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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強

海口公路分局原局長

李強,曾任海口公路分局局長、海南省公路管理局黨委書記、海南省交通運輸廳建設管理處處長等職務

2014年因嚴重違紀違法問題被立案審查。

2015年1月29日,李強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

人物經歷


曾任海口公路分局局長、海南省公路管理局黨委書記、海南省交通運輸廳建設管理處處長。

違紀事件


立案審查

2014年9月18日,海南省紀委對省交通運輸廳建設管理處原處長李強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李強在擔任海口公路分局局長、海南省公路管理局黨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賄賂。其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違法。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有關規定,海南省紀委決定給予李強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涉案事實

2003年至2007年期間,潘某春先後承建了位於瓊山公路分局轄區內的演豐鎮、三江鎮、靈山鎮相關農村公路項目。工程完工後,瓊山公路分局拖欠潘某春工程款480多萬元。2008年初,潘某春找時任海口公路局局長的李強幫忙儘快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李強表示可以幫忙,隨後,以各種理由先後向潘某春索賄26萬元。
2005年至2010年期間,因為李強的關照,劉某營(另案處理)承建了海口公路局一些標誌標牌業務以及海南省公路系統道路標誌、標牌及安全護欄等工程項目。劉某營先後送給李強16.5萬元。
此外,2002年至2014年間,李強還利用職務之便,在人事任免及工程項目審批、監管等事項中,為庄某慶、符某能等人謀取利益,索取、收受他們的財物共計63.2萬元人民幣和8.5萬元購物卡。

一審判決

2015年1月29日,海南一中院對李強案進行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李強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