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效應
競爭效應
,指由競爭帶來的改進。競爭將會改變壟斷的思維定勢、服務意識,改變壟斷的低效率,降低壟斷的高成本,在一國的情況下,國內的主要工業部門,如高科技部門、重化工業部門等都會形成某種程度的壟斷,這種壟斷在一定程度上不利於國內競爭局面的形成,而且這些部門在保持長期穩定的情況下,缺乏競爭壓力,進而缺乏技術進步的動力。組建經濟一體化組織之後,各國的壟斷企業在一個較大的市場中變成了競爭企業。
英文:Competitive Effects
國際經濟一體化組織為各成員國提供的第二個方面的效應是競爭效應。
為了企業自身的生存,它必須改進技術,擴大生產規模,力爭實現在共同體市場範圍內的規模經濟,佔領整個市場。因此,經濟一體化組織為企業尖的競爭注入了動力,客觀上有利於單個企業生產規模的擴大和技術的進步。
示例
傳統經濟學一個很重要的假設就是市場是完全競爭的,但是現實情況中往往是不完全競爭結構,甚至是壟斷。有一部分學者認為即使在不完全競爭的市場結構下,貿易自由化也能根據比較優勢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而且還能帶來各種競爭效應,使得貿易自由化的福利效果得到增強。我們在此將在不完全競爭的假設下來進行分析。
中國國內某些產品的市場規模雖然不小,但是不完全競爭的結構卻廣泛存在,尤其是在電信、航空和鐵路等部門,存在著相當程度的壟斷。在這些部門裡,競爭趨於消失,價格據高不下,最後出現了高價格、高利潤、低效率、小規模生產的怪現象。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的建立將會打破這些部門的壟斷優勢,迫使這些部門與東盟國家的同類產業進行激烈的競爭,並通過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等方式來獲取有利於這些部門的競爭優勢,最後使雙方經濟出現大市場—激烈競爭—大批量生產—大量消費的良性循環。
英國有關當局——無論公平貿易局還是英國壟斷與合併委員會都將評估企業合併對英國市場上競爭情況的影響。在具體的操作過程中,他們不會運用特定的數學指數作為參照。相反,他們在考慮了具體個案中所有相關因素之後將進行一場總體的經濟評估。
為了測算市場份額以及市場競爭力首先必須界定的是“相關市場”這一概念。我們需要從兩個方面給市場下定義——地域市場和產品市場。就前者而言,地域市場的意義在於明確有關市場是指當地市場、區域市場、國家市場還是全球市場。而產品市場的意義在於對相關產品所佔據的市場加以界定。比如,在同一、無區別的市場上生產、銷售的都是動力工具,那麼在氣動工具和電動工具市場之間是否存在市場分離的問題呢?換言之,在同一市場上是否可以進一步劃分出不關聯的市場呢?要做這樣的分析必須借用真正的經濟學術語而不是所謂的市場份額標準所能夠解決問題的。如上所述,在決定企業合併是否應該立案調查時,之所以需要運用市場份額標準是純粹為了解決管轄權問題。
這與美國當局的做法很不相同。後者在評估企業合併對競爭的影響時嚴重依賴赫爾芬達-赫爾奇曼指數。英國有關當局分析的是被合併公司是否將處於能夠實施“市場勢力”的地位。在得此結論之前,英國有關當局必須要考慮參與合併方的市場份額以及其它競爭者在同一市場的競爭力。此外,他們還要考慮的是被合併公司實施此種“市場勢力”是否會因消費者的抵銷性購買力以及進口商、新設公司的市場准入威脅而有所限制。
