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運合同

客運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七章第二節 的相關規定,客運合同是承運人與旅客關於承運人將旅客及其行李安全運送到目的地,旅客為此支付運費的合同.根據運送工具的不同,客運合同可分為鐵路客運合同,公路客運合同,水路客運合同,航空客運合同等.客運合同一般採用票證形式,如車票,船票,機票等.

概念和特徵


客運合同又稱為旅客運輸合同,是指承運人與旅客簽訂的由承運人將旅客及其行李運輸到目的地而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
該法第三百零二條還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或者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前款規定適用於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可以看出,承運人對旅客傷亡承擔無過錯損害賠償責任,但有權提出免責抗辯。其免責情形有兩種,一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二是旅客自身存在故意、重大過失等行為。
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客運合同自承運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這就是說,有償的旅客運輸合同通常自承運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時成立,客票是旅客運輸合同的書面形式和有效憑證。
該法第三百零一條規定:“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應當儘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險的旅客。”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對老人、孕婦、兒童、殘疾人應當給予必要的幫助,對發生急病和分娩的旅客應當給予必要的醫療和照顧,對遇險的旅客應當儘力搶救。
如果出現不法侵害,承運人還應當負有兩項義務,一種是事先的防止義務;第二種是事後的積極救助義務
客運合同自承運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時成立。屬即時清結合同形式。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客運合同是一種較特殊的合同,他的運輸標的是人而不是物,所以,客運合同具有其特殊性。
1.旅客即是合同一方當事人,又是運輸對象。
2.客運合同通常採用票證形式。
3.客運合同包括對旅客行李的運送。

客運合同注意事項


旅客運輸,屬於公共運輸,承運人通過公布價目表向社會公眾發出要約邀請。購票人支付票價的行為為要約,承運人發給客票的行為為承諾。因此,自購票人取得客票時起,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客運合同成立。關於客運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應當注意以下事項:
一、審查承運人主體的運輸資格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包括運輸資質、運輸工具的安全性、緊急突發處理方案等,了解這些有利於實現運輸目的,同時保障旅客的人身、財產安全。
二、注意合同生效時間及轉讓
1、車票、船票等既是客運合同的表現形式,同時又是有價證券。客運合同雖然自旅客購得客票時成立,但合同並未同時生效,而是自檢票時起生效。
2、作為有價證券,除記名的客票外,其他不記名的客票在檢票之前可以轉讓。
三、雙方無正當理由都不得影響延誤合同履行
客運合同是諾成性合同,雙方經過要約、承諾,形成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合同訂立生效后,承運人不得在無正當理由下任意解除、延誤或拒絕履行合同,旅客無正當理由的不得延誤合同履行。
四、承運人不得拒絕及拒載的責任
1、旅客運輸屬於公共運輸,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通常的運輸要求。
在客運合同的訂立中,儘管在一般情況下,旅客一方提出乘坐相應的交通工具要求的意思表示為要約,承運人同意承運為承諾,但對於旅客的要約,承運人承擔著強制承諾的法律義務,除正當理由之外,不得拒絕。
2、如果承運人拒載,旅客可以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投訴,主管部門有權對拒載承運人給予處罰。
五、旅客不當乘運承運人應承擔的責任
1、旅客不當乘運時,應當按照規定向承運人補交票款的全部或者不足部分。否則,承運人可以旅客未履行基本的合同義務而終止合同的履行,並有權在適當的地點要求旅客離開運載工具或返回適當等級乘坐。
2、對於無票乘運或者持失效客票乘運的,在始發站發現的,承運人可以拒絕其乘運;在到達站發現的,承運人可以按照規定要求其補交票款和加收票款。
六、客運合同的特殊情形
旅客運輸合同自旅客購得客票時成立只是通例,法律允許當事人另行約定。此外,按照交易習慣另行確定合同成立時間的除外。
出現旅客先乘坐後補票的常見情形時,旅客運輸合同自旅客登上交通工具時成立,其後旅客補票的行為則是旅客向承運人履行支付票款的合同義務。因為此時雙方的行為表明雙方已就運輸合同達成協議,只是雙方的合同為非書面形式。

特徵


客運合同為運輸合同的一種,具有如下法律特徵:
1、客運合同的標的為運輸旅客的行為。客運合同是旅客與承運人關於運輸旅客的協議,客運合同的目的是承運人按時將旅客安全送達到目的地,因此,客運合同的標的即為運輸旅客的行為。
2、客運合同為實踐性合同。客運合同自承運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效力


旅客的義務

1)旅客有持有效客票乘運的義務
客票為表示承運人有運送其持有人義務的書面憑證,是收到旅客承運費用的收據。客票並非旅客運輸合同的書面形式,但它卻是證明旅客運輸合同的惟一憑證,也是旅客乘運的惟一憑證。因此,無論採用哪一種運輸方式,旅客均須憑有效客票才能承運,除特別情形外,不能無票承運。旅客無票乘運、超程乘運、越級乘運或者持失效客票乘運的,應當補交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2)旅客有限量攜帶行李的義務
旅客在運輸中應當按照約定的限量攜帶行李。超過限量攜帶行李的,應當辦理託運手續。
3)旅客有不隨身攜帶或者在行李中夾帶違禁物品的義務
旅客不得隨身攜帶或者在 行李中夾帶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運輸工具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危險物品或者其他違禁物品。旅客違反規定的,承運人可以將違禁物品卸下、銷毀或 者送交有關部門。旅客堅持攜帶或者夾帶違禁物品的,承運人應當拒絕運輸。另外,旅客隨身攜帶或在行李中夾帶違禁品的,還應承擔相應行政責任,情節嚴重的,還須承擔刑事責任。

