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機制

公司治理機制

公司治理機制,英文翻譯:Corporate Governance System,也是“公司治理體系”或“公司治理系統”的意思,專業全稱“公司治理結構與監管體系”。公司治理結構相當於企業的“操作系統”,專業監管體系則相當於企業的“應用軟體”,共同形成企業的公司治理系統。由於公司治理系統具有調整人的主觀能動性作用機制,涵蓋了股東(大)會運作機制,董事會運作機制、監事會運作機制,還有公司財務、人力資源、運營與管理、法務、產品技術研發等監管機制,因此,無論哪個國家或哪個企業,在公司治理結構設計方面都必須從機制設計的角度入手,方可改善和提升企業的公司治理環境。

基本內容


在長期的公司治理實踐中,公司治理制度不斷完善,形成了一套相互聯繫的公司治理機制體系。根據公司治理機制的功能劃分,主要有四種治理機制:一是激勵機制,即如何激勵董事與經理努力為企業創造價值,減少道德風險的一種機制。二是監督與制衡機制,即如何對經理及董事的經營管理行為進行監督和評價,並建立有效的相互制衡的內部權力機構的一種機制。三是外部接管機制,即當管理者經營不善,造成公司股價下跌,而被其他公司(或利益相關方)收購,導致公司控制權易手的一種治理機制。四是代理權競爭機制,是指不同的公司股東組成不同的利益集團,通過爭奪股東的委託表決權以獲得董事會的控制權,進而達到替換公司經營者的一種機制。下面將對以上四種機製做具體的闡述。
激勵機制是維持委託人與代理人之間委託——代理關係的一種動力。激勵機制實質上是委託人如何設計一套有效的激勵制度,以誘使代理人自覺地採取適當的行為,實現委託人的效用最大化。激勵機制包括:報酬激勵機制、剩餘索取權剩餘控制權激勵機制、聲譽激勵機制。報酬激勵機制是給予經營者的最基本的激勵機制,它包括固定薪金、獎金、股票期權等。剩餘索取權激勵機制是給予經營者分享企業剩餘收益的激勵機制。對剩餘控制權的分享也是激勵經營者的有效機制。剩餘控制權除了表現為剩餘決策權外,還表現為經營者具有的職位特權,如享有豪華的辦公室、高檔轎車等。聲譽激勵是指為經營者提供較高的社會地位以及獲得社會讚譽、同行好評的機會。目前,公司高層經營者個人的薪金都已相當豐厚,貨幣報酬激勵的、邊際效用已經降低,他們更在意聲譽激勵效用。
(2)監督機制。
監督機制是公司所有者對經營者的經營決策行為、結果進行有效審核與控制的制度設計。公司治理的監督機制包括內部監督機制與外部監督機制。其中內部監督機制是指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等監督機制;外部監督機制指媒體、中介機構等的監督機制。公司治理的內部監督機制是基於公司內部權力機關的分立與制衡原理而設計的。公司的內部監督機制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股東(股東大會)、董事會對經理人員的縱向監督,另一方面是監事會、獨立董事對董事會、經理人員的橫向監督。股東對經理人員的監督主要是通過“用手投票”和“用腳投票”兩種方式實現的。“用手投票”方式可以通過集中行使投票權,替換不稱職的董事會成員,並更換經理人員。 “用腳投票”方式則是當公司經營不善。股價下跌時股東可以通過股票市場及時拋售股票以維護自己的利益。董事會對經理人員的監督主要通過制定公司的長期發展計劃,審議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行使對經理的聘用與解僱權力。從委託一代理關係來看,董事只是股東的受託人。但在董事會內部,有些董事本身是股東,有些則不是股東,後者可能存在監督動力不足的問題。此外,還有一些董事既是董事會成員,又是經理班子成員,可能存在與經理合謀損害股東利益問題。因此,為加強董事會的獨立性,維護股東的利益,越來越多的公司開始在董事會中設立獨立董事。監事會是公司內部的專職監督機構。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以董事會和總經理為監督對象,一旦發現違反公司章程或其他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可隨時要求董事會和經理人員糾正。
(3)外部接管機制。
如果公司經理人員利用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造成公司經營業績不佳,股價下跌,就有可能被其他公司(或利益相關方)收購,導致控制權易手,這就是外部接管機制。外部接管機制對管理層有著巨大的潛在約束力。外部接管機制對公司治理的作用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由於資本市場的激烈競爭,任何公司若經營不好都有被收購的危險,公司的經理人員有“下崗”的職業風險。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公司經理人員會較好地維護廣大股東的利益。另一方面,外部接管機制的啟動運作,可以通過替換不稱職的經理人員,並對被收購的公司進行重組,從而使公司業績得到改善。外部接管機制的存在,會在很大程度上約束經理人員的行為目標,使之不與公司價值最大化目標發生明顯偏離。這種治理機制被認為是保護廣大股東利益、約束管理層行為的一種有效的公司治理機制,但這種機制的實際運用需要比較完善的法律制度體系的支持。
(4)代理權競爭機制。
在現代的公司中實際上存在著股東與董事會、董事會與經理層的雙重委託——代理關係。代理權爭奪發生在第一重委託——代理關係之間,股東大會將決定是誰取得第一重代理資格,即代理權。獲得了代理權就意味著控制了董事會,從而就掌握了對公司經營者的聘用權。由於小股東的實力有限,代理權爭奪一般在持有一定數量的股份,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大股東之間進行。在代理權爭奪過程中,參與爭奪的各方為了徵集到足夠的委託投票權,他們都必須提出有利於中小股東利益的政策,這樣,廣大中小股東的監督約束權力可以通過代理權競爭機制深入到上市公司內部,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迫使管理者採取有利於股東利益最大化的經營政策和投資計劃。

