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賞忠厚之至論
宋代蘇軾所作文章
《刑賞忠厚之至論》是宋代文學家蘇軾在宋仁宗嘉祐二年(1057年)應禮部試而寫的文章。文章以忠厚立論,援引古仁者施行刑賞以忠厚為本的範例,闡發了儒家的仁政思想。文章說理透徹,結構嚴謹,文辭簡練而平易曉暢。主考官歐陽修認為此文脫盡五代宋初以來的浮靡艱澀之風,十分賞識,曾說“讀軾書不覺汗出,快哉!老夫當避此人,放出一頭地”。
刑賞忠厚之至論
堯、舜、禹、湯、文、武、成、康之際,何其愛民之深,憂民之切,而待天下以君子長者之道也。有一善,從而賞之,又從而詠歌嗟嘆之,所以樂其始而勉其終。有一不善,從而罰之,又從而哀矜懲創之,所以棄其舊而開其新。故其吁俞之聲,歡休慘戚,見於虞、夏、商、周之書。成、康既沒,穆王立,而周道始衰,然猶命其臣呂侯,而告之以祥刑。其言憂而不傷,威而不怒,慈愛而能斷,惻然有哀憐無辜之心,故孔子猶有取焉。《傳》曰:“賞疑從與,所以廣恩也;罰疑從去,所以慎刑也。”
當堯之時,皋陶為士。將殺人,皋陶曰“殺之”三,堯曰“宥之”三。故天下畏皋陶執法之堅,而樂堯用刑之寬。四岳曰“鯀可用”,堯曰“不可,鯀方命圮族”,既而曰:“試之”。何堯之不聽皋陶之殺人,而從四岳之用鯀也?然則聖人之意,蓋亦可見矣。《書》曰:“罪疑惟輕,功疑惟重。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嗚呼,盡之矣。
可以賞,可以無賞,賞之過乎仁;可以罰,可以無罰,罰之過乎義。過乎仁,不失為君子;過乎義,則流而入於忍人。故仁可過也,義不可過也。古者賞不以爵祿,刑不以刀鋸。賞之以爵祿,是賞之道行於爵祿之所加,而不行於爵祿之所不加也。刑之以刀鋸,是刑之威施於刀鋸之所及,而不施於刀鋸之所不及也。先王知天下之善不勝賞,而爵祿不足以勸也;知天下之惡不勝刑,而刀鋸不足以裁也。是故疑則舉而歸之於仁,以君子長者之道待天下,使天下相率而歸於君子長者之道。故曰:忠厚之至也。
《詩》曰:“君子如祉,亂庶遄已。君子如怒,亂庶遄沮。”夫君子之已亂,豈有異術哉?時其喜怒,而無失乎仁而已矣。《春秋》之義,立法貴嚴,而責人貴寬。因其褒貶義,以制賞罰,亦忠厚之至也。
刑賞忠厚之至:出自《尚書·大禹謨》偽孔安國的注文:“刑疑付輕,賞疑從眾,忠厚之至。”
哀矜(jīn)懲創:憐惜懲戒。
吁俞(xūyú):驚嘆應答。俞,表示應允。
歡休:和善也。慘戚:悲哀也。
虞、夏、商、周之書:指《尚書》,分《虞書》《夏書》《商書》《周書》四部分。
呂侯:人名,一作甫侯,周穆王之臣,為司寇。周穆王用其言論作刑法。
祥刑:刑而謂之祥者,即刑期無刑之意,故其祥莫大焉。
賞疑從與:言與賞而疑,則寧可與之。
罰疑從去:言當罰而疑,則寧可去之。
皋陶(gāo yáo):古代傳說中的人物。傳說他是中國上古黃帝的長子少昊的後裔。士:獄官也。
宥(yòu):寬恕,饒恕。
四岳:唐堯之臣,羲和之四子也,分掌四方之諸侯。一說為一人名。鯀:傳說大禹之父,四凶之一。
方命圮(pǐ)族:違抗命令,毀害族類。方命:逆名也。圯族:猶言敗類也。
《書》:指《尚書》。以下引文出自《尚書·大誥》。
寧失不經:寧可犯不守成法辦事的錯誤。經:成法。
忍人:謂性情狠戾之人也。
是賞之道行於爵祿之所加:這樣,獎賞的作用只落到能得到爵位和俸祿的人身上。
疑:指賞罰不能確定。
《詩》:指《詩經》。以下引文出自《詩經·小雅·巧言》。
祉(zhǐ):福,引申為喜歡。
遄(chuán):快,迅速。
沮(jǔ):停止。
已亂:制止禍亂。
怒:指聽到讒言發怒。
因其褒貶義:指根據《春秋》褒善貶惡的原則。
