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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軍

上海市松江區副區長

王軍,男,1960年5月出生,漢族,浙江嘉興人,上海社會科學院產業經濟學博士。

曾任上海市徐匯區徐鎮街道辦事處副主任,徐匯區政府旅遊辦公室副主任,徐匯區政府旅遊辦主任、黨組書記、上海龍華旅遊城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徐匯區政府辦公室主任、上海龍華旅遊城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松江區委常委、宣傳部部長,松江區委常委、副區長、區政府黨組副書記等職務。

2013年9月,嚴重違紀被開除黨籍。

2014年2月28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王軍受賄案。公訴機關認為,王軍受賄財物共計價值191萬餘元。

2014年12月12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就其受賄一案進行一審宣判,被告人王軍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其個人財產50萬元。

人物履歷


副區長王軍赴區財政局慰問指導工作
副區長王軍赴區財政局慰問指導工作
歷任:上海市徐匯區漕北街道黨委幹部,徐匯區漕北街道辦事處社管科副科長,徐匯區徐鎮街道辦事處副主任,徐匯區政府旅遊辦公室副主任,徐匯區政府旅遊辦主任、黨組書記、上海龍華旅遊城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徐匯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區外事辦主任、區接待辦主任、上海龍華旅遊城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等職務。
1982年10月起擔任上海徐匯區漕北街道辦事處幹部;
1992年6月起先後擔任徐匯區旅遊辦副主任和主任;
2003年1月,任中共松江區委常委、宣傳部部長。
2006年12月,任中共松江區委常委、副區長、區政府黨組成員。
2012年1月,任中共松江區委常委、副區長、區政府黨組副書記。
2013年9月據上海市紀委市監察局官方微博“廉潔上海”消息,當前,上海市紀委對松江區委常委、副區長王軍進行了立案檢查。

工作分工


王軍到上海松江商業發展有限公司調研
王軍到上海松江商業發展有限公司調研
分管發展改革委、國資委、監察局、財政局、統計局、稅務局、區府辦、政研室、機管局等工作,協管審計局工作;聯繫區人大,銀行,保險公司,國投公司,佘山聯發公司,國家統計局松江調查隊。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3年9月9日,據上海紀委市監察局消息,當前,上海市紀委對松江區委常委、副區長王軍進行了立案檢查。經查,王軍的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有的問題已涉嫌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規定,決定給予王軍開除黨籍處分;給予王軍開除的行政處分由市監察局按程序報市政府批准后,另行作出;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公訴機關認定的事實有,1992年至2002年,王軍利用擔任徐匯區人民政府旅遊辦公室副主任、主任的職務便利,將張某安排至區旅遊辦所屬某貿易有限公司任總經理,並將區旅遊辦的辦公室裝修工程委託給張某任法定代表人的上海某室內裝飾設計有限公司,收受了張某給予的價值50萬元的兩根象牙。2007年至2013年,王軍利用擔任松江區副區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銀行業務經營,以及在上海某置業有限公司審計中謀取利益,收受了時任上海松江某村鎮銀行董事長張某給予的30萬元及價值9.8萬元的兔年生肖金幣一枚、價值2.18萬元的熊貓金幣一套,以及上海某置業有限公司原總經理、上海某房產有限公司總經理包某給予的現金100萬元。

公開審理

2014年2月28日上午9點30分,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上海市松江區原副區長王軍受賄案。公訴機關認為,王軍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價值191萬餘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應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王軍在被採取調查措施期間,如實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系自首,提請法院依法審判。
王軍及其辯護人對起訴指控的事實沒有異議,但就王軍收受上述財物是否利用了職務便利以及收受象牙的價值進行了辯解。
法院將擇日對該案進行判決。

一審宣判

2014年12月12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就上海市松江區原副區長王軍受賄一案進行一審宣判,被告人王軍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其個人財產50萬元。
王軍於1982年10月起擔任上海徐匯區漕北街道辦事處幹部,於1992年6月起先後擔任徐匯區旅遊辦副主任和主任,於2006年12月起至2013年案發擔任上海松江區委常委、副區長。
在任職期間,王軍利用擔任徐匯區旅遊辦副主任和主任、松江區副區長等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作調動、承攬裝修工程、籌建銀行和經營吸收存款業務以及個人被審計追責等事宜中謀取利益,收受他人給予的象牙、金幣、現金等價值合計191萬餘元的財物。
2014年1月28日,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就王軍受賄案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軍利用擔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給予價值191萬餘元的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王軍在被採取相關調查措施期間主動供述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事實,依法應當認定其具有自首情節,結合其到案后能認罪、悔罪和全部受賄犯罪所得均已追繳等情節,故可以對其從輕處罰。
據此,上海一中院一審判決被告人王軍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其個人財產50萬元;扣押在案的130萬元、兔年生肖金幣一枚、熊貓金幣一套和兩根象牙均予沒收,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