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輸出中性
資本輸出中性
資本輸出中性是指當跨國納稅人的國外所得和國內所得都負擔相同的稅率時,即可使資本在世界範圍內得到最有效的配置。其主要目的是確保稅收對投資者的國內外投資不產生影響。美國堅持資本輸出中性原則的主要理由有二:一是美國是最大的資本輸出國的同時,也是世界吸引外資最多的國家之一,美國認為鼓勵資本輸出任何措施都會阻礙吸引外資;二是饒讓抵免鼓勵對外投資的同時,被認為是對國內投資的歧視。另外,充分就業是20世紀50年代以來美國主要經濟目標之一,鼓勵對外投資不利於國內的充分就業。
國際稅收背景下衡量一國稅制稅收中性的重要標準之一,即稅收不應影響納稅人在對內、對外投資之間的選擇。在某種稅制下,納稅人的國內與國外等額所得的稅負相同,使納稅人不必從稅率的高低考慮,來決定其投資於國內還是國外,則該稅制就具有資本輸出中性的特點。也就是說當一個納稅人的國外所得與國內所得均適用相同的稅率時,即可實現資本輸出中性。其最主要的目標是使稅收因素不影響跨國公司的投資地點的選擇,使資本能夠在世界範圍內得到最有效的配置。
例如:某公司是A國的一家公司,就其全球範圍內的所得按34%稅率在A國繳納所得稅,其設在B國的分公司按30%稅率在B國納稅。具有資本輸出中性的A國稅制,應對某公司的分公司繳納的B國稅收給予抵免,對其B國分公司所得僅按4%稅率補征。這樣無論投資於何處,某公司以其居住國的稅率來決定其總稅負,即為34%。若投資於A國,稅款全部交給A國國庫;如果投資於B國,B國國庫收去其所得的30%,A國將補征該公司在B國所得的4%。
配合完善的競爭環境,資本輸出中性會導致資本的有效配置。在居住國(國籍國)稅率高於國外稅率的條件下,由於抵免限額的存在,妨礙了實現完全的資本輸出中性。若要實現完全的資本輸出中性,居住國必須給予全額抵免,而這種會侵蝕居住國稅基的做法,一般難為居住國接受。抵免限額使外國的高稅率決定居住國納稅人國外所得的最終稅負,所以,不利於在高稅國投資。
傳統的資本輸出中性理論從資本輸出國的投資出發,認為,全球收入最大化要求投資者在每一個國家投資的稅前邊際收益率相等,否則,通過將資本從邊際收益率低的國家轉移到邊際收益率高的國家,就可以提高全球收人。但投資者是以稅後收益為基礎進行投資決策的,他們在國與國之間配置其資本,直到在每一個國家的稅後邊際收益相等。由於資本輸出中性稅制可以使投資者在任何地點的投資所得均統一適用其母國稅率,從而能夠消除稅收對投資區位選擇的影響,使投資者按照稅前資本回報最大化的方式進行投資決策,市場機制會使資源配置到使用效率最高的地方,從而實現全球收入最大化。
與資本輸出中性原則相適應的稅制是行使居民稅收管轄權,同時採用抵免法消除雙重徵稅。即,對本國居民的境內外全部所得徵稅,同時允許其繳納的外國稅收在本國的應納稅額中抵免,從而保證本國居民從境內外任何地方取得的投資所得均統一適用母國的稅率。
只要存在各國之間的稅率差異,資本輸出中性和資本輸入中性原則便無法同時實現。傳統的經濟理論分析認為,資本輸出中性原則有利於實現投資在各國間的有效配置,而資本輸入原則有利於實現儲蓄資本在全球的有效配置,特別是資本輸入中性還關係到各國資本在東道國的平等競爭。在資本輸出中性與資本輸入中性之間應如何取捨,傳統的理論分析未能給出明確的答案。有部分學者認為資本的使用者應比資本的提供者(儲蓄者)對稅率差異的敏感度更高,因而更偏愛資本輸出中性原則。
資本輸出中性原則是封閉經濟條件下的稅收中性原則在國際稅收領域中的應用和擴展。在封閉經濟條件下,稅收中性原則要求,有效的所得稅應該對所有的部門、資產類型、投融資模式以及生產經營活動的組織形式等課徵相同的有效稅率,以保持稅收中性。這樣的中性稅制可以滿足“生產效率”的要求,即所有的企業(公司或非公司)會面對相同的資本成本,因而對投資項目的決策不會受到稅制的影響,在市場機制的作用下,全社會所有投資項目的(進行風險調整后的)邊際稅前資本回報率相等,從而保證了資本以總產出最大化的方式進行配置。
問題在於,從封閉經濟條件下得出的生產效率標準在開放經濟條件下能否簡單地推及為資本輸出中性原則呢?或者,資本輸出中性是否真正地滿足生產效率的要求,從而能夠使資本以總產出最大化的方式在各國間配置呢?
