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
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
思明區人民法院成立於1957年,2003年原開元、思明、鼓浪嶼三區法院合併成立新的思明區人民法院,現內設13個機構和3個派出人民法庭。現有在編幹警151人,大專以上文化程度的幹警有139人,占幹警總數的97.35%,其中法律本科以上111人,占幹警總數的92.05%。現有領導班子成員6人,包括:院長1人,副院長3人,紀檢組長1人,政治處主任1人。
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
思明區位於廈門島南部(包括鼓浪嶼島),北面與湖裡區毗鄰,東、西、南面與大擔、二擔、金門、漳州隔海相望。全區總面積76平方公里,總人口約85萬人。下轄蓮前、嘉蓮、篔簹、梧村、鷺江、開元、濱海、廈港、中華、鼓浪嶼等10個街道辦事處,設有95個社區居委會。思明區歷史悠久,明末清初,鄭成功為了抗清復明,駐軍廈門時,把廈門改為思明州。新中國成立后,廈門市劃分行政區域時,為了紀念民族英雄鄭成功,把本區命名為思明區。2003年5月,根據國務院和省政府的批複,原開元、思明、鼓浪嶼三區合併成立新的思明區。新的思明區轄區內旅遊景點密布,名勝古迹眾多,山海環抱,花木映襯,秀麗與靈動並蓄,自然與人文交融,轄有國家級重點風景名勝鼓浪嶼--萬石山風景區,廈門新"二十名景"中的十五景、華僑博物院、英雄小八路紀念館、"八。二三"炮戰遺址等自然人文景觀,還有全國重點高等學府廈門大學、國家第三海洋研究所、廈門國家會計學院知名教育科研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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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院先後榮獲全國法院系統“人民滿意的好法院”、“全國模範法院”、“全國精神文明建設工作先進單位”、“全國優秀青少年維權崗”、“全國人民陪審員工作先進集體”、省級“優秀法院”、“十佳法院”、“人民滿意的政法單位”、“全省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工作先進單位”等榮譽稱號並榮立集體一、二等功各一次。時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肖揚等領導先後視察了思明法院,對思明法院各項工作給予充分肯定,並寄予殷切期望。
近幾年,思明法院年受理案件約18000件,2009年,思明法院受理案件20009件。2009年以來,思明法院以構建“五型”法院為目標,積極爭當全省法院保障和促進海西“兩個先行區”建設的排頭兵,為平安、和諧、文明思明建設提供更加公正、高效、權威的司法保障。
一是以公正效率為目標,積極構建公信型法院。積極探索減少和遏制犯罪的長效機制,確保社會安定有序;積極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對轄區經濟社會發展的不利影響,充分發揮司法對經濟的調節引導作用,推動轄區加快產業升級和自主創新步伐;積極建立訴訪分離工作新機制,妥善處理程序之內的“訴”與程序之外的“訪”,提高法院司法公信力。
二是以人民滿意為標準,積極構建服務型法院。強化司法為民意識,努力探索便民利民新舉措,切實滿足群眾不斷增長的司法需求;強化對弱勢群體的關注和司法保護力度,切實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強化送法進社區、巡迴法庭進社區、訴訟調解進社區、法官進社區和服務進社區等“五進社區”活動和鼓浪嶼街道內厝沃社區“無訟社區”試點工作,不斷拓寬司法服務領域,促進人與人之間的和諧相處。
三是以改革創新為動力,積極構建創新型法院。著眼於促進司法公正,進一步完善以“十率”考核指標動態分析、評估制度為核心的審判管理機制;著眼於從源頭上治理矛盾糾紛,積極探索以民事糾紛案件調解、刑事自訴案件調解、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調解、行政案件協調與人民調解、行業調解及執行和解等“六調一和”為核心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與市仲裁委、區司法局建立訴訟與非訴訟銜接機制,引導當事人多渠道解決矛盾糾紛,促進和諧思明建設。
四是以隊伍建設為根本,積極構建學習型法院。大力加強政治理論學習,深入開展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大力加強法院文化建設,在全省法院率先與高校法學院校“聯姻”,共建“思法論壇”,努力把“思法論壇”打造成思明法院文化建設的一個知名品牌。五是以法庭建設為基礎,積極構建科技型法院。法院新審判辦公綜合大樓和濱海人民法庭正式投入使用,標誌著思明法院基礎建設又上了一個新台階。加強科技法庭建設,確保重大案件的多媒體證據管理和庭審音視頻信息的採集和應用,為遠程提訊、遠程庭審觀摩等應用奠定基礎。
