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征后返
先征后返
先征后返其實質是一種特定方式的免稅或減免規定。據財稅有關文件規定,目前先征后返的具體項目有19種,
先征后返又稱“先征後退”,是指對按稅法規定繳納的稅款,由稅務機關徵收入庫后,再由稅務機關或財政部門按規定的程序給予部分或全部退稅或返還已納稅款的一種稅收優惠,屬退稅範疇,其實質是一種特定方式的免稅或減免規定。
與即征即退相比,先征后返具有嚴格的退稅程序和管理規定,但稅款返還滯后,特別是在一些財政比較困難的地區,存在稅款不能及時返還甚至政策落實不到位的問題。
目前,中國採取先征后返的辦法主要適用於繳納流轉稅的納稅人和個別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例如:按照財稅字[1996]78號文件規定,對各黨派、各級政府、人大、政協、工青婦和軍事部門及新華社的機關報刊,大中小學生課本、少兒報刊、科技圖書和期刊等出版物,增值稅實行先征后返;按照財稅字[1999]1號文件規定,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增值稅先征后返70%;按照財稅字[1998]42號文件規定,對列入國家“三線脫險搬遷企業”名單的三線企業,實行增值稅、營業稅超基數返還的政策。
⒈特定地區進口物資先征后返。對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蘇州工業園區進口自用物資,“九五”期間,按國家核定的額度,進口增值稅實行先征后返、五年過渡、逐年遞減的辦法。(國函[1995]135號)
⒉特定出版物稅收返還。在2005年底以前,對下列出版物,增值稅實行先征後退:(財稅字[1996]78號、國發[2000]41號、財稅[2001]88號)
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各級組織的機關報、刊;各級政府的機關報、刊;各級人大、政協、婦聯、工會、共青團的機關報、刊;新華通訊社的6種機關報、刊;軍事部門的機關報、刊;大中小學的學生課本,少兒報、刊;科技圖書和科技期刊;縣及縣以下新華書店和農村供銷社銷售的出版物。 ⒊民貿企業和供銷社先征后返。在2005年底以前,對民族貿易縣縣級國有民貿企業和供銷社,以及所有制性質發生變化的企業銷售貨物(出口貨物除外),按實際繳納增值稅稅額先征后返50%。(財稅字[1997]124號、財稅[2001]69號)
⒋監獄勞教企業先征后返。監獄、勞教企業,在2000年底前,增值稅實行先征后返。(財稅字[1998]46號)
⒌外交機構人員購買消費中國物品退稅。駐華使(領)館及外交人員、國際駐華代表機構及其官員,在中國境內購買的建材、設備、汽車、自用物品和辦公用品,以及消費的水、電、煤氣、暖氣、汽油、柴油等中國生產的物品,可退還增值稅。(國稅發[1998]38號、財稅[2003]238號)
⒍商品鑄鍛件先征后返。自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對規定所列284家鑄鍛企業銷售的用於生產機器、機械的商品鑄鍛件,增值稅先征后返35%. (財稅[2003]95號)
⒏模具產品先征后返。從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對國家規定所列160家國有專業模具生產企業銷售的模具產品,2000年底前,增值稅先征后返70%. (財稅[2003]95號)
⒑三線企業超基數返還。對列入國家“三線脫險搬遷企業”名單的三線企業,增值稅實行超基數返還。(財稅字[1998]42號)
⒒民政福利企業先征后返。由民政、街道和鄉鎮舉辦的民政福利企業,安置“四殘”人員占企業生產人員50%及以上的,增值稅實行先征后返。安置“四殘”人員占企業生產人員35%以上,未達到50%的民政福利工業企業,如發生虧損的,可給予部分或全部返還已征增值稅照顧。(國稅發[1994]155號、財稅字[1998]32號)
⒓數控機床產品先征后返。從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底前,對列名的部分數控機床企業生產銷售的數控機床產品,在規定返還額度內的部分,增值稅全部先征后返。(財稅[2003]97號)
⒔進口糧油先征后返。在2003年底前,對中儲糧總公司用於轉儲備和轉換以及履行政府承諾而組織的進口糧(油),照章徵收進口環節增值稅,所繳稅款由中央財政100%返還。(財稅[2001]13號)
⒕縣改區新華書店先征後退。對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版物和電影拷貝增值稅及電影發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88號)規定的增值稅退稅條件的原縣(縣級市)及其以下新華書店和農村供銷社,雖因撤縣(縣級市)改區名稱發生變化,仍可繼續執行上述文件規定的增值稅先征後退政策。(財稅[2002]138號)
⒖核電產品先征后返。從2002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對嶺澳核電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電力產品,實行增值稅先征后返80%的政策。(財稅[2002]95號)
⒗出口項目的進口設備先征后返。從2002年10月1日起,對產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新批准的進口設備,一律照章徵收進口關稅和進口增值稅。自項目投產之日起5年核查,每年返還已納稅額的20%,5年內全部返還進口設備所徵稅款。(財稅[2002]146號)
⒘銅原料進口先征后返。從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止,對重點銅冶鍊企業在核定數量內進口的銅精礦、廢雜銅、粗銅繳納的進口環節增值稅按30%的比例先征后返,返還的稅款應用於企業的技術改造。(財稅[2003]81號)
⒙科技製品先征后還。從2003年6月1日起至2005年底前,對綜合類科技報紙和科技音像製品,在出版環節的發行收入,實行增值稅先征後退的辦法。(財稅[2003]55號)
⒚標準技術等出版物先征后返。從2003年1月1日起,對經批准正式出版的使用統一書號的各類標準技術、規範、規程出版物(包括合訂本、單行本及電子出版物),可享受科技圖書增值稅先征後退的政策。(財稅[2003]23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