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拔河協會章程

中國拔河協會章程

《中國拔河協會章程》是中國拔河協會為了規範協會會員而制定的守則。

正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組織定名為中國拔河協會,簡稱“中國拔協”。英文名稱為“CHINESE TUG-OF-WAR ASSOCIATION”縮寫為“CTWA”。
第二條 中國拔河協會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全國群眾性體育社會團體,是中華全國體育總會的團體會員,是代表中國參加國際拔河組織的唯一合法組織。由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中國拔河協會章程,並在拔河領域裡有一定影響的,自願加入中國拔河協會的團體和個人組成;
第三條 中國拔河協會的宗旨是依據《體育法》,組織和團結全國拔河運動工作者和愛好者,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的基礎上,為實施全民健身計劃和奧運爭光計劃,普及中國的拔河運動,提高運動技術水平,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擴大國際體育交流,增進世界人民的友誼服務。
第四條 中國拔河協會受國家體育總局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中國拔河協會會址設於北京。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中國拔河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全面負責本項目的業務管理,研究制定拔河運動發展規劃、計劃。
(二)宣傳和普及拔河運動知識,大力發展拔河事業,組織廣大群眾積極參加拔河運動,以增強體質和提高運動技術水平。
(三)審定、修改拔河競賽規則和裁判法,研究制定全國競賽計劃和規程,並報國家體育總局批准后實施。
(四)指導各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的拔河活動,促進拔河運動的普及提高。
(五)負責組織全國性拔河競賽及裁判員、教練員、運動員、指導員的培訓工作。
(六)制定拔河教練員、裁判員、運動員、指導員技術等級標準。組織考核、審批國家級裁判員、教練員、指導員和健將級運動員,並指導地方體育部門做好等級裁判員、教練員、指導員和運動員的評定工作。
(七)參加國際拔河聯合會有關活動,組織參加或承辦國際比賽。開展國際交往和技術交流,增進與各國、各地區拔河組織的友誼。
(八)按照國家體育總局和國際體育組織的有關規定,組織或委託會員承辦全國性或國際性拔河各類比賽。
(九)負責組織和協調拔河理論、科研、運動技術等專題的科學研究工作,促進拔河運動的科學化發展。
(十)會同有關部門對拔河器材等相關用品、產品進行技術指導和審定;會同有關部門對拔河組織進行評估、審定和管理。
(十一)結合本項業務,開展多種經營,積極創收創匯,為發展拔河事業積累資金。
(十二)向社會宣傳、介紹有關拔河運動的各種信息、動態和經驗,表彰先進。
(十三)廣泛聯繫和團結社會各界人士,充分發揮協會的橋樑紐帶作用。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中國拔河協會包括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兩類。
第八條 申請加入中國拔河協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承認並遵守中國拔河協會章程;
(三)有加入中國拔河協會的意願;
(四)在拔河領域裡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是:
(一)團體會員:
1、向中國拔河協會秘書處提交入會申請書;
2、經委員會討論通過;
3、由委員會授權秘書處發給中國拔河協會團體會員證明。
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國家體育總局直屬體育院校的拔河協會申請入會可直接向中國拔河協會秘書處提交書面申請。其他拔河團體、組織以及與拔河運動相關的企、事業單位或俱樂部申請入會,需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體育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后,方可報中國拔河協會秘書處。
(二)個人會員:
1、必須從事拔河活動1年以上;
2、必須經所在地團體會員同意並書面報中國拔河協會備案,交納入會註冊費后即成為個人會員。
3、對中國拔河事業或中國拔河協會有特殊貢獻的個人,經秘書處報請委員會同意后,可以成為中國拔河協會“終身名譽會員”或“榮譽會員”。
第十條 團體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中國拔河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享有優先參加協會舉辦的拔河活動的權利;
(三)享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享有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個人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優先參加協會舉辦的拔河活動的權利;
(二)享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三)享有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有在協會團體會員享受優先待遇的權利;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決議,積極宣傳拔河運動,認真遵守協會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1、團體會員入會不交納入會註冊費。個人會員入會交納50元入會註冊費,註冊費由中國拔河協會掌管使用。
2、團體會員每年繳納會費1000元,個人會員每年繳納會費30元(其中20元留存所在團體會員,10元上交中國拔河協會)。團體會員應在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間交納下一年度的團體會員會費和個人會員會費。
(五)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團體會員有向協會義務提供場地服務的義務。
(七)團體會員有協助協會發展個人會員和代收個人會費的義務。
第十三條 退會:
(一)團體會員退會必須在該年度的11月30日(含)以前向協會秘書處提出書面申請,否則該會員組織或團體有義務交納下一年度的會費。
(二)個人會員退會必須在該年度的11月30日(含)以前向所在的團體會員提出書面申請,否則該會員有義務交納下一年度的會費。
(三)會員退會應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則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委員會表決通過,視情況予以警告、嚴重警告,直至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中國拔河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各代表由團體會員推選。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中國拔河協會委員;
(三)聽取和審議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決定有關提案和決議;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屆,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委員會表決通過,報國家體育總局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本協會設立委員會。委員會由主席、副主席、司庫、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每屆任期四年。委員會成員由會員代表選舉產生,必須有1/2以上會員代表同意方可當選。委員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委員會日常辦事機構為中國拔河協會秘書處。
第十九條 委員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或罷免中國拔河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委員會須有2/3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成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條 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中國拔河協會委員會成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協會的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委員會成員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第二十三條 委員會成員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委員會表決通過,報國家體育總局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委員會成員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國家體育總局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中國拔河協會的法定代表人由主席或副主席擔任。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協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委員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委員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督促和檢查秘書處工作情況,並聽取彙報。
第二十七條 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選,交委員會決定;
(四)決定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一般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宜。
第二十八條 對中國拔河運動的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人士,由秘書處提名,經委員會討論同意,可在協會內擔任一定的榮譽、名譽或特邀職務。擔任榮譽、名譽或特邀職務者,可參加協會有關問題的討論,但無權表決。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中國拔河協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國家體育總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團體、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團體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條 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委員會表決通過後報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國家體育總局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委員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國家體育總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國家體育總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協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協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國家體育總局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協會會旗、會徽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定頒發。未經許可,任何團體和個人不得複製或用於商業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6年3月20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中國拔河協會委員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