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進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的若干規定
上海市促進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的若干規定
上海市促進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的若干規定為了促進高新技術成果轉化
一、市政府頒布上海市高新技術產業和技術指導目錄。法人和自然人可按照市政府頒布的指導目錄,申請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的認定和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
市政府有關部門在上海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服務中心聯合設立“一門式”服務窗口,提供政策諮詢服務,協調解決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企業發展過程中的疑難問題。
二、本市實行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認定製度。上海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服務中心常年受理並負責組織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的認定。對經認定的軟體、集成電路、創新藥物等項目,國家863計劃等各項科研項目,以及獲得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資助的項目,簡化成果轉化認定程序。
經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若發現其轉化內容與項目申請書有嚴重違背或在規定期限內未實施轉化的,撤銷該項目的認定資格,並停止其繼續享受有關優惠政策的待遇。
三、本市實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製度。上海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辦公室常年受理並負責組織本市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對已經認定的軟體、集成電路等企業,簡化認定程序。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可按規定享受有關優惠政策。鼓勵高新技術企業向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集中。
以股權投入方式進行轉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於該項目成果所佔股份20%的股權。
以技術轉讓方式將成果提供給他人實施轉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於轉讓所得的稅後凈收入20%的收益。
自行實施轉化或以合作方式實施轉化的,在項目盈利后3-5年內,每年可從實施該項成果的稅後淨利潤中提取不低於5%的比例,用於獎勵成果完成人;企業自主開發的非本企業主導經營領域的成果,在項目盈利后3-5年內,每年可從實施該項成果的稅後淨利潤中提取不低於10%的比例,用於獎勵成果完成人。
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國有企事業單位的科技人員在落實技術、管理等要素參與分配遇到障礙時,可以向高新技術成果轉化服務中心諮詢和申訴。
五、高新技術成果作為無形資產參與轉化項目投資的,其作為無形資產的價值占註冊資本比例可達35%。合作各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具備法人資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可與外國投資者以合作的方式,設立外商投資高新技術企業。
允許在外商投資高新技術企業工作1年以上的國內科研人員成為該企業的中方投資者。外商投資高新技術企業對所研究開發的產品,可實行委託加工生產模式,並允許對外租賃自產產品。
六、經認定的高新技術(國有獨資)企業在實施公司制改制時,經出資人認可,可將前3年國有凈資產增值中(不包括房地產增值部分)不高於35%的部分作為股份,獎勵有貢獻的員工特別是科技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
七、鼓勵企業加大技術開發費投入。企業當年發生的技術開發費(包括新產品設計費,工藝規程制定費,設備調整費,專門用於研究活動的專利、技術資料檢索費用,委託其他單位進行的科研試製費,與新產品的試製和技術研究有關的其他費用)可據實列支,比上年實際增長10%以上的,可再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企業為開發新技術、研製新產品必須購置的專用、關鍵的試製用設備、測試儀器所發生的費用,可一次或分次攤入成本。對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獲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國資重點支撐的產業性集團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應不低於當年銷售收入的1—3%。
八、本市註冊的企業中經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根據其綜合經濟指標的完成情況及項目知識產權的具體屬性,在認定之後的一定期限內,由財政專項資金對其專項研發給予扶持。自認定之日起3年內,經上海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中心認定實現生產或試生產的,政府返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部分項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費、土地出讓金;購置用於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的生產經營用房的,可免收交易手續費和產權登記費。如改變土地使用性質或用於非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所享受的優惠須全額退還。
九、鼓勵境內外各類資本在本市設立註冊資本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的創業投資公司,以及註冊資本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的創業投資管理公司。
創業投資主管部門委託市創業投資行業協會認定的創業投資公司,可按國家規定,運用其全額資本金進行投資。對其投資經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和高新技術企業的資金餘額超過凈資產50%,並且其他投資的資金餘額未超過凈資產30%的,給予財政專項資金扶持。
經市創業投資行業協會認定的本市創業投資管理公司,其管理投資於經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和高新技術企業所取得的投資收益、管理費收入和業績獎勵,自獲利年度起3年內,由財政專項資金給予一定的扶持。
十、市和區、縣在有關專項資金中,對經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給予貸款貼息或融資擔保。
擔保機構為經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和高新技術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所發生的項目代償損失,經主管財政部門核准,可給予一定的補償。
市、區縣兩級財政所屬的擔保機構要逐步擴大用於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和高新技術企業的擔保額比例。
對資產少、科技含量高的科技項目,可探索實行信用擔保,以及與專利等無形資產掛鉤的擔保模式。
十一、在滬註冊並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投資者),以近3年的稅後利潤投資於經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形成或增加企業的資本金,且投資合同期超過5年的,在第二年度內由財政專項資金給予一定的扶持。外商投資企業的外方投資者,將其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該再投資部分已交納的企業所得稅,按稅法規定退稅。
從事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的科技人員,用其從成果轉化中獲得的收益投資經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或高新技術企業的,在第二年度由財政專項資金給予一定的扶持。
十二、建立上海市科技企業孵化器指導委員會,促進孵化器提高成果轉化、中介、投融資等培育企業的服務功能。經上海市科技企業孵化器指導委員會批准的孵化基地視其實際運行情況,由市、區縣財政安排專項資金給予扶持,用於加快孵化基地的建設和提升服務功能。
經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所組建的企業,不受工資總額限制,董事會可參照勞動力市場價格和當年政府頒布的工資增長指導線,自行決定其職工的工資發放水平,並可全額列支成本。
十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員可以兼職從事高新技術成果的轉化工作。科技人員兼職從事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工作,應遵守與本單位的約定,保守本單位的商業秘密,尊重本單位知識產權;使用本單位或他人知識產權的,應與本單位或他人簽訂許可或轉讓協議。
十五、由上海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負責對本市在高新技術成果轉化中做出貢獻的工程技術人員、經營人員、管理人員以及中介服務組織工作人員的任職資格進行評審。對在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工作中業績突出者,可破格評定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十六、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的企業從外省引進大學以上學歷(有相應學位)且緊缺、急需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創新團隊的,引進人員的配偶(含農業戶口)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隨調、隨遷來滬。
十七、上海人才發展資金資助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的企業建立技術主管、信息主管崗位,並對聘用經考核合格的優秀人才提供補貼。
上海職業培訓公共實訓基地對開展高技能人才培訓的職業培訓學院、職業培訓機構及本市相關行業和企業的培訓部門免費開放、無償使用。
十八、由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區、縣政府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和服務指南。上海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服務中心負責對本規定的落實,進行組織協調和督促推進。
本市已頒布的有關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的政策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