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格聯

安格聯

安格聯(F.A.Aglen 1869~1932),英國人。清光緒十四年(1888年)進入中國海關,歷任幫辦、副稅務司、稅務司、總稅務司等。清光緒二十二年(1896年)~光緒二十三年,曾以代理稅務司職務,負責天津海關工作。清光緒二十五年~翌年任南京海關稅務司,清光緒二十六年~翌年任江海關稅務司,清光緒二十七~光緒二十九年再任南京海關稅務司。

人物介紹


清光緒二十九年~翌年,任署理總稅務司署總理文案稅務司。清光緒三十二~光緒三十四年任江漢關稅務司。赫德曾書面記載說:“安格聯,是我們人員中最有前途希望的人”,赫德為了考驗他的能力,把他放在最大的海關——江海關、津海關以及總稅務司署任職。儘管如此,赫德卻從來沒有把安格聯作為總稅務司繼承人的意圖。由於赫德晚年在海關系統中,繼續堅持歧視華員立場,更加專橫獨斷的管理和明顯的裙帶風,不僅引起了華員職工反對,也招致英國在華上層人物非議。赫德年邁體弱時,特意增設副總稅務司職位,準備讓其妻弟裴式楷擔任。他推薦副總稅務司裴式楷接署總稅務司,極力渲染裴式楷的勞績。總稅務司請假回國后,在整個清宣統元年(1909年)期間,稅務處受到外國列強的沉重壓力,要它在總稅務司繼任人選的問題作出決定,以表達對赫德的不滿。這個壓力主要來自英國外交部和在華的英國上層人物以及海關內部的稅務司。清宣統二年春,稅務處決定“安格聯暫行代理總稅務司”。以莫理循為首的英國在華的上層人物,都極力支持安格聯。

歷史


清宣統二年(1910年),在辛亥革命爆發后15天,稅務處上奏安格聯升補總稅務司,即刻奏旨“依議”。安格聯成了第三任海關總稅務司。安格聯上任總稅務司后,基本延續赫德所建立的制度。但在人事業務制度方面也有一些調整,各國關員比例變動,少數華籍關員開始擔任高、中級職務等,而且出現了一些與這一時期錯綜複雜的歷史背景相聯繫的新特點。此時期海關稅收除支付債賠各款外,用以維持中國政府經費開支的財政作用已大削弱,海關實際成為各列強債權國在華收款和監督還債的機構,海關總稅務司成為各債權國在華的代理人。總稅務司安格聯與英國駐華公使朱爾典一起,策劃截奪中國關稅收支保管權。清宣統三年(1911年10月24日),安格聯拍發電報給長沙稅務司偉克非,指令“海關稅收已指抵外債,為了避免與列強發生糾紛,最好暫時將稅款交由總稅務司或領事團保管”。正是在他們策劃下,長沙英國領事首先採取行動,劫奪了關稅,接著漢口、上海、汕頭、廣州、廈門以及煙台等處的海關關稅也由各地稅務司直接扣留,存入上海滙豐銀行,造成惡劣開端。此後,安格聯為使支配關稅、控制中國財政達到“合法”的目的,建議英國公使朱爾典成立各國銀行委員會,並提出由總稅務司全權保管關稅,負責償付外債賠款。至此,中國關稅保管大權,在以“系屬權宜之計”的遮羞理由下,全部落於洋人總稅務司之手。民國元年(1912年)1月,以英國為首的“債權”國家,商定由外交使團通知有關債權銀行,組成“各國銀行聯合委員會”,推舉滙豐(英)、德華(德),道勝(俄)三家銀行充任董事,並經外交使團參加意見,擬定了“總稅務司代收關稅代付債賠款辦法”(共計八條)。之後,又控制了海關稅款扣除海關行政經費和由關稅擔保的債賠款項后的餘款。安格聯不僅截奪了海關稅款收支權,控制“關余”,還極力把海關勢力侵入中國的財政、金融。民國3年,袁世凱成立內國公債局,安格聯擔任協理和經理專員,開始染指中國內債。民國7年,安格聯接管了全部常關稅款和推遲賠償庚款那部分專款。民國9年,北洋政府重組內國公債局,安格聯充任董事。民國10年成立清理內債基金處,安格聯又管理內債基金。翌年,他又接收停付俄奧的庚款。安格聯控制的權力和款項越來越多,使海關在安格聯統治的16年間,外交方面的作用相對減弱,但在財政、金融方面的作用大大加強。安格聯儼然以北洋政府的“太上財政總長”自居,除把持海關大權外,還控制稅款、關余,內債基金等財政大權。民國16年,控制北京政府的軍閥易人,安格聯以拒收二·五附加稅被免職,後由英國人梅樂和正式接任總稅務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