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殷商文化學會

中國殷商文化學會

中國殷商文化學會是一個關於殷商文化的組織,名叫“中國殷商文化學會”,調查關於殷商的線索,發現關於殷商的事情,在河南一帶考古發掘,而且主辦殷商文化節。

發展歷史


主要學術活動
1987年9月10-16日,中國殷商文化國際學術研討會在河南安陽召開,海內外百餘名學者與會,會議論文編為《殷墟博物苑苑刊》。16日上午,中國殷商文化學會宣告成立。
1989年9月10-14日,在河南安陽召開“紀念殷墟甲骨文發現九十周年國際學術研討會”,海內外百餘名學者與會。會議論文編為《殷墟甲骨文發現九十周年國際學術研討會專輯》(《史學月刊》1990年第3期、《中原文物》1990年第3期、《殷都學刊》1990年第4期)
1991年8月,在河南省洛陽市召開“夏商文明國際學術研討會”,海內外近百名學者與會,會議論文編為《夏商文明研究》。
1993年8月,在河南鄭州召開“鄭州商城與殷商文明國際學術研討會”,並為鄭州申請歷史文化名城發出呼籲書。同月又在江西南昌召開“中國南方青銅器暨殷商文明國際學術研討會”,后一次會議論文編為《中國南方青銅器暨殷商文明國際學術研討會專輯》(《南方文物》1994年第1、2期)
1994年9月,在安陽召開“紀念甲骨文發現九十五周年國際學術研討會”,並舉行“胡厚宣教授發掘殷墟六十周年座談會”。
1995年8月,在北京房山韓村召開“紀念北京建城3040年暨燕文明國際學術研討會”,海內外近百名學者出席。會議論文編為《北京建城3040年暨燕文明國際學術研討會議專輯》。
1997年8月,在桓台召開“‘97山東桓台中國殷商文明國際學術研討會”,百餘名學者參加,會議論文編為《夏商周文明研究之二》。
1998年8月,在河北邢台召開“’河北邢台中國殷商文明國際學術研討會”,海內外近百名學者出席,會議論文編為《三代文明研究之一》。
1999年5月,在煙台召開“紀念王懿榮發現甲骨文一百周年學術研討會”,會議論文編為《三代文明研究之二》。
1999年8月20-23日,在安陽召開“紀念甲骨文發現一百周年國際學術研討會”,海內外學者百餘人參加,會議論文編為《夏商周文明研究之四》。
2000年7月26-28日,在四川廣漢召開“殷商文明暨紀念三星堆遺址發現七十周年國際學術研討會”,海內外學者百餘人出席,會議論文編為《夏商周文明研究之五》。
學會大事
1. 1987年9月10-16日,中國殷商文化國際學術研討會在河南安陽召開,120多位學者出席會議,論文107篇。會議論文編為《殷墟博物苑苑刊》(1989年8月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出版)。16日上午,中國殷商文化學會宣告成立。大會推舉周谷城(全國人大副委員長、復旦大學教授、博導)為名譽會長,徐中舒(四川大學教授、博導)、商承祚(中山大學教授、博導)、吳澤(華東師範大學教授、博導)、張政烺(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研究員、博導)、楊希枚(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研究員、博導)、謝辰生(國家文物局顧問)、安金槐(河南省文物研究所名譽所長、研究員)7人為顧問;理事會由王玉哲(天津南開大學教授、博導)、田昌五(山東大學教授、博導)、劉起釪(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研究員)、劉啟益(國家文物局古文獻研究室研究員)、許順湛(河南省博物館館長)、李學勤(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研究員)、李民(鄭州大學教授)、鄒衡(北京大學教授、博導)、楊鴻勛(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研究員)、陳全方(陝西省文物局副局長、研究員)、沈之瑜(上海博物館名譽館長)、鄭振香(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研究員)、胡厚宣(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研究員、博導)、姚孝遂(吉林大學教授)、徐錫台(陝西省考古研究所研究員)、常正光(四川大學教授)、裘錫圭(北京大學教授)等17人組成。特聘名譽理事李祖衛(時安陽市市長)。常務理事會由胡厚宣、田昌五、李學勤、李民、鄒衡、鄭振香6人組成。大會推舉胡厚宣為會長,副會長有田昌五、李學勤、李民、鄒衡、鄭振香5人,秘書長田昌五,副秘書長有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副研究員王宇信(常務)、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副研究員楊升南、河南省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副研究員李紹連、安陽師專副教授聶玉海4人擔任。中國殷商文化學會會址設於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先秦史研究室,並報請中國社會科學院批準備案,在國家民政部登記註冊。
2. 1989年9月10-14日,中國殷商文化學會等發起,在河南安陽召開了“紀念殷墟甲骨文發現九十周年國際學術研討會”,海內外120多名學者與會。會議論文分別輯為《殷墟甲骨文發現九十周年國際學術研討會專輯》(殷商史)《史學月刊》1990年第3期、《殷墟甲骨文發現九十周年國際學術研討會專輯》(甲骨學)《中原文物》1990年第3期,及《殷墟甲骨文發現九十周年國際學術研討會紀念專輯》《殷都學刊》1990年第4期。