1957年11月1日,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成立,院址設於南大溝土干8號,伯金安為思明區人民法院院長。
1960年,思明區人民法院遷至晨光路75號。
1966年夏,“文化大革命”開始,法院工作中斷。
1972年11月,思明區(更名為向陽區)人民法院恢復設置,院址設於定安路81號。
1979年10月,向陽區人民法院複名為思明區人民法院。
1992年,思明區人民法院遷至霞溪路45號。
1997年,思明區人民法院遷入民族路46號。
2003年10月,因廈門市區劃調整,思明區人民法院、原開元區人民法院和原鼓浪嶼區人民法院整合成新的思明區人民法院。
2009年,思明區人民法院遷入湖濱南路334號。
1、立案庭
(1)審查民事、商事糾紛,行政案件的起訴,決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審查刑事自訴案件的起訴,決定立案或者裁定駁回;對刑事公訴案件進行審查立案;對申請執行的案件進行審查立案;審查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服該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商事、行政判決、裁定、調解的申訴、申請再審的案件進行審查立案;對該院決定再審、上級人民法院指定再審和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案件進行立案登記;審查和受理債權人申請支付令、訴前保全、訴訟保全和依法可以申請公示催告的事項;處理來信、來訪;負責上訴案件的移送;對適用簡易程序,當事人自願調解的案件在開庭之前由本庭調解法官調解結案;負責司法專郵。
(2)負責組織參加上級法院立案工作業務會議,總結交流立案工作經驗,調查研究立案工作中的新情況、新問題;探索審判管理模式改革,研究制定審判流程管理制度。
(3)辦理院領導交辦的事項和其他應由本庭辦理的事項。
2、刑事審判第一庭
(1)依法審判第一審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中的搶劫罪、搶奪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非軍人危害國防利益罪、未成年人犯罪及法律規定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各類刑事一審自訴案件。
3、刑事審判第二庭
(1)依法審判第一審破壞社會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財產罪(搶劫罪、搶奪罪除外)、貪污賄賂罪、瀆職罪等案件。
(2)依照有關規定就本庭刑事案件審理問題,負責向上級法院請示、報告。
(4)辦理院領導交辦的事項和其他應由本庭辦理的事項。
4、民事審判第一庭
(1)依法審判有關婚姻家庭、勞動爭議、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傳統民事案件、房地產案件(不涉及房地產開發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糾紛除外);不動產相鄰關係案件,鄰地利用權案件以及其他不動產案件;自然人之間的非商事行為而為的合同糾紛案件;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之間、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侵權糾紛案件(商事案件除外);審理適用特別程序的案件;辦理相關的申請複議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2]5號)第三條規定以外的第一審涉外民事案件。
(2)依照有關規定就本庭案件審理問題,負責向上級法院請示、報告。
(3)負責組織參加上級法院民事審判業務會議,編寫與本庭審判工作相關的情況反映、司法建議、信息和宣傳材料,總結交流民事審判工作經驗,調查研究民事審判政策和民事訴訟法執行情況與問題;指導派出法庭和人民調解工作。
(4)辦理院領導交辦的事項和其他應由本庭辦理的事項。
5、民事審判第二庭
(1)依法審判國內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之間、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商事合同糾紛,包括貿易、投資、金融、保險、證券、融資租賃、擔保、期貨、信託、合作、經營、外貿代理、農村承包以及不涉及房地產開發的建築工程承包等方面的合同糾紛案件;審判第一審國內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之間、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貿易欺詐、票據、股東權、損害公司權益、企業財產所有權等糾紛案件以及破產案件。
