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子社倉
南宋朱熹創辦的社倉
原名“五夫社倉”,初建於南宋乾道七年(1171年),為朱熹首創並命名的一個民辦社倉,因社倉之址坐落在崇安縣五夫里而得名。邑人為了紀念先賢朱熹這個惠民善政,遂改稱“五夫社倉”為“朱子社倉”。社倉坐落在崇安縣五夫里籍溪坊(今五夫鄉興賢街)之鳳凰巷內。
朱子社倉
次年,朱熹慈母仙逝。在家守制的二三年內,他又先後上書給繼任建寧知府的王淮、沈度,請予五夫建倉,他寫給王淮的信中說:“天有不測之風雲,今災解,不可不料后復有前之事。粟償之後,山民無益存之積,青黃不接之時,又要加倍息借貸於豪富。況官粟存倉,為法甚密,遠水解不得近火,請予五夫建倉留賑,每年一賑一償,又能易新以藏,實為一舉二得之舉。”給沈度的信中寫道:“請仿古法為社倉以儲之,不過出捐一歲之息,宜可辦”。朱熹的惠政之舉得到官府的支持。朱熹在《建寧府崇安縣五夫社倉記》中追述道:“沈公從之,且命以錢六萬助其役。於是得籍坂黃氏廢地而鳩工度材焉。經始於七年(指乾道七年)五月,而成於八月。為倉三亭一,門牆宇舍無一不備。”(《朱文公文集》卷七七)
社倉竣工之後,朱熹又舉薦里中較有德望之人劉復、劉德輿、劉琦、劉玶四人共同管理,制訂了《倉規》,並取得了知福州府陳俊卿(前丞相)的支持。朱熹追述道:“方且相與講求倉之利病,且為條約,會丞相清源公出鎮茲土,入境問俗。予與諸君因得具以所為條約者,迎白於公。公以為便,則為出教,俾歸揭之楣間,以視來者。”乾道七年(1171年)八月社倉建成后,倉廒貯存盈滿。從此,春夏青黃不接之時賑放,冬秋償清存放,變官倉(常平倉)賑為民倉(社倉)賑濟,大利於民。
朱熹在寫了《建寧府崇安縣五夫社倉記》之後還勒碑以志之。據《康熙崇安縣誌》還記載,竣工之日,朱熹還在倉壁上題了一首警詩:“度質無私本是公,寸心貪得意何窮。若教老子莊周見,剖斗除衡付一空。”藉以勸戒管理人員。
五夫社倉建成受益后,建寧府爭相仿效,相繼建倉的有建陽長灘、大闡社倉。光澤、建寧、順昌等地也先後建倉儲糧。明嘉靖《建寧府志》載:“社倉,前賢創之,後人因之,皆惠政也。”五夫社倉建成十年之後,即淳熙八年(1181年)十二月,朱熹在提舉浙東常平茶鹽公事任期內,因逢荒年,饑民遍野,餓殍遍地,遂奏事延和殿,向孝宗獻策救災。他列舉在崇安五夫創辦社倉之利,痛陳官倉之弊。孝宗褒獎他敢於直言,立即派他回浙東趕辦救荒大事。朱熹不負上望,當年盡緩災情,使饑民無斷炊之憂。第二年,南宋朝廷將朱熹呈請施行的《社倉法》“頒詔行於諸府各州”。自此,五夫社倉因為開救荒之先河,被譽為“先儒經濟盛跡”,歷代重修不輟,因而保存完好。
朱子社倉最後一次修建於光緒十五年(1889年),由朱熹裔孫、鄉紳朱敬熙主其事。社倉大門外的匾額為“五夫社倉”四個磚雕大字,上款為“光緒已丑仲夏吉立”,下款為“花翎郎中朱敬熙建”。大門內為院落,供挑糧者歇息,約30餘平方米。二門匾額為“朱子社倉”四個磚雕大字,上下款分別為“光緒己丑仲夏”和“裔孫朱敬熙建”。二門內即為糧倉,左右並列倉廒,可供存糧六七十萬斤,倉廒兩側有寬敞通道,便於農民糴糧谷時過秤記帳。倉廒後面設有倉管人員宿舍。社倉面積約1400平方米。社倉的廒廩現仍為五夫鎮糧站存糧之用。
社倉法的實施, 不僅減輕了封建國 家財政的負擔, 而且改變了受災民眾單純依靠國家撥穀救濟的思想, 有效地培養了農民自我保障意識。它還找到了一種以民間力 量為主, 興辦一種互助性質備荒倉儲 的辦法。開耀鄉實行社倉法十餘年, 除建倉房三間和 歸還所借常平米外, 尚有餘 糧 3100 石。當 時, 開耀鄉有人口約 2000 多人, 而能有 3000 多石糧食作為社倉基金, 就當時而言, 應該說水平是相當高了。朱熹在《常州宜興縣社倉記》中說: 始予居建之崇安, 嘗以民飢, 請於郡守徐公嚞, 得米六百斛以貸, 而因以為社倉。今幾 三十年矣,其積至五千斛, 而歲斂散之里中, 遂無凶年。30 年不到, 開耀鄉五夫社倉有基金五千斛糧食。這已充分說明, 開耀鄉五夫 社倉已經超過常規賑恤範圍, 向全面社會保障前進了一步, 它是我國古代社會保障制度的一個新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