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公平
環境公平
環境公平問題有兩個層面:學理層面上的和操作層面上的。前者是探討環境公平的理論與原則,後者是基於某種理論和原則來實現其公平的問題,二者相互補充。現在看來,解決環境公平問題既缺乏令人信服的科學理論基石,又缺乏令人滿意的操作方法。在這樣的情況下,環境公平問題是不可能有最優解的,甚至難以實現“滿意原則”。其原因之一,是人們對環境公平的理解不同,用以衡量的“標尺”不一,而不同的尺度和標準又很難“重合”。
公平這一概念往往和公道、正義、平等連在一起,從語義上看,含有公正、平等的意思。但在西方的理論中,一般將公平與正義加以區分,如羅爾斯在《正義論》中,將正義表述為Justice,將公平表述為Fairness.但國內一般將正義和公平統稱為Justice.儘管公平與正義在語義上有一定差別,但它首先應該是倫理學的範疇,是指人們對某種社會現象(關係)的一種道德評價,看其是否應當如此,是否公平合理,比如說,在人們的工作與報酬之間、權利與義務之間,彼此如果被認為是相互適應的,這些關係就會獲得“公平”的評價。
環境公平是指在對環境資源的利用過程中,人們對其權利和義務責任、所得與投入的一種道德評價以地球共享資源或共享跨國界資源而論,“公平使用”就成為了許多國際條約和環境外交的道德原則如外層空間資源屬人類共同財產,各國應共同地為和平目的而分享之國際水道的公平使用等,均體現了自然資源分配的公平原則為防止全球資源受到損害以及受損所承擔的義務,《里約宣言》提出了“共同的但又有區別的責任”原則,這實質上是對發達國家應該負有控制污染的“主要責任”的肯定,因為他們造成了最大的污染在我們國內,環境公平的道德原則無不體現在自然資源保護、污染治理等方面。
恩格斯早就指出:“希臘人和羅馬人的公平觀認為奴隸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資產階級的公平規則要求廢除被宣布為不公平的封建制度......所以,關於永恆公平的觀念不僅是因時因地而變,甚至也因人而異。”公平體現著不同利益主體的不同價值判斷,不同的階級,不同性質的國家,乃至不同的人,對公平有著不同的理解這一點,在環境領域中表現得尤為明顯。譬如,發展中國家和工業化國家中的貧窮人口實際上分擔著過多的環境負擔,而發達國家和富人又推卸他們的環境責任;發展中國家由於貧窮而被迫以不可持續的方式開採森林、利用土地和其他資源,他們更傾向於工作與發展,而發達國家由於享用了工業化的好處在高喊“保護環境”口號的同時,又把那些污染重、耗資源多的產品轉移到不發達國家生產。又如,確定特定污染物可接受的污染水平達到的基本年限問題上,開始工業化的國家不願過早背上基本年限的負擔,而發達國家則想獲得信譽上的好處。這些看起來“不公平”的現象,就很難用道德標準來加以評判,因為其骨子裡是一個政治問題,環境資源主權原則的確立是環境公平的政治學解釋的最好例證。《斯德哥爾摩宣言》原則寫道:“各國,按照《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原則,有主權依據他們各自的環境政策開發他們各自的資源。”這是對二戰前地球環境資源弱肉強食原則的否定,環境公平的政治原則為各國按自己的環境政策開發自己資源提供了依據。
人類所面臨的環境,雖然有多種價值,但從根本上說還是一種經濟資源,具有經濟價值,這是因為經濟活動是人類最基本的活動,且是其他活動得以開展的基礎。而經濟活動就是人與自然的物質變換過程,自然資源是人類經濟活動的基礎。從經濟學意義講,環境公平是為一定的生產方式服務的,以保證該種生產方式創造出極大的高效率和高效益。這就是說,有什麼樣的社會經濟結構,就有與之相適應的環境公平;經濟結構的變化必然會影響環境公平關係的變化,這時,環境公平就成為了調節人們之間自然經濟資源分配的二種“規範”。一般說來,凡是能夠促進自然資源最有效率開發、利用才是公平的,否則是不公平的。因為只有這樣,才能實現社會經濟福利最大化。否則,會造成環境資源利用不足或浪費,這是不經濟的,因而是不公平的。環境公平的經濟學解釋為環境資源的合理利用
提供了依據。
