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煦

康熙皇帝親信

李煦,康熙的親信,江寧織造曹寅是其妹夫,在任蘇州織造達三十年之久。其管理的蘇州織造負責為皇宮中皇帝以及百官製作服裝,所擁有的“緙絲”技術,是絲綢織造工藝中的上等之作。

人物介紹


李煦(1655年—1729年)字旭東,又字萊崇,號竹村,李士楨長子。順治十二年(1655年)正月二十九日生,正白旗蔭生。溯自康熙三十二年(1693年)三月接曹寅而出任蘇州織造,前後凡30年,其間曾四迎奎駕,俱蒙寵遇。
清·周道、上睿《李煦行樂圖》
清·周道、上睿《李煦行樂圖》
李煦以父蔭十六歲便入國子監讀書,康熙十三年(1674),被授任為內閣中書,康熙十六年(1677),年方二十四歲的李煦授任廣東韶州知府。后李煦妹嫁與曹寅為妻,曹寅出任江寧織造,李煦受任蘇州織造。李煦的妹夫曹寅任江寧織造二十餘年。李煦、曹寅,以及杭州織造孫文成三人,都不斷向康熙呈遞密折,奏報江南地方上的情形。其中極大部分是關於雨水、收成、米價、疫病、民情、官吏的名聲等等。當時沒有報紙,康熙主要從這些奏摺中得知各地實情。
自李煦出任蘇州織造后,康熙帝五次南巡,為報答皇恩,李煦、曹寅精心籌備、隆重恭迎,沿途設建康熙帝喜歡的宏偉建築。康熙帝深感李、曹二人對他的忠心與虔誠,於康熙四十五年(1706)加授李煦大理寺卿銜、加授曹寅通政司通政使銜。但籌備康熙南巡花費大量庫銀,致使蘇州、江寧兩地虧空很大,其中僅李煦虧空達五十餘萬兩銀。權利的膨脹給兩家帶來了榮譽和財富,但同時埋下了敗落的隱患。
后江南虧空暴露,康熙深知其中情由,一面私下諭令李、曹設法補空,一面在眾臣面前為他們設法開脫,並任李煦兼管巡鹽務,以利於補完虧空。康熙五十一年(1712),曹寅病逝,李煦奏請康熙恩准由曹寅子曹顒襲任江寧織造監管鹽務,兩年後,曹顒病逝,李煦為保住妹妹(曹寅妻)以後的生活問題,又攜曹頫進京面見皇上,康熙恩准曹頫繼任,李煦繼續與襲任江寧織造的外甥共事,時正值李、曹兩家鼎盛時期,兩府財富積累已相當豐厚,並且借康熙帝蔭,兩家在朝廷中地位顯赫。康熙五十六年(1717),李煦虧空補完,康熙算是去了一塊心病,他加升李煦戶部右侍郎銜。
因李、曹兩家與康熙第八子胤祀有姻親關係,兩家與八王府來往一直很密切,又因康熙年勢已高,兩家便把未來的籌碼押在了胤祀身上,以求在胤祀如願登后,能繼續得到皇室的關照。兩家不管在財力上還是在官場上,都給予了胤祀極大的支持,而當時胤祀也確實是最具有實力的接班人,並被朝廷諸臣所看中。
康熙六十一年(1722)十一月十三日,康熙帝崩。令李煦沒想到的是雍正即位做了皇帝,而雍正即位后首先想到的便是他的政敵,並於雍正元年正月初十,複查李煦虧空一案,查抄李煦家產。雍正五年(1727),山東巡撫塞楞額奏曹朋等運送緞匹沿途“騷擾驛站”,曹頫又被查處織造款虧空,曹家被抄。在查抄曹家的同年又查出李煦曾為阿其那(康熙第八子胤祀,“阿其那”為討厭之意,雍正為其詔改此名)買過五個侍女,為此,李煦再次入獄,後來被雍正流放到打牲烏拉(今吉林省北部),兩年後(1729),李煦溘然長逝,時年七十五歲。

抄家之後


雍正元年正月十四日,李煦名義上因巨額虧空而被抄家、押訊。康熙六十一年(1722年)十一月十三日,康熙駕崩,雍正即位。雍正上台伊始,首先是回收密折。康熙六十一年(1722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即聖祖崩駕后的第十四天,雍正便下諭旨:“所有皇考硃批諭旨,俱著敬謹封固進呈,若抄寫、存留、隱匿、焚棄,日後發覺,斷不寬恕,定行從重治罪。”雍正何以如此?“有人說是雍正帝為了完善密折的保密制度,有人說是雍正帝為了收回對其繼統合法性的不利硃批,亦或者兼而有之吧”。這種推測自有一番道理,但不全面。其實,雍正之所以強令收回密折,就是想通過這一舉措,查找異己,分析、確定將要打擊的對象。據兩江總督查弼納稱:李煦送回的奏摺,共有599件,可保存下來的我們所能看到的僅有413件,而另外的186件哪裡去了?恐是這186件密折上,寫有對雍正不利的文字,被雍正抽出銷毀了。果然,李煦在交回密折不久,便遭到雍正的嚴厲懲處。雍正元年正月初十日,“李煦因奏請欲替王修德等挖參,而廢其官、革其織造之職,請咨行該地巡撫等嚴查其所欠錢糧,將李煦之子並辦理家務產業之所有在案家人,以及李煦衙門之親信人等俱行逮捕,查明其家產、店鋪、放債銀兩等,由該巡撫及地方官匯總另奏。”從此資料看,李煦被廢官、革職、抄家的原由,僅僅是因為李煦“奏請欲替王修德挖參”。既是“奏請”,當然並沒有形成事實,即便“欲替王修德挖參”一事有什麼不妥,不予准允也就罷了,何至於大動斧鉞,興師問罪!然而雍正,恰恰以此為借口,抄了李煦的家。真真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這時,距雍正上台還不到兩個月。不過,當李煦被正式“起訴”時,沒提“挖參”一事,只說他“虧空銀三十八萬兩”《內務府檔案·雍正元年六月十四日》。據當時的總督查弼納奏稱:若用其兩處家產約十二萬八千七百五十五兩抵除,尚虧空二十五萬多兩。然而,經過對李煦等人的一番“夾訊”,到了該年的七月二十二日,隆科多轉陳查弼納奏摺稱:“查出李煦虧空銀內,商人少給擔賠銀額及短秤銀共三十七萬八千八百四十兩,應由商人頭目等追賠。”依照這個數,李煦的虧空銀三十八萬兩除去商人應賠之數,實際上只“虧欠”一千一百六十兩。這一千多兩欠銀,完全可以用家產抵償,但,雍正依舊以“虧空官帑”為由,罷了李煦的職。將其房屋賞給了年羹堯;將其子女家僕男童幼女共二百餘口,悉數逮捕,送至市場標價拍賣。就這樣,一個鐘鳴鼎食的簪纓望族,轟轟烈烈將及百載,轉眼間便落了個白茫茫大地真乾淨。
