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檢察院
攀枝花市人民檢察院
攀枝花市人民檢察院位於攀枝花市,1979年建院,是負責控告申訴的國家機關。市檢察院於1979年初設立了批捕處、起訴處、監所處、法紀處、辦公室、政工科等四處一室一科內設機構,區、縣檢察院設立了批捕科、起訴科、法紀科、辦公室等三科一室內設機構。
遵照五屆全國人大一次公議通過的憲法的規定和中央(78)21號文件精神,在市委和區、縣委的直接關心、支持下,市和各區、縣人民檢察院經過1978年一年的籌備,於1979年元月相繼恢復重建,共建立市和區、縣兩級6個檢察院。26年來,全市檢察機關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明確指導思想,建立完善機構,充分履行職責,逐步發展壯大。
據《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經市委批准,市檢察院於1979年初設立了批捕處、起訴處、監所處、法紀處、辦公室、政工科等四處一室一科內設機構,區、縣檢察院設立了批捕科、起訴科、法紀科、辦公室等三科一室內設機構。為適應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和民主法制建設快速發展的需要,檢察機關內設機構在20多年間經過歷次擴充、健全,至2004年上半年,市檢察院內設機構發展到包括刑事檢察、民事行政檢察、職務犯罪檢察、監所監察、政工等16個內設機構,形成了業務部門、政工人事部門、後勤保障部門相配套、機構齊全、配套合理、相互制約的組織機構體系,為全面擔負起法律賦予的神聖職責建立了可靠的組織保證。
1979年初建院時,全市檢察幹警編製為246人,實際調配幹警164名。隨著國家經濟建設、民主法制建設和檢察事業自身的發展,檢察隊伍不斷得到充實。《檢察官法》的頒布實施,對檢察人員的錄用、任職、晉級、考核、獎懲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適應市場經濟建設發展的要求,迎接我國加入WTO、信息社會的到來和經濟全球化帶來的挑戰,市檢察院提出了建設高素質、專業化檢察官隊伍的新目標,全市檢察機關人員數量擴大,人才結構更趨合理。至2004年,全市檢察機關人員編製達到307人,實際在職數275人,其中大專以上文化程度的有255人,研究生15人,分別佔總人數的93%和5%。
建院初期,市、區、縣6個檢察院均無獨立的辦公用房,辦公、辦案所需的交通、通訊設備陳舊、落後,隨著本市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在市、區、縣兩級黨委、政府的關心支持下,經過兩級院的共同努力,全市檢察機關基礎建設有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市檢察院偵查技術大樓於2001年落成並投入使用,結束了建院20多年無單獨辦公用房的歷史,市檢察院後勤服務中心於2003年底開始施工建設,2004年底將建成投入使用,36900餘平方米的幹警住宅樓也將於2004年動工建設,各區、縣院辦公、辦案設施和幹警住宅也從2000年以來有了較大程度的改善,有力地保證了檢察業務工作的正常開展。
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統一部署,大力開展基層院建設。全市五個基層院均達到“五好”、“兩滿意”標準,其中,東區院和西區院被最高人民檢察院命名為“人民滿意檢察院”。
辦公室、政治部(下設幹部處、宣教處、綜合處)、第一檢察部、第二檢察部、第三檢察部、第四檢察部、第五檢察部、第六檢察部、第七檢察部、第八檢察部、法律政策研究室、案件管理辦公室、計劃財務裝備部、檢務督察部、檢察技術信息部、警務部、機關黨委。
人民檢察院按照法律規定和業務分工設置內部機構,分別承辦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等業務。
1、控告申訴檢察部門、舉報中心
承辦受理、接待報案、控告和舉報,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訴、撤銷案件及其他處理決定的申訴;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受理人民檢察院負有賠償義務的刑事賠償案件等工作。
2、反貪污賄賂部門
承辦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等職務犯罪進行立案偵查等工作。
3、法紀檢察部門
承辦對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證、破壞選舉等犯罪進行立案偵查等工作。
4、審查逮捕部門
承辦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逮捕,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提請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延長,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的及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等工作。
5、審查起訴部門
承辦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移送起訴或不起訴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或不起訴,出席法庭支持公訴,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實行監督,對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等工作。
6、監所檢察部門
承辦對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管活動進行監督,直接立案偵查虐待被監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員罪、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和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案,對監外執行的罪犯和勞教人員又犯罪案件審查批捕、起訴等工作。
7、民事行政檢察部門
承辦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訴等工作。
8、檢察技術部門
承辦對有關案件的現場進行勘驗,收集、固定和提取與案件有關的痕迹物證並進行科學鑒定,對有關業務部門辦理案件中的涉及技術性問題的證據進行審查或鑒定等工作。
9、紀檢監察部門
承辦受理群眾和社會各界對檢察人員利用職權進行違法辦案、越權辦案、刑訊逼供、吃請受賄等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和控告,並進行查處等工作。
黨組書記、檢察長:劉勃。
黨組成員、副檢察長:莊嚴。
副檢察長:何躍軍。
黨組成員、副檢察長:梁兵。
黨組成員、副檢察長:謝永崇。
黨組成員、紀檢監察組組長:廖成莉。
黨組成員、機關黨委書記:李洪霞。
黨組成員、政治部主任:馬丹丹。
1、對於叛國案、分裂國家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
2、對於直接受理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犯罪案件,進行偵查。
3、對於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偵查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不起訴。並對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4、對於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於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裁定是否正確和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5、對於監獄、看守所等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6、對於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提出抗訴。
7、對於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提出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