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縣農業局

吉水縣農業局

根據《中共吉水縣委吉水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吉水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吉發[2010]8號),保留吉水縣農業局,對外掛吉水縣糧食局牌子,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將縣糧食局的職責划入縣農業局。
(二)取消已由縣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增加省、市下放的職責:增加拖拉機安全技術定期檢驗職責;增加二級良種(種公牛站除外)種畜種禽生產經營許可職責;增加5000萬尾以上苗種的水產種苗許可證職責;增加核發動物防疫合格證職責;增加核發動物診療許可證職責;增加糧食收購許可職責。
(四)增加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產加工和動物源性飼料安全衛生監督管理。
(五)加強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的質量安全監管,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六)加強農業環境保護以及生態農業、循環農業、農業生物質產業、休閑旅遊農業的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促進農業資源合理配置和農業可持續發展。
(七)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完善地方糧食儲備體系,健全糧食監測預警體系和應急機制,提高糧食供應保障能力。

主要職責


(一)在全縣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的框架內,擬訂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農業機械化等農業產業(以下簡稱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政策、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參與涉農的財稅、價格、金融保險、農產品進出口等政策制定,組織起草農業和農村經濟規範性文件,推進農業依法行政。
(二)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穩定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財務管理,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管理工作。指導、扶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產品行業協會的建設和發展。參與農村綜合改革和社會事業發展工作。
(三)組織落實促進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指導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的改善。會同有關部門編製農業項目規劃,提出相關支持農業發展的項目安排建議,組織、指導和監督項目實施。編報部門預算並組織執行。
(四)擬訂農業科研、農技推廣的規劃、計劃和有關政策,組織農業科研、技術引進、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工作,組織實施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負責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
(五)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用地、漁業水域、草山草坡、宜農灘塗、宜農濕地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負責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政策並指導實施,依法管理耕地質量。
(六)管理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檢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承擔相關農業統計工作。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指導農業信息服務。
(七)擬訂農業產業發展規劃、政策、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產品加工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農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發展。
(八)擬訂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體系、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提出促進主要農產品流通與出口的政策建議。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組織協調“菜籃子”工程的有關工作。
(九)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與監督管理。組織擬訂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地方標準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指導實施。承擔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工作。組織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工作。組織農產品安全的事故調查處理和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指導實施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標準和技術規範,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
(十)依法開展農作物種子(種苗)、草種、種畜禽、水產種苗、農藥、獸(漁)葯、飼料、飼料添加劑、畜醫醫療器械和有關肥料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實施有關農業生產資料的國家標準。依法負責漁船、漁港、漁機、網具的監督管理。指導農業機械化發展和農機安全監理。
(十一)負責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組織實施動物和農業植物防疫、檢疫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指導動物和農業植物防疫、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動物和農業植物的防疫、檢疫工作,及時報告和發布疫情並組織撲滅。組織農業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擔獸醫醫改、獸葯葯政葯檢工作。
(十二)制定農業生態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業環境保護、農業農村節能減排及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有關工作。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指導農業生物質產業、生態產業、循環農業等的發展。負責漁業水域生態環境的保護工作。組織管理外來物種。
(十三)承擔農業防災減災的責任。監測、報告、發布農業災情,組織種子、化肥、農藥、獸(漁)葯、疫苗、農用柴油等救災物質物資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
(十四)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參與實施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程。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會同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
(十五)組織開展農業貿易促進和有關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組織開發農產品國際市場。承擔農業涉外的有關事宜。
(十六)貫徹執行國家糧油購銷政策,擬訂全縣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方案以及糧食流通的規定、制度,並組織實施。
(十七)負責編製全縣糧油產、需和收支平衡,以及糧油進出口、儲備的年度計劃,搞好城鄉糧油供應和銷售,保障城鎮居民和駐軍糧食供應。
(十八)負責全縣國有糧食倉政管理,編製全縣糧油調撥運輸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國家糧油庫存、質量和安全;制定全縣糧油儲備布局規劃並組織實施,並對基建項目進行管理和監督。
(十九)負責擬訂全縣糧辦工業的發展計劃,協調安排全縣糧辦工業的生產布局,促進糧辦工業的技術引進、技術改造和新技術推廣工作,指導全縣糧辦工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促進多種經營迅速發展。
(二十)組織做好全縣糧油購、銷、儲的質檢工作,協同縣質監部門做好糧食質量標準的管理工作和計量器械管理及維修工作。
(二十一)制定全縣糧油商品流通統計制度及統計調查方案,匯總統計報表,提供統計資料。
(二十二)組織實施對社會糧食流通的宏觀調控,保障糧油市場穩定。根據有關糧食政策法規,對從事糧食收購、批發經營業務的經營資格進行審查;加強市場預測、分析和管理,促進糧食有序流通;指導幫助農民發展糧油生產,搞好糧油加工利用和儲存。
(二十三)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農業局內設5個職能股。

