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機關事務管理局

廈門市機關事務管理局

廈門市機關事務管理局成立於1991年12月,是市政府成員單位,在市委、市政府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機構簡介


局內設6個處室:辦公室、計劃財務處、行政資產處、房產管理處、綜合管理處(保衛處)、監察室。
根據《中共福建省委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廈門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閩委辦〔2010〕87號)和《中共廈門市委、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廈門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廈委〔2010〕40號)文件精神,設立廈門市機關事務管理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副廳級

職責調整


(一)增加全市公務人員申請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職責。
(二)增加全市重大經濟社會活動車輛保障的職責。
(三)增加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市公共機構節能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市公共機構節能規劃、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能耗統計、監測和評價考核工作,負責市公共機構能耗定額管理和能源審計工作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負責市直機關事務的管理、保障、服務工作。根據國家、省的有關方針、政策,結合我市實際,擬訂市直機關事務工作的規定、辦法和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各區機關事務改革和管理工作。
(二)負責局機關及市直相關機關事業單位的行政經費預決算、資金拔付、後勤服務單位的財務管理,並負責其財務管理和會計工作規章制度的制定及監督執行;負責全市及中央、省屬駐廈單位禮品、禮金收繳管理和處置工作。
(三)負責對市直相關機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清查、核實、統計及日常監管工作。
(四)負責市直房地產管理,擬訂規章制度;負責市直行政事業單位辦公用房的統一管理;負責統建市級領導幹部住房及辦公用房物業管理的協調和指導。
(五)負責全市公務人員申請保障性住房工作;組織擬訂全市公務人員保障性住房政策。
(六)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的公務用車(含摩托車)編製、更新、報廢、調配、報牌審核工作;保障市領導的公務用車和市行政中心工作人員的上下班班車;指導各區公務用車管理工作;擬訂市公務車輛管理制度
(七)負責全市重大經濟社會活動車輛保障工作;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公務用車駕駛人員的安全、職業道德教育和技術培訓工作。
(八)負責市行政中心的行政管理,維護機關正常的工作秩序;負責市行政中心辦公設施設備管理;負責抗洪救災等應急事件處置活動的市級領導物資保障;負責市行政中心愛國衛生、綠化美化等工作。
(九)負責制定市行政中心及市領導住宅區安全保衛、消防工作各項規定,組織協調市相關部門落實安全保衛、消防工作;負責市直機關工作人員住宅區安全保衛工作的檢查指導;負責市行政中心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內部安全保衛工作。
(十)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市公共機構節能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市公共機構節能規劃、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能耗統計、監測和評價考核工作;負責市公共機構能耗定額管理和能源審計工作。
(十一)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機關事務管理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的日常工作;負責擬訂、實施局機關的各項規章制度,負責組織對全市機關事務體制改革發展的理論政策研究和指導;負責文秘、信息、保密、信訪、接待、督查、機關效能工作;負責局機關重要會議和活動的組織;協助局領導對全局業務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監督;會同有關部門辦理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負責局人事檔案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後勤工作和固定資產購置、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製管理;管理局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勞動和用工;負責幹部職工崗位培訓和出國(境)報批工作;負責系統的精神文明建設、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負責局離退休人員管理和服務工作。
(二)計劃財務處
負責市直相關機關事業單位的行政經費預決算和資金拔付、後勤服務費用結算制度的建立和財務管理;負責市直相關機關事業單位會計核算、所屬單位賬目建立及財務審計工作;負責市直相關機關及局機關財務管理;承辦市直相關機關事業單位財會人員的職稱報審;負責對市直相關機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清查、核實、統計及日常監管工作。
(三)行政資產處
負責市直機關事業單位辦公用房管理,對市直機關事業單位辦公用房權屬登記、規劃建設、調配使用實行統一管理;負責市直機關事業單位辦公用房產權資料歸集、建檔及“辦公用房信息管理系統”數據維護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的公務用車(含摩托車)編製、更新、報廢、調配、報牌審核工作;承擔市領導的公務用車和市行政中心工作人員的上下班班車;擬訂市公務車輛管理制度和公務用車改革方案;負責全市重大經濟社會活動車輛保障工作;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公務用車駕駛人員的安全、職業道德教育和技術培訓工作;指導各區公務用車管理工作。
(四)房產管理處
負責市直機關單位房地產管理,擬訂相關房地產管理規章制度;負責市直機關單位辦公用房建設項目的立項和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市直機關單位辦公用房維修養護管理;負責辦公用房物業管理的協調和指導;負責統建市級領導幹部住房;負責全市公務人員申請保障性住房的受理、審核和組織公示,並審批、確認申請對象的租房、購房資格及組織選房工作;組織擬訂全市公務人員保障性住房政策;負責自管住房調配、房改及住房基金、檔案管理工作。
(五)綜合管理處(保衛處、公共機構節能處)
負責全市及中央、省屬駐廈單位對外公務活動中收受的禮品、禮金收繳管理和處置工作;負責擬訂市行政中心及市領導住宅區安全保衛、消防工作各項規定,負責市行政中心人員、車輛的出入管理;承擔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全市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組織開展全市公共機構節能宣傳、教育和培訓;會同有關部門編製全市公共機構節能規劃和計劃,擬訂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能耗統計、監測和評價考核工作;負責市公共機構能耗定額管理和能源審計工作。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人員編製