准總督查弼納來文稱:李煦家屬及家僕錢仲璇等男女並男童幼女共二百餘名口,在蘇州變賣,迄今將及一年,南省人民均知為旗人,無人敢買。現將應留審訊之人暫時候審外,其餘記檔送往總管內務府衙門,應如何辦理之處,業經具奏。奉旨:依議。欽此。經派江南理事同知和升額解送前來。等因。當經臣衙門查明,在途中病故男子一、婦人一及幼女一不計外,現送到人數共二百二十七名口,其中有李煦之婦孺十口,除交給李煦外,計僕人二百十七名,均交崇文門監督五十一等變價。其留候審錢仲璇等八人,俟后亦交崇文門變價。等因。為此繕折請旨。送請總理事務王、大臣閱過,交奏事雙全、員外郎張文彬等轉奏。奉旨:大將軍年羹堯人少,將送來人著年羹堯揀取,並令年羹堯將揀取人數奏聞。余者交崇文門監督。欽此。(譯自內務府滿文奏銷檔)上文提到了李煦家族被查抄時的情況。由此可知,起初李煦的家屬與奴僕因案件被籍沒后就地於蘇州變賣,卻無人敢買。李煦李鼎父子被送往審問,其餘人口被紀錄並押往內務府衙門,經審議,家屬免於變賣,而剩下的僕人二百餘名,或賞給功臣,或遭變賣。
由於李煦家的罪名為“三十七萬八千八百四十兩”,查抄后家產抵押后“尚虧空二十五萬多兩”,但因為在押的李煦李鼎父子遲遲未被定罪,此案情變得遙遙無期,在此期間,李煦家因抄家而毀滅,家屬婦孺十口被押送到內務府做奴僕。原來李煦家族世代為內務府的包衣奴,即直接為大清皇家服務的奴隸。(李煦與康熙的關係,非同尋常。其一,他的母親文氏,曾為康熙奶母,康熙幼年喪母,所以對奶母的感情尤深。另,康熙幼年出疹,生命垂危,幾成不治,所有人都放棄了,唯獨奶母侍奉如常,給食給葯,使康熙度過一厄。以至幾十年後康熙南巡時,見到奶母,恭稱為“此吾家老人也”。*(這些內容種的部分一說指曹寅之母孫氏)因此,李煦與康熙實為奶兄弟;其二,李煦兒時,常和康熙在一起玩耍嬉戲,彼此相處甚洽,親密無間;其三,李煦的舅表妹王氏,初為康熙“密嬪”,后改封“順懿密妃”,由親戚關係來看,康熙當是李煦的舅表妹夫;其四,李家還有一秀女被選入宮。如此種種,李煦與康熙的親近關係,便可略知一二。於是,康熙繼位后,李煦很自然地就吉星高照了。起初,李煦官拜內閣中書、韶州知府、寧波知府、暢春園總管。康熙三十二年(1693年),出任蘇州織造,並先後八次巡視兩淮鹽科監察御史。在織造任內,因預備康熙第五次南巡有功(康熙四十四年,1705年),議敘加銜為大理寺卿。)
此時的李家眾人一無官職財力,二無皇上寵幸,只有卑賤的包衣地位。但包衣雖地位低賤,但內務府有供其生活錢糧的義務。當然,李煦的婦孺作為包衣,在京當服勞役,內務府絕不會讓他們坐吃閑飯。十名口中有七人被派作奴僕。雍正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李鼎之妻已回京城娘家后,當被內務府發配到李榮保家為奴,做了後來謚號“文忠公”傅恆(李榮保第九子)的保姆。根據《兩江總督查弼納奏報李煦案內有關頂替折價人折》所載,李鼎夫婦曾試圖將家下人上報頂替以獲得隱匿的機會,但不久事遭敗露,李鼎將事實全盤供出,頂替事件也被指是其妻所為。李鼎之妻已潛逃回京城娘家,雍正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前後,在家中被內務府佐領拿獲,雖然其家族頗有權勢,但也不敢違抗內務府之命藏匿包衣婦人,只得將人交出,著即被解送刑部,遵旨押送李榮保家為奴。李鼎之妻的餘生也就被安置於李榮保家充僕婦,做了後來謚號“文忠公”傅恆(李榮保第九子)的保姆,她有可能是死於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前後。李鼎的妻子在家族中有著重要的地位,在李煦家庭中,只有李鼎之妻為滿洲人。《雍正朝滿文硃批奏摺全譯》1838號《兩江總督查弼納奏報李煦案內有關頂替折價人折》中,李鼎供稱,"我岳父名班第(生前三等侍衛),業已亡故。我岳父之父,名陸伯赫,曾為工部侍郎,在鑲白滿洲旗"。據《清代職官年表》(第3269頁)載,陸伯赫,即魯伯赫,戶部右侍郎,康熙三十八年(1699)改鑲黃旗護軍統領。可以得出信息,李鼎妻子出身顯赫,而且是滿洲八旗的後人,祖父官及侍郎。據考證,李鼎妻子十五歲便和李鼎成親,(蓋因李煦中年得子,所以對孫輩很重視。)雍正二年遭查抄之時應為二十九歲。雖然出自旗人貴族之家,但她嫁入李煦家后,名義上就同家族眾人一樣淪為了包衣人,故籍沒時只剩包衣戶籍的她應當按身份發給李榮保家做奴僕。由此可見,李煦家的婦孺從事各種雜役,並非因為生計,而是受到內務府的強制役使,原由大概是想藉此抵消餘下的欠款,用家屬的勞動來抵債。若是為了生機,李鼎的妻子家族頗有權勢,如今親家落難,在經濟上至少為了孫女,尚健在的魯伯赫於理不會坐視不管。可是李鼎的妻子已經在身份上受到波及,在蘇州一度被當作奴隸販賣,后更是被押送至內務府,李鼎的妻子由於該案成了帶重罪的犯人,加之包衣本應受奴役,相必娘家的人對此也是愛莫能助。按女使身份李鼎妻應當餘生都在傅恆的家中做家奴,對於旗人來說是莫大的恥辱,但畢竟有滿洲權貴的靠山,能獲此差事已是萬幸。一則李鼎之妻系內務府所遣,二則其終歸為旗婦出身。三則李煦家既已敗落,李鼎妻族也在這場政治風波中失去了原本的權勢,受內務府管理的李鼎之妻自知贖身無望,曾經在李家中頤指氣使的她,只能安身為婢,盡心侍奉傅恆,以求善待。