1.刑賞忠厚之至:出自《尚書·大禹謨》偽孔安國的注文:“刑疑付輕,賞疑從眾,忠厚之至。”
2.哀矜(jīn)懲創:憐惜懲戒。
3.吁俞(xūyú):驚嘆應答。俞,表示應允。
4.歡休:和善也。慘戚:悲哀也。
5.虞、夏、商、周之書:指《尚書》,分《虞書》《夏書》《商書》《周書》四部分。
6.呂侯:人名,一作甫侯,周穆王之臣,為司寇。周穆王用其言論作刑法。
7.祥刑:刑而謂之祥者,即刑期無刑之意,故其祥莫大焉。
8.賞疑從與:言與賞而疑,則寧可與之。
9.罰疑從去:言當罰而疑,則寧可去之。
10.皋陶(gāo yáo):古代傳說中的人物。傳說他是中國上古黃帝的長子少昊的後裔。士:獄官也。
11.宥(yòu):寬恕,饒恕。
12.四岳:唐堯之臣,羲和之四子也,分掌四方之諸侯。一說為一人名。鯀:傳說大禹之父,四凶之一。
13.方命圮(pǐ)族:違抗命令,毀害族類。方命:逆名也。圯族:猶言敗類也。
14.《書》:指《尚書》。以下引文出自《尚書·大誥》。
15.寧失不經:寧可犯不守成法辦事的錯誤。經:成法。
16.忍人:謂性情狠戾之人也。
17.是賞之道行於爵祿之所加:這樣,獎賞的作用只落到能得到爵位和俸祿的人身上。
18.疑:指賞罰不能確定。
19.《詩》:指《詩經》。以下引文出自《詩經·小雅·巧言》。
20.祉(zhǐ):福,引申為喜歡。
21.遄(chuán):快,迅速。
22.沮(jǔ):停止。
23.已亂:制止禍亂。
24.怒:指聽到讒言發怒。
25.因其褒貶義:指根據《春秋》褒善貶惡的原則。
唐堯、虞舜、夏禹、商湯、周文王、周武王、周成王、周康王的時候,他們是多麼地深愛著百姓、深切地替百姓擔憂,而且用君子長者的態度來對待天下人。有人做了一件好事,獎賞他之餘,又用歌曲讚美他,為他有一個好開始而高興,並勉勵他堅持到底;有人做了一件不好的事,處罰他之餘,又哀憐同情他,希望他拋棄錯誤而開始新生。歡喜和憂傷的感情,同意和不同意的聲音,見於虞、夏、商、周的歷史書籍里。成王、康王死後,穆王繼承王位,周朝的王道便開始衰落。然而穆王還是吩咐大臣呂侯,告誡他使用“祥刑”。他說的話憂愁卻不悲傷,威嚴卻不憤怒,慈愛而能決斷,有哀憐無罪者的好心腸。因此,孔子把這篇《呂刑》選進《尚書》里。古書上說,“獎賞時如有可疑者應該照樣留在應賞之列,為的是推廣恩澤;處罰時遇有可疑者則從應罰之列除去,”為的是謹慎地使用刑法。
堯當政時,皋陶是掌管刑法的官。要處死一個人,皋陶三次說當殺,堯帝卻一連三次說應當寬恕。所以天下人都害怕皋陶執法堅決,而讚美帝堯用刑寬大。四岳建議:“鯀可以任用。”堯說“不可!鯀違抗命令,毀謗同族。”過後,他還是說“試用一下吧。”為什麼堯不聽從皋陶處死犯人的主張,卻聽從四岳任用鯀的建議呢?那麼聖人的心意,從這裡可以看出來了。《尚書》說:“罪行輕重有可疑時,寧可從輕處置;功勞大小有疑處,寧可從重獎賞。與其錯殺無辜的人,寧可犯執法失誤的過失。”唉!這句話完全表現出忠厚之意。
可以賞也可以不賞時,賞就過於仁慈了;可以罰也可以不罰時,罰就超出義法了。過於仁慈,還不失為一個君子;超出義法,就流為殘忍了。所以,仁慈可以超過,義法是不可超過的。古人獎賞不用爵位和俸祿,刑罰不用刀鋸。用爵位、俸祿行賞,只對能得到爵位、俸祿的人起作用,不能影響不能得到爵位和俸祿的人。用刀鋸作刑具,只對受這種刑的人起作用,對不受這種刑的人不起作用。古代君主知道天下的善行是賞不完的,不能都用爵位俸祿來獎賞;也知道天下的罪惡是罰不完的,不能都用刀鋸來制裁。所以當賞罰有疑問時,就以仁愛之心對待。用君子長者的寬厚仁慈對待天下人,使天下人都相繼回到君子長者的忠厚仁愛之道上來,所以說這就是賞罰忠厚到了極點啊!