正如一個人雖然長著兩隻眼睛,但卻不能同時從多個角度視物一樣,環境公平沒有、恐怕也不可能有一把統一的標尺。這是因為三種環境公平觀的立足點不同,欲建立的公平關係也會不一樣。三種公平觀的特徵及其關係主要表現在:倫理學的環境公平觀容易被大家所接受,但主要體現在理性層面上,難於把握與操作;政治學上的環境公平觀對界定環境資源的歸屬有好處,但又難於處理環境資源的整體性與相互依存的關係;經濟學的環境公平觀具有操作意義,但又是“短見”的,當把效率置於首位時會導致對自然資源的過度利用,造成環境資源開發、利用的“弱肉強食”,又會與倫理學上的環境公平相抵觸。但是,它們又是統一的,即倫理學上的、政治學上的、經濟學上的環境公平都是要求得一種公平合理的“關係”的實現,因而是同方向的。倫理學上的環境公平表達了人類在環境問題上的共同理想與願望,是建立政治學上的和經濟學上的環境公平的基礎;而政治學上的和經濟學上的環境公平是實現倫理學上環境公平的手段。當環境公平的合理原則(經濟上的)、合法原則(政治上的,表現為國際國內的環境法及其慣例)與合情原則(倫理上的)統一而重合的時候,這就是環境公平的“理想狀態”。
代際公平理論
代際公平是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核心內容之一,代際公平指當代人和後代人在利用自然資源、享受清潔環境、謀求生存與發展上權利均等。其實質是自然資源利益上的代際分配問題。代際公平問題主要由以下幾個方面引起:不可再生資源的減少乃至滅絕、環境質量下降、缺少有效的途徑來取得自然資源和人文資源。T ·Page最早提出代際公平的概念,指出代際公平問題就是當前決策的後果如何在後代人之間進行公平分配的問題;Edith Brown Weiss 教授首先提出代際公平理論,提出了代際公平三原則,明確指出代際在享有資源、環境、機會三方面的公平性;美國哈佛大學的羅爾斯教授提出代際的正義儲存原則,他強調為實現代際間的互惠,需要確定合理的儲存率;為界定、判斷代際公平,楊勤業等提出代際公平的判斷模型,為代際公平的實現提出了量化依據。
關於Weiss的代際公平三原則
美國國際法學會副會長、華盛頓大學教授Weiss提出三個關於代際公平的基本原則。其中,“保護選擇”原則強調每一代保護資源基礎多樣性的責任。“保護質量”原則指出每一代保護壞境質量的職責;“保護機會”原則強調每一代享有同樣的機會來獲得前輩的遺產。
“保護選擇”被定義為資源基礎多樣性的保護,要實現這一原則,我們可為現存資源創造替代品、創造更有效的資源開發過程和新能源。如在20世紀末,發達國家再生資源產業規模為2500億美元,本世紀初已增至6000億美元,預計到2010年可達1.8萬億美元。1997年,荷蘭已經建立了綠色證書交易制度。
“保護質量”原則並不意味著要環境一成不變,為了滿足自身發展的需要,消耗資源是必然的,但必須傳給後代高水平的收入和為所耗資源開發替代品的技術知識以及轉移污染物的方法,如環保技術和循環經濟模式下的廢舊資源利用技術等。
“保護機會”是以前兩個原則為基礎的,它強調每一代均應有平等的享有資源多樣性和良好生存環境的權利,同時也有“保護選擇”、“保護質量”的義務。
John Rawls的正義儲存原則(just savings principle)
Rawls在處理代際正義問題時,提出了正義儲存原則,其核心思想是合理儲存率的確定以及世代都要按既定儲存率流傳遺產,以維持代際平衡。這一原則可被視為是代際間的一種相互理解,以便各自承擔實現和維護正義社會所需負擔的公平的一份。羅爾斯強調通過一種“單向恩惠”,來實現整體互惠,即代際公平。
代內公平理論
代內公平是代際公平的基礎,沒有代內公平,代際公平就是空中樓閣。代內公平是不同地域、不同人群之間的公平,表現為國內公平和國際公平。
代內公平具有優先性和決定性
Kadak提出的“義務鏈”理論指出,近期的具體的風險要比長期的假設的風險有優先權。換個角度說,假設當代和下一代的利益都不處於危險境地,人們有義務保護後代的利益,即代際公平要以代內公平的實現為前提。Edith Brown Weiss也指出,代際公平是以代內公平為前提的,代內不公平延續到後代將導致更大程度的不公平。如果人們連當代人的利益都無力顧及,怎能期待他能關心下一代,怎樣相信能通過當代人的代理來解決代際公平問題。
國內公平的理論觀點