效率分析


構建公司治理機制的根本目的在於確保它能有效地改善公司治理狀況,提高公司治理的效率。對公司治理效率的研究可以從治理機制的組合狀況和治理收益與治理成本的比較這兩個角度加以分析。
從治理機制的組合與配置的角度來看,公司治理機制是各種治理機制相互有機組合共同發生作用的結果。在既定的法律、經濟和市場環境條件下,各種治理機制是否達到合理組合成為決定公司治理效率的關鍵。如果我們把追求的治理目標(股東利益最大化)看成是一種效用目標,則公司治理體系的效用可以表示成各種具體治理機制的函數。然而公司治理體系的效用並不是體系中各種治理機制的簡單相加,在不同的法律、經濟和市場環境條件下,各種治理機制要素髮揮的作用和貢獻度是不一樣的而且,有些治理機制之間還存在著衝突。這就意味著一個公司治理體系並不是包含的治理機制越多越好。在經濟學中有“帕累托最優”這一表示資源配置效率的概念,這裡也可以用在衡量公司治理機制上面。如果在一個公司治理體系中,不能通過改變各種治理機制要素的組合,使得至少一個利益相關主體的效用水平有所提高,同時又保證其他利益相關主體的效用水平不會下降,那麼我們就稱這個公司治理體系具有帕累托治理效率。
從治理收益與治理成本對比的角度來看,無論是治理體系的構建還是治理機制的運行,都需要花費成本,當然,也應該取得收益(比如,減少了企業的代理成本,提高了企業的價值等),我們稱之為治理收益。治理成本是指在一定的公司治理體系下發生的與公司治理活動有關的所有成本,包括代理成本、激勵成本、決策成本和治理體系的維護成本。代理成本是指委託——代理關係中委託人的監督支出、代理人的擔保支出以及剩餘損失的總和。剩餘損失是指由於代理人的決策和委託人的效用最大化目標之間出現偏差而導致的效用水平的下降。激勵成本是指委託人支付給代理人的貨幣性報酬與非貨幣性獎勵的總和,包括薪酬、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等。決策成本包括開會討論、董事會討價還價等發生的成本。治理體系的維護成本指維持公司治理機制運行所發生的支出。從成本與收益的角度考察,可以認為最優的公司治理效率是以最小的治理成本取得最大的治理收益。我們可以用治理收益與治理成本的比值來衡量公司治理效率的高低,比值越大,表明公司治理效率越高,反之則表明公司治理效率越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