3. 1991年8月,學會聯合有關方面,在河南洛陽發起召開了“夏商文明國際學術研討會”,海內外120多名學者與會。會議論文編為《夏商文明研究》(1995年8月中州古籍出版社出版)會上增選北京大學考古系教授高明、中山大學教授商志?、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研究員王宇信為理事,河南省社會科學院副院長張文彬、中國文物報朱啟新為特聘理事。
4. 1993年8月,學會先在河南鄭州召開“鄭州商城與殷商文明國際學術研討會”,並為鄭州申請歷史文化名城發出呼籲書。同月又在江西南昌召開“中國南方青銅器暨殷商文明國際學術研討會”。後者論文編為《中國南方青銅器暨殷商文明國際學術研討會專輯》(《南方文物》1994年第1、2期)。
5. 1994年9月,學會籌備組織在安陽召開“紀念甲骨文發現九十五周年國際學術研討會”,並舉行了“胡厚宣教授發掘殷墟六十周年座談會”。
6. 1995年4月15日,學會會長著名甲骨學家胡厚宣教授逝世。
7. 1995年8月學會與北京文物考古研究所聯合,在北京房山韓村河召開“紀念北京建城3040年暨燕文明國際學術研討會”,海內外110位學者出席。會議論文編為《北京建城3040年暨燕文明國際學術研討會議專輯》(1997年3月北京燕山出版社出版)。會議期間,選舉田昌五為中國殷商文化學會會長,增選國家文物局文物交流中心研究員雷從雲、中國社會科學院科研局局長單天倫研究員、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所研究員楊升南、北京大學考古系教授李伯謙、河南省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研究員李紹連、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研究員楊育彬、北京文物考古研究所研究員齊心、遼寧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研究員辛佔山等8人為理事。
8. 1997年年中,國家民政部對全國性社會團體進行清理整頓,遵照社團管理條例,學會接受民政部重新登記換證和年檢。
9. 1997年8月19-22日,學會與山東省桓台縣政府聯合,在桓台召開“‘97山東桓台中國殷商文明國際學術研討會”,海內外近百名學者出席。會議論文編為《夏商周文明研究之二·'97山東桓台中國殷商文明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1999年9月中國文聯出版社出版)。會議期間,增選河北省石家莊市文化局研究員高英民、四川省博物館教授高大倫為理事;安陽師專教授李天增、桓台縣委書記薛安勝為特聘理事;又遴選安陽師專副教授郭旭東、山東大學考古系副教授方輝、山東省淄博市文化局副局長張光明為副秘書長。
10. 1998年8月16-19日,學會與河北省有關單位聯合發起,在河北邢台召開“'98河北邢台中國商周文明國際學術研討會”,106位海內外學者出席。會議論文編為《三代文明研究(一)——1998年河北邢台中國商周文明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1999年8月科學出版社出版)。會議期間,增選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研究員宋鎮豪、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研究員王巍陝西歷史博物館研究員尹昇平、河南省文物考古所研究員秦文生、山東大學歷史文化學院教授欒豐實、山東濰坊博物館研究員孫敬明等6人為理事;又推選王宇信為副會長;遴選楊升南為秘書長,宋鎮豪為常務副秘書長;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副研究員杜金鵬、鄭州大學文博學院副教授張國碩為副秘書長,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助理研究員許宏為秘書組成員。
11. 1999年6月16-19日,學會與山東煙台市政府聯合發起,在煙台召開“紀念王懿榮發現甲骨文一百周年學術研討會”,會議論文編為《三代文明研究之三·紀念王懿榮發現甲骨文一百周年論文集》(2000年12月齊魯書社出版)。會議期間,增補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研究員劉一曼、杜金鵬、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研究員王震中、洛陽第二文物工作隊研究員蔡運章、北京大學考古系教授葛英會、中國歷史博物館教授朱鳳瀚、中山大學中文系教授陳煒湛等7人為理事,安陽師專黨委書記郭新和為特聘理事。會議期間,成立了“王懿榮研究會”。
12. 1999年6月,按國家民政部《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1998年10月25日)的規定,學會接受民政部年檢,在重新登記過程中,原學會章程不規範,應副會長王宇信之請,由宋鎮豪執筆,起草《中國殷商文化學會新章程》。
13. 1999年8月20-23日,學會與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所、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所、香港中文大學、安陽市政府、安陽師範專科學校等單位聯合發起,在安陽召開“紀念甲骨文發現一百周年國際學術研討會”,海內外學者170多人出席,遞交論文77篇。中國社會科學院李鐵映院長、國家文物局張文彬局長專程祝賀並發表講話。會上向全體代表發放《甲骨學一百年》等書籍15種。大會籲請安陽市政府啟動向聯合國申報殷墟列入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名錄工作,得到全體代表的一致呼應。會議期間,召開理事會並經大會表決通過學會新章程;確認5月煙台會議增補的7名理事及1名特聘理事,又增選吉林大學古籍研究所教授吳振武為理事,推舉王宇信為會長,推選田昌五為名譽會長,並遴選安陽市對外友協副主席張堅為副秘書長。會議論文編為《夏商周文明研究之四·紀念甲骨文發現一百周年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論文85篇,約110萬字。2003年3月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出版)