卸去釵釧,尊僕婦之禮,受人驅使,終日勞苦,不在話下。雍正二年(1724年)年僅二十九歲被發配到李榮保家為奴,她有可能是死於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前後,她在富察家為奴的餘生,正見證了富察家最為興盛的時期。李鼎之妻晚年身為傅恆的嬤嬤而受尊敬,雖為老奴死後卻得以厚葬。應了紅樓夢第十六回脂批:“文忠公之嬤。”內務府將這位出身旗人大族又是李家長媳的李鼎之妻罰為富察家的家奴,一是對她欺瞞之罪的懲罰,二來將出身高貴的罪臣婦女罰為文忠公之嬤也可看出富察家地位顯赫。李鼎之妻貴為旗人,又是工部侍郎之後,竟辱沒為功臣家的奴婢,家族中其餘之人就更未能倖免。另有李煦的妾詹氏,菀氏並李鼎的二妾,身份上也屬於包衣人,被發配到內務府的洗衣房做官奴。(李煦的繼妻周氏因年老未派事。)而李鼐和妻子當於雍正三年由內務府安排在曹寅二女婿府上當僕役,但由於是李煦養子,雍正五年,總管內務府奏:該臣查得,現包衣佐領、管領養為子嗣之另戶旗人之子、民人之子、自養生堂領來之子、家奴之子共計一千三百十六人。......所養民之子、自養生堂領來之子,請皆出旗為民。李鼐和妻子幸運的成為自由民。另有李鼎女湘雲(待出閣,后嫁入曹家),子杏奴(年幼),未派事。
可悲的是,李家的噩運並沒有因為被“籍沒”而就此結束。雍正五年二月,因查出李煦在康熙五十二年,曾買了五個蘇州女子送給雍正的政敵“阿其那”。於是,李煦因此立刻從“經濟犯”變成了徹底的“政治犯”,罪名是“奸黨”。:“議以斬監候,秋後斬決。”只不過隨後雍正又“法外施恩”,批了個:“李煦著寬免處斬,發往打牲烏拉,欽此。”實際上,這是當權者的慣用伎倆,以示自己的慈悲為懷,寬宏大量。雖然死罪改成了活罪,但對李煦而言,已沒有多大的實際意義了。因為一位年過七旬的老翁,被貶到北國苦寒之地,還不是死路一條?果然,不到兩年,即到了雍正七年(1729年)二月,李煦便在打牲烏拉,凍餓而死,終年七十五歲。

奏摺


《李煦奏摺》書影
《李煦奏摺》書影
康熙三十二年夏,淮徐及江南地區天旱,六月中降雨,李煦奏報收成及米價。康熙批:“五月間聞得淮徐以南 時舛候,夏澤愆期,民心慌慌,兩浙尤甚。朕夙夜焦思,寢食不安,但有南來者,必問詳細,聞爾所奏,少解宵旰之勞。秋收之後,還寫奏帖奏來。”
四十七年正月十九日,李煦有這樣一個奏摺:“恭請萬歲萬安。竊臣於去年十二月初七日,風聞太倉盜案,一面遣人細訪,一面即繕折,並同無節竹子,差家人王可成齎捧進呈。正月十七日,王可成回揚,據稱:‘無節竹子同奏摺俱已進了,摺子不曾發出。臣煦聞言驚懼。伏思凡有摺子,皆蒙御批發下,即有未奉批示,而原折必蒙賜發。今稱不曾發出,臣心甚為驚疑。再四嚴刑拷訊,方云:‘摺子藏在袋內,黑夜趕路,拴縛不緊,連袋遺失德州路上,無處尋覓。又因竹子緊要,不敢遲誤,小的到京,朦朧將竹子送收,混說沒有摺子,這是實情。’等語。臣煦隨將王可成嚴行鎖拷,候旨發落。但臣用人不當,以致遺誤,驚恐惶懼,罪實無辭,求萬歲即賜處分。茲謹將原折再繕寫補奏,伏乞聖鑒。臣煦臨奏不勝戰慄待罪之至。”康熙硃批:“凡爾所奏,不過密摺奏聞之事,比不得地方官。今將爾家人一併寬免了罷。外人聽見,亦不甚好。”值得注意的,還不在康熙的寬大,而是他的基本心態:皇帝認為派人暗訪密奏,是一件不光采、不名譽的事;不是堂堂正正的辦事,就非光明正大的作風,無論如何不能讓旁人知道。康熙批複密折,從來不假別人之手,一度右手有病,不能書寫,勉強用左手批複。但在政治黑暗的時代,統治者派遣探子私訪密奏,卻眾所公認是理所當然。這種對“特務工作”的價值觀念,是政治清明或腐敗的一種明顯分野。康熙四十八年七月初六,李煦在請安摺子之中,又附奏江南提督張雲翼病故的訊息。向皇帝請安,是“恭祝萬歲爺萬福金安”,該當大吉大利才是,死亡的消息必須另摺奏報,決不可混在一起,否則有咒詛皇帝死亡的含義。李煦這個奏摺犯了基本的忌諱,十分糊塗。奏摺中說:“恭請萬歲萬安。竊提督江南全省軍務臣張雲翼,於康熙四十八年六月十八日,病患腰癰,醫治不痊,於七月初三日巳時身故,年五十八歲,理合奏聞。蘇州六月晴雨冊進呈,伏乞聖鑒。”康熙見了這大不吉利的奏摺,自然很不高興,但申斥的語氣中還是帶了幾分幽默。硃批:“請安摺子,不該與此事一起混寫,甚屬不敬。爾之識幾個臭字,不知哪去了?”李煦見到御批,自然嚇得魂飛魄散,急忙上奏謝罪,痛自懺悔。康熙批:“知道了。”
康熙五十一年七月,江寧織造曹寅奉命到揚州辦理刻印《佩文韻府》事宜,染上瘧疾,病勢甚重。李煦前往探病,曹寅請他上奏,向康熙討葯。康熙得奏之後,立即硃批:“爾奏得好,今欲賜治瘧疾的葯,恐遲延,所以賺驛馬星夜趕去。但瘧疾若未轉泄痢,還無妨。若轉了病,此藥用不得。南方庸醫,每每用補濟(劑),而傷人者不計其數,須要小心。曹寅元肯吃人蔘,今得此病,亦是人蔘中來的。金雞拿(即奎寧,原文用滿文)專治瘧疾。用二錢,末。酒調服。若輕了些,再吃一服,必要住的。住后或一錢,或八分。連吃二服,可以出根。若不是瘧疾,此藥用不得,須要認真。萬囑,萬囑,萬囑,萬囑!”康熙連寫四次“萬囑”,又差驛馬趕急將葯送去揚州,限九日趕到,可見對曹寅十分愛護關心。奎寧原是治瘧疾的對症藥物,但曹寅可能有其他併發症,終於不治逝世。康熙甚為悼惜,命李煦妥為照顧曹寅的遺屬。