(一)綜合股(行政服務股)

負責文電、會務、紀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等工作;承擔重要文件及綜合性文稿起草工作;負責調研、督查、宣傳、綜合性考評工作;負責承辦人大、政協建議、提案工作;承擔政務公開和重大突發事件應急協調工作;承擔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人事、機構編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計劃生育、離退休幹部工作;參與農村實用人才培訓;承辦全局專業技術職稱、工人技術等級評審、農業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有關工作;組織全局專技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指導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指導農業教育工作;組織農民從業技能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擬訂機關有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有關農業行政服務事項的受理、審批和辦理。

(二)農村經濟與政策法規股

研究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農業政策和農業產業結構調整的建議;指導農村經濟發展、體制改革、政策落實等工作;負責農民負擔監督管理;負責農村土地承包管理;負責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規劃的制訂和規範化建設;負責普法和農業法制宣傳教育;承擔農業方面的規範性文件起草工作,對涉農的地方法規草案提出修改建議;指導農業行政執法體系建設,對農業行政執法機構進行監督;承擔農業行政複議工作;承擔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社會治安綜合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三)產業發展指導與市場合作股

擬定農業產業發展規劃、政策、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產品加工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擬定全縣農業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擬定開放型農業、農業利用外資、休閑旅遊農業等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定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開展綠色食品市場調研,研究提出綠色食品發展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農產品品牌培育、保護和發展等工作;協調菜籃子工程工作;負責農業統計工作;發展農業貿易促進活動,組織國際國內農業的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指導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標準和技術規範的實施;組織外來物種管理和農業生物物種資源保護;承辦農業涉外事務和涉農社會團體組織管理工作。

(四)計劃財務股

擬訂農業和農村經濟中長期發展規劃、編製年度計劃;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財政、信貸、保險等有關政策和項目建議;組織農業計劃和農業項目的編報,指導和監督農業項目實施;組織農業資源區劃,擬訂農業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編報部門預算並組織執行;指導和監督局機關和局屬各單位的財務、國有資產、政府採購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內部審計;指導行業財務管理;負責全局統計工作。

(五)糧食股

負責全縣國有糧食倉政管理;制定全縣糧油儲備布局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擬定全縣糧辦工業的發展計劃,指導全縣糧辦工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組織做好全縣糧油購、銷、儲的質檢工作;匯總全縣糧油商品流通統計報表;對從事糧食收購、批發經營業務的經營資格進行審查,保障糧油市場穩定,促進糧食有序流通;指導幫助農民發展糧油生產,搞好糧油加工利用和儲存。

人員編製


縣農業局機關行政編製26名,工勤編製2名。
領導職數:局長1名、副局長3名,糧食局副職1名,紀檢組長1名,總經濟師1名。

其它事項


原縣糧食局所屬企、事業單位全部劃歸縣農業局。
本規定由吉水縣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吉水縣機構編製委員會按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