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寫作
法律寫作
法律寫作是指研究各類法律文書的性質、作用和寫作方法的一種寫作活動,屬於應用寫作研究的範疇。
隨著社會的進步,人們的法律意識越來越強烈,通過法律寫作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日益成為越來越多的人們的選擇。因此,法律寫作在現在和未來有著越來越廣闊的應用前景。
法律寫作的目的在於加強政治理論和政策、法律的學習,樹立嚴謹樸實的文風。法律寫作要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寫作原則,不作形容描繪,不搞形象刻畫。
1.表意精確,解釋單一。
法律文書是一部分體現和貫徹國家法律的文字形式,一部分是當事人向國家執法機關提出的訴訟請求或某項法律要求的文書。因此,它的文字必須做到表意精確、解釋單一,以避免給理解和履行帶來任何問題。
2.文字精鍊,言簡意賅。
因為作為一種具有法律意義的公文或當事人向執法機關呈遞的文書,,語言文字必須精練簡潔,不能事無巨細、冗長拉雜,但是必須說明的情況和事實、必須闡述的理由和法律依據,又不能講得過於簡略或粗疏;所以必須做到文意賅備。
3.文風樸實,格調莊重。
法律文書的語體風格屬於公文語體。樸實無華、嚴謹莊重是為其嚴肅的法律內容所制約的。
4.語言規範,語句規整。
法律文書的語言為規範化的書面語言。它力求合乎語法規則,句子規整,成分齊全。
5.褒貶恰切,愛憎分明。
法律文書的內容大都與處理違法侵權以及犯罪行為的案件有關。因而法律文書對是非正誤有鮮明的褒貶態度和濃厚的感情色彩。
6.語言諸忌,竭力避免。
法律文書在語言運用中也常有些必須竭力避免的通病,必須引起重視。一是忌方言方語;二是忌用流氓黑話;三是忌用髒話;最後力求避免錯別字的使用。
法律文書是指我國公安機關(含國家安全機關)、檢察院、法院、監獄或勞改機關以及公證機關、仲裁機關依法製作的處理各類訴訟案件和非訴訟案件的法律文書和案件當事人、律師及律師事務所自書或代書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的文書的總稱,亦即指規範性法律文書(國家立法機關頒布的各種法律)以外,所有非規範性的法律文書的總稱。法律文書主旨:是製作文書的目的和文書的中心思想,它在文書製作中起指導和通令全文的作用。
法律文書的分類:①按製作主體的不同,可分為:偵察文書、檢查文書、訴訟文書、公證文書、仲裁文書、律師實務文書;②以寫作和表達方法的不同,可分為文字敘述式文書、填空式文書、表格式文書和筆錄式文書;③按文種的不同,可分為報告類文書、通知類文書、判決類文書、裁定類文書、決定類文書等。
法律文書的主要特點:①製作的合法性;②形式的程式性;③內容的法定性;④語言的精確性;⑤使用的實效性。形式的程式性特點主要表現在結構固定化和用語成文化兩個方面。
法律文書的固定結構分為三部分:即首部、正文、尾部,各部分的具體內容為:首部包括①製作機關、文種名稱、編號②當事人基本情況③案由、審理經過等;正文包括①案情事實②處理(請求)理由③處理(請求)意見;尾部包括①交代有關事項②簽署、日期、用印③附註說明。
法律文書的作用:①具體實施法律的重要手段;②進行法制宣傳的生動教材;③有關法律活動的忠實記錄;④綜合考核幹部的重要尺度。
法律文書寫作的基本要求包括:①遵循格式,寫全事項;②主旨鮮明,闡述精當;③敘事清楚,材料真實;④依法說理,折服有力;⑤語言精確,樸實莊重。
法律文書在敘述事實時的要求:①寫清事實的基本要素;②關鍵情節具體敘述;③因果關係交代清楚;④爭執焦點抓准記清;⑤財物數量記敘確切;⑥敘述事實平實有序;⑦材料選擇真實典型。
法律文書敘述事實主要應寫明的要素:刑事案件法律文書敘述事實時要求寫明作案(指構成犯罪的事實)的時間、地點、作案人和被害人,作案的目的、動機、情節、手段、造成的後果、作案人的態度以及證據等。民事、行政類案件的案情敘述則圍繞當事人各方的糾紛事實來記敘,包括糾紛的內容及其發生的時間、地點、涉及的人物,糾紛的發展過程(起因、過程、結局),各方的爭執意見以及證據。
法律文書闡述理由的基本要求:①列舉事實證據確鑿;②分析受理以法為據;③據案引法,據法論理;④前後照應,通領全文。
法律文書對引證法律的基本要求:①引證法律要有針對性,針對案情引用外延較小,恰恰適合於本案的內容;②引用法律凡有條款項的,應引到條下的款或項;③在不影響文字表述的情況下,儘可能引出法律的條文,但應注意條文文意的完整,不能斷章取義;④在有關刑事的法律文書中,應先引用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后引用我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
法律文書對語言的具體要求:①表意精確,解釋單一;②文字精練,言簡意賅;③文風樸實,格調莊重;④語言規範,語句規整;⑤褒貶恰切,愛憎分明;⑥語言諸忌,竭力避免。法律文書寫作的語言運用中,最常見的忌用語言通病有:忌用方言土語、忌用流氓黑話、忌用髒話。
偵查文書是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活動中依法製作或認可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的文書。公安機關在行使其職權過程中所製作的文書主要包括刑事訴訟文書和治安管理處罰文書。