14. 學會委託高大倫理事與四川省有關方面發起“紀念三星堆遺址發現七十周年暨殷商文明國際學術研討會”。1999年11月16-18日,會長王宇信與常務副秘書長宋鎮豪專程赴渝,落實2000年7月26-28日召開會議事宜並開始會議籌備運作。暫定發起單位為四川省廣漢市三星堆博物館、中國殷商文化學會、四川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成都市文物考古研究所、四川省博物館、北京大學古代文明研究中心、四川大學歷史文化學院、四川省歷史學會、成都古都學會、巴蜀書社等十家,由四川省文化廳、廣漢市政府、中國殷商文化學會、三星堆博物館主辦,會議地點定於三星堆博物館。
15. 2000年1月24日,《中國社團研究》第一期(總第67期)刊登1月17日中國社團研究會“情況通報”,摘要於此:“依照1998年10月25日發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到目前,經民政部清理整頓,重新核准登記換證的全國性社會團體如下:……中國殷商文化學會,登記證號3587”。自1997年學會登記換證工作基本完成。
16. 2000年2月20日,民政部規定填寫社團法人登記表(編號1204),登記有七項內容:社團法人登記表、社團章程核准表、社團機構印章備案表、社團帳戶備案表、社團舉辦實體備案表、社團法定代表人登記表、社團負責人備案表。其中社團負責人備案表,分別由名譽會長田昌五(山東大學歷史系教授、博導)、會長王宇信(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所研究員、博導)、常務副會長李民(鄭州大學教授、博導)、副會長李學勤(清華大學教授、博導)、副會長鄭振香(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所研究員、博導)、秘書長楊升南(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所研究員)、常務副秘書長宋鎮豪(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所研究員、博導)填寫,中國社會科學院科研局審核蓋章,並報送民政部。
17. 2000年3月11日,學會在京理事及有關專家在安陽駐京辦事處召開座談會,與安陽市方曉宇市長等有關領導討論殷墟申報聯合國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名錄的事宜,參加者共31人,另有記者一批。
18. 2000年7月18日,從民政部取得“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及副本,社證字第3587號,代碼50000751-6,有效期1999年12月29日—2004年12月29日。
19. 2000年7月26—28日,“殷商文明暨紀念三星堆遺址發現七十周年國際學術研討會”,在廣漢市金泰飯店召開。主辦單位為四川省廣漢市政府與中國殷商文化學會,發起單位為三星堆博物館、中國殷商文化學會、四川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成都市文物考古研究所、四川省博物館、北京大學古代文明研究中心、四川省歷史學會、成都古都學會、巴蜀書社、德陽市博物館等十家。承辦單位中國殷商文化學會、三星堆博物館。海內外學者120多人出席,遞交論文77篇。會議期間,召開中國殷商文化學會理事會,增補理事10人: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常玉芝研究員、北京大學劉緒教授、北京師範大學晁福林教授、山東大學方輝教授、陝西師範大學王暉教授、中國錢幣博物館戴志強研究員、黃錫全研究員、上海博物館李朝遠研究員、江西省博物館彭適凡研究員、四川省成都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王毅研究員。遴選中國社會科學歷史研究所楊升南研究員、中山大學商志 教授、中國社會科學考古研究所王巍研究員、北京大學李伯謙教授等4人為副會長。中國社會科學歷史研究所宋鎮豪研究員任秘書長。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副研究員杜金鵬、安陽市對外協副主席張堅為常務副秘書長。增補北京大學孫華、河南文物研究所宋國定研究員、三星堆博物館肖先進館長為副秘書長。會議論文編為《夏商周文明研究之五·殷商文明暨紀念三星堆遺址發現七十周年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論文50篇,約48萬字。2003年8月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出版)。
20. 2001年12月,為紀念古文字學家、文物鑒定和收藏專家、著名書法家商承祚教授誕辰一百周年,推動新世紀學術研究的發展,根據國家文物局的建議,廣州中山大學商志 先生來京,與學會會長王宇信與秘書長宋鎮豪商議,準備在2002年8月於北京召開紀念會議,並由學會承擔編集《紀念商承祚教授百年誕辰論文集》的工作,向海內外有關學者約集一批高質量學術論文,爭取全書在2002年7月輯稿完成,8月底將全部書稿(45萬字)交文物出版社。