(2)依照有關規定就本庭案件審理問題,負責向上級法院請示、報告。
(3)負責組織參加上級法院商事審判業務會議,編寫與本庭審判工作相關的情況反映、司法建議、信息和宣傳材料,總結交流商事審判工作經驗,調查研究商事審判的新情況、新問題。
(4)辦理院領導交辦的事項和其他應由本庭辦理的事項。
6、行政審判庭
(1)依法審判第一審行政案件和行政賠償案件;辦理屬該院管轄的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案件。
(2)依照有關規定就本庭案件審理問題,負責向上級法院請示、報告。
(3)負責組織參加上級法院行政審判業務會議,編寫與本庭審判工作相關的情況反映、司法建議、信息和宣傳材料,總結交流行政審判工作經驗,調查研究行政審判政策和行政訴訟法執行情況與問題。
(4)辦理院領導交辦的事項和其他應由本庭辦理的事項。
7、執行庭
(1)依法執行該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執行裁定及調解協議中有關財產的決定;執行其他生效的法律文書和外地委託執行工作,處理執行工作中的來信來訪接待工作。
(2)依照有關規定就本庭案件審理問題,負責向上級法院請示、報告。
(3)負責組織參加上級法院執行工作業務會議,編寫與本庭審判工作相關的情況反映、司法建議、信息和宣傳材料,總結交流執行工作經驗,調查研究執行工作的新情況、新問題。
(4)辦理外地法院委託的協助執行事項。
(5)辦理院領導交辦的事項和其他應由本庭辦理的事項。
8、審判監督庭
(1)負責審查處理該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經立案庭審查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各類案件;審查處理立案庭認為符合立案條件應由審判監督庭審查處理的其它各類案件;審查處理院領導、領導機關交辦的,不服該院生效裁判的各類案件;對其中確有錯誤的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依法進行再審;審判由上級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監督該院業務庭的審判工作;開展相關審判業務的調研指導及協調;承辦其他應由審判監督庭負責的工作;負責全院各類案件的質量評定、檢查工作。
(2)依照有關規定就審判監督工作中的問題,負責向上級法院請示、報告。
(3)負責組織參加上級法院審判監督工作業務會議,編寫與本庭審判工作相關的情況反映、司法建議、信息和宣傳材料,總結交流審判監督工作經驗,調查研究審判監督工作中的新情況、新問題。
(4)負責上級法院督辦案件的處理和答覆工作。
(5)辦理院領導交辦的事項和其他應由本庭辦理的事項。
9、蓮前、濱海、鼓浪嶼人民法庭
(1)依法審理本庭管轄的一審民商事案件。
(2)就本庭案件審理問題,負責向上級法院請示、報告。
(3)負責組織參加上級法院民商事審判業務會議,編寫與本庭審判工作相關的情況反映、司法建議、信息和宣傳材料,總結交流人民法庭工作經驗,調查研究民事審判政策和民事訴訟法執行情況和問題;指導轄區基層人民調解工作。
(4)辦理院領導交辦的事項和其他應由本庭辦理的事項。
10、法警大隊
(1)負責組織落實司法警察工作的條例、規定、辦法,組織落實司法警察工作管理的規章制度和細則,制定和實施司法警察工作計劃,負責司法警察教育培訓、裝備管理、警務工作。
(2)負責警衛法庭、維護審判秩序,執行傳喚、拘傳、拘留,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罪犯;參與對判決、裁定的財產查封、扣押、凍結或沒收和執行活動;參加上級法院統一組織的重大警務活動;維護該院機關秩序。
(3)辦理院領導交辦的事項和其他應由本大隊理的事項。
11、紀檢組、監察室
(1)負責該院黨內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
(2)協同院黨組檢查全院黨組織、黨員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情況;監督、檢查該院及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行政紀律的情況。
(3)開展對幹警遵紀守法、廉潔奉公和職業道德的教育;配合黨組織對該院黨員進行黨規、黨紀和黨性的宣傳教育,協助院黨組搞好黨風廉政建設;及時表彰為政清廉的典型,做好執法監察工作。
(4)按照受理許可權,調查處理該院黨員的違法違紀案件以及其他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
(5)受理該院黨員的申訴和法院工作人員不服行政處分的申訴以及對黨組織、黨員的控告和對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違紀的檢舉、控告;接待有關來信來訪。