《詩經》說:“君子如果高興納諫,禍亂就會快速止息;君子如果怒斥讒言,禍亂也會快速止息。”君子止息禍亂,難道有異術嗎?他不過是適時地控制自己的喜怒,不偏離仁慈寬大的原則罷了。《春秋》的大義是,立法貴嚴,責人貴寬。根據它的褒貶原則來制定賞罰制度,這也是忠厚之至啊!
這是宋仁宗嘉祐二年(1057年)蘇軾參加禮部進士考試時創作的文章。宋代王安石執政后,立即對取士制度進行改革,廢止了考詩賦,而改用經義,以發表政治見解的時務策作為考試的主要內容,以便選拔一些通經致用的人才,為變法服務。這種政論性文體稱為策論。策論大多要求考生就一些問題展開論述,即論證某項國家政策或對策的可行性與合理性,側重於考查考生解決問題的能力。“刑賞忠厚之至論”就是宋嘉祐二年禮部進士考試策論的題目。
策論是國家向知識分子尋求關於某某問題之對策的一種形式。這篇文章雖然是考卷,卻並非應付考試,也沒有刻意推測考官喜歡什麼,思考的問題也相當深刻。一個看起來似乎很枯燥的題目,作者卻說得有聲有色,好像早就成竹在胸,完全沒有一般試卷的戰戰兢兢揣摩諂媚討好之相,就是在平常時刻,風清月白,靈思忽至所得之文,也不過如此。如果不說是策論,讀者是想不到它只是一紙試卷的。區區六百言,讀起來有青銅之音。
蘇軾的這篇策論,至今令人激動的依然是它自由思想的魅力。此文曾經引發一個著名的典故,在文中,東坡寫道:“當堯之時,皋陶為士。將殺人,皋陶曰:“殺之’,三。堯曰:“宥之’,三。”主考官歐陽修曾就此事出處問蘇軾,蘇軾答云:“何須出處。”這種回答很令人想到當年陳寅恪先生“不尊奉”。尤其,歐陽修時代“載道”“言必有出處”乃是風氣,蘇東坡公然杜撰了一個典故來為他的論點辯護,這是後世中國那些言必某某說的戰戰兢兢的知識分子根本無法相比的。
“刑賞忠厚之至論”這篇策論的題目只是規定文章的內容,並不強求贊成或者否定,僅僅是要求對此問題發表高見。而且這個問題不是一般的問題,是關於國家制度的問題。孟德斯鳩曾經著有《論法的精神》,上下兩大冊。《刑賞忠厚之至論》也是論法的精神,把“法”的兩個方面,寬容與界限,“仁可過,義不可過”說得那麼清楚,不過是區區六百字。
其實此文立論不過是儒家的施仁政,行王道,推崇堯舜周孔,屬於當時的濫調。但是作者在扣緊題目布局謀篇,引用聖經賢傳與論據緊密結合等方面的技巧是很高的。文筆酣暢,說理透闢,概括力很強,結構緊密而完整。用這些手段來引起考官的注意,則是很成功的。因此此文受到主考官歐陽修的高度讚賞,不足為怪。
歐陽修認為此文脫盡五代宋初以來的浮靡艱澀之風,說:“讀軾書不覺汗出,快哉!老夫當避此人,放出一頭地。”
《刑賞忠厚之至論》是蘇軾二十一歲考進士的試卷文字。宋人曾作為逸話流傳,說歐陽修主持嘉祐二年的禮部考試,請詩人梅聖俞閱卷,梅閱此文後以為有“孟軻之風”,薦於歐陽修。此時歐陽修門下士曾鞏也在同試,他倆認為此文優異,可能是曾鞏作的,歐陽修為了避嫌不敢定為第一,遂降為第二。但是文中所舉堯與皋陶的對刑法的互相制約的例證,不知其出處,待蘇軾拜見問他,蘇軾笑道:想當然耳。竟是他捏造出來哄騙試官的,歐,梅因其才高,也不介意。實際所引事例出於《禮記·文王世子》,是周公的事例。蘇軾臨考時誤記為堯的事了。好事者因不知出處,遂加以增飾,造作出這段佳話來。但從這佳話中也反映出古代應試文字的情況。對於這類文字不應過於執著,認為真的表達了作者的見解,其實不過是為了被取中而故作姿態。蘇軾在其《答李之儀書》中曾說自己年輕時“讀書作文,專為應舉而已”,又因應舉制策課,就寫了些“妄論厲害,攙說得失”的文章,“此正制科人習氣”。這局客氣話,雖含有遁詞成分,但也道出其中幾分真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