21. 2002年4月5-6日,學會會長王宇信與秘書長宋鎮豪同赴北京平谷,與平谷文化文物局局長柴福善先生等,商議共同發起籌備2004年8月召開“殷商文明國際學術研討會”事宜。
22. 2002年4月18日,在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所召開學會常務理事會在京理事擴大會議,通報近年學會工作概況,討論學會兩個分會組織煙台王懿榮研究委員會、安陽甲骨文書法篆刻研究會的申報備案,討論學會會議論文是否加入清華大學主辦的中國知識基礎設施工程(CNKI)之中國重要會議論文全文資料庫(CPCD)以及安陽師範學院委託學會對《殷都學刊》的評估等事項,出席者王宇信、宋鎮豪、王巍、鄭振香、朱鳳瀚、杜金鵬、雷從雲、葛英會、常玉芝、楊升南、王震中、朱啟新,列席者宮長為、馬季凡。
23. 2002年6月13日紀念商承祚教授百年誕辰座談會於北京故宮博物院漱芳齋召開,商志香覃及其家族與會,王宇信、張永山、羅琨、宋鎮豪等出席。
24. 2002年9月6日《紀念商承祚教授百年誕辰論文集》編集成,論文42篇,約50萬字,交文物出版社出版。
25. 2002年9月17日中國殷商文化學會向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中國社會科學院申報有關與河南安陽市政府聯合發起聯合發起籌備明年7月28-31日在河南省安陽市召開“,03殷商文化國際學術研討會”,經費全部由安陽市政府提供,會期暫定4天,邀請海內外專家學者展開新世紀之初的甲骨文與殷商史學術研討交流。
26. 2003年4月7日,山西省渾源縣政府文體局居福榮局長、李躍山副局長、陶正剛教授,與中國殷商文化學會會長王宇信教授、秘書長宋鎮豪教授就“渾源青銅器發現80周年國際學術研討會”的籌備事項在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進行磋商,達成如下協議:一、本次會議由山西省渾源縣政府與中國殷商文化學會共同發起和籌備“渾源青銅器發現80周年國際學術研討會”,會議規模90人左右,其中國內代表30人,海外代表60人。二、渾源縣政府文體局負責提供會議經費與會務工作的具體落實。三、會議日期確定在2003年8月3日~5日。日程安排與2003年7月28日~31日“安陽中國殷商文化國際學術研討會”緊相銜接。后因該年SARS爆發,未能舉行。
27. 2004年7月28日~31日,由中國殷商文化學會、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與河南安陽市政府聯合發起,在河南省安陽市召開“,04安陽中國殷商文化國際學術研討會”,經費由安陽市政府提供,會期4天,邀請海內外專家學者130餘人,展開新世紀之初的甲骨文與殷商史學術研討交流。會議論文事先編為《2004年安陽殷商文明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得到安陽市文物工作隊贊助,由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出版,收入會議論文99篇,包括甲骨文研究28篇,商史與殷商文化研究24篇,夏商周考古學研究37篇,其他方面10篇。另又收到出席代表遞交論文14篇。中國殷商文化學會又向出席會議的海內外專家學者贈送《夏商周文明研究之四·紀念甲骨文發現一百周年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夏商周文明研究之五·殷商文明暨紀念三星堆遺址發現七十周年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紀念商承祚教授百年誕辰論文集》等書籍8種。參觀考察了殷墟博物苑、洹北殷王陵遺址、洹北商城一號宮室門塾遺跡、考古所安陽工作站,踏訪了傳說中的內黃二帝陵、殷中宗陵等。與會專家還為“殷墟申報世界文華遺產名錄呼籲書”自願簽名。會議期間又召開了中國殷商文化學會理事會,經討論推薦,全體與會代表通過,增聘副會長朱鳳瀚、宋鎮豪(兼秘書長),增補孫華(北京大學考古學教授)、許智范(江西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研究員)、張玉金(華南師範大學文學院教授)、張國碩(鄭州大學歷史與考古系教授)、張松林(鄭州市文物考古研究所所長、研究員)、李維明(中國國家博物館研究館員)、郭旭東(安陽師範學院教授)、曹瑋(陝西省考古研究所研究員)、黃天樹(首都師範大學文學院教授)等9人為學會理事,常務副秘書長由許宏(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副研究員)擔任;增補馬季凡(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副研究員)、宮長為(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副研究員)、劉源(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副研究員、唐際根(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副研究員)、徐良高(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副研究員)、任偉(鄭州市文化局副局長)、朱彥民(南開大學副研究員)、宋國定(河南省文物研究所副研究員)、李立新(河南省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副研究員)、李雪山(安陽師範學院副教授)、周廣明(江西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副研究員)、孟憲武(安陽市文物工作隊隊長)等11人為秘書處副秘書長,增補秘書王文華(鄭州市文物考古研究所副所長、副研究館員)、徐義華(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助理研究員)、孫亞冰(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助理研究員)、李昆(江西省樟樹市博物館館長)4人。