承運人的義務

1)承運人的告知義務
承運人應當向旅客及時告知有關不能正常運輸的重要事由和安全運輸應當注意的事項。所謂有關不能正常運輸的重要事項,是指因承運人的原因或天氣等原因使運輸時間遲延,或運輸合同所約定的車次、航班取消等影響旅客按約定時間到達目的地的事項。所謂安全運輸應當注意的事項,是指在運輸中為保障旅客的人身、財產安全,需要提醒旅客注意的事項。
2)承運人有按照客票載明的時間和班次運輸旅客的義務
客票是證明旅客運輸合同有效成立的書面憑證,客票上所載明的時間、班次是經承運人和旅客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從而成為合同內容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此,雙方均應按約定履行。承運人只有按客票載明的時間、班次運輸,才屬於全面、適當地履行了合同。對於承運人未按客票載明的時間和班次進行運輸的,旅客有權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變更運輸路線以到達目的地或者退票。
3)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的救助義務
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應當儘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險的旅客。如果承運人對患有急病、分娩、遇險的旅客不予救助,因其不作為即可被要求承擔民事責任
4)承運人的安全運送任務
運輸合同生效后,承運人負有將旅客安全送達目的地的義務,即在運輸中承運人應保證旅客的人身安全。對旅客在運輸過程中的傷亡,承運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這種免責事由的規定,說明承運人應對旅客的人身傷亡承擔無過錯責任。承運人對旅客傷亡的賠償責任及其免責事由的適用,不僅限於正常購票乘車的旅客,也適用於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乘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
除上述旅客外,對於無票乘車又未經承運人許可的人員的傷亡,因沒有合法有效的合同關係存在,承運人不承擔違約的賠償責任。承運人負有安全運輸旅客自帶物品的義務。在運輸過程中旅客自帶物品毀損、滅失,承運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旅客

包括:持票乘運的義務;按時乘運的義務;限量攜帶行李的義務;遵守安全規則的義務。

承運人

包括:按約定的時間將旅客運達目的地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運輸路線的義務;保障旅客在運輸途中的安全義務;提供必要生活服務的義務。

變更和解除


1、因旅客自身原因導致的變更或解除
旅客運輸合同成立后,在合同履行之前,旅客一方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記載的時 間乘坐的,可以在法定或約定的時間內變更或解除合同,即變更客票記載或辦理退票手續。此種變更或解除被稱為自願變更或解除。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記載的時間乘坐的,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辦理退票或者變更手續。逾期辦理的,承運人可以不退票款,並不再承擔運輸義務。
2、因承運人的原因導致的變更或解除
因承運人的原因導致的客運合同變更或解除,稱為非自願的變更或解除,主要包括兩種情況:
一是因承運人的遲延運輸導致的變更或解除。承運人應當按照客票載明的時間和班次運輸 旅客。承運人遲延運輸的,應當根據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變更運輸路線以到達目的地或者退票。
二是承運人擅自變更運輸工具引起的合同變更。在客運合同訂立后,承運人單方變更運輸工具的,應視為一種違約行為。承運人擅自變更運輸工具而降低服務標準的,旅客有權要求退票或者減收票款。承運人變更運輸工具,提高服務標準的,無權向旅客加收票款。

最新規定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其中第十九章,第二節,共11條,對客運合同進行了規定:
第二節 客運合同
第八百一十四條 客運合同自承運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時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第八百一十五條 旅客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乘坐。旅客無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級乘坐或者持不符合減價條件的優惠客票乘坐的,應當補交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實名制客運合同的旅客丟失客票的,可以請求承運人掛失補辦,承運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費用。
第八百一十六條 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記載的時間乘坐的,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辦理退票或者變更手續;逾期辦理的,承運人可以不退票款,並不再承擔運輸義務。
第八百一十七條 旅客隨身攜帶行李應當符合約定的限量和品類要求;超過限量或者違反品類要求攜帶行李的,應當辦理託運手續。
第八百一十八條 旅客不得隨身攜帶或者在行李中夾帶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以及可能危及運輸工具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危險物品或者違禁物品。
旅客違反前款規定的,承運人可以將危險物品或者違禁物品卸下、銷毀或者送交有關部門。旅客堅持攜帶或者夾帶危險物品或者違禁物品的,承運人應當拒絕運輸。
第八百一十九條 承運人應當嚴格履行安全運輸義務,及時告知旅客安全運輸應當注意的事項。旅客對承運人為安全運輸所作的合理安排應當積極協助和配合。
第八百二十條 承運人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運輸旅客。承運人遲延運輸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運輸情形的,應當及時告知和提醒旅客,採取必要的安置措施,並根據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損失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不可歸責於承運人的除外。
第八百二十一條 承運人擅自降低服務標準的,應當根據旅客的請求退票或者減收票款;提高服務標準的,不得加收票款。
第八百二十二條 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應當儘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險的旅客。
第八百二十三條 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規定適用於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
第八百二十四條 在運輸過程中旅客隨身攜帶物品毀損、滅失,承運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旅客託運的行李毀損、滅失的,適用貨物運輸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