市機關事務管理局機關行政編製為21名(不含待核銷機關事業編製4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正處級領導職數6名(含機關黨組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2名。

其他事項


(一)關於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責分工。市財政局是政府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綜合管理;市機關事務管理局依據市政府、市財政局等有關資產管理的規定,負責市直行政事業單位辦公用房的統一管理,市紀檢監察、審計、財政部門對辦公用房的建設、維護、調配和管理實行全過程監督。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製事項另行規定。

信息公開指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以下簡稱《條例》),廈門市機關事務管理局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開外,凡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相關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開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予以提供。
為了更好地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根據《條例》編製了《廈門市機關事務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幫助公民方便快捷地獲取所需信息,本《指南》將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情況及時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在本機關網站查閱。
政府信息公開分為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
一、主動公開
(一)公開範圍
廈門市機關事務管理局主動向社會免費公開的信息範圍參見《廈門市機關事務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在廈門市機關事務管理局網站進行查閱。
(二)公開形式
對於主動公開信息,主要通過廈門市機關事務管理局網站、政務公開欄、報刊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並根據需要採取設立公共查詢室、資料索取點等公開形式,公開政府信息。
(三)公開時限
屬於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廈門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將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依申請公開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請獲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請獲取廈門市機關事務管理局除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的相關政府信息,可以通過廈門市機關事務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受理點當面申請,也可書面(信函、傳真)或廈門市機關事務管理局網站申請向廈門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受理機構遞交《廈門市機關事務管理局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一)受理機構:廈門市機關事務管理局辦公室
通信地址:廈門市湖濱北路61號市機關事務管理局辦公室
受理地址:廈門市湖濱北路61號市行政中心中樓二樓207室
諮詢時間:周一至周五:上班時間,法定節假日除外。
(二)提出申請
向廈門市機關事務管理局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填寫《申請表》(詳見附件2)。申請表可以在受理機構處領取,也可在廈門市機關事務管理局網站上下載電子版,《申請表》複製有效。為了提高處理申請的效率,申請人對所需信息的描述請盡量詳盡、明確;若有可能,請提供該信息的索引號、信息名稱、發布機構、內容概述、信息生成日期、文號或者其他有助於受理機構確定信息載體的提示。提出申請的具體方式有三種:
1、通過網際網路提出申請
申請人可填寫電子版《申請表》,通過電子郵件以附件方式將《申請表》發送至受理機構電子郵箱,電子郵件主題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受理機構收到申請人電子郵件時,應回復受理情況;申請人也可在廈門市機關事務管理局網站上直接填寫並遞交電子版《申請表》。
申請人網上申請時,應填寫詳細的聯繫方式,以便受理機構聯繫答覆。對需索取書面政府信息的,請到受理機構按有關規定獲取。
2、信函、傳真提出申請。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左下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申請人通過傳真提出申請的,請相應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對需要通過郵寄、快遞等方式獲取不同介質信息的,請與受理機構聯繫,按有關規定辦理。
3、當面申請。申請人可以到受理機構處,當場提出申請。
受理機構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諮詢相應的服務業務。
(三)申請處理
受理機構在收到《申請表》后,將進行登記,並從形式上對申請的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對於要件不完備或申請內容不明確的申請予以退回,要求申請人補正或更改、補充;對於要件完備的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當場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則在收到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下列答覆:
1、屬於公開範圍的,向申請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請人可以獲得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2、屬於免予公開範圍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的理由;
3、不屬於本機關公開範圍的,告知申請人該信息的掌握機關及聯繫方式;
4、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經領導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5、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請人。
申請人申請公開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應攜帶本人的有效身份證明;以組織名義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出具授權委託書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應當徵求第三方的意見,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單件申請中同時提出幾項獨立請求的,受理機構將全部處理完畢后統一答覆。鑒於針對不同請求的答覆可能不同,為提高處理效率,建議申請人就不同請求分別申請。
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流程參見附件1。
(四)依申請公開提供信息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受理機構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時,可以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收費標準按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標準執行。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符合低保或低收入困難等條件的,憑有效證明,經本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三、監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廈門市機關事務管理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本局紀檢監察機關申訴、投訴或舉報(辦公地址:廈門市湖濱北路61號市行政中心中樓二樓0202室),或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廈門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