李煦的奏摺之中,有一大部分是關於實驗新種稻米的。康熙很重視稻米品質,經過多方試種,培育出一種優良品種,發交各地官紳試種。李煦詳細奏報試種的情況,某官種幾畝,畝產幾石几斗;某商人種幾畝,每畝產幾石几斗等等。如康熙五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奏:“竊奴才所種御稻一百畝,於六月十五日收割,每畝約得稻子四石二斗三升,謹礱新米一斗進呈。而所種原田,趕緊收拾,乃六月二十三日以前,又種完第二次秧苗。至於蘇州鄉紳所種御稻,亦皆收割。其所收細數,另開細數,恭呈御覽。”可見李煦還負有“種御稻實驗田”的任務。康熙將“御稻”種子普遍發交各地官紳商人試種,每人試種的田畝多數是兩畝至三畝。李煦種到一百畝,是最大的實驗農場。所產的米當時叫做“御苑胭脂米(玉田胭脂米)”,色紅味香,煮粥最美。康熙在南巡之時,見到民舟中滿載豬毛、雞毛,問起用途,得知是用作稻田肥料,其後即下旨試驗,效果甚好。比之後世不經實驗而大搞衛星田,不注意品種肥料而只虛報瞞騙,康熙的種稻實踐是科學化得多了。

史料補遺


1、內務府奏請拿獲李煦之子及管事家人等並查明其家產折
雍正元年正月初十日
內務府謹奏,為遵旨會議事。
雍正元年正月初五日,李煦為王修德①等人采參具奏一事,經我衙門議復:采參之事甚為繁亂,請寧古塔將軍宗室巴賽,盛京副都統來文、阿沙那,會同戶部,公同詳加議定。等因具奏。奉旨:王修德等六人,俱系大亂之人,實為六光棍②,現將此等人立即拿獲,交慎刑司③,將伊等先前所欠之銀,嚴加追還。伊等若全部交出,再奏聞;若不全交完,斷不得寬宥伊等,定嚴加治罪。李煦,伊不安分,仍然替此等六光棍如此具奏,甚屬不合。伊謊用、虧空④織造衙門之銀亦不少,理應將李煦立即拿獲,嚴加治罪,惟伊為皇父有稍儘力之處,且已年邁,將此交內務府總管大臣議罪可也,欽此。欽遵。
臣等議復,看得李煦因病纏身,甚為虛弱糊塗,妄聽人言,即替惡棍王修德等人采參事具奏,甚屬不合,將李煦革職,由織造衙門解任。伊所欠錢糧甚多,不可不償還。近年李煦疾病纏身,糊塗,凡事不能親辦,皆交其子、家人等辦理,方謊用、虧空如許錢糧。由此觀之,顯為其子、家人從中克取。既然如此,其所欠錢糧之處,即嚴加咨文該處巡撫、官員等,務將李煦之子及辦理家務、立業之現有及分檔出去之所有家人,由伊衙門使用之人,盡皆拿獲,將此等人房屋、產業、買賣、鋪子、貸出之銀等項查明后,由該巡撫、地方官等具保后,具奏可也。
為此,謹奏請旨。
署理內務府總管事務臣允祿、辦理內務府總管事務·領待衛內大臣馬武、內務府總管噶達渾、辦理內務府總管事務·佐領伊都立。
(選自《雍正朝滿文硃批奏摺全譯》)
註釋:
①王修德,正白旗包衣第四參領第一旗鼓佐領下人。王氏家族乃內府世仆,皇商世家,其家族成員王惠民、王濟民兄弟及其子侄王修德、王慎德、王至德、王榮德等,亦官亦商,世代承辦人蔘、引鹽、銅鉛等項貿易。
②光棍,清代文書中亦稱惡棍、地棍、痞棍,專指地痞、流氓一類的無賴之徙。
③慎刑司,內務府所屬七司之一,職掌內務府屬各項刑名事宜。凡鑲黃、正黃、正白三旗包衣之刑事訴訟及旗民交涉事件,定擬笞杖罪以下者自行審處,徒罪以上者送交刑部辦理;奉旨交審案件,其罪應處死者會同三法司審擬;三旗包衣文武官員之處罰,各按吏部、兵部則例審辦,其贓罰贖款交由廣儲司收;並管理內務府屬犯人的監禁、枷號、發遣等事宜。
④虧空,官員短缺公項錢糧之稱。清制,凡官員因侵欺、透支、挪移、拖欠公項錢糧,造成虧空庫帑者,均革職追賠,定限完補,直至抄沒家產以資抵償。其確系侵吞入己者,除本官嚴行治罪追賠外,如家產盡絕而未能完補之數,則由其該官上司各官按成分賠。
2、蘇州織造胡鳳奏查明李煦虧空銀數折(附歷年銀數細折)
雍正元年三月二十二日
蘇州織造奴才胡鳳翚①跪奏,為奏聞虧空事。
奴才蒙特恩簡用,感激惶悚,惟有盡心報效,一切關係國帑,必須徹底清查,仰副皇上委任聖意。今奴才到任后,凡李煦動用錢糧,逐細清查。茲查得李煦任內虧空各年余剩銀②兩,現今奉旨交總督臣查弼納查追外,尚有六十一年辦六十年分應存剩銀六萬三百五十五兩六錢九分九厘四毫,並無存貯庫,亦系李煦虧空,奴才據實奏聞。所有歷年動用銀兩數目,另開細折,並呈御覽。
再,查李煦於康熙三十二年二月內,奉內務府行文,著動備用銀二千兩,買米四千一百餘石。此項動用銀兩,已經報銷訖,所買米石並無存貯在倉,明系虧空,合併奏聞。但李煦歷任年久,動用錢糧甚多,此外有無虧空,尚容奴才查明續奏。
奴才受恩深重,斷不敢絲毫徇隱,上負萬歲天恩。敬差奴才家人方德齎折謹奏,伏乞聖鑒。奴才無任瞻仰之至。
雍正元年三月二十二日具。
硃批:總清察莫隱,交與查弼納。
附歷年銀數細折
計開:
康熙五十四年辦五十三年分報銷上、官用額留並部派銀五萬八千二十一兩三錢三分,存剩銀③四萬六千九百七十八兩六錢七分;
康熙五十五年辦五十四年分報銷上、官用額留並部派銀五萬八千二十一兩三錢三分,存剩銀四萬六千九百七十八兩六錢七分;
康熙五十六年辦五十五年分報銷上、官用額留並部派銀五萬七千七百三十三兩三錢三分,存剩銀四萬七千二百六十六兩六錢七分;
康熙五十七年辦五十六年分報銷上、官用額留並部派銀六萬一千四百七十九兩七錢九分六厘,存剩銀四萬三千五百二十兩二錢四厘;
康熙五十八年辦五十七年分報銷上、官用額留並部派銀五萬七千七百五十二兩三錢三分,存剩銀四萬七千二百四十七兩六錢七分;
康熙五十九年辦五十八年分報銷上、官用額留並部派銀五萬七千七百五十二兩三錢三分,存剩銀四萬七千二百四十七兩六錢七分;
康熙六十年辦五十九年分報銷上、官用額留並部派銀五萬七千七百五十三兩三錢三分,存剩銀四萬七千二百四十六兩六錢七分;
康熙六十一年辦六十年分報銷上、官用額留銀四萬三千三百三十三兩三錢三分,又辦喇嘛衣明黃緞挑到花匠工食共用銀一千三百一十兩九錢七分六毫,存剩銀六萬三百五十五兩六錢九分九厘四毫;
