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江西商會
2009年成立於廣東省的商會
江西與廣東地緣相近,人緣相親,友好交往源遠流長。目前贛商在廣東創辦各類企業3萬多家,從業人員40多萬人,年實現營業額1000多億元,上繳稅收100多億元。這些生動事例和閃光數據,記載了贛商企業在異地他鄉創造的輝煌業績。
目前廣東省江西商會共有近500名會員企業,已在東莞、中山、惠州設有辦事處,佛山、順德、珠海辦事處在籌建中。商會主要以“服務立會、活動興會”的辦會宗旨,為廣大會員提供經濟維權、配合家鄉政府招商引資、返省考察、金融產品、交流學習和聯誼等服務,是企業和政府的橋樑、內外聯繫的窗口、信息傳遞的中心、經濟服務的幫手和會員企業的娘家。
廣東省江西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 廣東省江西商會。英文名:JIANGX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GUANGDONG PROVINCE 簡稱:JXCCGD
第二條 性質 廣東省江西商會是適應改革開放和國內經濟合作以及區域發展需要,由江西省人民政府駐廣州辦事處牽頭,由江西籍人士在廣東省範圍內投資成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各類型的工商企業自願參加的聯合性社會團體。堅持自願入會、自選領導、自籌經費和自理會務的民主辦會的原則,在嚴格的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下,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協調、自我約束、自我教育的活動形式,把廣東省江西商會辦成一個有利國家經濟建設與社會發展,促進區域經濟合作,實現橫向交流、提升和促成本會企業家事業發展的一個平台。
第三條 宗旨 本商會堅持“溝通、發展、和諧、進步”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擁護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危害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違背社會道德風尚。為商會會員建立資源共享、互利互惠、充分交流的互助互動平台,充分發揮政府與企業、企業與企業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加強商會會員之間的聯繫,發動企業會員通過項目投資、公益捐助、文化交流等方式,在促進粵贛兩地的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為國家繁榮昌盛、構建和諧社會貢獻力量的同時實現自我發展。
第四條 業務主管單位為廣東省經貿委,同時接受江西省政府駐廣州辦事處的業務指導。社團登記和監督管理機關為廣東省民政廳。本商會享有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社團法人的各項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在業務主管單位與監管機關的指導與監管下,在商會的業務範圍內依法開展各項活動。
第五條 辦公地址:廣州市錦洲國際商務中心四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業務範圍:
(一)為會員提供綜合平台,實現資訊與資源共享。協調企業與企業之間、行業與行業之間的關係,促進彼此交流和合作,發揮本會會員企業的整體優勢。
(二)收集會員意見或建議並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建立會員與政府及各職能部門之間的聯繫和溝通渠道,發揮組織協調和橋樑紐帶作用。
(三)促進粵贛兩地建立更加緊密的經貿合作關係和文化交流,為兩地經濟、文化繁榮與發展作出貢獻。
(四)接受會員委託處理法律事務,為企業排憂解難,依法維護會員合法利益。宣傳粵贛兩地投資環境、發展戰略和建設成就,幫助會員企業開拓國際視野,分析國際國內宏觀經濟形勢,理解國家政策,把握區域經濟發展出現的商機。
(五)組織會員學習國家法令、法規和相關政策,及時了解國家以及粵贛兩地政府頒布的最新法規、政策,並接受政府委託經“行業”民主協商,制定“行業”共同遵守的經營服務公約和規則,樹立和發揚“信守承諾”和“守法經營”的良好從業道德;
(六)開展各種形式的活動,為會員提供招商、投資市場,技術、商品等信息和管理、品牌推廣、法律、會計、投資、仲裁、諮詢等服務。
(七)舉辦展銷會、訂貨會,組織招商引資和經濟考察等商務活動。
(八)舉辦各種公益活動。在積極參與廣東經濟發展前提下,特別為促進江西發展,為江西革命老區、邊遠地區群眾擺脫貧困,支教、助殘、助學、改善鄉村公共衛生基礎條件、保護和發掘珍貴的蘇區和民族文化遺產等公益事業服務。
(九)開展會員之間的聯誼活動,為創造和諧商會,提供交流與互動的技術性條件。
(十)創辦本商會網站、電子雜誌、編髮紙質的通訊會刊與宣傳品,為兩地投資招商、會員創業、建設一個學習性商會,提升會員素質服務,以幫助會員適應飛速進步發展的社會與全球經濟一體化的進程。
(十一)承辦政府及部門委託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廣東省江西商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為企業性質的會員,不論企業規模大小,會員一律平等,具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江西籍人士、江西工商企業在粵投資經營的具備企業法人資格的各類工商企業均可申請參加並成為會員。本會也可經理事會通過、吸納一些在學術上有創見的專家、學者、有識之士成為本會特邀專家(非會員身份),組成各類專家委員會或工作小組,以便為商會開展服務,為會員學習、創業、維權,提供專業服務。
第九條 凡申請入會的企業須填寫、提交申請表格,經理事會批准后成為本會會員,由理事會頒發會員證書,按所申請的商會會員類型繳納會費年費。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
(一)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二)擁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四)在會內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五)享受本會舉辦的各項福利。
(六)入會自由、退會自由。
(七)商會按會員類型提供相對應的服務。
第十一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接受本會委託辦理的事項;
(三)維護本會聲譽和權益;
(四)按時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和決議者,損害本會名譽和行為者,擅自公開發表言論或文字攻擊本會者,宣告破產者,嚴重觸犯刑律者,經本會常務理事會通過,取消其會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關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討論決定本會的重大事項;
