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規劃行業協會
上海市城市規劃行業協會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上海市城市規劃行業協會SHANGHAI URBAN PLANNING TRADE ASSOCIATION(縮寫:SUPTA)成立於1999年8月,是由本市城市規劃行業企事業單位及相關單位自願組成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會現有123家會員單位,下設17個分支機構。業務範圍包括行業調研、技術培訓、學術交流、編輯出版、成果推介、諮詢服務、國內外信息技術交流等。
協會在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等市政府相關部門的支持和指導下,在廣大會員單位熱情參與和幫助下,堅持推進行業協會的改革和發展,堅持履行“服務、自律、代表、協調”的職能,抓住機遇、努力進取、開拓創新、求真務實,積極開展各項工作。
主要工作:輔助政府主管部門對城鄉規劃設計單位資質進行評審,並組織開展行業誠信自律建設活動;組織對城鄉規劃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註冊規劃師資格的培訓,城建檔案上崗證書的培訓等;組織本市城鄉規劃設計方案評優工作;創辦會訊和網站,構建行業信息服務平台;接受政府部門委託,組織對涉及城鄉規劃的重點、熱點問題的調研;組織開展各類國內外城鄉規劃學術交流活動;積極推進協會自身建設,不斷提高依法獨立辦會的能力。
上海市城市規劃行業協會會議制度
為正常召開本協會的各種會議,提高會議質量,推動協會各項工作較好開展,特製訂本協會會議制度。
一、各個層次的會議。
(一)會員大會
出席對象為全體會員單位代表,一般每年召開一次。
會議主要內容是:制定、修改協會章程,審議理事會任期內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成員,決定終止事宜及其他重大事宜。
(二)理事會會議
出席對象為正、副會長和全體理事單位代表,一般半年召開一次。
會議主要內容是研究執行會員大會決議的問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及常務理事,研究決定會員的除名、研究決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及其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和免職,討論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人選的聘免,研究制定行業管理制度及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三)常務理事會會議
出席對象為正、副會長和常務理事單位代表,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
會議主要內容是:研究執行會員大會決議的問題,研究決定會員的除名,研究決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及其主要負責人的聘免,研究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四)秘書長會議
出席對象為常務副會長和正、副秘書長,一般每月召開一次。
會議內容主要是:研究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問題,研究具體落實協會年度工作打算中各項工作任務,研究提交常務理事會、理事會和會員大會討論決定的問題(包括供討論的建議意見和會務工作問題),研究討論和決定其他該有秘書處決定的事項。
(五)秘書處會議
出席對象為全體駐會工作人員,一般每星期召開一次。
會議內容主要是:檢查各項工作開展情況,安排一周工作任務。
(六)各分支機構負責人會議
出席對象為各分支機構負責人,一般半年召開一次。
會議內容主要是:傳達行業協會的政策規定和動態,交流彙報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情況,研究討論共同面臨的問題,布置工作任務。
(七)聯絡員會議
出席對象為各會員單位聯絡員,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
會議內容主要是:傳達行業協會的政策規定和動態,溝通情況,布置工作任務。
二、會議組織規範
(一)會議主持
1、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一般由會長或副會長主持召開。
2、各分支機構負責人會議,一般由副會長或秘書長主持召開。
3、秘書長會議,一般由秘書長主持召開。
4、聯絡員會議,一般由副會長、秘書長或副秘書長主持召開。
5、秘書處會議,一般由駐會副會長或秘書長主持召開。
(二)會議議題、議程
1、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議題、議程由常務理事會決定。
2、常務理事會會議議題、議程由秘書長會議決定。
3、分支機構負責人會議和聯絡員會議的議題、議程由秘書長會議決定。
4、秘書長會議議題、議程由秘書長決定。
5、秘書處會議議題、議程由秘書長決定。
(三)會務工作
1、各種會議的材料準備、會議通知、會場落實和布置以及會議簽到、會場照應,均由秘書處負責。
2、各種會議的記錄均由秘書處負責。秘書處還要負責撰寫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秘書長會議的紀要,整理存檔。
3、各種會議議定事項,由秘書處負責對執行情況進行跟蹤、督辦和反饋,保證會議精神落到實處。
上海市城市規劃行業協會章程
(2009年2月26日上海市城市規劃行業協會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上海市城市規劃行業協會;英文譯名:Shanghai Urban Planning Trade Association。縮寫:SUPTA。
第二條
本會是由本市城市規劃行業企事業單位及相關單位自願組成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團結本市廣大規劃行業同行,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社會道德風尚,發揮政府與行業之間的紐帶作用,在行業管理中發揮積極作用,維護行業的合法權益,增強行業單位市場競爭力,促進本市城鄉規劃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會址設在上海市徐匯區。
第二章任務、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任務是:
(一)宣傳貫徹國家關於城市規劃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收集、整理和發布國內外城市規劃行業的技術、管理、市場等方面的信息,加強同國內外城市規劃協會、學術團體和學者的聯繫,開展學術交流與科技合作,並辦好刊物和網站,向會員單位及時傳遞信息;
(三)推薦和評選優秀城市規劃學術著作、論文、規劃設計成果;
(四)代表本行業向有關國家機關反映涉及行業利益的事項,提出經濟政策、城市規劃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六)制定行業內爭議處理的規則和程序,對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或者會員與建設單位之間就行業經營活動產生的爭議事項進行協調;
