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界同仁協會

上海商界同仁協會

第十一條 第二十一條 第三十一條

協會概況


上海商界同仁協會成立於1989年3月,原名上海商業企業家聯誼會。協會宗旨:為商業企業家服務:採集、傳遞市場動態、信息和政府有關政策措施;交流改革、開放和經營管理的做法和經驗;分析、探討市場變化和發展趨向;開展各類專業技術知識講座和培訓;組織有關商業專家進行諮詢服務;安排國內外商務學習、考察;組織企業家短期體檢療休養等。協會設有農工商專業委員會、社商專業委員會和上海商業企業專家諮詢服務中心、上海商業企業法律顧問室。協會辦有內部刊物《商界通訊》,每月出版一期。
[會長] 方名山
[聯繫人] 王渭泉
[地址] 陸家浜路918號

協會章程


上海商界同仁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上海商界同仁協會。英文名shanghai Business & Industy Associatien, 縮寫SBIA。
第二條 本會是由各種經濟成份的上海商界企業家以及商界著名專家、學者和具有豐富經驗的領導者自願組成的聯合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以企業家為本,面向企業家和會員企業,為企業家和會員企業服務。活動準則: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商務委員會。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上海市黃浦區.
第二章任務、業務範圍、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及時採集、傳遞市場信息動態和政府有關重要政策措施;
(二)總結交流改革開放和經營管理經驗;
(三)分析探討市場變化和發展趨向;
(四)開展各類專業技術知識講座和培訓,舉辦有關重要的報告會;
(五)安排國內外商務學習、考察;
(六)組織有關商業專家諮詢服務;
(七)舉辦重大節日企業家聯誼活動;
(八)提供為會員企業、企業家維護合法權益援助。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傳遞政策與信息,開展諮詢,提高管理水平,為上海商業走向世界作貢獻。
第八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三)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會員
第九條 本會由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組成。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 件:
(一)承認本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
(三)在本會的專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利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果二年不履行義務的,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會員如對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理事會作出答覆,必要時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章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六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七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指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第十八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屆任期四年,換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總數的三分之一,且為單數;
(四)制定會費標準;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決定本會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須有半數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四年,到期應當召開會員大會進行換屆選舉。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召集會員大會,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選舉和罷免本會負責人;
(四)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或者註銷,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備安或者申請登記;
(六)領導開展日常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籌備召開會員大會工作,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理事,須經會員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大會確認。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會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一般不超過理事總數的三分之一左右,且為單數。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第二、四、五、六、七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常務理事應經下一次理事會確認。補選的常務理事應在理事中產生。本會負責人不得由常務理事會選舉和罷免。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進行表決,應當採取無記名投票或舉手等方式進行。
以上會議應有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應當形成會議紀要。其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會議決議應當由出席理事、常務理事當場審閱、簽名。會員有權查閱本會章程、規章制度、各種會議紀要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負責人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三)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一條 確因工作需要,任職年齡超過70周歲擔任本會負責人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理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會負責人:
(一)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中擔任負責人的,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社會團體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三十三條 本會負責人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的屆期相同,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召集、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工作,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聘任名譽會長、顧問;
(四)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五條 秘書長一般為專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擬定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人選;
(五)向會長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七條 本會內設辦事機構秘書處,按需要可增設聯絡、諮詢等機構,處理日常事務性工作。設立內設辦事機構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五章 資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資助或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按照會員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二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三條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七條 本會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將審計結果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
第四十八條 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九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應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二條 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三條 本會註銷后的剩餘資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事業:
(一)捐贈慈善機構;
(二)捐贈社會福利院
(三)捐贈相關協會。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方能生效。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經2009年9月17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附,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