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生產力學會
上海生產力學會
上海生產力學會前身為上海經濟學會生產力經濟學研究會,成立於20世紀80年代初。1997年6月23日更名為上海生產力學會,成為上海社會科學界聯合會領導下的一級學會,並掛靠於上海市政府發展研究中心。首屆會長羅宗,現任會長周瑞金。
上海生產力學會成立於20世紀80年代初,前身為上海經濟學會生產力研究會,1997年更名為上海生產力學會,是獨立註冊於上海市社團管理局的一級學術團體,掛靠中共浦東新區黨委,在業務上接受上海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的指導。
學會現有團體會員300多名,多數為大中型企業,也有機關和事業單位。學會個人會員200多名,以高校教師、高校在讀研究生、科研機構研究人員、企業家或企業管理人員、政府官員或公務員等為主,涉及經濟學、管理學、社會學諸領域。
上海生產力學會,是我國著名學者于光遠倡導的中國生產力學會的成員組織。並與中國生產力學會一起積極參與世界生產率聯盟的學術活動。唐元虎等學會的骨幹承接申國生產力學會與國際合作的課題——中國企業生產力研究受到廣泛好評。我會所獲的中國生產力學會的成果獎,獎項之多,等級之高在國內兄弟學會中十分顯著。學會先後為閔行區規劃 《閔行區先進位造業十一五規劃》,為閘北區規劃 《不夜城媒體產業發展規劃》,為南匯區十一五規劃,以及為青浦區徐徑鎮規劃《徐徑鎮樓字經濟發展戰略》,此外還為上海日立電器公司等企業做經營管理診斷。在為政府決策參謀、為區縣和企業發展出謀獻策取得突出的成績。
會 長 周瑞金,曾擔任解放日報黨委書記和人民日報副總編輯;
副會長:周智強,上海解放日報理論評論部主任;
副會長:顧 鋒,上海交通大學管理學院常務副院長,教授、博導;
副會長:蘇 勇,上海復旦大學管理學院企業管理系主任,教授、博導;
副會長:方勁戎,中國國土資源管理研究所原任所長,研究員;
副會長:顧性泉,上海市政府發展研究中心黨組成員、副巡視員,研究員;
副會長:王 踐,中共浦東新區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兼政策研究室主任;
副會長:楊建文,上海市社會科學院部門經濟研究所所長,研究員;
副會長:姚獻民,上海太平洋國際戰略研究所所長、研究員;
副會長:朱永興,上海華辰隆德豐企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秘書長:真 虹(兼),上海國際航運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書長,上海海事大學教授、博導
秘書處 | 辦公室、青年學者工作部、企業工作部、刊物編輯部 |
專業委員會、行政部、市場部、刊物編輯發行一部、刊物編輯發行二部、培訓部、諮詢部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為“上海生產力學會”(Shanghai Productivity Association,縮寫:SAPS),是研究生產力理論和實踐的群眾性學術團體。 第二條 本會是由研究生產力理論和實踐的專家、學者和企業家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認真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決議和決定,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在學術和其它與學術相關的活動中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 第三條 本會經上海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和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核准登記,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四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社會生產力為研究對象,聯繫我國和世界社會經濟發展的趨勢,探討生產力發展的理論與實踐問題,為我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以及建設上海國際大都市服務。 第五條 本會掛靠中國共產黨上海市浦東新區委員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上海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和登記管理機關上海市社團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並以團體會員的名義參加中國生產力學會。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為生產力學術交流、信息諮詢、中介評估、考察培訓。具體如下: 1、組織會員研究生產力理論和實踐,促進學術交流、繁榮和發展生產力科學; 2、宣傳與普及生產力科學知識,積極參與促進生產力發展的實踐活動; 3、加強同國內外生產力學會和其它相關學術團體之間的學術交流。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由團體會員、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凡承認本章程,積極支持和參加本會活動,履行會員義務的單位,經過申請可以成為本會的團體會員; 凡承認本章程,積極履行會員義務,熱心於生產力理論研究、教學或實際工作,並且有中等技術職稱以上的(含中等技術職稱)專業知識或取得較顯著成績者,經過申請可以成為本會的個人會員。 第九條 入會程序。 個人會員: 1、本人申請(二名理事或會員介紹); 2、填寫本會個人會員表; 3、經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批准。 團體會員: 1、單位申請; 2、填寫團體會員表; 3、經常務理事會批准或會長辦公室(團體會員的代表應該是會員單位的法定代表或委派人)。 第十條 會員享受權利。 1、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有權對本會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進行監督; 3、有權參加本會組織的學術活動和聯誼活動;有權優先取得或訂購本會的出版物、研究成果和學術資料,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4、有退會的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義務。 1、遵守我國的憲法和法律,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2、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學術活動,提交學術論文或其他科研成果; 3、承擔本會委託的研究、諮詢或其他工作; 4、關心本會工作,保持經常聯繫,及時交納會費; 5、積極學習、宣傳、普及生產力科學知識。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 1、會員退會應有書面通知本會; 2、凡一年以上不交納會費和不參加本會活動者,視為自動退會處理。 第十三條 會員處理。 1、會員若觸犯國家法規、嚴重違反本會章程、不履行會員義務,經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室討論決定,應勸其退會或予以除名。 