(七)制定並監督執行本行業行規行約,恪守誠信原則。對違反行規行約,損害行業形象的會員,採取相應的行業自律措施;對違法經營的城市規劃企事業單位,建議政府有關部門予以查處;
(八)接受政府有關部門轉移或者委託本協會承擔的行業評估論證、技能資質考核、行業統計調查、行業發展規劃、行業發展政策、行業改革研究、技術標準制定以及城市規劃科技課題研究等職能。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行業調研、技術培訓、學術交流、編輯出版、成果推介、諮詢服務、國內外信息技術交流等。
第八條
本會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遵守有關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二)本會開展活動,誠信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利益;
(三)本會不以協會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如以舉辦的經營實體名義開展活動則不與本行業內的企業爭利;
(四)本會開展活動時,遵循民主辦會、自主辦會原則,做到人員自聘、經費自籌、工作自主。
第三章會員
第九條
本會的會員是單位會員,申請加入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取得城市規劃設計資質的企事業單位和依法取得相關資質的單位;
(二)承認本會章程;
(三)自願加入本會。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本會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審核同意后,發給本會統一製作的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有關活動;
(三)獲取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服從行規行約,維護行業利益;
(二)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支持並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按規定繳納會費;
(四)主動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報表。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向本會遞交書面函件;
會員如果在兩年內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退會後應交回會員證書。
第十四條
會員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本會章程的,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與會者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成員;
(三)審議會費標準;
(四)審議理事會任期內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更名、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及常務理事;
(三)召開會員大會,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除名;
(五)決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和免職;
(七)根據會長的提名,決定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八)根據秘書長提名,決定副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九)領導各機構開展各項工作;
(十)制定行業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會人數的三分之一,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四、五、九、十一等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二)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無刑事處罰記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長、副會長的任期五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為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個人信譽良好。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和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名譽會長和顧問委員會。
第二十八條
本會根據行業發展需要設立若干分支機構。分支機構不具有社團法人資格,其法律責任由本協會負責。分支機構必須遵守本協會章程,接受本協會的領導,按本協會的管理規定開展工作。分支機構設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由本會常務理事會決定和聘任。分支機構主任和副主任,任職條件參照第二十三條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處是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由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其任職條件參照第二十三條。秘書處的工作人員必須是專職人員,人事分配製度和社會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的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承辦政府部門委託事項獲得的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及社團組織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七條
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后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九條
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並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和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因故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應在業務主管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工作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09年2月26日上海市城市規劃行業協會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