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司制度

湘西土司制度

湘西土司制度是我國歷代封建王朝在少數民族地區,通過分封地方首領世襲管職,以統治當地人民的一種特殊政治制度 土家族地區的土司制度始於五代(初為竭糜制度),發展於宋,完備於元、明(由褐糜制度發展成為土司制度),終止於清,歷經後梁後唐後晉後漢後周和宋、元、明、清各代,時間長達八百餘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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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隋唐時期,封建中央王朝在邊疆及少數民族地區,設立竭糜州郡,實行羈縻制度:即在各族首領所轄領域的基礎上,飛設置州縣,其大者為都督府,其首領為都昔、刺 史,皆世襲(《新唐書卷四十三》)","樹其酋長,使自鎮撫,以達其以夷治夷"的目的。
土司王彭士愁在軍事上(溪州之役)失利,被迫與楚簽訂盟約,雖然表示臣服於楚,但其政治地位和管轄地域卻得到楚的確認,楚王馬希范仍授彭士愁為溪州刺史,繼續管轄溪、錦、獎諸州。盟約規定,溪州雖受楚輯攘,但不向王朝繳納賦稅,不提供兵源,與楚不互相掠奪土地和人口,不阻擾交通,不強迫買賣貨物等,實際上是承認了溪州這個少數民族地區的一些自治條件,也造就了土司制度的進一步確立。
土司制度在宋初無變化,至淳化以後,南江諸地各自向朝廷入貢,只北江(今永順保靖龍山、古文、花垣等)保其原地,並不入貢。元代統治者對西南各部族的大姓,因其請而以土司之職受之。明襲元制,凡結族來附者,均以原官,並加以重用,土司便成為統治王朝倚重的疆吏,甚至同於藩國。在明代,土司與朝廷的關係甚為密切,土司制度更為完備。
土司與中央王朝的關係,在經濟上表現為"納貢"與"回賜",向中央王朝納貢,唐代有貢"溪布"、"水銀"的記載。宋、元、明以後日益擴大,計有虎皮、府臍、犀角竹雞錦雞土綢、溪布、水銀、黃蠟丹砂、珍貴藥材、名馬、大捕竹等。每次納貢均得到皇帝相應的一些"回賜"。
土司必須服從封建王朝的徵調。土司所領之兵,原來只有守土之責,"無事則荷末 而耕,有事則修矛以戰,軍無遠戍之勞,官無養兵之費"。隨著土司制度的完備及與中央王朝關係的密切,在明代,土兵成為朝廷的主要兵源之一,朝廷每次征戰,土兵幾乎無役不從。
土司在其轄區內具有無上權威,為名符其實的"土皇帝",自設總理、家政、舍巴、土知州、土中軍等。自宋代開始,所轄最小行政單位為洞。洞與洞之間有固定地段,一般以山坡河流為界,頗與今日的區、社相似。洞下為旗,旗是土司政權兵民合一的組織,有事則調集為軍,以備戰鬥,無事則散處為民,以習耕鑿。永順司所屏的三州六長官司,其下有五十八旗。
土司統治等級森嚴,用等級確定權力和地位,主僕之分十分嚴格。土地按等級分配,土司佔有肥田沃土,舍巴頭人等階層可分平地。普通土民只能在山坡上開一塊"份地"。在住房上,土司“紡柱雕梁,磚瓦鱗砌",舍巴頭人"許豎樑柱,周以板壁",土民則"叉木架屋,編竹為牆",皆不準蓋瓦,如有蓋瓦者,即"治以潛越"之罪。俗雲”只准家政騎馬,不許百姓蓋瓦“。土司出巡時,儀衛頗盛,土民見之皆夾道拜伏,否則以譴責誅殺勿論也。
各級土司過著奢侈豪華的糜爛生活:每逢歲時會節及舍巴下鄉,具令民間婦女擺項歌舞。土司修有熱洞,涼洞,為保暖避暑之所,其中設有林泉、花園、釣魚台等,專供遊玩。
殘酷的刑法,是土司對土民實行野蠻殘酷統治的重要手段。土司操有殺伐之權,其刑法有斷首、宮刑、斷指、割耳·挖眼、杖責等。土人有罪,小則知州長官治之,大則土司自理。
土司的殘酷統治,給土民帶來了深重的災難,土民生活的困苦,連封建王朝也不得不承認。到了清代,湘西土家人民才從殘酷的土司制度中被解救出來。新中國成立后,土司制度成為後人了解湘西文化的一個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