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史學
音樂史學
研究與音樂史著述有關的問題以及研究音樂論著中所顯現音樂在過去的變化形態,諸如音樂內容與形式的演變、發展及其規律的科學。屬於整個人類文化史學研究領域的一個分支,是與文學、美術、舞蹈等史學研究並列的一門學科。
音樂史學的研究中心是專業音樂、民間音樂、世俗音樂和宗教音樂的發展,通常包括以下,具體內容:世界各國原始民族的音樂生活及其演變;歷史上及現存各民族、國家的音樂狀況;作曲方法、作曲理論的發展;各種體裁形式的起源、相互影響及其演變過程;樂器及其演奏樂譜、演奏方法的歷史發展和演變;聲樂、器樂藝術的歷史發展;作曲家、演奏家的藝術生涯、作品風格特徵以及對社會的影響;社會、政治、經濟、教育、文藝思潮等上層建築、意識形態對音樂的影響以及對各時代音樂文獻的研究等等。由於音樂史學涉及範圍極廣,它往往與音樂學的其他學科密不可分,但音樂史學的任務主要是通過具體歷史事件、按照年代順序分析研究具體人物、具體作品所起的作用,闡述其成果,作出一定的評價,並試圖找出其中的規律。
由於研究的對象不同,音樂史學可以按地區分為世界音樂通史和地區音樂史(如中國音樂史、拉丁美洲音樂史、歐洲音樂史等);按年代分為通史與斷代史(如浪漫主義時期的音樂、西方現代音樂等);也可分門別類作專業史研究(如鋼琴音樂發展史、歌劇發展史等)。還可以擴大到包括研究音樂史料的音樂文獻史,研究音樂史學一般原理及其研究方法的音樂史學概論,將各國、各民族的音樂史進行比較研究的比較音樂史等等。總之,對整個音樂的歷史都可作綜合、分地區、分期或分類的研究。
在西方,對於音樂史的研究可追溯到古希臘時期。亞里士多塞諾斯的《和聲原理》中即有關於音樂起源及更早的音樂史料的介紹。普盧塔克(約46~120或127)的《論音樂》對古希臘音樂已有較多的介紹。但兩 書主要是關於音樂理論的敘述以及引用前人的言論,並無今日所指的歷史的意義。
在中世紀,從6世紀的A.M.S.波愛修的《音樂原理》起直至14世紀為止的各種音樂著作中基本上繼承了這個傳統,即主要談音樂理論,偶爾涉及—些歷史事件或大事記,雖可作為史料,但並非音樂史。文藝復興初期J.廷克托里斯、G.扎利諾、V.加利萊伊等人的理論著作中開始對以往的音樂理論和作品等有所引用,並加上自己的評價,顯示了對歷史的關心。1600年,德國的S.卡爾維西烏斯(1556~1615)在其著作《音樂練習第二》中寫了一章《音樂的起源與進步》,其中除按神學觀點說明音樂的起源外,並按年代順序歌頌了古代的音樂家。M.普雷托里烏斯的《音樂文集》及A.基歇爾(1602~1680)的《音樂通論》等著作已記載了許多歷史事件,並包括故事、傳說在內,但並未按年代順序。
真正可稱為音樂史的著作,開始於W.K.普林茨(1641~1717)的《高貴的歌唱藝術與音響藝術的歷史述》。書中分歷史時期的介紹了音樂的起源和發展,並按年代順序給從猶太傳說中的音樂家猶八起直到17世紀為止的主要的音樂家寫了小傳。這以後,通史性質的著作就開始大量出現了。
上半葉起出現了對音樂各個方面的匯總與集中的嘗試,如J.馬特松的《登龍門的基礎》是音樂家列傳,J.-J.盧梭的《音樂辭典》及J·B·de拉博德的《古今音樂論述》等則屬於百科全書式的著作。18世紀下半葉值得注意的是C.伯尼與J.霍金斯的音樂通史的著作。前者對當代音樂生活極為注意,並著眼於歐洲音樂總的發展脈絡;而後者著重考證對比,17世紀的歷史特別詳盡。J.N.福克爾的通史則強調了音樂與文化,尤其是與其他文藝的有機聯繫,屬於德國學派的傳統。
