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城建環資、民政、民族 等工作的重大事項的機構,並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國家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省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后施行。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任命、免去或撤銷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個別領導人員的職務;決定本級人民政府組成部門負責人和人民法院審判人員、人民檢察院檢察人員的任免;補選省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市人大常委會
決定權: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城建環資、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監督權: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地方立法權: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國家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省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后施行。
專門委員會
法制委員會
一、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有關議案;
二、對提請審議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法規進行統一審議,向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和法規草案修改稿、表決稿;
三、審議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付的議案,並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
四、擬定執法檢查計劃,對執法檢查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提出建議。
五、圍繞法制委員會的職責,開展調查研究;
六、承辦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主任會議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務司法委員會
財政經濟委員會
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委員會
農業委員會
民族宗教僑務外事委員會
(2008年4月14日成都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民族宗教
僑務外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民族宗教僑務外事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以及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有關規定,結合委員會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會員會領導下進行工作,協助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有關職權,開展有關民族、宗教、僑務、台事、外事、旅遊等方面的地方立法、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工作。
第三條委員會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依法集體行使職權。
第二章工作職責
第四條委員會的工作職責:
(一)審議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市人大常委會交付審議的有關議案、質詢案、法規草案,提出審議報告。
(二)向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市人大常委會提出有關民族、宗教、僑務、台事、外事、旅遊方面的議案、地方性法規、決議、決定草案。
(三)對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有關民族、宗教、僑務、台事、外事、旅遊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草案進行初審,並提出審議意見。
(四)根據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議題,聽取市政府相關部門的專題彙報,開展專題調研、視察或檢查,並向常委會會議提交審議報告以及提供與議題有關的背景材料和參考資料。
(五)協助市人大及其常委會開展有關民族、宗教、僑務、台事、外事、旅遊方面的地方立法、法律監督與工作監督。
(六)對市政府有關部門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文件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七)對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職權範圍內同本委員會有關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
(八)承辦上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交付的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徵求意見工作,提出修改建議、意見報告。
(九)辦理市人大常委會領導出訪和外國議會代表團來訪的相關工作。
(十)受理市人大代表提出的屬本委員會職責範圍內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並答覆代表。
(十一)按照信訪工作程序,認真受理屬於本委員會職責範圍內的人民群眾來信來訪。
(十二)聯繫上級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聯繫本級人大專門委員會及常委會工作機構;聯繫區(市)縣人大對口部門;聯繫民族、宗教、僑務、台事、外事、旅遊方面的市人大代表;
(十三)聯繫市政府對口單位;
(十四)承辦上級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市人大常委會交付的其它事項。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五條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主任委員主持委員會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員協助主任委員工作。
第六條委員會下設辦公室,承辦委員會日常具體工作。
第七條辦公室職責
(一)為委員會研究、決定問題和擬提出的議案提供法律、政策依據及保障服務工作。
(二)為委員會開展立法調研、法律監督、工作監督、視察、專題研究等活動,做好服務工作。
(三)起草委員會職責範圍內的各種文稿,做好文件、資料的登記、傳閱、歸檔等工作。
(四)負責委員會會議的會務,以及已決定事項的督辦等工作。
(五)承辦來信來訪的登記、接待工作。
(六)承辦委員會領導交辦的日常工作和其他事項。
第四章會議制度
第八條會議是委員會行使職權的重要形式。會議分委員會會議和主任委員辦公會議。委員會會議由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組成;主任委員辦公會議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組成。
第九條委員會會議必須有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半數以上出席,才能舉行。
第十條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主持,主任委員可以委託副主任委員主持會議。
第十一條委員會會議一般每季度舉行一次,必要時可以提前、延期或臨時舉行。
第十二條委員會會議邀請市人大常委會分管副主任、聯繫委員會工作的市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參加會議。根據議題需要邀請市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市人大代表以及有關人員列席會議。辦公室人員列席委員會會議。
第十三條委員會會議內容:
(一)提出、審議與委員會有關的議案、建議。
(二)通過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三)審議委員會的工作計劃以及委員會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交的工作報告。
(四)聽取和審議市政府對口單位關於相關法律法規實施情況以及有關工作情況的彙報。
(五)審議並決定委員會職責範圍內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委員會決定問題、表決議案由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表決可採取舉手方式或委員會會議認為合適的其它表決方式。
第十五條委員會會議后,應整理印發會議紀要。
第十六條主任委員辦公會議不定期舉行,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主持,辦公室人員列席主任委員辦公會議。
第十七條主任委員辦公會議內容:
