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體字

讀音意義相同但寫法不同的漢字

異體字是一個字的正體之外的寫法,字音和字義相同而字形不同的一組字。

由於漢字是由意符、音符和記號所組成的,意符選取的角度因人而異,音符又不同於拼音文字中的字母,所以,一字多形的現象在漢字的歷史上比比皆是。不等於繁體字。

概念


定義

異體字是一個字的正體之外的寫法,字音和字義相同而字形不同的一組字。其又稱又體、或體,說文解字中稱為重文,是指讀音、意義相同,但寫法不同的漢字。
需要注意的是,異體字並不等同於繁體字。

基本資料

狹義的異體字 跟規定的正體字同音同義而寫法不同的 字。
“‘A’是‘B’的異體字”一句中,“A”是狹義的異體字,“B”是正體字。
廣義的異體字,讀音、意義相同但寫法不同的漢字。
“‘A’與‘B’互為異體字”一句中,“A”和“B”都是廣義的異體字,不分哪一個是正體。
有時異體字的概念也包括經常假借乃至可以通用的字。
平常所說異體字概念是狹義的異體字。如“考”是“老”的異體字,“堤”是“堤”的異體字,“峰”是“峯”的異體字。
異體字又可分為“完全異體字”。在任何情況下讀音和意義都一樣。和“部分異體字”。只在某些情況下才“通”。

產生原因


造字的方法不同;偏旁位置不同;改換意義相近的形符和意符;改換聲符。
有時候,異體字特指與官方正體字相對應的規範外的異體字,因而隨著各中文地區對正體字的不同認定,哪些字是另一些字的異體字,甚至完全相反。例如:在中國大陸「多句」是「夠」的異體字,而在台灣地區卻恰恰相反。
由來:由於漢字特有的造字原則和結構體制,創造它和使用它的人口眾多並且分佈的地面十分廣闊,加之漢字已有四千年以上的發展歷史。因此,它所產生的異體字類型多、數量大,是理所當然的。影響:異體字的使用、流行,給語言文字的學習和應用都帶來極其不利的影響。因此,整理異體字是語言文字規範化工作的一項很重要的任務。通假字是古人的一種用字習慣,即在書寫時本來有為A義專門造的A字,但寫作的人卻偏不寫A字,而是寫了一個與A同音的B字。A、B二字之間就構成了通假關係。那麼,為什麼明明有本字,為什麼作者卻不寫本字而要寫通假字呢?這個問題要從四個角度來認識。首先,正如前面所說,這是古人的一種習慣、一種時尚。比如“早”字,司馬遷也曾用過,但因古人經常習慣以“蚤”代“早”,所以司馬遷也未能免俗。筆者曾利用電腦統計,在《史記》中共出現通“早”的“蚤”字64次,直接用“早”字才27次;其中“蚤死”14次,“早死”4次;“蚤卒”8次,“早卒”1次。《韓非子》中共出現通“早”的“蚤”字18次,直接用“早”4次;《論衡》中通“早”的“蚤”6次,直接用“早”36次。所以總的說來,時代越后,通假字越少,時代越早,通假字越多。其次,唐代顏師古曾指出,古人在記錄語言時因“倉猝無其字”而用了個同音字代替。清趙翼在其《陔余叢考》一書中說得更明白:“字之音同而異義者,俗儒不知,輒誤寫用,世所謂別字也。”第一個如此寫的人固然可以說的寫別字,但後人效尤,積非成是,便成了合法的“通假”字了。第三,古書經秦火而幾乎被燒光,直到漢惠帝才取消“挾書令”,並從民間徵集藏書,但所得甚少。漢代大多數的書籍是靠老年人將腦子裡所記憶的背誦出來,寫出來,重新“著之竹帛”。由於背誦時只記住一個字的讀音,未必能記住它的字形,因而記錄時必然會由於方言、口音的差異、記錄者的文化程度等影響,而將同一字記成不同的形體。第四,其實,古人好用通假還有一個很重要的認識上的原因,就是清代學者王念孫、王引者父子在《經義述聞》中常說的“訓詁之要,在聲音不在文字”。他們認為“凡字之相通,皆由於聲之相近,不求諸聲而求諸字,則窒矣。”“夫古字通用,存乎聲音。”他們強調既有此音,即表此義,音即能表義。讀者讀出此音,聞者聽音則知義。因此,將一個音寫成哪一個字形,實在是無所謂的事情。因而古人並不十分在意(更何況當時也沒有政府出面來規範語言文字,甚至連一部字典都還沒有。所以只好讓人隨意按照聲音來記錄).文盲不識字,請人代讀家信,聽音即知義,道理就在這裡。這種認識是有一定正確性的。因為,說到底,聲音是語言的物質外殼,語言憑藉聲音而存在,因而記音才是最重要的。

分類


分類方式

1.形旁不同
形聲字的形旁在很多字里只表示字義的類別,因此,很多意思相近的形旁在某些字里可以通用。比如:詠/ 、歌/ 、貓/ 、坡/、坑/ 、憔/ 。
2.聲旁不同
漢字里同音字很多,同一個讀音可以用不同聲旁來標識。比如:糧/ 、憐/z、綉/ 、膠/ 、褲/ 、線/ 。
3.偏旁位置不同
一些合體字的偏旁是不固定的。比如:拿/ 、峰/ 、群/ 、夠/ 、略/ 、稿/ 。
4.造字方法不同
有些異體字,字形差別很大,是用不同方法造出來的。比如:吊/t 、體/ 、淚/I 、算/ 。
5.偏旁多少不同
比如:汞/、彷/、稀/、聲/ 。
6.繁簡不同
有些字在簡化時,筆畫少的作為簡體字保留,筆畫多的作為繁體字較少使用。比如:龍/擰⒀ W、頭/ 、對/Α
異體字不是固定不變的,有些異體字最初字義不同,不能通用,後來由於字義的變化,可以通用,變成了異體字。比如,“閑”的本義是門栓,“ ”的本義是空隙,最初不通用,後來“閑”的本義不用了,“暇”也可以寫成“閑暇”,“閑”和“ ”變成異體字了。
為便於人們學習漢字,195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和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聯合發布《第一批異體字整理表》,廢除了1055個異體字。