(6)承辦區紀委、中院紀檢組、監察室和院黨組交辦的事項;辦理其他應由本部門辦理的事項。
12、政治處
(1)負責本級法院幹部隊伍的思想政治工作。
(2)負責院黨組的會務工作。
(3)協助院黨組管理幹部隊伍和幹部的獎勵、表彰工作。
(4)協助院黨組開展幹部任免、人員調配,工資福利等人事工作。
(5)協助主管部門做好該院的機構編製工作。
(6)辦理《法官法》規定的有關工作;負責法警警銜評定和管理工作。
(7)辦理院領導交辦的事項和其他應由本處辦理的事項。
13、辦公室
(1)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處理司法政務;負責重要文件、報告的起草。
(2)負責院長辦公會、院務會議的會務;督辦院長辦公會決定的事項和領導批示交辦的事項。
(3)負責與人大代表的聯絡工作;督辦人大代表建議、意見和來信、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工作。
(4)負責機關公文處理、保密、密碼、機要通信、法院印章管理、文書印刷和收發工作;負責機關檔案的收集、管理、利用。
(5)管理該院各項經費和國有資產,指導監督訴訟費收繳和使用;負責該院機關行政事務管理和後勤保障工作;負責該院通訊、計算機網路、辦公現代化等科學技術的規劃和管理工作;負責該院裝備工作。
(6)負責該院基本建設規劃和計劃,項目申請和組織、協調、實施工作。
(7)辦理院領導交辦的事項和其他應由本室處辦理的事項。
14、研究室
(1)負責調查、研究該院審判工作全局性方針、重大政策及重大理論問題;分析、掌握該院工作動態,總結推廣審判工作經驗,提出解決審判工作中的問題的建議,適用法律政策請示。
(2)組織指導、協調該院調研、信息、宣傳工作和各類案件的司法統計分析工作;負責每年度優秀調研文章及優秀裁判文書的彙編出版工作。
(3)負責《思明審判調研》的編輯以及專業圖書資料的管理工作;負責簡報、情況反映、信息等的編輯以及該院宣傳和新聞報道工作。
(4)辦理審判委員會會務,負責司法改革辦公室日常事務。
(5)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6)辦理院領導交辦的事項和其他應由本室處辦理的事項。
洪志堅,三級高級法官、思明區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
吳剛毅,三級高級法官、思明區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
郭少芳,三級高級法官、思明區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
吳麗雪,四級高級法官、思明區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
林清坤,思明區人民法院黨組成員、紀檢組長、黨總支書記
李榕榕,四級高級法官、思明區人民法院黨組成員、政治處主任
單位集體榮譽
取得時間 | 頒發組織 | 榮譽名稱 |
2007年10月 | 最高人民法院法院 | 全國人民陪審員工作先進集體 |
2007年4月 |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 全省人民陪審員工作先進集體 |
2007年3月 |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 2006年度信息工作先進單位 |
2006年12月 | 福建省法院、省司法廳、省軍區政治部 | 福建省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工作先進單位 |
2006年6月 | 中共廈門市委 廈門市人民政府 | 廈門市軍警民共建社會主義 精神文明先進單位 |
2006年3月 |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 2006年度信息工作先進單位 |
2006年1月 |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 全省法院首批“省級優秀法院” |
2005年11月 | 中央文明委 | 全國精神文明建設先進單位 |
2005年3月 |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 全省法院司法行政工作先進集體 |
2003年12月 | 最高人民法院法院 | 全國模範法院 |
2003年8月 | 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 | 福建省第八屆文明單位 |
2003年6月 |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 2000-2002年調研工作先進單位 |
2003年5月 |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 全省法院系統執行工作先進集體 |