將從封閉經濟條件下得出的稅收中性原則直接應用於國際生產環境和國際稅收領域的做法,忽略了由單一政府轉變為多個政府的約束條件的變化。資本輸出中性原則認為,各個國家作為一個供選擇的投資區位,具有不同的稅前資本回報率,如果投資者不論在任何地點投資都適用相同的稅率,那麼就可以保證均衡時投資者在各國投資的稅前資本回報率相等,從而實現總產出最大化。從中可以看出,資本輸出中性原則的得出實際上是簡單地將各個國家抽象為一個點,或是相當於一個被投資項目,從而模擬出封閉經濟條件下的生產環境,這樣的推導過程必然忽略了一國內部的生產效率,即資本輸入中性的要求,同時也忽略了不同政府非稅政策對於資本流動和國際生產的影響。因此,資本輸出中性原則本身在其推導過程中就是存在缺陷的。
世界經濟效率畢竟是建立在各個國家經濟效率基礎上的,如果各國採用居民稅收管轄權,就會導致在東道國市場上因不同生產者適用不同的稅率而出現高邊際成本的生產者和低邊際成本的生產者共存,甚至由於稅制差異使低成本的生產者退出市場,可以想象,市場經濟中最基本的競爭機制無法正常運行所帶來的效率損失恐怕要遠遠大於由各國稅制差異所帶來的對投資區位的“扭曲”。
資本輸出中性原則在過去的很長時間裡一直被作為指導國際稅收實踐的理論基礎,與其相對應的居民稅收管轄權和抵免法消除雙重徵稅的稅收制度也被不少國家所採納。然而,在現實中,由於受到本國利益以及不同政策目標的影響,幾乎沒有哪個國家的稅制能夠完全符合資本輸出中性的要求,由於實施居民稅收管轄權的國家,出於維護本國利益的考慮,其稅制中普遍存在限額抵免、推遲課稅以及饒讓抵免等規定,同時納稅人還可以通過改變居民身份來避免高稅負,因此,投資決策仍然不可避免地受到各國稅收政策的影響,居民稅收管轄權稅制並不能夠真正實現資本輸出中性的要求。
資本輸出中性原則可追溯至上世紀60年代。而美國作為資本輸出中性原則最主要的倡導者和實踐者,其國際稅收政策的基本框架也形成於60年代。在當時,美國是世界上最大的資本輸出國,全世界跨國投資的一半來自於美國,在美國完全主導世界範圍內的外國直接投資的情況下,構建對所有外國投資所得以相同的稅率徵稅的資本輸出中性稅制對於世界經濟效率和美國的經濟效率都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
然而伴隨著世界經濟的發展變化,特別是近二十多年,經濟全球化進程不斷加快,交通、通訊等方面的技術進步以及全球貿易和資本流動的壁壘逐步消除,使國際資本流速加快,世界範圍內FDI迅猛增長,且投資流向多元化。到上世紀90年代初,美國已由世界上最大的資本輸出國轉變為凈資本輸入國。在新的世界經濟背景下,一方面,現實稅制無法滿足資本輸出中性的要求,另一方面,只要存在各國問稅率的差異,或者存在單一行使來源地稅收管轄權的國家,單個或某些國家行使居民稅收管轄權就不可能實現資本輸出中性的目標。可見,上述現實因素都必然導致資本輸出中性失靈。
美國一直是奉行資本輸出中性原則的典型代表,其稅制中除對跨國所得行使居民稅收管轄權外,在其對外簽訂的稅收協定中也始終拒絕採納饒讓抵免條款,以限制東道國的稅收優惠政策對投資決策的影響。然而,許多經驗研究顯示,這些以資本輸出中性為目標的稅制安排和努力,在現實中作用效果非常有限。例如,Harry Grubert和John Mutti在2000年根據美國500多家跨國公司的納稅申報表數據,考察了東道國稅率對於跨國公司投資決策的影響。其經驗研究結論顯示,東道國的有效稅率對於跨國公司的投資區位以及投資數量決策具有顯著影響。如果一國實施開放的貿易政策,那麼通過降低稅率提高1個百分點的稅後資本回報,將會帶來大約3個百分點的額外投資。另外,其研究結果認為,如果沒有稅收效應,大約19%的美國海外資本將會改變投資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