8月1日~2日,學會副秘書長以上成員及海外專家學者42人同赴鄭州,出席鄭州市文化局舉辦的“古都鄭州與現代文明專家座談會”,就“鄭州商城在中國文明史上的地位”、“城市現代化與古都保護”、“鄭州商城的保護與利用”三個議題展開討論,還參觀了鄭州市博物館、河南省博物院、鄭州商城東城牆遺存,以及新鄭黃帝故里、新鄭博物館、鄭王陵遺址博物館。
28.2005年1月28日上午,中國殷商文化學會在京理事、秘書處人員及部分外地代表在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舉辦座談會,總結2004年工作,商談2005年計劃,討論設立“商承祚甲骨學論著獎”,通告“殷都學刊”成為學會主辦刊物及安陽師院將設立甲骨學研究基地等事務。學會會長王宇信、常務副會長李民、副會長商志香覃、楊升南、宋鎮豪、在京理事張文彬、戴志強、雷從雲、葛英會、、常玉芝、王震中、劉緒、李維明、黃天樹、許宏、徐良高、郭旭東、李雪山、常務副秘書長張堅、副秘書長馬季凡、劉源、宮長為、秘書處秘書孫亞冰、徐義華等近30餘人出席會議。會議第一項,由宋鎮豪副會長總結2004年工作。李民副會長補充介紹了“鄭州古都保護與城市現代化座談會”的良好社會效應,表示將與鄭州市政府聯繫召開2006年鄭州會議的具體事項。會議第二項,討論“商承祚甲骨學論著獎”條例與評委會名單。經理事會討論決定,將原名稱“國際商承祚教授甲骨學青年獎”改為“商承祚甲骨學論著獎”。顧問定為饒宗頤、張文彬、伊藤道治,評委會主任為高明,副主任為李民、王宇信、陳煒湛、宋鎮豪,秘書長為宋鎮豪,副秘書長為郭旭東、譚步雲,委員為葛英會、劉緒、黃天樹、常玉芝、劉一曼、朱鳳瀚、黃錫全、陳煒湛、李民、張玉金、李雪山、王暉、晁福林、許進雄、朱歧祥、(日)松丸道雄、(美)艾蘭、(加)高島山兼一、(韓)孫睿又徹。會議第三項,李雪山理事代表安陽師院向中國殷商文化學會提出一點感謝、兩點請求。一個感謝是感謝學會長期來對安陽師院甲骨學學科及《殷都學刊》的支持。兩點請求是,一是安陽師院建設甲骨學殷商史基地,請學會給安陽師院甲骨學殷商史基地掛牌,二是中國對外友好協會、中國殷商文化學會、安陽師院與日方將聯合舉辦“中日甲骨文書法展”,在5月份舉辦,請大家提供書法作品。這次座談會內容充實緊湊,對2005年中國殷商文化學會的工作起到很好的指導作用,安排好了“商承祚甲骨學論著獎”設立評定細則,並明確了2006年鄭州會議的籌辦方案,是一次成功、富有效率的會議。

理事成員


現任領導
現任領導成員(2006年7月--)
副會長:李學勤、鄭振香、楊升南、商志馥、王巍、李伯謙、宋鎮豪
秘書長:宋鎮豪(兼)
歷屆理事會
第一屆領導成員(1987年9月-1991年8月)
會長:胡厚宣
副會長:田昌五、李學勤、李民、鄒衡、鄭振香
秘書長:田昌五
第二屆領導成員(1991年8月-1995年8月)
會長:胡厚宣
副會長:田昌五、李學勤、李民、鄒衡、鄭振香
秘書長:田昌五
第三屆領導成員(1995年8月-2000年7月)
會長:田昌五(1995-1999)、王宇信(1999年增補)
副會長:李學勤、李民、鄒衡、鄭振香、王宇信(1998年增補)
秘書長:王宇信(1995-1998)、楊升南(1998-2000)
第四屆理事會成員:(2000年7月-2006年7月)
會長:
王宇信(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研究員、博導)
常務副會長:
李民(鄭州大學殷商文化研究所所長、教授、博導)
副會長:(以筆畫為序)
王巍(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所長、研究員、博導)
朱鳳瀚(中國國家博物館副館長、教授、博導)
宋鎮豪(中國社科院歷史所先秦史室主任、研究員、博導)
李伯謙(北京大學考古文博學院教授、博導)
李學勤(清華大學教授、博導)
楊升南(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所研究員)
鄭振香(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研究員、博導)
商志馥(中山大學人類學系教授)
顧問:
王玉哲(天津南開大學歷史系教授、博導)
劉啟益(國家文物局古文獻研究室研究員)
劉起釪(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研究員)
吳澤(華東師範大學教授、博導)
張政烺(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研究員、博導)
鄒衡(北京大學考古系教授、博導)
謝辰生(國家文物局顧問)
理事:
王宇信
王暉(陝西師範大學歷史文化學院教授)
王毅(四川省成都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研究員)
王巍
王震中(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研究員)
尹盛平(陝西歷史博物館研究員)
方輝(山東大學歷史文化學院考古系教授)
劉緒(北京大學考古文博學院教授、博導)
劉一曼(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研究員、博導)
孫華(北京大學考古學教授)
孫敬明(山東濰坊博物館研究員)