迄今對於國內公平的研究主要從兩大方面開展,國內公平的影響因素和環境風險在不同地域、人群間的分佈情況。美國研究成果總結出影響國內公平的因素有:種族不平等、經濟地位不平等、工業活動和城市結構不協調等等。
國際公平的理論觀點
西方發達國家一直認為資源環境的稀缺可通過自由貿易交換方法來解決,資源可“按需分配”。他們的可持續建立在發展中國家“不可持續”的基礎上,主要表現為在自然資源利用上持“進口可持續性”和在環境容量佔有上持“出口不可持續性”。進口可持續性是發達國家為了不耗損自身資本存量,從發展中國家進口自然資源來滿足發展需要和保持自身資源儲量。發達國家掠奪式地進口發展中國家的原材料,使發展中國家的生態系統遭到嚴重被破壞的損失。如日本為保護本國森林資源,大量進口其他國家的樹木原材料和製成品。出口國獲得的貿易額都不足以補償生態環境被破壞所造成的損失,這就使得出口國的社會經濟與資源環境系統處於極度弱可持續狀態。佔全球人口26%的發達國家消耗的世界能源、鋼鐵、礦物和紙張等資源佔全球消耗的80%,若以人均指標來衡量,差距更大,顯然造成國際不公。所以,進口國應對出口國的損失給予補償。聯合國環境發展大會確定發達國家每年應拿出其國民生產總值的0.7%用於援助發展中國家,但是除少數幾個國家兌現外,多數發達國家均沒有兌現其承諾。針對該現象,國際環境組織要實行強制措施來保證發展中國家的利益。
概念及量化方法的研究有待深入探討
國內外有關環境公平的概念多而不統一。紛繁蕪雜的公平的定義甚至使專門研究公平的學者都感到困惑。直到今天,國外有關公平性的爭論還在繼續。國內學者對環境公平概念的理解和認識尚不統一。一方面表現在對公平本身概念認識上的不一致,存在有環境“公正”、環境“正義”、環境“平衡正義”等不同的觀點。另一方面對環境概念範疇的界定不同,忽視環境的內涵比較廣泛,,環境要素包含自然資源。因此,存在環境公平即環境質量公平的誤區,因此,需要進一步深入探討環境公平的概念。
從方法應用的區域來看,環境公平性主要集中評價全球、國家之間、國家內部的環境公平性,基於區域,特別是流域尺度的研究非常少。需要加強這方面的研究。
環境公平的多要素綜合研究欠缺
縱觀國內外環境公平研究,大多側重於某些單要素的環境公平研究,特別是空氣質量、CO2 排放、水環境等有關環境質量和能源、食物消費等資源方面的單要素的公平性研究。其中,目前研究最深的是空氣質量公平研究; CO2 排放公平是繼空氣質量公平之後開展研究比較多的領域。90年代以後,日益嚴峻的資源枯竭問題又引起了人們對資源環境公平研究的熱潮。然而存在的問題是,人類生態系統是個有機的統一體,各環境要素之間,以及各要素與人類社會經濟活動要素之間存在著十分複雜的相互影響、相互作用關係。單一要素所代表的公平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片面性。而目前國內外對環境系統全要素或者說多要素的公平的綜合量化研究仍未有突破性進展,國外進行研究的不多,僅有生態足跡方法用來評價資源消費多因素的研究案例。對環境公平和社會經濟之間要素作用機理和變化規律進行系統研究的不多。因此,如何在環境公平研究中將區域人口、經濟、社會發展同環境緊密結合進行綜合研究在理論上有待進一步完善和深化。
尚未形成完善的理論體系
環境正義的概念提出至今,畢竟只短短20多年的歷史,其理論和應用不可避免有其局限性。無論是理論探討還是實證計算,環境公平研究都不夠系統和深入,尚未形成從基本概念到量化方法的完善的理論體系。總結起來,環境公平研究在3個關鍵方面面臨著困境:
過程機理不清楚——是什麼原因或機理導致了環境不公平性繼續增長。雖然美國環境正義根據環境不公正產生的經濟因素、健康因素、地理因素、種族和社會因素探尋環境不公正產生的原因,由於環境問題本身的複雜性,以及產生環境不公原因的多樣性,環境不公平的過程機理很難理清楚。
調控措施制定的有效性——環境正義的解決方法呈現許多的不確定性。
評價方法不完善——如何構建可為決策服務的環境公平評價方法。因此,作為可持續發展首要原則的環境公平,還有待深入探討。這使得本應該在實踐中得到廣泛而有效應用的環境公平,更多地是作為一種純理論性的研究和探索性的嘗試,而不能有效地為人類可持續發展的實踐活動提供依據和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