按偵察辦案訴訟程序的分類方法劃分,現行的偵查文書可分為:①立案、破案類;②律師介入類;③強制措施類;④詢問犯罪嫌疑人類;⑤調查取證類;⑥延長羈押期限類;⑦偵查終結類;⑧補充偵查、複議複核類。
偵察文書寫作的基本要求:①內容要真實;②時間要及時。偵察文書內容真實包括:①偵察文書涉及的有關人員基本情況要真實;②偵察文書所列的事實必須真實;③偵察文書中列舉的證據必須真實。
受理刑事案件登記表是公安司法機關在接受公民報案、控告、舉報或犯罪嫌疑人自首時製作的法律文書。受理刑事案件登記表中“簡要案情”部分應寫明的情況:①受案的來源;②已知的案件情況;③犯罪行為造成的損害後果,包括受害人的損傷情況,損失了多少物品,受損物品的特徵等。
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是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在對接到報案、控告、舉報、自首的材料進行審查后,決定對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立案時製作的報請領導審批決定是否立案偵查的文書。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正文部分包括:案件受理情況、立案根據、立案理由和偵察計劃等四點內容。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一般用於重大、特大案件。
刑事案件破案報告書是指公安機關辦案部門對於查清了犯罪事實,認定了犯罪嫌疑人,並收集了確鑿證據的刑事案件,報請領導批准破案的法律文書。刑事案件破案報告書正文部分應寫明的內容:①案件的偵察結果;②破案的理由和依據;③破案的組織分工和方法步驟;④其他破案措施和下一步工作意見。
取保候審決定書是指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措施的憑證文書。保證書:是指保證人向決定取保候審機關出具的保證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不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隨傳隨到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書。
監視居住決定書是指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時所製作的文書。監視居住委託書:是指公安機關在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時,委託犯罪嫌疑人住地派出所對其活動進行監視的文書。呈請拘留報告書:是指承辦案件的單位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需要採取拘留措施時所製作的報請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批的文書。
拘留證是指公安機關依法對被拘留人執行拘留時製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拘留證不僅具有證明執行拘留的偵查人員的身份和執行拘留活動的合法性,而且具有嚴厲的強制性。逮捕證:是公安機關執行逮捕時使用的法律憑證。
提請批准逮捕書是公安機關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且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提請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而製作的文書。
公安機關製作提請批准逮捕書時,犯罪嫌疑人必須具備的條件:①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②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③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害性。對提請批准逮捕書犯罪事實部分的寫作要求:一是要反映犯罪事實;二是要反映證明犯罪事實的證據。
通緝令是公安機關為抓獲罪該逮捕而在逃的或拘留、逮捕后脫逃的犯罪嫌疑人及從監獄內逃跑的罪犯而製作的一種法律文書。其具有法律強制性。通緝令的通緝對象包括:罪該逮捕而在逃的,或拘留逮捕后脫逃的犯罪嫌疑人;從監獄逃跑的罪犯。
根據案情需要,通緝令的發布方式有:①將通緝令發給各有關單位;②通過新聞媒介發布;③將通緝令張貼在有關場所,向全社會公開通緝。
呈請延長拘留期限報告書:是公安機關偵查人員在審理拘留案件時,於3日內未能獲取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實的證據,報請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延長拘留期限所製作的文書。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時,可以延長審查批准的時間的特殊情況有:①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構成犯罪的重大嫌疑,但犯罪事實尚未查清的;②案情複雜,證據材料的收集尚不足以提請批准逮捕的;③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的“鑒定結論”尚未作出,影響確定案件性質的。