音樂史學的重心轉向了史料集成以及對作曲家個人的傳記撰寫及風格研究工作,因此有巴赫學會、亨德爾學會的成立。以福克爾的巴赫傳記為前導,出現了許多名作曲家的優秀傳記,也導致了如G.F.亨德爾、J.S.巴赫、L.van 貝多芬、W.A.莫扎特、F.舒伯特等人的作品全集的編輯出版,並且在研究思想上出現了以作曲家為歷史中心的傾向,這在A.W.安布羅斯、F.-J.費蒂斯的通史著作中尤為突出。
由於音樂學的逐步成熟,專業大型辭典也出現了,如G.格羅夫的《音樂與音樂家辭典》、 H.里曼的《音樂百科全書》和 A.拉維尼亞克的《音樂百科全書及音樂學院辭典》都屬此類。
二十世紀初,音樂史的研究重心逐步轉向風格史的研究,趨向於從音樂的自律方向進行探討,這以里曼的《音樂史手冊》為其開端,繼而有《牛津音樂史》,J.孔巴略的《音樂史》,H.克雷奇馬爾的《風格音樂史手冊》等出現。此外,斷代史、專業史、傳記的著作也風起雲湧。
第一次世界大戰后,G.阿德勒提出要以風格評論作為音樂史研究的主要任務,形成一個新的傾向,作如《音樂史手冊》等,對西方有一定影響。此後方面的著作日益增多,立場、觀點、傾向也頗不一致。
第二次世界大戰后,音樂史學的發展是綜合化與專業化的兩種趨勢的組合。前者表現為百科全書及音樂史的集體寫作傾向加強,許多知名的辭書不斷出現和修訂。在專業化方面的著作更多了。
音樂民族學的發展,音樂史的研究在西方已經由“歐洲中心論”逐步轉移到全人類的音樂史的研究,薩克斯的《樂器史》已經初現了這種傾向。而W.維奧拉的《音樂的四個時代》則充分表現了這種思想。但目前關於亞洲、非洲、拉丁美洲的音樂史學除日本學者對其本國及東洋的研究較多以外,其他國家的情況尚屬正在逐步深入研究階段。
中國的音樂史學研究起源已久。早在先秦時期諸子百家就已注意音樂理論與歷史史料的記敘、論述工作。以《史記》為開端的各代正史中,都有《樂志》(或《音樂志》、《禮樂志》、《律曆志》)記載音樂的沿革、制度、樂理、歌詞等。此外,在記載文物制度的《通典》(唐)、《通志》(宋)、《文獻通考》(元)以及《唐會要》、《宋會要輯稿》、《經世大典》(元)等,都有關於音樂的記載。在類書中如唐代的《初學記》、《藝文類聚》,宋代的《太平御覽》,明代的《荊川稗編》,清代的《古今圖書集成》等,也有許多史料。專門性的著作更多,如唐段安節的《樂府雜錄》,宋郭茂倩的《樂府詩集》,明韓邦奇的《樂苑志樂》,清《律呂正義》,凌廷堪的《燕樂考源》,陳澧的《聲律統考》等,但大都將律學、理論與史料混在一起記述。
意義上的中國音樂史學,應該是創立於本世紀初葉伯和撰寫的中國第一部音樂史。王光祈的《中國音樂史》(1934),楊蔭瀏寫有《中國音樂史綱》,1977年增訂為《中國古代音樂史稿》。此外,對專題史及西洋音樂史的研究也有很大進展。
中國音樂史觀
葉伯和治史觀念從一開始便欲求擺脫中國傳統的史學觀念。葉伯和在撰寫中國第一部音樂史時,便開宗明義地提出:“音樂史,是研究一般思想史、文明史的重要部分。因為音樂是供給人類精神生活的需要,與衣食住為供給人類物質生活的需要,是一樣的,所以編寫音樂史第一項要注意一個時代人文的發展,第二項才是考證歷代作品的成績”①。這位曾留學日本學習政法與音樂的先生,顯然不滿中國固有的治史觀念,故而提出將音樂史納入到社會歷史進程,作為整個社會科學的一部分。他認為“要把以前的一切舊觀念都打消,再用一副哲學、科學的新眼光來觀察它”,以為這樣做“才算得音樂史”②。這種不同於傳統的歷史觀念,導致他很注意作為藝術之一的音樂本身的發展線索,他的歷史分期是:1.發明時代(黃帝以前),2.進化時代(黃帝以後至周),3.變遷時代(秦漢以後至唐),4.融合時代(宋元明清)。儘管在史料的豐盈程度上,無法與以後許多學者的史學著作相比擬,但這注意音樂本身的做法,顯然比後來將音樂史歸為以朝代斷代史合理的成分為多。如果說本世紀20年代中國音樂史的歷史觀念以葉伯和為代表,而在30年代王光祈的治史觀念,也尤為引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