朱鳳瀚
許順湛(河南省博物館研究員)
許智范(江西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研究員)
齊心(北京文物考古研究所研究員)
吳振武(吉林大學研究生院副院長、教授)
宋鎮豪
張文彬(國家文物局原局長)
張玉金(華南師範大學文學院教授)
張國碩(鄭州大學歷史與考古系教授)
張松林(鄭州市文物考古研究所所長、研究員)
李民
李伯謙
李學勤
李紹連(河南省社會科學院歷史所研究員)
李維明(中國國家博物館研究館員)
李朝遠(上海博物館研究員)
杜金鵬(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研究員)
楊升南
楊育彬(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研究員)
辛佔山(遼寧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研究員)
陳全方(陝西省文物局副局長、研究員)
陳煒湛(中山大學中文系教授)
單天倫(中國地方史志指導小組研究員)
鄭振香
晁福林(北京師範大學歷史系教授、博導)
欒豐實(山東大學歷史文化學院教授)
秦文生(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副所長、研究員)
郭旭東(安陽師範學院教授)
高明(北京大學考古系教授、博導)
高大倫(四川省文物局局長、教授)
高英民(河北省石家莊市文化局研究員)
徐良高(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研究員)
商志香覃
常玉芝(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研究員)
曹瑋(陝西省考古研究所研究員)
黃天樹(首都師範大學文學院教授)
黃錫全(中國錢幣博物館研究員)
彭適凡(江西省博物館研究員)
葛英會(北京大學考古系教授、博導)
裘錫圭(北京大學中文系教授、博導)
雷從雲(國家文物局文物交流中心研究員)
蔡運章(洛陽第二文物工作隊研究員)
戴志強(中國錢幣博物館研究員)
特聘理事:
朱啟新(國家文物局編輯室)
李天增(安陽師專教授)
李祖衛(安陽市原人大主任)
楊學法(安陽市原人大副主任)
郭新和(安陽師範學院黨委書記、教授)
薛安勝(山東省桓台縣委書記)
秘書長:
常務副秘書長:
許宏(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副研究員)
張堅(安陽市對外友協副主席)
副秘書長:
馬季凡(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副研究員)
方輝
任偉(鄭州市文化局副局長)
劉源(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副研究員)
朱彥民(南開大學副研究員)
宋國定(河南省文物研究所副研究員)
張光明(山東省淄博市文化局副局長)
李立新(河南省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副研究員)
李雪山(安陽師範學院副教授)
肖先進(三星堆博物館館長)
周廣明(江西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副研究員)
孟憲武(安陽市文物工作隊隊長)
宮長為(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副研究員)
黨向魁(河南安陽甲骨學會會長)
唐際根(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副研究員)
秘書處秘書:
王文華(鄭州市文物考古研究所副所長、副研究館員)
孫亞冰(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助理研究員)
李昆(江西省樟樹市博物館館長)
徐義華(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助理研究員)
中國殷商文化學公商承祚甲骨學論著獎評選委員會名單
(共29人)
顧問:饒宗頤、張文彬、伊藤道治
主任:高明
副主任:王宇信、李民、陳煒湛、宋鎮豪
秘書長:宋鎮豪(兼)
副秘書長:郭旭東、劉源、馬季凡、譚步雲
委員:(排名不分先後)楊升南、葛英會、黃天樹、常玉芝、劉一曼、朱鳳瀚、王暉、黃錫全、張玉金、晁福林、李雪山、朱歧祥、許進雄、松丸道雄、艾蘭、高島謙一、孫叡徹

組織章程


中國殷商文化學會新會章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中國殷商文化學會,英譯名為China Society of Yin-Shang Civilization,英文縮寫CSYSC.。
第二條
本會為全國性的社會學術團體,由歷史學界、考古學界、古文字學界、文博單位、教學界及其他文化事業單位的具有講師或助研以上職稱的甲骨文與中國上古史科研教學專業人員自願結成。本會屬於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自1899每甲骨文發現以來,中國殷商文化的研究,經過近一個世紀百年來的全面展開,已形成為一門國際性顯學。隨著殷墟發掘的持續進行,以及河南偃師二里頭、偃師商城、鄭州商城、湖北黃陂盤龍城、四川廣漢三星堆、陝西周原、灃鎬、北京琉璃河等全國一系列重要夏商周遺址的相繼發現與發掘,殷商文化研究大大拓展了空間,不斷增添了新的內容,甲骨文與夏商周三代歷史文化研究因之成為該學術研究領域的主體,成果令人矚目,對世界文明發展史的研究具有很典型的意義和不可忽視的重要影響。全國性社會學術團體“中國殷商文化學會”的成立宗旨,即是為了進一步組織研究力量,協調研究計劃,推動學術交流,提高研究水平,弘揚祖國優秀文化遺產,以適應這一學術研究領域的深化態勢和構建本學科未來發展的新基點與新方陣;同時也旨在促進與港澳及台灣同行的合作與聯繫,以及開展與海外學者的國際學術交流,增進了解與友誼,共同為弘揚中國古代文明作出貢獻。
