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電子學會

陝西省電子學會

陝西省電子學會始建於1962年3月8日,是陝西省電子信息業界的科技工作者和有關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團體登記的有關規定註冊登記的全省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的法人社團;是陝西省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是中國電子學會地方學會。陝西省民政廳是學會的登記管理部門;陝西省信息產業廳和西安電子科技大學是學會的掛靠單位。

學會概況


陝西省電子學會會員分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兩個類別,目前擁有個人會員3500人,單位會員85個;個人會員又分為三個等級,分別為學生會員、會員、高級會員。具有工程師、講師、助理研究員以上職稱,或具有相當上述水平的電子信息科技工作者均可申請成為陝西省電子學會會員。學會打破行業和部門界限,集結了以中國科學院院士和工程院院士吳祖凱、沈緒榜、候詢、馬元良,國家級專家郝躍、鄧永孝、王錫吉,“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段寶岩為代表的學者、專家、教授、企業家群體。
學會設有學術、科普與繼續教育、編輯出版、科技服務、組織建設等5個工作委員會和一個辦公室,目前辦公室由專職工作人員4名、兼職工作人員1 人組成。學會下設專業委員會25個,學會並對5個地(市)電子學會進行業務指導。為了規範行為、理順關係,學會共建立各項規章制度18項,為學會建設起了積極作用。
學會每年召開各種類型的學術活動(含專業委員會)30次左右;每年舉辦“科技之春”宣傳月活動和各種培訓班達10餘期;每年舉辦科技展覽活動4次左右;學會每年組織電子信息科技考察團出國考察、參觀、參展;每年與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聯合邀請外國專家、學者來陝西作學術報告和講座,為建立友好往來,促進學科發展和技術進步起了積極作用。
編輯出版工作得到發展。《現代電子技術》期刊,是由中國電子學會支持,陝西省電子學會與陝西電子雜誌社合辦的技術類刊物,從2003年起改為半月刊,每期8000冊;學會《簡報》由學會辦公室編輯出版,為雙月刊,每期600份;電子情報專業委員會出版的《網路縱橫》為不定期刊物,每期300份;從2002年開始組織各專業委員會編輯出版電子類科普叢書。學會免費為會員提供學會《簡報》和《網路縱橫》,優惠為會員訂閱《中國電子報》和學會刊物《現代電子技術》,為會員提高和發展專業技術水平提供服務。
面向經濟建設主戰場,學會每年開展科技攻關、技術服務、成果鑒定和技術評估若干項。由學會可靠性專業委員會與西安石油勘探儀器總廠合作,在DYX---A型電纜遙測短節儀器設備和DSC6B小型採集站可靠性工程中取得可喜成績,榮獲中國科協、國家經貿委“千廠千會協作行動”優秀成果獎。
改革開放以來,學會堅持創新、不斷探索、服務社會、促進學會工作健康發展方面取得了長足的進步。在陝西省科學技術協會開展的學術交流、科普活動、科技服務和組織建設的“四星級”打分評比活動中,連續9年被評為“四星級先進學會”;被中國電子學會連續8年評為“優秀地方學會”;被中國科協“學會”雜誌9次授予全國省級學會“學會之星”稱號;國家民政部授予“全國先進民間組織”榮譽稱號。
四十五年來,學會在陝西省科協、省信息產業廳、西安電子科技大學的領導和中國電子學會的指導下,圍繞陝西省電子信息產業發展大局,在社會各界的支持下,依靠廣大會員和科技工作者,積極開展活動,取得長足發展,已進入陝西省科學技術協會系統和中國電子學會系統的先進學會行列。在經濟全球化和高科技迅猛發展的形勢面前,學會將會認真領會黨的十七大的精神,落實科學發展觀,樹立經營學會的觀念和為會員服務的思想,加強學會能力建設,團結一致,與時俱進,拓寬思路,真抓實幹,為和諧社會的建設、提升我國科技自主創新能力,為把學會建設成為一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充滿生機和活力的科技社會團體而努力。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陝西省電子學會,英文譯名為:The Electronics Institute OF Shaanxi Province,英文縮寫為EISP。
第二條 陝西省電子學會(以下簡稱學會)是陝西省電子信息業界的科技工作者和有關企事業單位自願結成,依法登記,全省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的法人社團;是陝西省科學技術協會(以下簡稱科協)的組成部分;是中國電子學會地方學會;是黨和政府聯繫電子信息科技工作者的紐帶和助手;是發展陝西省電子信息科技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學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遵重知識、遵重人才,積極倡導“團結、創新、求實、奉獻”的精神,團結和動員電子信息科技工作者,促進電子信息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電子信息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電子信息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電子信息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反映電子信息科技工作者的意見,維護電子信息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電子信息科技工作者服務。
第四條 學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省科協、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和中國電子學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學會掛靠在陝西省信息產業廳、西安電子科技大學。
第五條 學會會址:陝西省西安市西五路62號 郵編:710004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學會的業務範圍:
1、開展國內外學術、技術交流;
2、開展繼續教育和技術培訓;
3、普及電子信息科學技術知識,推廣電子信息技術應用;
4、編輯出版電子信息科技刊物和資料,傳播科學精神、思想和方法,推廣先進技術;
5、開展決策諮詢、技術諮詢和技術展覽;
6、研究和推薦電子信息科技標準;
7、接受委託評審電子信息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資格,審定和評估電子信息科技成果;
8、接受委託組織對電子信息行業發展規劃、重大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的評估與論證工作;
9、開展產、學、研三結合活動,推動科技成果轉化;
10、發展會員、健全組織,培養、發現和舉薦人才;
11、依法興辦科技實體;
12、依法建立和運作基金會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學會的會員類別:
(一)個人會員
學生會員
會員
高級會員
榮譽會員
外籍會員
(二)單位會員
第八條 學會會員必須具備的條件:擁護學會的章程;有加入學會的意願並願為學會活動作出貢獻;在學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水平和影響;
(一)學生會員:研究生、大學本科三年級以上成績優良的學生。學生會員從學校畢業后,經本人申請並經批准后可成為會員。
(二)會員:已獲得工程師、講師、助理研究員以上職稱或具有相當上述學述水平的電子信息科技人員,或熱心和積極支持學會工作並具有相應專業知識的企業家或管理工作者。
(三)高級會員:已獲得高級工程師、副教授、副研究員以上職稱、或具有相當上述學術水平的電子信息科技人員。
(四)榮譽會員:擔任學會理事會理事兩屆以上,有較高學術威望,對學會建設有較大貢獻的年長會員。
(五)外籍會員:在科學技術上有一定成就,對我國友好,願意與學會聯繫,交流與合作的外籍專家。
(六)單位會員:願意參加學會的有關活動,支持本學會工作並按規定交納會費的科研、生產、教學、設計、使用、金融和管理等企事業單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關學術性社會團體。省轄地(市)依法成立的電子學會,受學會業務指導。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本人提出申請,填寫入會申請表。