儘管英國有關當局需要密切關注企業合併對英國市場上競爭關係的影響,但是假如相關市場實際上構成國際市場,這並不必然阻止他們考慮英國在海外的競爭問題。該國際市場無論是整個歐洲市場還是全球市場,在所不問。從國際市場觀之,英國企業在本土的競爭關係取決於英國企業在整個國際市場的競爭結構。
英國公平貿易局在其發表的《企業合併程序指南》第4.10—4.11節中闡釋道:“雖然我們提到地域市場時往往指的就是整個英國市場,但是實際的地域市場可能要大於或者小於這個市場。隨著貿易壁壘被逐步拆除,交通運輸和通訊聯絡日益便捷、發達,許多產品的銷售市場——某些服務的消費市場也日漸勃興,不斷走向國際化。儘管公平貿易局在評估企業合併的是非曲直之時必定要考量合併對英國本土競爭環境的效應,但是任何國際層面的影響總會被考慮在內。”筆者將以實例說明這個問題。
對於合併公司的每種產品,我們需要界定其地域市場以及該公司產品的銷售市場。合併公司產品的地域市場可能因為產品性質以及競爭環境的緣故而只是很小的當地市場。筆者在前文已經提到英國壟斷與合併委員會在公交公司合併案中所做的結論。委員會發現合併公司只在當地公交服務市場上佔有極小的份額。也就是說,合併公司的地域市場僅僅限於當地。合併公司產品的地域市場可能是指英國境內的一個區域市場。比如,某合併公司在其中銷售磚塊的地區。地域市場也可能指整個英國。比如,電器零售商遍布全國銷售其產品。地域市場甚至還可以是指國際市場。比如,某合併公司在許多國家生產或銷售其汽車滾珠軸承。
在1988年,英國兩家主要的汽車軸承製造商合併之後佔有94%的市場份額。這一企業合併案沒有被提請英國壟斷與合併委員會審查是因為國務大臣和公平貿易局認為本案的地域市場範圍涉及國際市場。汽車軸承市場受到國際競爭的劇烈影響。即使進口滲透的力度在汽車軸承製造商合併之後不會那麼強大,但是英國汽車製造商也還是可以不費吹灰之力就隨時能夠從歐共體其它國家獲得這些產品。他們甚至隨時可以從歐共體以外的國家進口這些軸承產品。企業合併並不會帶來重大的貿易壁壘、法律管理方面的障礙以及商業准入之類的壁壘,而且運輸費用低廉。因此,企業合併所造成的高市場份額並不等於壟斷。因為國務大臣和公平貿易局相信國際競爭的可能性是真實的、不言而喻的。
另一個有說服力的例子是國務大臣在1988年9月發表的一份通告:他決定不將沃爾沃公交公司(Volvo Bus Corporation)收購雷蘭德公交集團(Leyland Bus Group)一案提請英國壟斷與合併委員會立案調查。儘管沃爾沃和雷蘭德這兩家公交公司合併之後在英國所佔有的公交車與長途客車市場的份額超過了50%,但是國務大臣根據公平貿易局的評估考慮到來自歐洲汽車製造商的競爭,因此他將此案作例外處理。
通過對比分析我們不難發現,與產品或服務相關的地域市場可能僅限於當地而非全國市場更別說是國際市場了。在1987年,英國壟斷與合併委員會被請求對一起企業合併案立案調查。因為有關當局認為這一合併導致蘇格蘭的喪事服務市場被壟斷。委員會立案查實該合併違反了公共利益,所以被合併公司被要求做出實質性的業務處置行為。此案如果放置於整個英國市場來看並不存在壟斷經營的事實。然而,由於英格蘭和威爾士的喪事服務企業並沒有完全進入蘇格蘭市場爭奪喪事服務市場份額。因此,委員會所考慮的相關市場局限於蘇格蘭當地市場。在那裡發生了業務壟斷經營行為。無獨有偶,在一系列公交公司合併案中,國務大臣立案調查了在當地經營公交服務業的公司間的合併案。公交服務是個競爭高度地方化的市場。把地方公交服務置於整個英國市場來考慮意義甚微。
