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等懸賞廣告

優等懸賞廣告

優等懸賞廣告,是德國民法中的法律術語,指就完成廣告中所指定行為的人中,僅對評定為優等者給予報酬的廣告。同普通廣告相比,優等懸賞廣告不僅以指定行為完成為要件,而且其行為必須優等,行為人才享有報酬請求權;指定行為在性質上必須是數人各自獨立完成,其行為結果可以進行比較,以便評定行為優劣。

性質


優等懸賞廣告
優等懸賞廣告
優等懸賞廣告是一種懸賞廣告,其應具有懸賞廣告的性質。關於懸賞廣告的性質,傳統民法學說主要有二:
1、契約說或稱要約,以懸賞廣告為對於不特定人的要約,相對人依指定行為的完成而有承諾的意思實現,因而成立契約。相對人於此契約成立時,始有報酬支付請求權。英美法一般認為懸賞廣告是公開要約,即以懸賞廣告向不特定的多數人發出的要約。日本民法一般以懸賞廣告為契約的要約,將懸賞廣告規定於債法總則,認為廣告與指定行為之間有要約與承諾關係。
2、單獨行為說,以懸賞廣告為單獨行為。廣告人因廣告行為,即對完成該行為人負支付報酬的義務,無須經行為人的承諾,即懸賞廣告為對於不特定人的債務約束。德國民法認為懸賞廣告為單獨行為,將懸賞廣告規定於各個債的關係中獨立為一節,而且明確規定行為人不知有廣告而為指定行為時,廣告人亦負有支付報酬的義務。
3、我國學者對此亦眾說紛紜。有的贊同要約說,有的認為懸賞廣告是單獨行為,認為“懸賞廣告”和《民法通則》所規定的“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一樣,都是引起債權債務關係的法律事實。

相關說法


1、儘管有這些學說上分歧,但各國學者基本一致地認為懸賞廣告是一種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廣告人應受其拘束。
2、一般認為要約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特定相對人發出,而懸賞廣告是向不特定的多數人所做出的,因而要約說有其自身不足不完全具備要約成立要件。
3、單獨行為說優點在於加大對廣告人的拘束,即完成指定行為人不知有懸賞廣告前提下也享有報酬請求權,但該學說的缺陷決定單獨行為說不足取,即懸賞廣告在發布廣告時,還沒有債權人,只有等到指定行為完成後,債權人才能特定;《民法通則》第84條規定“債是按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權利義務關係”,因而不可能存在沒有債權人的債權債務關係。
4、有的學者認為不是向非常特定的人作出的、包含有合同的主要條款的懸賞廣告是特殊要約;這一觀點既克服契約說不足,又能根據要約的效力使廣告人受懸賞廣告拘束,承擔支付報酬的義務。懸賞廣告為特殊要約的觀點,即懸賞廣告是廣告人藉助廣告的形式設置報酬,向不特定人要求履行特定行為的一種特殊要約。
5、優等懸賞廣告是向不特定的人發出的要約,應募人的應募通知為承諾,從而成立契約。
優等懸賞廣告又是一種競爭性法律行為。與普通懸賞廣告相比,優等懸賞廣告有自己的特殊性,不僅以指定行為完成為條件,要求行為人發出應募通知且須行為評定為優等者,優等懸賞廣告才生效,行為人才享有報酬請求權,因而具有競爭性。但它又不同於招標行為,從性質上看,招標僅為要約引誘(或要約邀請),即邀請投標人向招標人發出要約,而優等懸賞廣告是包含合同主要條款的要約。