(二)學生會員、會員、高級會員經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審議通過(高級會員報中國電子學會審議),榮譽會員、外籍會由學會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單位會員由單位申請填表,經理事會審議通過。
(三)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個人會員
1、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學會的活動;
3、獲得學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學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退會自由。
(二) 單位會員
1、參加學會的活動;
2、獲得學會服務的優先權;
3、獲得學會技術支持的優先權;
4、對學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個人會員
1、遵守本學會章程,執行學會的決議;
2、維護學會的合法權益;
3、完成學會交辦的工作;
4、向學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5、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單位會員
1、遵守本學會章程,執行學會的決議;
2、維護學會的合法權益;
3、完成學會交辦的工作;
4、向學會反映本單位學會會員的意見、呼聲和要求;
5、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學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二年內無故不交納會費,經學會提示后仍不交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學會設有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工作委員會(含學會辦公室)、專業委員會、基層會員單位等組織機構。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理事應經會員代表大會充分醞釀、協商,採用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
在兩次會員代表大會之間,學會理事因工作變動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職責者,經理事會同意,可以辭去理事職務;在有合適理事人選時,經理事會確認,可以替補理事空缺名額。因工作需要增補理事,應由理事會討論通過和確認,增補理事不能超過理事人數的十分之一。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制定學會活動計劃;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並監督執行;
(十)開展獎勵和表彰活動;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學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和秘書長組成。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會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會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工作委員會。工作委員會是理事會的工作機構,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二十五條 學會根據學科的發展設置若干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受學會領導,在其委員會領導下開展本學科的活動。
第二十六條 學會辦公室是學會的常設辦事機構,在理事會領導下進行工作。
第二十七條 學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學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令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有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經省科協和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同意,學會理事長為學會法定代表人。在特殊情況下,學會理事長可委託秘書長為學會法定代表人。學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學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並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理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為履行
第三十二條 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學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決定;
(四)決定學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專兼職工作人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學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業務主管單位、掛靠單位的撥款;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學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五條 學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學會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學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學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學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
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學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學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條 對學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學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學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議。
第四十五條 學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學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學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學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 2001年6月10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學會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