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模式障礙
行為模式障礙
人格障礙是一種人格發展的內在不協調,是在沒有認知過程障礙和沒有智能障礙的情況下出現的情緒反應、動機和行為活動的異常。人格改變是指一個人原來的性格正常,由於疾病或境遇的影響而發生了改變,隨著疾病的痊癒和境遇的好轉,這種改變的要格大多可以恢復正常。
人格又稱人性,它表現為個別差異,人與其他人相區別的特質與個人特徵,是一個人在與其環境相互作用過程中所表現出來的獨特的行為模式、思維方式和情緒反應的特徵。一個人的人格表現在知、情、意等心理活動的各個方面,因此認識能力的特徵、行為動機的特徵,情緒反應的特徵、人際關係協調的程度、態度及信仰的體系、道德價值的特徵等就構成了一個人的人格。
人格改變和人格障礙總起來說病因及機理未明,研究認為與以下因素有 關:
家譜調查顯示,人格異常親屬中人格異常的發生率與血緣關係成正比,即血緣關係越近,發生率越高。
異常人格的腦電圖有40~50%顯示與年齡不相應的不成熟型,常見的腦電圖改變為散在性出現的4~7/秒θ波,或14和6秒的陽性棘波。這可能與感染中毒對胚胎或胎兒的損害,出生時頭顱外傷和嬰兒早期的疾病有關。
①童年期創傷不合理教養;②惡劣的社會風尚和不合理的社會制度。
人格障礙的類型較多,各有其特點,又有其共性:①早年開始:②嚴重的人格缺陷,人格嚴重偏離正常,不協調,而且性格的某些方面非常突出和過分發展,不符合社會規範;③人格偏離的牢固性,人格障礙一旦形成后就比較恆定不易改變,延續於整個成年階段,晚年可漸趨緩和,通常藥物治療收效甚微,矯正困難;④適應不良,對環境適應不良,導致自己受苦或貽害周圍,或兩者兼有;⑤對自己的人格障礙缺乏自知力,不能吸取教訓以便改正。
(1)反社會型人格障礙:病人往往以自我為中心,對他人缺乏同情,甚至冷酷;缺乏自我控制能力,行為帶有衝動性,往往憑心血來潮想幹什麼便幹什麼,事前沒有周密的考慮或計劃打算;對自己的行為錯誤很少自責,缺乏罪責感,所以屢教屢犯,使人產生“無藥可救”的結論。反社會型人格診斷需符合以下幾條:①符合人格障礙的一般特徵;②18歲以前就有品行障礙和屢教不改的表現;③臨床上表現為情感意志行為反應嚴重偏離正常,認知無障礙,經常發生違法亂紀的反社會行為,屢教不改。行為目的、動機不明確,行為具有不可理解性、難以預料性和突然性特點。
(2)強迫性人格障礙:臨床特點是思維方法呆板,趨於檢端,一切均要“程序化,按部就班,循規蹈矩,無法適應新的情況,過分注意自我及周圍事物的細節,反覆考慮計劃的細節問題,總感不放心、不完善,做事力求完美,缺乏滿足愉快感,以致做事猶豫不決,不能決斷。這種人生活往往過分儉樸,甚至吝嗇。強迫型人格障礙的診斷需符合以下幾條:①符合人格障礙的一般特點;②臨床表現思維固執,思維方法呆板,如窮思竭慮,具有不完美不放心不安全感,對人對己過分嚴格,好考慮細節問題,好反覆檢查反覆考慮,責任心義務感道德觀念極強,經常處於焦慮苦惱緊張不安狀態之中。
(3)分裂型人格障礙:臨床特點是思維脫離現實,有不切實際的幻想,常沉浸在幻想的白日夢中。常有怪異的言語,待人冷淡,不近人情,缺乏感情上的溫暖和交流,行為孤僻,缺乏知心朋友,社交中表現靦腆、羞澀、膽怯,外貌奇特,裝飾怪異,生活懶散,不修邊幅,不講儀錶,不注意衛生。分裂型人格障礙的診斷須符合以下幾條:①符合人格障礙的一般特徵;②臨床上少語多疑好幻想,待人冷淡進取心差,生活懶散,孤僻,常在怪異言語觀念及行為,其癥狀不符合精神分裂症標準,但可在這個基礎上發生精神分裂症。
(4)情感型人格障礙:此型有三種類別,一是抑鬱性人格障礙:精神一直萎靡不振,對生活充滿悲觀愁情,任何事情都認為結局難以預料,顯得杞人憂天,過分擔心,抱怨命運。二是情緒高漲性人格障礙:患者表現情緒樂觀,內心充滿希望和喜悅,待人熱情,好交往,好高騖遠,從不感到困難,舉止輕浮草率,辦事不慎重,有始無終。三是環型人格障礙:其情緒障礙介於上述兩者之間來回變化,一個時期無故情緒低沉苦惱自卑,一個時期又無故情緒愉快,自命不凡。情感型人格障礙的診斷標準須符合以下幾條:①符合人格障礙的一般特徵;②臨床表現情感行為反應嚴重偏離正常,情緒持續低落或高漲或兩者交替出現,情緒恆定,無明顯發作表現,亦無進展好轉過程,無明顯間歇期,但達不到情感障礙的任何一項的診斷標準。