共存剩銀三十八萬六千八百四十一兩九錢二分三厘四毫。
硃批:知道了。總交與查弼納。
(選自《雍正朝漢文硃批奏摺彙編》)
註釋:
①胡鳳翚(?—1726),鑲白旗漢軍人,年羹堯妹夫。雍正元年(1723年)正月,由原任知縣特授蘇州織造兼管滸墅關稅務。雍正四年正月解任,命江蘇巡撫張楷、繼任蘇州織造高斌清查其織造關稅錢糧,並降旨詰責,隨於三月三十日與其妻年氏、妾三人自縊。
②余剩銀,即核銷各項費用后的剩餘銀兩。如織造衙門每年動支公項銀兩,織辦上用、官用、部派(即戶工二部派辦)緞匹等或其製品,事竣核銷料工等各項用款后仍有剩餘,其剩餘銀兩謂之餘剩銀。
③存剩銀,即例應存庫的余剩銀兩。清制,凡各項余剩銀兩,俱要存於庫,如私自挪移或侵用入己而未存庫,即以空虧庫項論,照例治罪追賠。
3、兩江總督查弼納奏報清查李煦虧空銀兩折
雍正元年十一月初一日
江南江西總督臣查弼納①謹奏,為遵旨事。
李煦虧空之銀兩,經臣逐一核查,除先前查奏之三十八萬餘兩外,又查出李煦預支雍正元年壬寅②銀五萬兩。又經夾訊沈毅士,供出李煦透支③康熙五十五年一宗錢款,共十萬七千五百兩。故派人前去鹽運使司核查原檔。臣竊思李煦身為織造,且兼理鹽課之事,將鹽庫之銀挪移④織造衙門,皆隨其所欲;且因其管理鹽課年久,項目龐雜,現雖查出如是款項,仍有不明錢款,亦未可料。臣將徹底清查,不使少有遺漏。又夾審李煦之子李鼎、家人錢仲璇、相公沈毅士,據供:李煦管理鹽課之際,將康熙四十七、四十九、五十一、五十三等年,其應得之多餘銀兩,賠墊商人所欠達一百十六萬兩。李煦任內,自康熙四十五年所得各種商賈余銀,因俱以急用預支,故以七十兩為百兩,或以八十、九十兩為百兩不等彈兌⑤,秤子又小,百兩僅給九十四兩。李煦替商人賠墊,皆用足銀,如數彈兌。全計裝秤少秤共少給銀三十七萬八千八百兩,商人理應補償,還清國帑。等語。故將此責成按察司會同運司,傳取鹽商,問明真偽,將追賠之處呈報前來。商人中有否為李煦隱藏財產者,臣尚未訪查清楚,雖嚴行夾訊李熙家人,似未得實供。(行間硃批:這等之人二、三十年就防此一著。大概包衣有些能幹的人,都走此一路。近年不肖督撫,也作這勾當。巧妙彎轉甚多,若不十分用心,設法細訪,不能得真情。)俟臣巡查海疆返回后,將李煦虧空銀兩實數、商人短給銀兩查明,並將李煦之子、家人再予夾為此,謹具奏聞。
臣衙門筆帖式劉希善書。
硃批:知道了。
(選自《雍正朝滿文硃批奏摺全譯》)
註釋:
①查弼納(1683—1731),完顏氏,正黃旗滿洲人。由佐領歷任至兵部右侍郎,康熙六十一年(1722年)十月升授兩江總督。雍正四年(1726年)以其為允禩黨羽,召京審查,因盡言蘇努、阿靈阿等結黨事,免罪,命署吏部尚書,五年授兵部尚書;八年十月任北路副將軍,往征準噶爾部策妄阿喇布坦,次年六月戰死於和通泊。
②壬寅,即康熙六十一年(1722年)。此處指李煦預先支用了兩淮鹽運使司雍正元年應解送蘇州織造衙門的壬寅綱鹽課銀五萬兩。
③透支,財政用語。清制,凡動支款項皆有額定,其開銷之數超過額定之數者,即謂之透支。
④挪移,財政用語。指官員私將此項庫款挪為它項之用。清制,凡官員因挪移而虧空庫款者,例將本官擬罪追賠。
⑤彈兌,即交接銀兩。清制,凡收支交接各項銀兩,均用天平稱銀,交兌之時必須將天平彈正,故稱之為彈兌。
4、兩江總督查弼納奏請將李煦家人押送內務府折
雍正二年閏四月初一日
江南江西總督臣查弼納謹奏,為請旨事。
臣為李煦一案,經嚴加查訊伊等於他處有無隱藏家產後,並明確責令補償其虧空銀米后,擬另具奏聞外,李煦家男女大小人中,除去年以來已經死去者外,現有人二百餘口。已在蘇州地方賣人有一年,雖對當地人再三曉諭,但皆言伊等為旗人,而無一人敢買。且將伊等之家產已入官,如今無人養育,又無衣食,天長日久之後,難免有所損失。以臣愚見,現將應審之人暫停質審,而其餘人俱行造冊,由臣資助盤費,坐船乘驛,押送內務府,以奏請聖主。如此辦理當否,臣未敢擅便,墾請聖主批示,以便遵行。
為此,謹奏請旨。
臣衙門筆帖式魏托保書。
硃批:知道了。著送。
(選自《雍正朝滿文硃批奏摺全譯》)
5、內務府奏請將少賣人蔘銀兩由孫文成等均賠並嚴催李煦交納虧欠之銀折
雍正二年六月三十日
內務府謹奏,為遵旨議查事。
據雍正二年閏四月二十六日,奏事雙全等為織造處郎中孫文成等條陳賣參一折傳旨:人蔘在南省售賣,為何如此價廉?先年售價如何?著問內務府總管等。欽此。欽遵。
是日經查具奏:康熙五十三年、五十四年、六十一年,崇文門監督尚志等賣參價,均較孫文成等賣價昂貴。等因具奏,奏旨:將此查明具奏。欽此。欽遵。查得,康熙六十年三處織造孫文成等攜賣參價,較五十三年於京城賣參價,少賣銀三萬六千八十二兩六錢三分。攜參至南省售賣,理應價貴,今未得售高價,反而不如京城之賣價者,顯然隱價。現將孫文成等賣參銀五萬一千八百十五兩九錢三分二厘五毫,交江南布政使將此銀咨行戶部,照數解送內庫。等因具奏外。少賣之三萬六千八十二兩六錢三分銀內,由孫文成、曹頫、李煦均分,將孫文成、曹頫償還之銀二萬四千五十五兩八分六厘,咨行戶部,交該布政使由每年伊等應領之錢糧內照數扣取,將扣取之銀數亦報戶部,由戶部解送內庫。
李煦現京城家產雖完,卻有按人供給之銀,限期一年交付該佐領,嚴催李煦收回給人之銀,將此虧欠一萬二千二十七兩五錢四分三厘銀償交廣儲司。若仍不催交完解,將李煦治以重罪。
為此,謹奏請旨。辦理內務府總管事務·和碩庄親王臣允祿,內務府總管兼散秩大臣臣常明,內務府總管臣來保、臣李延禧。
硃批:所議雖是,爾等先並未查出;朕下旨,雖補收此銀兩,亦無味。將已交付銀解送,免增收。爾等知無恥耶!
