等方面的理論研究和實踐探索課題,支持有利於社會和諧與發展的科學研究,獎勵和資助在此方面做出傑出貢獻的個人或團隊;
(三)、開展教育、科技、文化等其他方面的公益慈善活動。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年度投資計劃;
(二)、所涉金額在五百萬人民幣以上的投資;
第三十五條、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條、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條、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八條、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 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三十九條、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條、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三條、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五條、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后,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我國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本基金會註銷后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捐贈給從事本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範圍內工作的公益組織;
(二)、捐贈給與本基金會長期合作開展公益事業的社會公益組織。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經2008年12月26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項目工程


隨著中國經濟的強勁增長與綜合國力的顯著增強,中國青年獲得了前所未有的發展空間。但在高等教育機會增加、就業舞台不斷拓寬的背景中,仍有部分青年在求學過程中面臨著巨大的經濟困難,在求職過程中遭遇著重重障礙,這使得他們過早面臨學習、人際、心理、就業、生計等多方面的綜合壓力。
凱風工程項目致力於優秀青年的能力建設,引導他們建立正確的價值觀,提高領導力,樹立社會責任感和使命感。凱風工程分為獎學金項目和創業促進項目兩個大類。
凱風獎學金項目將在國內知名高校中遴選品學兼優、表現突出的學生。一方面,通過授予“凱風公益基金會獎學金”的形式給予他們經濟上的支持;另一方面,通過組織各種形式的培訓、交流活動,幫助他們進行全方位的能力建設,使貧困學生在精神上得到鼓勵,增強自信心和社會責任感,將凱風基金會的愛心火炬傳遞給更多的人。創業促進項目將通過中國青年創業國際計劃(YBC),發掘有創業熱情和潛質的失業青年,從資金、技術、網路支持和導師指導等多個角度全面幫助青年開展事業,並由此帶動更多的青年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