本會遵守國家的憲法和法律法規,在四項基本原則指導下,貫徹“雙百”方針,團結全體會員開展甲骨文與夏商周三代歷史文化研究,鼓勵有創造性的見解和新發現,努力開創研究新局面,為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而努力。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本會業務主管單位為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第五條本會辦公地點在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先秦史研究室,通訊地址為:北京建國門內大街五號·
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籌備學會年會和有關殷商文化及中國上古史研究的多種形式的全國性或地方性學術會議;
(二)配合和支持國家及地方有關夏商周三代歷史文化資源的論證、利用與開發,弘揚祖國優秀文化遺產;
(三)開展各種有社會效益的學術活動;
(四)籌措學會活動經費;
(五)發現、扶持夏商周三代歷史文化研究的新生力量,壯大研究隊伍;
(六)編纂學會的各種學術出版物;
(七)組織夏商周文化及中國上古史研究成果的獎評事項;
(八)進行國內外學術聯繫,促進學術交流,推動夏商周文化及中國上古史的學術研討和宣傳工作。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有個人會員和集體會員兩類。
第八條凡申請參加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具有講師或助研以上職稱的科研教學專業人員。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須由本會會員介紹;
(三)經常務理事會核准通過即為會員;
(四)由常務理事會授權本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本會會員有以下權力:
(一)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學術活動,提交學術論文;
(三)可在本會出版的學術刊物及文集上發表論文;
(四)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有以下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向本會反映學術動向,提供有關資料;
(四)支持本會各項工作,完成本會交辦的事務;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常務理事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凡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破壞本會活動者,會長可提請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收回會員證。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中國殷商文化學會實行民主協商原則,會員代表大會是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或修改會章;
(二)選舉、增選或罷免理事;
(三)討論決定本會的方針和任務;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審議理事會的財務報告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七)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推遲召開。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理事從本會會員中具有教授或研究員職稱的有影響專家裡推選產生。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決定副秘書長和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年會或其他學術研討會,組織各種有社會效益的學術活動;
(六)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七)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