(選自《雍正朝滿文硃批奏摺全譯》)
6、兩江總督查弼納為繕送查抄李煦家產漢字折稿及清冊事致內務府咨文
雍正二年七月初七日
總督江南江西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餉操江·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御史·世襲三等阿達哈哈番①查②為遵旨事:
照得本部院奉旨嚴查原任蘇州織造李煦虧空錢糧清查家產一案,除現在查明復奏外,查此案本部院上年系清字摺奏,業奉發回,恐貴府無憑查考,相應照繕漢字折稿,同李煦虧空銀兩數目及查出頂補虧空數目,一併造冊咨送。
為此,合咨貴府,請煩查照施行。須至咨者。
計咨送原奏一件、冊一本③。
右咨內務府。
(內務府來文·雍正朝)
註釋:
①阿達哈哈番:爵位名。滿語。清代世爵之第六等,秩正三品。乾隆元年(1736年)定漢名為輕車都尉。有一、二、三等之別。
②即兩江總督查弼納。
③漢文折稿、清冊,未查到。
7、戶部左侍郎李周望等奏查明淮商認賠李煦欠項情由折
雍正二年九月十五日
戶部左侍郎臣李周望①等謹奏,為欽奉上諭事。
該臣等查審得,江南江西總督查弼納查出李煦虧空銀內商人等認賠折色②短平③銀三十七萬八千八百四十兩之處,經內務府等部議奏,查弼納既查明商總程澤公等情願認賠,則此項銀兩皆系兩淮商總等向眾商人派取交送李煦時,至有折色短平,自應於商總等追取,以補李煦虧空。等因。訊問沈儀士④、李鼎並管事家人錢中選⑤,據伊等供稱:自康熙四十五年起至五十三年止,這期間我父親做鹽院五年,商人們欠的折色短平銀共三十七萬八千八百四十兩,雖然是商總經手,其實是眾商折扣,並非是當年商總等由眾商攤派,不曾付給之項。因我父親虧空庫帑,無可抵補,所以將這宗銀子說出,追賠還項。通河眾商一有了情願今年代完之語,我就當堂叩謝過他們。這是實情。等語。
因傳集李鼎供出之當年商總汪仁立、鄭東邑之子鄭之舍、程公益、馬德隆、吳敦厚,一一訊問。據伊等同供:李煦前做鹽院五年,那時是十月到任,若候至次年五六月間繳送院費,就沒有折扣了。因李煦俱於年前預先支用,所以先將折扣講明,然後借貸墊付,這折色短平就算作利息的,並不是欠賬。如果是欠賬,就該說是欠銀若干萬兩,何須有折扣短平的名色呢?況若是欠賬,他豈肯給眾商叩頭呢?若是我們作商總的欠賬,眾商又豈肯連名公呈,情願代完呢?是皆眾商念庫帑關係緊要,所以情願分為十二年代他賠補。這是實情。等語。據通河眾商呈稱,兩淮院費一項,從前皆系鹽院到任之後,至次年五六月內開掣行鹽之時,按引完繳院費,及後來歷任鹽院或於初蒞任時節有需用,預向眾商支取,無人應付,因而准扣充墊月利。今李織造虧空錢糧,商等上感皇恩浩蕩,下恐公帑虛懸,李織造父子又貧無所措,情願如數公認,請自乙巳綱起,分為四年完納,則商力得舒,國帑無誤。等語。
據此,查得李煦虧空銀兩內,兩淮商人等認賠之折色短平銀三十七萬八千八百四十兩,實系李煦做鹽院時每年由眾商先期支用,眾商借貸應付,講明折色短平以作利息之項,並非當年商總由眾商攤派不行。當堂叩謝,其非實在欠項可知。但庫帑關係重大,今眾商等既連名呈稱感戴皇恩深重,情願於每年鹽課內代完等語,相應准照眾商所請,於伊等現行鹽引內帶完還項可也。至作何分年帶完之處,該臣等會同鹽臣噶爾泰查明兩淮鹽務之日,一併定議具奏。
為此謹奏請旨。雍正二年九月十五日奏,十月初二日奉旨:該部議奏。
(內閣·戶科史書)
註釋:
①李周望(1669—1730),字渭湄,號南屏,山西蔚州人。康熙三十六年(1697年)進士,選庶吉士,歷任翰林院檢討、國子監司業、翰林院侍講、國子監祭酒、詹事府詹事、內閣學士兼禮部侍郎、戶部左侍郎、禮部尚書。雍正二年(1724年)七月,奉命與內閣學塞楞額赴揚州清查兩淮鹽務及李煦、曹頫虧空錢糧各案。
②折色,清代徵收賦稅或發放糧餉、工食等,有本色、折色之別,凡以實物徵收或發放者稱為本色,以應徵收或發放之實物照價易銀徵收或發放者稱為折色。從李周望等奏摺中的具體內容看,所言“折色”當為“折扣”之誤(或因史書抄錄者筆誤所致)。
③短平,即短秤。指過秤時“因秤小,百兩僅得九十四兩”(見李鼎供詞)。
④沈儀士,即沈毅士。
⑤錢中選,即錢仲璇。
8、兩江總督查弼納奏報李煦案內郭臧書等人口供折
雍正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江南江西總督臣查弼納謹奏,為奏聞事。
雍正二年九月三十日,准刑部咨稱:准內務府來咨內開,雍正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公·舅舅①會同本衙門奏稱,據李煦之子李鼎供稱,郭茂長子郭臧書②今在京城,可問小的父親李煦便知。等語。請總管內務府衙門向李煦查訊郭臧書住處,而後再行嚴審郭臧書有無隱匿財物。等因具奏。准此。現已拿獲郭臧書,擬將此人由總管內務府衙門嚴審具奏。等因奏請,奉旨:依議。欽此。欽遵。奉此,由總管內務府衙門夾訊郭臧書:“爾父郭茂曾為李煦家辦事,爾等必有隱匿李煦家財物;爾前來京城時,可曾帶有李煦家何等財物?李煦將何等財物隱匿於爾家之中?再,爾等家產均在何處?如實供來!”供稱:“小的父親郭茂,曾為李煦家人。康熙五十六年,李煦將小的們放出為民。五十七年,小的父親郭茂病故。后因家計貧寒,於六十年小的隨岳母前來京城。六十一年,小的岳母故去,小的即守岳母之墳,仍住於京城。小的並無隱藏李煦家財物,小的亦無家產。誠然有之,在蘇州審訊時,小的母親何不供出?”等語。據此,即行委員搜查郭臧書住家,共有房屋三十三間,其中郭臧書住三間,其餘房屋皆由他人租住。查此房屋,於康熙六十一年三月,聖祖仁皇帝欽賜內常在③之母居住,常在之母與姑爺郭臧書住在一起。常在之母故去后,郭臧書仍住於此屋。此房屋原為公房,擬仍充公。李煦之子李鼎,以及其家人,均在蘇州,故將郭臧書交與刑部,擬押解至查弼納處,於塞楞額、李周望審理案件內進行質訊等因。於雍正二年九月初七日,由庄親王面奏,奉旨:依議。欽此。欽遵。故將郭臧書由貴部轉解查弼納處一事,特咨文知照。等因前來。准此,今委派本部筆帖式那爾布押解郭臧書前去貴衙門。等因。由刑部筆帖式那爾布押解郭臧書前來江寧。欽派大臣塞楞額、李周望等詳訊李煦之子李鼎及其家人之後,俱已押解到江寧。