(二)聽取和審查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等;
(三)選舉理事會、監事會;
(四)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五)決定其他有關重要事宜。本會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決定召開。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半數以上會員代表大會代表表決通過才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會員代表大會的名額和產生辦法,由商會籌備委員會決定。
第十八條 理事會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副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發展。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等;
(七)任命各主要下設機構負責人;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聘任常年法律顧問;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表決通過才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用通訊等形式召開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五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才能召開,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表決通過才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用通訊等形式召開會議。
第二十三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
(五)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55歲,秘書長為專職。
第二十四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會長每屆任期三年,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須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設常務副會長職務,由會長提名在副會長單位中選舉,並且在會長作出的分工範圍內,為商會服務並按照分工履行各自的責任。會長因工作原因不能履行會長責任時,可授權委託常務副會長代行使會長的職責。
第二十七條 會長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文件;
第二十八條 秘書長職務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等開展工作;
(三)提出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等的主要負責人人選,並交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四)決定聘用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等專職工作人員;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職務 協助會長工作,分管本會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等日常工作。
第三十條 本會辦事機構的設立和職責 本會按開展各項工作的實際需要的原則設立辦事機構。目前設立會員部、辦公室、經濟部、宣傳部、法律顧問組。
(一)會員部職責:發動和組織會員入會,完善服務功能,積極推進會員網路化建設並通過網路基礎平台為會員提供各項服務;
(三)經濟部職責:收集反映重要經濟信息,組織招商引資、商務考察、組織專家團隊,開展經濟諮詢和各種報告會、企業管理培訓等活動。
(四)宣傳部職責:組織宣傳教育活動,開展對內對外宣傳,管理網站、維護與更新網頁內容、編髮會刊等宣傳品。
(五)法律顧問組職責:聯絡法律顧問,為本會與應會員要求,提供法律服務。
第三十一條 未經本會批准或授權,本會會員私自組織活動與本會無關,一律視為個體行為。如對本會造成名譽或經濟損害的,視其情況輕重予以追究責任。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年費收入;
(二)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的有償服務收入;
(三)資助收入;
(四)捐贈;(涉外捐贈和資助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批准)
(五)利息收入;
第三十三條 按照國家有關部門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會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用於會員分配。
第三十五條 建立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財務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實行收入與預算公開。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和出納。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 受會員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向會員或社會公布有關部門情況。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等,參照國家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條 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等。
第四十五條 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終止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於2008年5月1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理事會。
2021年1月,入選2019—2020年度全國“四好”商會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