(5)癔病型人格障礙:臨床特點是認識過程發育不成熟,好幻想,把幻想當作現實,言談話語中常摻雜幻想性情節,言談誇張,危言聳聽,嘩眾取寵,自私自利,唯我是從,處處要別人滿足他的願望與要求,情感幼稚,不成熟,表情動作富有戲劇性、表演性、模仿性、做作性,給人以裝腔作勢、驕揉造作之感,處事憑感情,理智差,暗示性強,待人情感浮淺,易向兩極端變化。癔病型人格障礙診斷須符合以下幾條:①符合人格障礙的一般特徵;②臨床上好幻想,暗示性強,自我為中心,情感膚淺,情緒不穩,言行舉止表情動作具有戲劇性、表演性、誇張性、模仿性。
(6)衝動型人格障礙:主要表現為情緒不穩,情緒行為的發生具有明顯的突然暴發性、發作性、衝動攻擊性及難以預料的特點,情緒行為反應的強烈程度與外界刺激極不相稱。事後感到痛苦後悔,可出現自責自傷行為,但不能吸取教訓,防止再發生類似行為。衝動型人格障礙診斷需符合以下幾條:①符合人格障礙的一般特徵;②臨床上情緒行為具有明顯的暴發性、衝動性、難以理解難以預料的特點。經常反覆發生,不能從中吸取教訓。
(7)衰弱型人格障礙:缺乏信心和主動精神,被動的服從別人的願望,精力不足,易疲勞,常為小事傷感,缺乏生活的樂趣,自感能力差,有自卑觀念。衰弱型人格障礙的診斷須符合以下幾條:①符合人格障礙的一般特徵;②臨床上表現精力不足,依賴性強,有自卑感,生活無樂趣感,情緒不穩易傷感,行為缺乏主動性。
由於疾病或境遇改變,原有的人格特徵發生異常,當疾病痊癒或境遇好轉后,異常的人格可以恢復正常。
(1)腦外傷性人格改變:多見於較嚴重的顱腦外傷。人格改變輕微者,只有患者的親屬和熟悉的人才能發現,重者在行為上與病前判若兩人。主要表現言語增多,易激怒,好與人爭吵,動作幼稚,常有暴怒、衝動攻擊行為。有時可表現自私、欺騙,不易與人相處,孤僻、固執、缺乏責任感。兒童腦外傷後人格改變隨年齡的增長而更明顯,表現破壞和反社會行為,逃學、說謊、偷竊、毀壞公物、不守秩序、多動、行為粗暴、殘酷、注意力不集中、學習成績差。這類病人中,部分可能在2-3年內恢復。另一部分病變進一步加劇,需長期的監護或住精神病療養機構。
(2)癲癇性人格改變:癲癇發生以後,少部分病人可發生人格改變,一般是慢性和嚴重的病例才有這種變化。主要表現有三個方面:①思維緩慢,粘滯而不靈活;②情感易激惹、暴怒,報復心強;③行為動作緩慢卻井然有序。
(3)慢性酒精中毒性人格改變:長期飲酒引起的中樞神經中毒而致。表現為自私、孤僻,不修邊幅,興趣狹窄,不關心他人,情緒不穩,易激動,工作能力下降,思維緩慢簡單,綜合判斷能力下降。
(4)精神分裂症後人格改變:疾病急性期過後,精神癥狀大部分消失,但遺留人格改變,輕者表現貪吃、好玩、愛享受,不願勞動,重者常與人爭吵,無理取鬧,性行為放蕩。
人格是支配人的行為的機體內所有力量的整合,是各種特徵的有機結合,這些特徵反映在對現實的態度,意志特徵,情緒狀態等方面。人格正常與否有很大的人為標準,正常人格變異指在公認正常人格範圍內的變異,包括人格中某些品質的過多或不足,但它遠未達到害人已的程度,可與人格障礙相區別。性格的個體差異是普遍現象,即使有過分之處也不能認為是人格障礙。
某些病態人格可發生違法亂紀行為,但絕大多數罪犯並沒有人格障礙的特徵,因此需把人格障礙與犯罪區別開來。①一般犯罪往往有計劃有預謀地達成犯罪,人格障礙多不能。②犯罪違法目的明顯,而人格障礙動機不明。③犯罪在使他人受害時,其作案手法隱蔽,以逃避罪責。人格障礙則害人害已,而對自己的危害尤大。④人格障礙較少造成兇殺或其他嚴重案件以致判處極刑。
臨床上可見到癔症和癔症型人格障礙、強迫症和強迫型人格障礙等須加以區別:①神經症是不固定的暫時的神經機能障礙,而人格障礙是恆定、頑固、難以改變的。②神經症病人體驗到自己的痛苦,人格障礙對其人格反常缺乏自知。③神經症一般具有正常適應環境能力,而人格障礙與他人格格不入。
不典型或較輕的躁狂症主要表現行為障礙,往往被誤為人格障礙,但仔細觀念可發現情感高漲,興奮性高,言語增多等基本癥狀,結合病程不難與人格障礙相區別。
精神分裂症的早期或偏執型病例易與病態人格混淆,需注意鑒別。精神分裂的早期可表現為人格和行為改變,但如仔細觀察可發現不適當的情感和行為以及不固定的妄想觀念。輕型和靜止狀態的偏執型精神分裂症,往往類似偏執型人格障礙,但後者主要表現為在過分敏感的基礎上對日常事物的誤解,從而產生一種敵對的態度,他們雖然有一些自我牽連,但一般不產生幻覺、妄想,可與精神分裂症進行區別。
癲癇尤其是顳葉癲癇常有行為障礙,多為發作性的。結合病史及腦電圖變化可以與人格障礙相區別。
精神發育遲緩可有多種形式的行為障礙,此類病例是由大腦發育障礙所致伴有不同程度的智能減低,可與人格障礙相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