(一)研究提出委員會工作計劃(草案)。
(二)研究提出委員會會議審議的事項。
(三)提出委員會會議的日期、議程和會期。
(四)辦理常委會會議和主任會議交辦的有關事項。
(五)研究處理委員會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五章委員會組成人員職責
第十八條認真學習相關法律法規,了解國家方針政策,增強法律意識,提高依法履行職責的能力。
第十九條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自覺接受原選舉單位、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眾的監督。
第二十條按時出席委員會會議,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應於會議召開前請假。
第二十一條在接到委員會會議通知后,應就會議審議的議題認真做好審議準備。
第二十二條積極參加委員會組織的視察、調查研究、學習考察等活動。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規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人大民宗僑外委員會
2008年4月17日
常委會辦事(工作)機構
辦公廳
一、承擔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常委會會議、主任會議和常委會黨組會議的籌備和會務工作。
二、負責常委會組成人員視察和常委會執法檢查的有關工作。
三、受主任會議委託,擬訂有關議案草案。
四、開展調查研究工作,提出建議意見。
五、承擔市人大常委會與各區(市)縣人大常委會聯繫的有關工作,答覆區(市)縣人大常委會及市級有關部門對有關問題的詢問。
六、辦理群眾來信,接待群眾來訪,向市委和市人大常委會領導報告來信來訪中提出的重要建議和反映的重要問題,調查處理和督促辦理重要的來信來訪。
七、負責市人大常委會新聞發布和對外宣傳工作,組織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以及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宣傳,承擔《成都人大》的編輯、出版、發行工作。
八、負責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文電、檔案、保密、文印等工作。
九、負責市人大機關精神文明建設、人事管理和勞資工作。
十、負責市人大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十一、承擔市人大機關的行政事務、安全保衛、後勤服務和接待工作。
十二、負責機關工作目標任務的督促管理。
十三、承辦市委、市人大常委會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法制工作委員會
法制工作委員會是市人大常委會立法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市人大常委會年度立法項目的徵集、立項初審和協調匯總工作,為主任會議代擬年度立法計劃草案;
二、負責起草主任會議相關議案的代擬稿,起草或參與起草相關法規草案;
三、根據常委會、專委會對法規草案的審議意見以及其他有關方面的意見,提出法規草案的修改建議稿、表決建議稿;
四、負責承辦立法解釋案的受理、草案起草、公布和法規解答工作;
五、負責承辦地方性法規公布工作;
六、編輯印製法規單行本、法規彙編;
七、搜集、整理社會各方面對立法工作的意見和有關立法工作的資料、信息,組織編輯《法制工作簡報》,提供常委會組成人員參考;
八、負責承辦全國人大、省人大有關法律和地方性法規草案徵求修改意見和建議的收集、整理、上報工作;
九、負責組織和參與相關的立法調研工作;
十、負責承辦政府規章的備案工作;
十一、負責組織常委會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任前法律知識考試;
十二、組織和聯繫立法諮詢員參與立法工作;
十三、承辦人大常委會及其主任會議交辦的有關立法工作及其他事項。
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
預算工作委員會
高新聯絡處
研究室
一、起草市人大常委會綜合性重要文件、工作報告、工作要點、綜合信息和市人大常委會主要領導同志的重要講話材料。
二、圍繞市人大常委會中心工作和市人大常委會主要領導同志關心的重大問題開展調查研究,負責草擬常委會年度調研計劃,協調常委會領導重點課題調研活動,聯繫指導區(市)縣人大常委會調研工作。
三、組織負責市人代會簡報和重要材料工作。
四、負責機關資料閱覽室資料圖書的訂閱、保管、借閱工作和日常管理服務工作。
五、負責研究室特約研究員聘請、管理和服務工作。
六、負責研究室辦文、辦會、辦事等內部日常事務工作。
七、負責成都年鑒人大部分編纂工作。
八、承辦市人大制度研究會調研活動溝通聯繫、綜合協調、服務保障、文字材料和內勤管理等日常工作。
九、負責會議決定和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信訪辦
(1990年4月21日市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根據2006年2月18日市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證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依法行使職權,使會議工作規範化、制度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實踐,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決定問題,要充分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
第三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決定問題、制定地方性法規,應從本市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出發。
第二章會議的舉行
第四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會議一般於第一季度舉行。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五條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的第一次會議在該屆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完成後的兩個月內舉行,會議由上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六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市人大代表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應於會前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請假。
第七條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為大會做好下列準備工作:
(一)決定會議召開時間,提出會議議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
(三)決定列席會議人員名單;
(四)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
第八條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十日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將開會日期、地點和會議審議的主要事項書面通知代表。如議程草案中列有審議地方性法規的,還應將其草案及說明同時發給代表。
市人民代表大會臨時召集的會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九條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前,按區(市)縣組成代表團;駐蓉部隊代表單獨組成代表團。各代表團團長、副團長由代表團全體會議推選產生,團長召集並主持代表團全體會議,副團長協助團長的工作。
各代表團可根據情況分設若干代表小組。代表小組應推選小組召集人。
第十條市人民代表大會預備會議舉行前,各代表團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進行審議,提出審議意見。
根據各代表團提出的意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可以提出調整意見,提請預備會議通過。
第十一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召開預備會議,選舉主席團和秘書長,通過會議的議程和其他準備事項的決定。
預備會議決定事項應以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
預備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第十二條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推選主席團常務主席若干人,推選主席團成員若干人分別擔任每次大會全體會議的執行主席。
主席團決定問題,由主席團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三條主席團常務主席召集並主持主席團會議。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召集。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對屬於主席團職權範圍內的事項向主席團提出建議,並可對會議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調整。