該臣奉旨傳郭臧書、李煦之子李鼎及其家人錢仲璇、郭茂妾室舒氏前來。即問郭臧書:爾父郭茂,乃李煦信用之家人,家計甚富,所有家產隱藏在何處?爾赴京城之時,曾帶去何等財物?為爾立有何等家業、店鋪?李煦將何等財物隱藏在爾家之中?今傳爾質審,如實供來!”供稱:“小的父親郭茂,原為李煦家人,所得些微銀兩,業已用畢。前立有數間房屋,數畝土地,亦已陸續賣掉。康熙五十六年放出小的父親為民,五十七年小的父親返回江西途中病故,並無遺留產業。小的家計貧寒,無以聊生,於六十年隨小的岳母進京。後來小的岳母故去,小的即守岳母之墳,仍住於岳母所住公房,其餘數間房屋給人租住,收租度日。並無隱匿家產,亦未隱藏李煦之財物。當總管內務府衙門審訊時,小的已經詳供,亦已搜查過。”等語。
又訊郭臧書:“爾之母親舒氏,乃爾父后娶之妾室,生有一子,豈無留給財產?爾之弟郭小二何以賣身至四川?”供稱:“小的母親舒氏只生一小弟。小的父親故去后,生計無著落,僅靠手工度日。誠然留有財產,小的母親在審訊時何不供出?小的弟弟夫婦無以聊生,才賣身至四川。如今小的小主人李鼎尚健在,可以帶來對質,便知實情。”等語。又經夾訊,仍堅供不移。
又審訊李鼎,供稱:“郭茂之子郭臧書,乃一極年輕之人,豈可將財物交給於伊?伊父郭茂,原只管蓋房修船之事。因郭茂飲酒滋事,於康熙五十六年逐出其父子五口,並無交與財物。誠有交給財物,豈不墊補所有虧空錢糧,而允許其自用?伊已出旗為民之人,小的父親既在京城有財產,亦不會交與伊。實無隱藏財物之事。”等語。
又訊錢仲璇,亦與李鼎供同。舒氏供稱:“小的是郭茂妾室。康熙五十六年,小的主人將我一家五口俱行逐出。康熙五十七年,小的丈夫故去,小的與小的弟弟在一起租房居住。因無以為食,即靠手工度日。郭臧書亦無法生活,才隨其岳母赴京城。小的丈夫乃放出之人,小的主人豈能將財物交與伊?情有可恕。”等語。
據此看得,郭臧書確無可以隱匿之財產,亦未隱藏李煦財產。故將郭臧書暫行監禁,俟李鼎等案結,一併押送總管內務府衙門辦理。
為此具折,差臣標下把總劉世憲、兵潘文元齎捧,謹奏請旨。
硃批:為李煦一案,爾始終未盡心,且多負於聯。即便派來京城折價之人,均已替換,而重要人員亦不知派往何處。爾隨便辦理而已。因為都已經及時巧飾,朕亦無可奈何了。
(選自《雍正朝滿文硃批奏摺全譯》)
註釋:
①舅舅,即隆科多(?—1728)。佟佳氏,鑲黃旗滿洲人。一等公佟國維子,孝懿仁皇后弟。康熙間由頭等侍衛歷經至理藩院尚書兼步軍統領。雍正帝繼位后授總理事務大臣、吏部尚書,並命奉章書“舅舅”以寵異之。由是驕橫跋扈,招權納賄,所用官員有“佟選”、“佟半天”之稱。雍正五年(1727年)以私藏玉牒底本等41款大罪,處以永遠圈禁,次年死於暢春園禁所。
②郭臧書,又譯作郭蒼書。
③常在,清代皇帝的妾侍名號之一,位在貴人之下,答應之上,使役宮女三人。郭臧書的岳母有一女為內廷常在,未詳姓氏,惟郭臧書隨岳母於康熙六十年(1721年)冬進京,次年三月康熙帝欽賜官房一所給常在之母居住,可知此常在乃康熙帝晚年受龐的年輕妾侍之一。據史料記載,雍正帝繼位之初,曾將父皇的五位常在尊封為“皇考貴人”,其中有三位是“蘇杭籍”漢人女子,她們是:陳玉卿之女陳氏,康熙五十年正月生皇二十一子胤禧;石懷玉之女石氏,康熙五十二年十一月生皇二十三子胤祁;陳岐山之女陳氏,康熙五十五年五月生皇二十四子胤袐。此外,還有一陳秀之女陳氏,康熙五十七年二月生皇子胤褑(出生當日卒,未敘齒),當亦是常在名分。有鑒於此,郭臧書岳母之女既是康熙晚年受寵的年輕妾侍之一,且為蘇州漢人之女,或即為上述四人之一,而又以其為某陳的可能性最大。
9、兩江總督查弼納奏報送京城折價之李煦家人有頂替情弊折
雍正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臣查弼納謹奏,為叩謝天恩以祈睿鑒事。
竊臣跪讀為李煦家人郭臧書審訊折內批諭,不勝惶悚,無地自容。臣本一介庸愚奴才,皇上特諭臣審理李煦一案,而不能詳盡辦理,以致聖慮難紓,實臣之大過,懼悔莫及。
當押解李煦家人至京城時,臣恐逃逸頂替,即委員解至總管內務府衙門。今恭讀諭旨,再三思之,本案中必有頂替之情弊。此皆臣庸愚而不能查出,不能發覺所致。聖旨到日,臣即訪查,又傳李煦之子李鼎前來,嚴加研訊。據李鼎供稱:“我家家生子①肖興元,自幼跟隨我,已將我妻之侍女大兒婚配與伊。當蘇州之家人查送京城折價時,肖興元與我言稱:‘前次檢查時,已將我父母之名填入,又以我家人王三夫妻之名,頂替我夫妻二人,今可送去折價罷了。我仍可跟隨主人,我妻可以跟送女主人去京城。’等語。言告於我。當時我已聽從伊言。肖興元今在此處。伊妻有三女,皆隨我妻赴京城,住於岳父家中。我岳父名班第,業已亡故。我岳父之父,名陸伯赫②,曾為工部侍郎,在鑲白滿洲旗。此外,再無隱瞞頂替之人。日後倘若查出,甘願認罪。”等語。肖興元所供,與李鼎同。