提請批准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意見書:是公安機關向上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延長犯罪嫌疑人偵查羈押期限時所製作的文書。在提請批准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意見書中,應寫明的內容包括:①案件的簡要情況;②提請批准延期的理由;③提請批准延期的依據;④具體延期要求。
可延長兩個月的案件有:①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②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③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④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呈請批准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報告書:是辦案單位在偵查過程中,發現已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依法呈請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文書。在製作此文書時,必須具備的條件:①必須是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在提請批准逮捕書所列的犯罪行為之外,還有其他的重要犯罪行為;②有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必要的案件;③必須是在偵查期間發現新罪的案件。
起訴意見書是公安機關對案件偵查終結后,認為犯罪嫌疑人涉嫌某罪,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時製作的文書。起訴意見書正文部分應寫明的內容:包括犯罪事實和提出起訴意見的理由及法律根據兩方面內容。
製作起訴意見書時敘述犯罪事實的方法主要有:①按時間順序敘述,即按照犯罪嫌疑人作案時間的先後順序來敘述;②按犯罪性質來敘述,即按犯罪嫌疑人犯罪性質的輕重程度來敘述,先寫重罪,再寫輕罪;③按綜合歸納法敘述;④多種寫法並用。
製作起訴意見書應注意的問題:⑴客觀地反映案件情況;應做到,①要以事實為根據;②未經審查核實的材料,不能在起訴意見書中使用;③引用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和證人證言時,不能斷章取義,以偏概全,一定要保持原意;④對於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實的敘述要明確、具體。⑵準確地認定犯罪事實;⑶正確地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撤消案件通知書:是公安機關對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發現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時,而製作的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撤消案件的文書。製作撤消案件通知書必須具備的條件:①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具備免除處罰的情節;②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羈押。撤消案件通知書正文部分應寫的內容:①案由;②撤消案件的原因;③法律依據。
補充偵查報告書:是公安機關向決定退回補充偵查的人民檢察院報告補充偵查結果所製作的文書。要求複議意見書:是公安機關對同級人民檢察院的不批准逮捕、不起訴決定認為有錯誤時,依法要求同級人民檢察院對其原決定重新進行審議時所製作的文書。
提請複核意見書是公安機關要求複議的意見未被同級人民檢察院接受,並認為同級人民檢察院的複議決定有錯誤時,向上級人民檢察院申明理由,請求對案件重新審核而製作的文書。製作提請複核意見書的案件應具備的條件:①必須是經過複議的案件;②必須是公安機關要求複議的意見未被接受而認為有再議必要的案件;③製作提請複核意見書,必須是原製作要求複議意見書的公安機關。
要求複議意見書的寫作方法:應在其中寫明案由、要求複議的理由和提出複議的法律依據和要求。提請複核意見書的寫作方法:應寫明案由、提請複核的理由和意見、提請複核的法律依據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