第十四條主席團主持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并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會議日程;
(二)決定大會副秘書長;
(三)決定代表提出議案的截止日期;
(四)決定候選人提名的截止日期;
(五)通過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決定議案是否列入本次會議議程或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
(六)提出需要會議通過的決定、決議草案,交各代表團審議,或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七)決定質詢案、罷免案的處理方式和場合;
(八)主持選舉;
(九)公布決定、決議及其他表決結果;
(十)其他應由主席團決定的事項。
第十五條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人員,有發言權,沒有表決權。
第十六條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根據情況可召開大會全體會議、代表團全體會議、聯組會議、分組會議或專題會議。
第十七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可設旁聽席。旁聽辦法另行規定。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可舉行新聞發布會、記者招待會。
第十八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可對列入會議議程的有關議案進行審議,並向主席團提出審議意見的報告。
第十九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立秘書處,由秘書長和副秘書長若干人組成。秘書處在秘書長領導下辦理主席團交付的事項和處理會議日常事務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秘書處下設若干辦事機構。
第二十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在各種會議上的重要發言,秘書處應整理成簡報印發代表,也可以根據代表本人的要求,將發言摘要印發會議。
第三章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二十一條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或者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請代表大會表決。
一個代表團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秘書處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可作為議案的意見,由秘書處匯總向主席團提出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再由主席團決定是否確定為議案和是否列入該次會議議程。主席團決定不作為議案的,應當改作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
議案可以在會議舉行期間提出,也可以在會議舉行前提出。
第二十二條提案人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議案,應寫明提案的理由及要求;提出制定、修改或廢止地方性法規的議案,應提出制定、修改法規的主要內容或廢止法規的理由。
第二十三條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應提供有關資料並向大會全體會議作關於議案的說明,由各代表團審議。代表團團長或由代表團推選的代表可在主席團會議或大會全體會議上對議案發表審議意見。需要表決的議案,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二十四條未列入該次會議議程的議案,由秘書處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有關專門委員會應在三個月內審議完畢,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是否列入下次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或者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或作其他處理的審議結果的報告,由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將議案辦理結果及時答覆提案人,並向下次市人民代表大會報告。
前款所述議案中重大、複雜或者期間情況有變化的,有關專門委員會可適當延長審議期限,但至遲不得超過六個月。
專門委員會審議議案時,應當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二十五條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會議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六條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發現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交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或者授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一步審議後向下一次代表大會會議作出說明。常務委員會審議時,根據情況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
第二十七條列入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大會全體會議聽取法規草案的說明后,由各代表團審議。
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對地方性法規草案進行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意見,並印發會議。
法制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地方性法規草案進行統一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和法規草案修改稿,對重要的不同意見應在審議結果的報告中予以說明,經主席團審議通過後,印發會議。
法規草案修改稿經各代表團審議后,由法制委員會根據審議意見對法規草案修改稿進行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規草案表決稿,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二十八條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會議期間,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秘書處可交由有關機關或組織研究處理並答覆代表。
會議期間不能辦理的,會後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交由有關機關或組織研究辦理,並負責在會議閉會之日起三個月內,至遲不得超過六個月,答覆代表。
承辦單位在六個月內不能辦結的,應向代表說明情況。
第二十九條代表對所提建議、批評和意見的答覆有異議,要求重新辦理的,應提出理由。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交承辦單位重新研究辦理,並在一個月內負責答覆代表。
第四章審議工作報告、審查計劃和預算
第三十一條大會秘書處對各代表團在審議報告中提出的重要意見,應綜合整理向大會主席團報告,並轉告提出報告的機關。
提出報告的機關應認真研究處理代表的意見,需要向代表作說明的,應向代表說明。
第三十二條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二十日前,市人民政府計劃、財政部門應就上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及當年計劃草案、全市上年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當年財政預算草案的主要內容,向市人民代表大會財經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彙報,進行初步審查。
第三十三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的時候,市人民政府應向會議提出全市上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及當年計劃草案的報告、全市上年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當年財政預算草案的報告,並將當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主要指標(草案)、市財政當年預算收支表(草案)和上年預算執行情況表(草案)一併印發會議,由各代表團審查,財經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可同時進行審查。
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查意見,財經委員會進行綜合研究后,向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的報告,由主席團會議審議通過後,印發各代表團,並將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決議草案,關於市財政上年預算執行情況和當年財政預算的決議草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三十四條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市財政預算,在執行過程中確需作部分調整的,市人民政府應將調整方案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批准。