常見類型

另給一種比較科學一點的分類。
具體的說,漢字異體字主要有以下五種類型:
其一是為語言中同一語詞而造、在使用中功能沒有分化的一組字,如淚——涙、覩——睹、徧——遍等。在異體字中,這類字數量最多。
其二是造意不同,但在實際使用中用法相同、功能重合的一組字,如 罪——辠、颿——帆等。這裡,罪、颿等字的本義都沒有文獻用例,可能是字書的編者根據字形的造意推出來的,這也是這類異體字與一般假借字的根本區別所在。
其三是同一古文字形體由於傳承演變、隸定楷化的方式不同,而在楷書平面上出現了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的形體,這些楷書字形之間構成了異體字關係。如 宜——宐 等。
其四是異寫字。這種情況主要是針對早期的楷體而言的。異寫字之間的差異主要是書寫元素、也就是筆畫上的差異,它不對構形模式、結構分佈和構意產生任何影響。
其五是訛字。訛字是指傳抄、書寫過程中字形發生了訛變的字。一般的訛字不能看成異體字,但當它積非成是並進入字書後,訛字與相應的正字之間的關係,與一般的異體字之間的關係便沒有什麼兩樣了。因此,這類訛字也應該看成是異體字中特殊的一類。

判定標準


幾個字形原本表示的是否為完全相同的一個詞。
有些字常被借用,但不是異體字。
例子:
1、寔:止也,從宀是聲。因本義少用而常被借用表“實”的“確實”等義。
實(繁體字為“實”):富也,從宀貫聲。
2、寘:置也,從宀真聲。放置。
置:赦也,從網直。赦免(本義)→棄置→安置→放置→設置→置辦
有些字表示的詞有同源關係,使用上也有交叉,但不是異體字。
例子:
獲:獵取禽獸。不寫作“獲”。
獲:收割穀物。后兩者簡化合併為“獲”。
有些字表示的是不同的詞,雖然文獻中常混用,但不是異體字。
例子:
1、脩:干肉;與“修”通假。
修:修飾、研究;不用於表示“干肉”。
2、升:容器單位,量器。上升。
昇:太陽升起、昇平、上升
3、雕:猛禽。雕:雕飾(已淘汰)。
凋:凋零、凋敝。
4、紬:(chóu)絲織品(異體字,淘汰);(chōu)抽引、引出。
綢(chóu):絲織品。

處理標準


廣義(寬式)標準:包括假借字。
狹義標準:不包括假借字。假借字不是異體字。
1955年發布的《第一批異體字整理表》採用的是寬式的標準。
例子:
憑:依幾也。或作凴。——憑、凴互為異體字。
慿:怒也,滿也。有時借表“憑”。

異體字轉正


根據國務院2013年8月19日公布的《通用規範漢字表》,“皙”“瞋”“噘”“蹚”“凓”“勠”調整為規範字,不再作為“晰”“嗔”“撅”“趟”“栗”“戮”的異體字。
同時將“迺、椏、耑、鉅、昇、陞、甯、颺、袷、麴、仝、甦、邨、氾、堃、犇、龢、逕、公式、線、釐、脩、絜、扞、喆、祕、叚、蒐、淼、椀、谿、筦、澂、劄、吒”等字,除了少數幾個字外,在人名、地名、姓氏或化學元素中應用時為規範字。
例如:
皙:義為人的皮膚白。不再作為“晰”的異體字。
瞋:義為發怒時睜大眼睛。不再作為“嗔”的異體字。
噘:義為噘嘴。不再作為“撅”的異體字。
蹚:義為蹚水、蹚地,讀tāng。不再作為“趟(tàng)”的異體字。
凓:義為寒冷。不再作為“栗”的異體字。
勠:義為合力,齊力。不再作為“戮”的異體字。

規定


1955年12月公布的文化部和文改會聯合發布了《第一批異體字整理表》根據從簡從俗的原則規定了810個正體字,淘汰了1055個異體字。異體字為不規範字,除姓氏和某些特殊場合外,不再使用。
《第一批異體字整理表》的字數共經過四次調整:
1.1956年3月,文改會、文化部發出補充通知,恢復“阪”、“挫”為規範字。
2.1986年國務院發布的《簡化字總表》恢復“訢、䜩、曄、詟、訶、鰌、紬、剗、鱠、誆、讎”等11個字為規範字。
3.1988年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和新聞出版總署發布的《現代漢語通用字表》恢復“翦、邱、於(yu)、澹、骼、彷、菰、溷、徼、薰、黏、桉、愣、暉、凋”等15個字為規範字。
4.1997語文出版社出版的《語言文字規範手冊》,從“粳【稉粇秔】”中刪去了“粇”;刪去了音義不同的“諂【謟】組。
這樣,經過修訂的《第一批異體字整理表》共整理異體字795組,其中規範字是795個,共淘汰異體字1025個。
2000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規定異體字為非規範漢字。除了以下場合外不允許使用ˇ
二、姓氏中的異體字
三、書法、篆刻等藝術作品
四、題詞和招牌的手書字
五、出版、教學、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的特殊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