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汽車工程學會
上海市汽車工程學會
上海市汽車工程學會(英文名:Shanghai Society of Automotive Engineers,英文縮寫:SAE-S)成立於1987年,是中國上海汽車科技工作者的學術性法人團體;是上海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是中國汽車工程學會的地方分會,非盈利性社團組織。
宗旨:
以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團結上海市汽車行業及與其相關行業的廣大科技工作者推動上海市汽車工業的科技進步和產業發展;促進科技成果儘快轉化為生產力;培養汽車科技人才成長;促進國內外汽車界的科技交流;傳播和普及汽車科技知識。
功能:
開展學術交流、技術諮詢服務、培訓及科普活動、編輯出版學術和科普刊物、舉辦國內國際技術活動,使學會成為企業和科技工作者之間、科技工作者與科技工作者之間、政府和科技工作者之間的橋樑和紐帶;成為汽車科技人員之家。
現狀:
上海市汽車工程學會目前擁有會員一千二百餘人,團體會員七十餘個。會員均來自上海市各汽車、零部件及相關工業企業、營銷服務企業和科研大專院校等單位,部分會員同時參加美國汽車工程師學會(SAE)。學會下設十九個專業委員會(整車、動力總成、應用與服務、計算機、技經、拖拉機、摩托車、製造、節能與材料、空調、標準、測試、電子技術、環保、安全、質量、汽車回收利用、新能源汽車和節能減排)。學會每年舉行各專業技術交流數十次,同時開展技術諮詢服務和專業翻譯服務。
背景:
學會掛靠上海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經2012年2月23日召開的第六屆理事會第三次理事會議增選,理事長由上汽集團股份執行副總裁陳志鑫擔任,秘書長由梁元聰擔任,副理事長分別為上海市相關汽車行業的領導、前上汽集團副總裁、上汽股份副總師、通用、大眾,匯眾、泛亞技術中心等領導、以及交大、同濟大學等大專院校的負責人擔任。學會秘書處由在行業中長期任職的具有高級職稱的中層幹部組成。學會在上海市、上汽集團乃至全國汽車行業有較強協調、溝通能力,自2004年起被上海市科協評為3星級學會,2005年被上海市社團管理局評為上海市優秀學會。我學會經過市科協2007、2009、2011年複評審,繼續保持了“三星級學會”稱號。
學會被授予“2006—2011年度上海市科協系統先進集體”榮譽稱號。學會被中國科協評為2011年全國300名省級“學會之星”稱號。
理事長:陳志鑫
牛勝福、陳賢章
秘書長:梁元聰
常務理事:(以姓氏筆劃為序)
干 頻、王永清、牛勝福、王錫羚、劉啟明、李 穎、李之光、余卓平、陽樹毅、陳巳康、
陳因達、陳志鑫、林忠欽、陳賢章、荀逸中、高衛民、梁元聰、黃中榮、蔣志偉、程驚雷、賴曉宜、蔡智剛、
理事:(以姓氏筆劃為序)
副秘書長:胡孝淵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上海市汽車工程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是Society of Automotive Engineers of Shanghai,縮寫SAE-S。
第二條 本會是由上海汽車工程技術領域內的專家學者、專業工作者和熱心支持學會工作的人士自願組成的學術性非營利性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傳播汽車科學知識,推廣汽車先進工程技術,為會員提供汽車行業發展信息、繼續教育和職業指導等多元化服務,加強國內外交流與合作,提高會員的專業能力、知識水平和職業素質,提升本會的聲譽,促進上海汽車人才的隊伍建設,為推進上海汽車行業的健康發展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上海市。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舉辦各類學術交流、研討會、各類講座,出版書籍、刊物,組織汽車工程科學技術普及推廣活動;
(二)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提升工程技術人員的水平、地位及聲望;
(三)開展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接受有關部門委託,開展工程師資質培訓等工作;
(四)開展汽車工程界的國內外交流、合作,協助會員了解汽車工程界的最新發展;
(五)發揮會員作用,提供重大工程決策和技術諮詢服務,舉辦科技展覽;
(六)舉辦為科技工作者服務的各種活動。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國內外學術交流、出版書刊、諮詢服務、培訓教育、科技展覽等。
第八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三)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由個人會員及單位會員組成。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
(三)從事與汽車相關的科技、製造、管理等工作的個人或企事業單位;
(四)個人會員還需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取得碩士及其以上學位;
2、本科大學畢業,從事科技工作二年以上;大學專科畢業,從事科技工作三年以上;
3、經常務理事會特別同意。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書面入會申請書(須按申請書欄目填寫及單位蓋章);
(二)由本會秘書處辦理相關入會手續。
(三)報告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及備案。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會員如對常務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常務理事會作出答覆,必要時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十六條 會員會費:
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須每年繳納會費,具體會費標準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機關備案后實施。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七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八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指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第十九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四年,換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隨時召開。
會員代表應以民主的方式產生,具體辦法和名額,由理事會決定,代表的數量應在會員總數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之間。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
(三)制定會費標準;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經實際到會會員代表數的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
會員代表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4年,到期應當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進行換屆選舉。特殊情況需換屆延期的同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召集會員代表大會,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三)選舉或者罷免本會負責人;
(四)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或者註銷,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或申請登記;
(六)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理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應當不超過理事總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二、四、五、六、七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常務理事應經下一次理事會確認。補選的常務理事應在理事中產生。本會負責人不得由常務理事會選舉和罷免。
第二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進行表決,應當採取舉手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負責人選舉,應當採取民主選舉的方式進行。
以上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紀要。
會員代表有權查閱本會章程、規章制度、各種會議紀要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三十條 本會理事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本會負責人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三)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二條 本會理事長、理事或對本會和汽車工業有貢獻者,而因年老體弱不能參加實際的工作,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可授予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資深會員等名譽職務。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會負責人:
(二)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中擔任負責人的,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社會團體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三十四條 本會負責人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的屆期相同,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代表大會,召集、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工作,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六條 秘書長一般為專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人選;
(五)向理事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七條 本會內設辦事機構:秘書處、財務部、對外聯絡部等,處理日常事務性工作。
設立內設辦事機構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及支持單位的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會按照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四條 本會資產來源屬於政府資助及社會捐贈的部分,應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接受、使用資助、捐贈的有關情況,並公開接受資助人、捐贈人和社會的監督。
與資助人、捐贈人簽訂捐贈協議的,必須按照捐贈協議中約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資助人、捐贈人有權要求本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九條 本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
第五十條 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一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應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四條 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五條 本會註銷后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用於公益事業,並向社會公告。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各分支機構不另訂章程,不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但應根據本會章程精神,制定有關工作條例,經理事會批准后執行。
第五十七條 經《上海汽車》第五屆編輯委員會同意,本會確認《上海汽車》雜誌為學會的會刊,中國標準連續出版物號:ISSN1007-4554/CN31-1684/U。該刊物是科技人員理論研究、汽車新技術研究成果、學術交流、經濟技術探討的學術平台。
第五十八條 本會的會徽由英文縮寫SAE(蘭色)表示汽車工程學會、上海(蘭色)和英文中國的第一個字母“C”(淺紫色)組成的正方形,其大小可根據需要選用。如下所示: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方能生效。
第六十條 本章程經2010年7月30日第六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附,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