第五章選舉、罷免和接受辭職
第三十五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和出席省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
候選人由主席團或代表二十人以上聯名提出。
第三十六條主席團和代表二十人以上聯名提出的候選人,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均應列入候選人名單,交各代表團討論。如果提出的候選人名額超過法律規定的差額,主席團應將全部候選人名單交各代表團醞釀、討論後進行預選,根據在預選中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法律規定的差額數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
第三十七條主席團或候選人的提名人均應向代表介紹候選人的基本情況,並對代表提出的問題作必要的說明。
候選人經主席團決定可在一定範圍內與代表見面。
第三十八條大會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候選人得票數超過全體代表半數的,始得當選;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人數超過應選名額的,以得票多的當選。
大會全體會議選舉的時候,可設秘密寫票處。
選舉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候選人的得票數應當公布。
第三十九條各專門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四十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選舉的具體辦法,由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四十一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市長、副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出辭職的,由主席團將其辭職請求交各代表團審議后,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第四十二條主席團、常務委員會、三個以上代表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可以提出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本市選出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由主席團交各代表團審議后,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罷免案應寫明罷免的對象和理由,並提供有關的材料。
罷免案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以前,被提出罷免的人員有權在主席團會議和大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席團決定印發會議。
第四十三條提出的罷免案,發現有需要調查的問題,可以由主席團提出建議,經大會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或交由常務委員會調查。提交下一次大會審議決定或授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並向下一次會議提出報告。
第四十四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成員的代表資格被罷免的,其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專門委員會成員的職務相應撤銷,由主席團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第四十五條選舉、罷免或接受辭職,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已有規定外,按本章規定辦理。
第六章詢問和質詢
第四十六條各代表團審議議案和工作報告時,代表可以就有關問題提出詢問,被詢問機關的負責人應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四十七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一個代表團或者十人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第四十八條代表聯名提出質詢案的範圍主要是:
(一)有關實施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部門規章、本省或本市地方性法規方面的問題;
(二)有關貫徹國家方針、政策方面的問題;
(三)有關失職、瀆職及決策方面的問題;
(四)有關執行上級或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方面的問題;
(五)其他需要質詢的問題。提出的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對象、問題和內容。
第四十九條質詢案按照主席團的決定,交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主席團會議、大會全體會議、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有關的代表團會議上向提質詢案的代表口頭答覆,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提出書面答覆。以書面答覆的,受質詢機關負責人應當簽署。
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覆的,提質詢案的代表團團長或者代表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在專門委員會會議或者代表團會議答覆的,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代表團應將答覆質詢案的情況報告主席團。
主席團認為必要,可以將答覆質詢的情況印發會議。
提質詢案的代表半數以上或者代表團對答覆不滿意的,可以要求受質詢機關再作答覆。
第五十條質詢案在受質詢機關負責人答覆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質詢即行終止。
第七章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第五十一條市人民代表大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主席團、三個以上的代表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第五十二條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若干人組成,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提請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專家參加調查工作。
第五十三條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的時候,有關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都有義務如實提供必要的材料。
提供證明材料的公民要求對材料來源保密的,調查委員會應當予以保密。
第五十四條調查委員會就特定問題進行調查后,應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調查報告,由各代表團審議后,大會全體會議可作出相應的決議。
市人民代表大會也可以授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聽取調查委員會的報告,並可作出相應的決議,向市人民代表大會下一次會議作書面說明。
第八章發言和表決
第五十五條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六條代表要求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應事先向秘書處報名,由大會執行主席作出安排。
在大會全體會議上臨時要求發言的,經大會執行主席許可,始得發言。
代表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不超過十五分鐘,事先經會議主持人許可,可以延長五分鐘。
第五十七條在主席團的每次會議上,主席團成員、代表團團長或者代表團推選的代表的發言,不超過二十五分鐘,經會議主持人許可,發言時間可延長五分鐘。就同一問題的再次發言不超過十分鐘,經主持人許可,發言時間可以延長五分鐘。
第五十八條大會全體會議表決事項,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五十九條交付表決的議案,有修正案的,先表決修正案。
第六十條會議表決議案採用何種方式,由主席團決定。
第九章附則
第六十一條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
第六十二條本規則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三條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