在1988年格蘭德-梅特羅波利坦(Grand Metropolitan)收購威廉姆-希爾(William Hill)書籍裝幀連鎖店一案中,當地市場同樣被作為重要因素加以考慮。英國壟斷與合併委員會在考慮企業合併是否減少了相關地域市場的競爭時,它把距離兩家合併企業辦公室半徑在四分之一英里範圍內的市場作為所應予考慮的相關市場。由於格蘭德-梅特羅波利坦的分支機構麥卡(Mecca)與威廉姆-希爾彼此在方圓四分之一英里範圍內有自己的辦公室,因此英國壟斷與合併委員會最後裁定要求合併企業進行業務處置行為。在1990年的一個合併案中,公平貿易局和國務大臣在考慮了地方市場這個因素之後接受了蘭科組織(Rank Organization)的保證。蘭科組織保證處置麥卡在倫敦設立的十二個賓果遊戲俱樂部中的十個,以此作為補救因其收購了麥卡而對競爭造成的消極影響。這份保證使之免於被委員會正式立案調查。
筆者在上文中所簡要討論的案例具有一個共同特徵:為了對企業合併做出結論,對其競爭狀態必須加以分析的市場邊界並非局限於英國市場。在有些案例中,這種市場邊界寬泛得多而在有些案例中則狹窄得多。不過,在所有這些案例中,相關的市場邊界是由被考慮的特定市場的具體案情所決定的。
英國有關當局在評估企業合併對競爭所造成的影響時必須界定企業合併影響所及的相關產品以及服務市場。在確定那些產品或服務構成相關市場時,英國有關當局有必要核定產品或服務的“可替代性”。在一產品可替代另一產品的範圍內,前一產品就會被視為同一相關市場的組成部分。在產品之間不能相互替代的限度內,它們就會被看作分離的市場。“可替代性”要麼來自需方要麼來自供方。公平貿易局在其於1994年3月發表的名為《合併:提請審查的要件》的文件中對這些概念做了如下界定:“第一,需方產品的可替代性存在於如下情形:合併企業製造或出售的產品完全可以被另外一些產品替代,也即在重疊性產品即合併企業的產品價格上漲之時,顧客能夠輕易地轉而購買那些選擇性產品;第二,供方產品的可替代性存在於如下情形:假如在產品價格上漲的激勵之下,其它公司雖然並沒有供應與合併企業相同的產品,但是,它們能夠利用轉產的手段而開始迅速地、不顯著增加額外成本的基礎上供應那些產品。
需方產品的可替代性測試標準決定哪些產品在功能、價格以及產品特性等方面相似程度足夠高,以致被用戶當作產品之間的合理替代品。產品之間互換性的充分程度是沒有一個精準的測試標準可用的。它在本質上說是一個事實與程度的問題。此間,購買者的偏好、購買者的需要、對產品甲的需求因產品乙價格的改變而發生變化等的證據以及市場的一般特徵都是需要考慮的相關因素。
評估程序應當從對產品甲作出最狹窄的定義開始。起初的狹窄界定正常情況下都會包括那些完全可以相互替代的產品,但在某些情形之下,把標明各種規格與型號但需求與供應條件相類似的產品群綜合看待,當作一個產品,是比較合理的。例如,男鞋可能會被視為單一的產品――即使不同碼子的鞋並非替代品。
可替代性是一個程度與觀念的問題。對相關產品做出一個令人滿意的定義需要在系列替代品中發掘出產品之間的差異。在多數情況下,這種離散狀態的差異是顯而易見的,但在某些情形之下,這可能是一個需要主觀判斷的問題。因此,企業法律顧問最好是以現實的眼光來判斷到底什麼是相關的產品市場,切不可自欺欺人地認為自己斷定的相關市場比有關合併控制主管機構判斷的適當的相關市場更加寬泛。
供方產品可替代性出現於情形之下:利用相同的生產、營銷設施生產和銷售兩種或兩種以上的產品而購買者也不視之為替代品。產品的相互取代指的是利用某些設施生產和銷售某產品的公司轉而生產和銷售另一種產品。這其中發生了產品的轉產與轉銷售,但設施沒有發生變化。產品替代可以讓暫不生產相關產品的公司能夠對該產品的價格上漲做出有效反應。當然,這取決於轉產的成本和速度。如果某公司擁有現成的生產和銷售設施,在遇到相關產品價格上漲之時,能夠迅速而經濟地用於生產和銷售該產品的話,那麼我們可以斷言的是,在界定相關市場時,該公司應當被包括進去。
