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就業
基層就業
基層就業就是到城鄉基層工作。國家近幾年出台了一系列優惠政策鼓勵高校畢業生積極參加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城市社區建設和應徵入伍。一般來講,“基層”既包括廣大農村,也包括城市街道社區;既涵蓋縣級以下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也包括社會團體、非公有制組織和中小企業;既包含自主創業、自謀職業,也包括艱苦行業和艱苦崗位。
②服務期間計算工齡,黨團關係轉至服務單位。本人要求戶口和檔案保留在學校的,按規定保留兩年。
③服務期滿考核合格的,報考研究生給予加分,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具體規定在當年的研究生招生政策中予以明確。
④服務期滿考核合格報考黨政機關公務員的,可適當加分,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錄用。
⑤積極提供服務和幫助,但不直接負責就業。
選聘高校畢業生到農村任職工作,是黨中央作出的一項戰略決策,是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一項重要舉措。做好這項工作,對於加快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培養有知識、有文化的新農村建設帶頭人,培養造就經過基層實踐鍛煉、對人民群眾有深厚感情的黨政幹部後備人才;對於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鼓勵青年學生走深入基層、與工農群眾相結合、與社會實踐相結合的成長道路,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對於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促進高等教育的持續健康發展,辦好人民群眾滿意的教育,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在村任職期間,辦理醫療、人身意外傷害商業保險。
(4)在村任職2年以上,具備“選調生”條件和資格的,經組織推薦,可參加選調生統一招考。
(5)在村任職2年後報考黨政機關公務員的,享受放寬報名條件、增加分數等優惠政策,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縣鄉機關公務員應重點從選聘到村任職的高校畢業生中招錄。
(6)聘期工作表現良好、考核合格的,報考研究生享受增加分數等優惠政策,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7)被黨政機關或企事業單位正式錄用(聘用)后,在村任職工作時間可計算工齡、社會保險繳費年限。
(8)到西部和艱苦地區農村任職的,戶口可留在現戶籍所在地。
各地根據《關於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的意見》(中辦發[2005]18號)精神和上述政策規定,結合本地實際,細化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工作的有關規定。
“三支一扶”計劃是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的意見》(中辦發〔2005〕18號),中央組織部、人事部、教育部、財政部、農業部、衛生部、國務院扶貧辦、共青團中央決定,聯合組織開展高校畢業生到農村基層從事支教、支農、支醫和扶貧工作(簡稱“三支一扶”計劃)總的來說,就是按照公開招募、自願報名、組織選拔、統一派遣的方式,從今年起連續5年,每年招募2萬名左右高校畢業生,主要安排到鄉鎮從事支教、支農、支醫和扶貧工作。時間一般為2到3年,工作期間給予一定的生活補貼。工作期滿后自主擇業,擇業期間享受一定的政策優惠。
畢業生參加“三支一扶”計劃有哪些優惠政策?參加“三支一扶”計劃的大學生除在工作期間享受一定的生活、交通補貼,統一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住院醫療保險外,對服務期滿自主創業的,可享受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小額貸款擔保和貼息等有關政策;服務期滿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學生,報考黨政機關公務員時,可以通過適當增加分數以及其他優惠政策優先錄用;到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服務2年以上,服務期滿后3年內報考碩士研究生初試總分加10分,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進入國有企事業單位時,由接收單位按照所任職務比照同等條件人員確定其職務工資標準,其服務期限計算為工齡,在今後晉陞中高級職稱時,同等條件下優先評定等。(具體參照各地當年出台政策)
為進一步加強農村教師隊伍建設,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教育部、財政部、人事部、中央編辦出台《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實施方案》(教師〔2006〕2號),各省結合教師隊伍整體超缺編情況、學科結構分佈等因素,經省政府同意,報教育部核准,面向全國招聘高校畢業生到地區縣以下農村學校任教,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從事農村義務教育工作,創新農村學校教師的補充機制,逐步解決農村師資總量不足和結構不合理等問題,提高農村教師隊伍的整體素質和農村教育教學質量。特崗教師聘期3年。
“特崗教師計劃”是有資金保障的。根據海南省2008年實施情況,計劃所需資金由中央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以中央財政為主。中央財政視實際招聘人數核定經費,按每名特設崗位教師年工資性補助18960元。受援市縣根據當地同等條件公辦教師收入水平和中央補助水平綜合確定特設崗位教師工資性收入。凡當地新錄用同等學歷公辦教師年收入低於18960元的,特設崗位教師工資性收入按18960元執行;收入高於18960元的,特設崗位教師工資性收入按當地實際標準執行。高出部分由省財政承擔。省級財政安排專項資金用於解決特設崗位教師的地方性補貼、必要的交通補助、體檢費和按規定納入當地社會保險體系、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障待遇(政府不安排商業保險)應繳納的相關費用以及招聘、培訓和資格認定等項工作省級所需的經費。市縣級財政承擔特設崗位教師在聘期間所需周轉房的建設、維修費和3年期滿后願意繼續任教的特設崗位教師人員經費。
根據海南省教育廳、財政廳有關文件,海南省“特崗教師”有如下優惠政策: (1)特設崗位教師享受《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5〕18號)和《關於組織開展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從事支教、支農、支醫和扶貧工作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16號)規定的各項優惠政策。
(2)與“農村學校教育碩士師資培養計劃”相結合。符合相應條件要求的特設崗位教師,可按規定推薦免試攻讀教育碩士。特設崗位教師3年聘期視同“農村學校教育碩士師資培訓計劃”要求的3年基礎教學實踐。
(3)特設崗位實行合同管理。合同中應詳細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和應聘人員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在聘用期內,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對其進行跟蹤評估。對成績突出、表現優秀的給予表彰;對不嚴格按合同履行義務的,要及時進行批評教育,督促改正;對不履行合同要求的義務,經教育無效,不適合繼續任教的,要及時將其解聘並相應取消其享受的相關政策優惠。
(4)特設崗位教師3年聘期結束后願意留在當地學校任教的,有關市縣應負責落實其工作崗位,將其工資發放納入本市縣財政發放範圍,保證其享受當地教師同等待遇。
對重新擇業的,省、市縣有關部門應在轄區內為其重新選擇工作崗位提供方便和幫助。城市、縣城學校教師崗位空缺需要補充人員時,在同等條件下要優先聘用聘期已滿、考核合格的特設崗位教師。
(5)聘任期內,特設崗位教師戶口可根據本人意願,可留在原籍,也可以遷往受聘市縣;檔案關係統一轉至任教學校所在地的市縣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