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法為律
改法為律
一、背景。
商鞅變法是戰國時期最為成功的一次社會變革。商鞅原姓公孫,名鞅,衛國人。后因在秦變法有功,被秦孝公封於商地,故後人稱之為商鞅。商鞅自幼“好刑名法術之學”,青年時曾到法家勢力強大的魏國,深受法家思想的熏陶,很快成為法家思想的堅定的實行者。但魏國國君魏惠王卻並為重用商鞅,直到秦孝公發布求賢令,商鞅才攜李悝的《法經》入秦,很快得到秦孝公的重用,在秦國開始了意義重大的變法活動。這裡的“法”,是春秋中後期對法律規範的總稱,由夏、商、周時期的法律稱為“刑”發展而來,取“平之如水”的“法”來代替“有等差”的“刑”,有歷史的進步性。但隨著封建法律的不斷發展、完善和法制建設經驗進一步積累,人們已不僅僅滿足於法的公平性,而要求把法律的普遍性和必行性提到更高的位置上來。
因此,公元前359年,商鞅以《法經》為藍本,歷史上稱為“改法為律”。制定《秦律》6篇。此外,秦國還頒布了大量法令。秦統一六國后,秦始皇把秦國的法律推行全國,第一次建立起全國統一的封建法制。
二、目的。
法律,原本都被稱為“刑”、“法”,而現在商鞅改為“律”是有其目的的。
律字原意指定音的竹笛,後來也指音樂的旋律、節拍,主要含義是穩定。商鞅用“律”字代替了“法”字,主要是為了闡明法律的穩定性和普遍適用性,把法律解釋為一種穩定的必須普遍遵守執行的條文。即突出強調法律規範的普遍性、穩定性、必行性,具有“范天下之不一而歸於一”的功能。
三、意義。
2,提出了一系列的“法治”理論和推行“法治”的方法,在法律上確立了中央集權制,為秦始皇建立統一的封建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