理論研究


1、充分發揮優等懸賞廣告的作用,推動市場經濟的發展。首先,優等懸賞廣告具有優勢互補的功能。資源優化組合以便發揮最大效益,不僅是發達商品經濟的客觀要求,也是商品經濟發達的必然結果。優等懸賞廣告是廣告人尋求幫助的一種形式。廣告人充分利用社會上分散的人力、物力、財力、信息等資源,取長補短,解決自身的學術、技術、工藝等方面難題。其次,優等懸賞廣告含有競爭機制。廣告人發出優等懸賞廣告后,應募人按廣告要求,憑藉人力、物力、財力、技術等方面的實力,充分發揮自己的主觀能動性和最大限度的潛能,完成指定行為,認便能被評定為優等者。在優等懸賞廣告有法律保障后,可以調動社會各方面的積極性,發揮各自的潛能,推動市場經濟的發展。
2、明確廣告人和應募人的權利和義務,實現公平原則。權利和義務相一致是社會主義法的一項基本要求,權利人享有權利的同時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不允許只享有權利或僅承擔義務的不公平現象。優等懸賞廣告亦然,廣告人享有依廣告而取得他人行為結果的權利,但應承擔按約定支付報酬的義務,並且廣告人不得隨意地撤銷廣告,履行對指定行為進行評定的義務。應募人在完成指定行為且行為被評定優等后取得報酬請求權。
3、防止廣告人(即優等懸賞廣告的允諾人)濫用優等懸賞廣告進行欺詐行為,體現誠實信用原則。鑒於目前我國尚未對優等懸賞廣告作明確的法律規定,現實生活中存在廣告人出爾反爾、不講信用現象。廣告人中途撤銷廣告,或進行虛假的意思表示騙取他人的行為結果,以合法形式達到其非法目的,拒絕嚮應募人支付報酬。而完成指定行為的人因無法律依據不能保護自己的權益。廣告人不講信用行為與《民法通則》所確定的誠實信用原則相違背,與社會主義公德也是大相徑庭的。因而有必要研究相關制度,杜絕廣告人規避法律行為。
4、彌補民事立法上的漏缺,完善我國民事法律制度。在商品經濟日趨發達的今天,隨著優等懸賞廣告的廣泛運用,糾紛也越來越多。廣告人的法律責任、廣告的效力、行為成果的知識產權歸屬等問題,需有相關的法律規範,從而對廣告人和應募人的行為予以規範,充分發揮優等懸賞廣告的作用。相關的制度在其他國家和地區早已有之,日本、德國等以立法形式予以確認,英美法系也在普通法中確立相關法律原則。

成立要件


優等懸賞廣告
優等懸賞廣告
優等懸賞廣告是向不特定人發出的要約,那麼其成立必須具備法定要件。現參照國外的有關規定,對優等懸賞廣告的成立要件予以分析。
1、須以廣告方法,對不特定人為意思表示。
廣告是當事人通過傳播媒體傳達信息的一種手段,其對象是一般公眾。依廣告方法為意思表示,只須以不特定人可能知悉的方法,不論以書面形式(如報紙、廣告欄、電視等),還是以口頭形式(如廣播、街頭喊叫)都可以。不特定的多數人,並不必一定為一般公眾,只要不是向特定人進行的意思表示,可視為優等懸賞廣告。
2、須對完成指定行為且行為評定為優等者給付一定報酬的表示。
廣告人指定的行為並沒有什麼限制,只要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不違反政策,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問其種類如何,都可以是優等懸賞廣告的目的。優等懸賞廣告指定行為主要有二類:(1)學術上或工業、商業上的發明或發現;(2)學術的、藝術的或工業的一定作品的完成。指定行為基本上都是積極作為。指定行為與廣告人有無經濟利益,對優等懸賞廣告影響不大,甚至形式上是對廣告人不利行為(如提出產品缺陷的優等懸賞廣告)也可以是優等懸賞廣告的目的。
依優等懸賞廣告的特性,廣告僅對行為被評定為優等者予以報酬,因而優等懸賞廣告的意思表示中應表明廣告人僅被評定為優等者予以報酬。這樣,廣告人一般應指明評定人、評定方法、評定結果的公布。多數情況下,優等者不止一人,數人同為優等時,廣告人可在數人間再分等次。報酬種類沒有限制,既可以為物質上的利益(如獎金、獎品),也可以為精神上的鼓勵(如榮譽)。
3、應有應募期間。
德國民法典第661條(1)規定“以懸賞應徵為標的的懸賞廣告,僅在廣告中對應徵規定期限者,始為有效。”日本民法亦有類似的規定。因優劣為相對比較而定,如果無應募期間,優等者無法確定,這樣將永無優劣的評定,這種意思表示,在法律上沒有拘束力。應募期間,為指定行為完成的期限,如無保留約定,可推定為優等懸賞廣告撤銷權的拋棄。
4、須有應募意思的通知。
應募是指要求廣告人對完成行為予以評定,以承認其結果的意思通知。應募須有應募通知,其指定行為始為完成。在優等懸賞廣告中,應募人僅在其行為被評定為優等時才享有報酬請求權。請求權的成立,行為人不僅須完成指定的行為,而且應向廣告人發出應募通知。如果不通知廣告人,則廣告人無從評定其行為優劣。應募方法,除廣告另有規定外,可依指定行為的性質或習慣來確定。將行為的結果通知或送交廣告人,可視為應募的意思表示。但應募的通知,應在應募期間到達廣告人。如通知遲到,不發生效力。
總而言之,優等懸賞廣告的內容一般應包括:(1)廣告人;(2)應募人;(3)應募內容(即指定行為);(4)應募期間;(5)評定人(或選任評定人方法)及評定方法,(6)報酬數額或確定報酬方法。如未指明應募人的資格限制,則視為應募人為社會公眾。如未確定評定人,也未確定選任評定人方法,則視為廣告人為評定人。但應募期間、評定方法及報酬數額(或確定報酬方法),在優等懸賞廣告中是不可缺少的;否則,不構成優等懸等廣告。