2002年6月 | 最高人民法院法院 | 全國法院系統人民滿意的好法院 |
2001年12月 |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 1998-2001年度十佳法院 集體一等功 |
2001年9月 | 共青團中央、最高院 | 優秀青少年維權崗 |
2001年7月 | 中共廈門市委 廈門市人民政府 | 先進基層黨組織 |
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部門集體榮譽
取得時間 | 所在部門 | 頒發組織 | 榮譽名稱 |
2007年5月 | 民二庭 | 最高法院 | 全國法院民商審判工作先進集體 |
2006年10月 | 民一庭 | 全國老齡委、公安部、司法部 | 全國老年維權示範崗 |
2007年9月 | 立案庭 | 福建省高院 |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先進集體 |
2007年9月 | 法警大隊 | 福建省高院 | 集體二等功 |
2007年6月 | 政治處 | 福建省高院 | 全省法院思想政治工作先進集體 |
2006年5月 | 法警大隊 | 福建省高院 | 全省法院司法警察 專業技能訓練先進集體 |
2005年8月 | 民一庭 | 共青團福建省委、福建省高院 | 青年文明號 |
2004年9月 | 政治處 | 福建省高院 | 全省法院隊伍建設工作先進集體 |
取得時間 | 頒發組織 | 榮譽名稱 |
2007年10月 | 最高人民法院法院 | 全國人民陪審員工作先進集體 |
2007年4月 |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 全省人民陪審員工作先進集體 |
2007年3月 |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 2006年度信息工作先進單位 |
2006年12月 | 福建省法院、省司法廳、省軍區政治部 | 福建省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工作先進單位 |
2006年6月 | 中共廈門市委 廈門市人民政府 | 廈門市軍警民共建社會主義 精神文明先進單位 |
2006年3月 |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 2006年度信息工作先進單位 |
2006年1月 |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 全省法院首批“省級優秀法院” |
2005年11月 | 中央文明委 | 全國精神文明建設先進單位 |
2005年3月 |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 全省法院司法行政工作先進集體 |
2003年12月 | 最高人民法院法院 | 全國模範法院 |
2003年8月 | 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 | 福建省第八屆文明單位 |
2003年6月 |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 2000-2002年調研工作先進單位 |
2003年5月 |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 全省法院系統執行工作先進集體 |
2002年6月 | 最高人民法院法院 | 全國法院系統人民滿意的好法院 |
2001年12月 |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 1998-2001年度十佳法院 集體一等功 |
2001年9月 | 共青團中央、最高院 | 優秀青少年維權崗 |
2001年7月 | 中共廈門市委 廈門市人民政府 | 先進基層黨組織 |
取得時間 | 所在部門 | 頒發組織 | 榮譽名稱 |
2007年5月 | 民二庭 | 最高法院 | 全國法院民商審判工作先進集體 |
2006年10月 | 民一庭 | 全國老齡委、公安部、司法部 | 全國老年維權示範崗 |
2007年9月 | 立案庭 | 福建省高院 |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先進集體 |
2007年9月 | 法警大隊 | 福建省高院 | 集體二等功 |
2007年6月 | 政治處 | 福建省高院 | 全省法院思想政治工作先進集體 |
2006年5月 | 法警大隊 | 福建省高院 | 全省法院司法警察 專業技能訓練先進集體 |
2005年8月 | 民一庭 | 共青團福建省委、福建省高院 | 青年文明號 |
2004年9月 | 政治處 | 福建省高院 | 全省法院隊伍建設工作先進集體 |
地址: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