供方產品可替代性的測試標準對於評估“狹窄市場”的有效性特別合適。因為市場的定義可以具體到貼了供方商標的產品,而這樣的產品是按照特定技術規格製造的。
一旦界定了相關的地理市場和產品市場,合併雙方在重疊領域的活動所產生的市場份額也就能夠計算出來了。市場份額可以用價值也可以用產品數量來測算。主管企業合併控制的有關當局堅持認為“在決定多大的市場份額或市場份額有怎樣的增加將會被要求提請壟斷與合併委員會解決方面並不存在嚴格的準則”。聯合的市場份額達到25%也不會自動地產生康採恩;在評估企業合併對相關市場或者多個市場上的競爭狀態的衝擊之時,其他與市場結構有關的因素將會被考慮進去。其中一個相關因素就是在相關市場里其它競爭者的數目及其規模。儘管英國當局並不依賴算術指標作為判斷市場集中度的依據,但是它們更加關心的是,在一個已經高度集中的市場產生新的市場份額問題。它們的觀點是“少數公司支配一個市場時,更有可能會發生共謀行為或共同行為。”比如,Kingfisher/Dixons案是Kingfisher所有的一家電器設備店與另一家電器設備店(名叫Dixons)的合併案。壟斷與合併委員會認定它們的合併有違公共利益――即使兩家企業合併后的地理市場份額和產品市場份額分別僅為26%和21%。壟斷與合併委員會之所以認定該合併具有反競爭性,是因為其他競爭者數目太少,這樣會導致合併的企業能夠束縛該行業潛在的市場力量:全國範圍內在整個產品系列內部只剩下一家產品供應商即Rumbelowws與之競爭。而且這家僅存的競爭對手只佔據5%的市場份額。
從短期靜態來看,內資銀行比外資銀行擁有信息優勢,因此,外資銀行無論採取哪種進入模式都沒有競爭優勢。但是,如果從長期動態的角度來分析,則內、外資銀行的競爭優勢就取決於外資銀行的進入模式所引起的信息分佈情況。外資銀行一般採取兩種模式進入新興市場或轉型經濟的信貸市場:一是通過併購內資銀行(M&A);二是獨資(Greenfield Investment)。在信息不對稱條件下,這兩種進入模式有著不同的競爭效應。
當外資銀行以併購模式進入時,被併購的內資銀行對老借款人的所有信息都被採取這種進入模式的外資銀行所獲得,在這個意義上,內、外資銀行面對新、老借款人在原有的信息上並沒有優、劣勢之分。但是,在這種進入模式下,外資銀行在甄別借款人的信用度和項目的風險方面具有技術和人才優勢,正是這種差別使外資銀行通過其甄別技術和人才優勢可以創造新的信息。形成新的信息優勢。這種信息優勢使得外資銀行可以更多地選擇質量好的借款人進行貸款,並利用其規模經濟的成本優勢降低貸款利率,擴大市場份額。在這種情況下,留給內資銀行的借款人的質量相對較差,迫使內資銀行承受更大的信用風險,產生逆向選擇,內資銀行不得不提高貸款利率以補償其較高的風險,使內資銀行處於不利的競爭地位。
當外資銀行以獨資模式進入時,內、外資銀行之間的競爭優勢就取決於內資銀行對老借款人的信息優勢和獨資銀行的甄別技術優勢哪一個更大。就老借款人而言,如果內資銀行的信息優勢大於獨資銀行的甄別技術優勢,獨資銀行就會選擇放棄貸款給老借款人,內資銀行在這種情況下沒有受到獨資銀行的競爭。就新借款人而言,內資銀行的信息優勢消失,獨資銀行的甄別技術優勢使獨資銀行具有對新借款人的競爭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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