查得,李鼎在其父任所內,肆意揮霍糜費,以致虧空錢兩。伊不念皇上寬恕不罪之恩,反而頂替折價之人,干犯法紀。臣難脫未曾查出之罪。今將李鼎交與按察使徐琳,嚴審其共謀隱瞞頂替實情。此外,又有否頂替之處,亦令嚴審議罪。其原檢查官員,或知情,或有受賄情弊,一俟查出前來,即將臣之職名一併參奏查議。除咨行總管內務府衙門,從李鼎之妻處催取肖興元之妻及其三名女兒外,已奉命查出該頂替折價人一事,謹先行奏聞。
再,塞楞額③等所審一案,臣前不曾留心核實。聖旨到后,即欲具奏,又不詳知案情,故未具奏。后經核實,於十一月二十八日具奏。臣之庸愚無知,聖主早已明鑒。京城之信息,臣不敢問人,亦無人告知於臣。豈敢貽誤一世之業,臣謹圖奉旨效力。
臣不勝惶悚,叩頭奏聞。
硃批:知道了。多想言行一致。
(選自《雍正朝滿文硃批奏摺全譯》)
註釋:
①家生子,家奴所生子之稱。滿語為“Ujn”。清代旗人家庭中之家生子,祖孫父子世代為奴,禁止出旗為民,即便家主情願放出,也只准“旗下開戶”,與正身旗人不同。
②陸伯赫,即魯伯赫。鑲白旗滿洲人。據《清代職官年表》等書,其於康熙三十七年十二月至三十八年任戶部右侍郎,非工部侍郎。
③塞楞額(?—1748),瓜爾佳氏,正白旗滿洲人。康熙四十八年(1709)進士,授內閣中書;五十六年升刑部郎中。雍正元年(1723年)四月補詹事府少詹事,十月擢內閣學士兼禮部侍郎;二年七月奉命與戶部左侍郎李周望清查兩淮鹽務及李煦、曹頫虧空錢糧事宜,十一月遷刑部右侍郎;四年二月調兵部左侍郎,四月改禮部右侍郎,十月改戶部右侍郎,署理山東巡撫事務;五年四月授山東巡撫,十一月題報三織造差員在長清縣等處騷擾驛站,導致江寧織造曹頫被解任嚴審,並終以騷擾驛站、虧空帑項、轉移財物諸罪名,受到革職、抄家、枷號的懲處;六年六月召京授工部左侍郎,十月緣事革職。乾隆元年(1736年)賜副都統銜,尋授鑲藍旗漢軍副都統;六年九月補直隸提督;七年十月遷陝西巡撫;八年十月調江西巡撫;十一年九月移山東巡撫,同月擢升湖廣總督;十三年閏七月因在孝賢皇后大喪期間違制剃頭,召回京待罪,令自盡。
10、刑部尚書勵廷儀等題請將李煦照奸黨律斬監候本
雍正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刑部等衙門尚書臣勵廷儀等謹題,為題參事。
該臣等會同都察院、大理寺會看得,准內務府咨稱:“李煦買蘇州女孩子給與阿其那①一案,訊據李煦供稱:‘我在江南時,赫壽②屢屢向我說阿其那好處,說甚是與我相好,我做官虧阿其那的力量,著實肯提拔人的。後來又向我說:如今有太監閆進出來,要買幾個女孩子,我系地方官,不便出名買人,你該買女孩子交與閆進帶去。我沒有應承。赫壽又說:我們每年都有東西饋送他的,買幾個女孩子你就不肯,難道沒事情遇著他嗎?如今買了給他,於你亦有益處。我一時糊塗,被他引誘買了,交與閆進帶去,是實。’等語。李煦、赫壽荷國重恩,膺江南之顯任,乃逢迎極凶大逆之阿其那,私行給與女子、銀兩等物,情屬可惡。應將李煦拿交刑部,嚴加治罪。至赫壽雖已身死,其罪斷不可宥,亦令該部一併議奏。等因具奏。奉旨:‘爾等所奏赫壽兩次給過阿其那銀三千兩。從前赫壽曾有給過阿其那銀二萬兩,與允禵修造花園之處,朕所知者。即此便是二萬兩。此外,赫壽又有多少給過阿其那之處,爾等將赫壽之子叫來,盡行嚴加審出具奏。其李煦依議。’欽此。”將李煦拿到送部。
參考文獻:
[1]徐恭時。那無一個解思君--李煦史料新探[M]∥中國社會科學院文學研究所紅樓夢研究集刊編委會。紅樓夢研究集刊:第一輯。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9:383-384.
[2]顧公燮。丹午筆記[M].甘蘭經,點校。南京:江蘇古籍出版社,1999.
[3]故宮明清檔案部。李煦奏摺[M].北京:中華書局,1976.
[4]梁希哲。雍正帝[M].長春:吉林文史出版社,2004:1.
[5]高振田,編選。查弼納奏報查抄李煦家產及審訊其家人史料[J].歷史檔案

家庭關係


祖父姜演,生於萬曆二十年壬辰(1592年)六月三日,卒於崇禎十五年壬午(1642年)十二月十六日。其長子、第三子、第四子,皆無嗣。第五子姜士楧有嗣,綿延至今。祖母徐氏。義祖父李西泉,正白旗佐領。義叔祖父——李月桂之父。義堂叔李月桂。義堂妹李氏——李月桂的第三女——曹寅之妻——曹雪芹的奶奶。父親李士楨,原名姜士楨,姜演次子,李西泉繼子。生於萬曆四十七年己未(1619年)四月廿三日,卒於康熙三十四年乙亥(1695)年三月廿二日。妻妾共四人。嫡母王氏。生母文氏。生於天啟七年丁卯(1627年),卒於康熙五十九年庚子(1720年)十一月十五日。李煦,李士楨長子。生於順治十二年乙未(1655年)正月廿九日,卒於雍正七年己酉(1729年)。異母弟有四人:李燿、李炘、李燦、李炆。妻韓氏。生於順治九年壬辰(1652年)。與李煦成婚於康熙七年戊申(1668年)。卒於康熙五十三年甲午(1714年)八月初六。妾詹氏。妾范氏。妾某氏。長女李氏(韓氏之女)。女婿黃阿琳,正黃旗參領兼佐領,內務府營造司郎中佛公寶之子。次女李某(某氏之女)。生於康熙五十五年丙申(1716年)十一月廿四日。長子李鼎,又名李以鼎(詹氏之子)。生於康熙三十三年甲戌(1694年)。次子李鼐,又名李以鼐(范氏之子)。生於康熙五十五年丙申(1716年)九月十五日。長媳——李鼎之妻——班第之女——陸伯赫(康熙三十七年十二月至三十八年任戶部右侍郎)的孫女。族譜曰“巴氏”。次媳吳氏——李鼐之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