(八)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有關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副秘書長可列席理事會(被選為理事後,即增補為常務理事)。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理事每屆任期四年,必要時可連選連任。理事會每二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可臨時舉行,也可採用通訊形式舉行。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廣泛協商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之第一、三、四、五、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有關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按需要可隨時舉行,必要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舉行。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推選副會長中一人為常務副會長,又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副秘書長可參加列席理事會。
第二十六條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改革開放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良好;
(二)有較好的業績和較大的學術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者;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必要時可連選連任。但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報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四)代表本會行使職權,
(五)代表本會簽署學會有關重要文件;
(六)提議召開學術年會、學術研討會、座談會或各種有重大社會效益的學術活動;
(七)提議和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三十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會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本會工作計劃;
(二)提名副秘書長、理事及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選;
(三)向學會推薦聘請名譽會長、顧問、名譽理事;
(四)籌備組織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年會、學術研討會或其他學術活動;
(五)籌措學會經費;
(六)提議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辦理學會的各種出版物;
(八)組織夏商周文化及中國上古史研究成果的獎評事項;
(九)代表學會處理國內外的學術聯繫和學術交流事項;
(十)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政府有關部門撥款資助;
(二)會員會費;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國內外團體或個人的捐贈;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本會實行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本會經費管理由秘書處負責,重大開支須經會長批准。日常辦公費用由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負責並定期向理事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於政府有關部門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本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均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由常務理事會提出修改草案,經理事會審議並得到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表決通過。
第四十條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凡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的15天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請國家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與后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如不能維持正常活動,或其活動對學科發展已失去作用而無存在之必要時,或已完成宗旨后,可終止解散。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請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處理好善後事宜。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國家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如終止後有剩餘財產,應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年月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