2、會員對常務理事會的退會或除名決定不服,可以向理事會提出申訴。 第四章 組織結構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體會員大會。本會會員大會每兩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延期期限最遲不超過一年。會員大會可與年會同時舉行,其主要任務是:選舉產生理事會或補選理事;制定和修改章程;審議理事會和秘書處的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交流會員研究成果;進行學術討論;決定學會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討論決定,報業務主管單位上海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審查同意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上海社團局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是理事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 1、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討論通過本會重大事項; 3、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的設立和撤銷,並依法向登記管理部門申請登記; 4、聽取審議學會的財務報告。 第十九條 理事會任期四年,理事會每年舉行一次全體會議,必要時可增加、提前或延期舉行。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定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職責。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並定期報告工作。常務理事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聘請著名專家、學者和長期從事實際工作的黨政部門領導同志擔任本會高級顧問、名譽會長。 第二十二條 由秘書長、副秘書長、會計以及有關工作人員組成秘書處。秘書處在秘書長的領導下處理本會日常工作,除秘書長由會員大會選舉外,其餘人員均由秘書長提名,經會長批准后聘任。為便於深入開展多方面的學術理論和實踐活動,可根據本會工作發展需要,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和若干工作部門。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年齡超過70周歲,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上海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審查同意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上海社團局批准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會長是法定代表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資產管理 適用原則 第二十六條 經費來源。 1、會員會費; 2、政府部門支持和企事業單位贊助; 3、有償服務收入。 第二十七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團體會員會費、個人會員會費。個人會員會費定為50-100元,團體會員會費2000-5000元。 第二十八條 本會收入的經費,嚴格按照《關於上海市社會團體經費管理暫行規定》,用於本會的業務範圍和本會的發展,不準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 由秘書處根據《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制定具體的財務管理制度,並加以嚴格執行,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力求準確、完整。 第三十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本會會員大會監督;國家撥款的必須接受國家審計機關的監督;社會捐贈、資助的,尊重捐贈、資助人的意願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 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上海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上海市社團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必須按照有關規定保護好,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條 專職工作人員(聘用人員)的各項費用,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並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後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會若因故終止活動,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提交會員大會表決。 第三十五條 本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大會到會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上海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審查同意。 第三十六條 本會在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上海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和上海市政府發展研究中心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 資產清算組織清算結束后,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上海市社團管理局辦理註銷的登記手續批准后,本會即為終止。 第三十八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必須在上海市政府發展研究中心和上海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上海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審查同意,並經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核准後方可生效,修改章程亦同。 第四十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理事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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