效力


優等懸賞廣告
優等懸賞廣告
作為特殊要約的優等懸賞廣告,對廣告人具有拘束力,除廣告另有約定外,廣告人不得撤銷其要約。優等懸賞廣告一旦以廣告方法公開化,立即生效,廣告人不得撤回其優等懸賞廣告。按各國立法和國際條約對要約的規定,如要約寫明承諾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約是不可撤銷的,要約人不得撤銷其要約。優等懸賞廣告規定應募期間(即應募人承諾期間),如無另外約定,廣告人不得撤銷要約。否則,應募人因信賴其廣告是不可撤銷而完成指定行為,廣告人應承擔其法律責任。
優等懸賞廣告在優劣評定后,優等者即取得報酬請求權,廣告人即負有支付報酬的義務。這種債權關係與一般債權關係並無不同,應募人有權依評定結果向廣告人主張權利。報酬的性質可以認為是有償的,即報酬是對行為人完成指定行為的對價。數人的行為同時評定為優等時,如廣告人未予約定,則數人各以平等比例享有報酬請求權。
指定行為的結果可成立專利申請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知識產權的歸屬問題,視優等懸賞廣告的規定而定。廣告人若想取得該項權利,應在優等懸賞廣告中表明其意旨,規定有關知識產權歸屬廣告人,並可約定應募人無權對該項權利進行轉讓。若廣告中未規定,知識產權原則上應歸屬行為完成人。專利技術可視為委託開發項目,如未約定,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第32條規定“委託開發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合同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研究開發方,”因而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等技術成果應歸屬應募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17條規定“受委託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和受託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沒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因優等懸賞廣告而形成的著作權依此規定應由行為完成人享有。數人合作共同完成指定行為,如發明、商業方案、廣告用詞等等,如未約定,則共同享有有關知識產權。
優等懸賞廣告因優等者的評定而發生效力。優等懸賞廣告是評定為優等者支付報酬的要約,行為人應募為承諾的意思表求,契約因而成立。然而契約以優等者評定為條件,因條件成就而發生效力。雖在優等者評定前,債權人尚未明確,但債權人範圍已確定,因而廣告人負有評定的義務。這樣優等者評定為優等懸賞廣告效力發生要件,而非成立要件。
評定以對於指定行為的結果定其優劣為目的。評定人應有自由裁量權。評定人依誠實信用原則進行評定,評定結果縱然不公平,對廣告人和應募人亦有拘束力。因而廣告人不得違反評定而對其他行為人給付報酬,應募人也不得表示不服。然而,評定人明顯違法或未遵守廣告中所定評定方法的評定,當事人有權以欺詐、重大誤解等為由申請撤銷該民事行為。未經法定程序撤銷評定結果的,廣告人和應募人均必須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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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http://scholar.ilib.cn/A-hljszfglgbxyxb200702021.html
2、http://www.chgbd.com/jypd/lw/fl/sf/200707/3711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