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瑞安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根據《中共溫州市委辦公室、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瑞安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溫委辦〔2011〕48號)精神,設立瑞安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以下簡稱市住建局),掛瑞安市測繪與地理信息局牌子。市住建局是主管全市住房保障和城鄉規劃、建設、房產管理、測繪與地理信息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上級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擴權強縣改革中由上級政府規定應該交由縣(市、區)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具體實施的事項。
(三)划入原市規劃建設局的職責。
(四)划入原市房產管理局的職責。
(五)划入原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的職責。
(六)將原市規劃建設局承擔的城鎮建設區域內綠化設施建設職責交由市市政園林局承擔。
(七)增加全市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和共享工作的職責。
(八)增加地理信息管理和組織、管理全市海洋測繪工作的職責。
(九)增加指導全市測繪與地理信息產業發展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住房保障、城鄉規劃、建設、住宅與房產業管理、測繪與地理信息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本市住房保障、城鄉規劃、建設、住宅與房產業管理、測繪與地理信息方面的規範性文件;組織編製住房保障、測繪與地理信息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編製瑞安市城市總體規劃(包括市域總體規劃、市域城鎮體系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和專項規劃,依法實施職權範圍內的規劃管理;指導各中心鎮城鎮總體規劃、鎮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村莊規劃及專項規劃的編製,並負責組織技術審查及協助報批;負責市政府交辦的各類規劃的組織編製、審查、報批等工作;參與相關部門專項規劃的編製、審查工作。
(三)會同有關部門編製、審查本市範圍內的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景區詳細規劃,並負責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各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參與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保護區的申報和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的審查工作。
(四)負責全市建設項目的建設用地、建設工程、建築施工審批管理;負責依法核發建設項目的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負責全市臨時改變房屋用途的審批;負責建設工程方案審定、非政府投資工程初步設計審批。
(五)負責全市行政區域內違反住房保障、城鄉規劃、建設、住宅與房產業管理、測繪與地理信息法律法規行政案件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行政複議及行政訴訟案件的應訴工作;負責依法核發建設工程規劃核實確認書。
(六)負責全市建築業、勘察設計諮詢業、測繪和房地產開發行業及相關外地進瑞單位的管理和指導;負責建設工程定額、造價;負責牆體材料改革、新牆材應用和建築節能工作;負責城鄉規劃建設檔案管理工作。
(七)負責建設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和建築製品質量的監督管理,並會同有關部門調查處理工程質量、安全事故;負責城市住宅及經營性場所裝修、修繕的管理;負責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和危險房屋鑒定;負責全市房屋白蟻防治工作;負責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工作。
(八)制訂並組織實施住房制度改革方案;負責組織實施保障性住房政策、住房分配製度改革政策的具體工作;負責直管公房的出售、出租及管理等工作;負責組織和實施農村困難群眾住房救助工作;負責歷史遺留私房政策落實。
(九)負責組織實施本市行政區域內房屋的徵收和補償工作。
(十)負責監督、規範全市房地產市場;負責商品房銷售管理,參與預售資金監督指導;負責存量房轉讓、租賃備案管理;負責房地產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活動的管理;負責房屋登記和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建設、維護和使用;負責全市各類房屋登記、發放房屋權屬證書、房屋登記檔案管理。
(十一)負責全市物業管理的行業管理工作;負責物業企業資質動態監管與初審;負責物業小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質量保修金的監管工作;會同相關部門共同制訂物業管理企業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政策。
(十二)負責全市測繪與地理信息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組織提供測繪與地理信息公共服務;負責組織和管理測繪項目;指導和組織協調地理信息資源開發利用和地理信息產業發展工作;會同財政部門監督管理全市測繪與地理信息事業經費和專項資金。
(十三)負責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及其他相關規費的收取工作;參與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及城市維護費的分配。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住建局內設14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和督查局機關日常政務;負責文電、會務、保密、機要、檔案、後勤保障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綜合性文稿起草、公文核稿、政務信息、宣傳、信訪、安全保衛和有關行政事務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內部制度建設;圍繞機關重點工作開展調查研究;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和重要批示件;負責機關財務資產管理,組織編製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指導所屬事業單位財務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等相關規費收取的管理工作;負責歸口行業統計。
(二)組織人事科
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黨的建設、統戰綜治和精神文明建設;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組織人事、機構編製、計劃生育管理、因公出國(境)審查與報批等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聯繫群團工作;負責行業職業教育、繼續教育等工作;負責住建行業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負責指導所屬事業單位的人事制度改革以及企業體制改革等工作;指導住建系統人才隊伍建設。
(三)政策法規科
負責住房、城鄉規劃、建設、測繪與地理信息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貫徹實施;負責全市行政區域內違反住房保障、城鄉規劃、建設、住宅與房產業管理法律法規行政案件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全市經營性開發、立項住宅項目的規劃核實工作,依法出具規劃核實確認書;負責全市立項項目規劃建設行政案件,住房、測繪與地理信息行政案件的書面審核、登記等工作,並提出書面處理意見;負責全市涉及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更正登記的前期調查取證工作;負責全市規劃違法案件處理后的手續補辦工作;負責全市住房、城鄉規劃、建設的法律法規宣傳工作;負責案件審理會的組織工作和案件聽證工作;負責局機關規範性文件的審核、備案工作;負責撤銷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房屋登記的調查取證及審查工作;指導基層所對違法、違章案件的查處工作;承辦行政複議案件和行政訴訟案件的應訴、行政賠償案件的理賠工作。
(四)行政審批科
負責全市建設項目的建設用地、建設工程、建築施工審批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新開工工程的安全條件受理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手續辦理工作;負責全市臨時改變房屋用途的審批管理工作;負責核發除個人住宅建設外建設項目的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負責除個人住宅建設外建設項目的建設工程方案審定、非政府投資工程初步設計審批工作;指導基層所行政許可的相關工作。
(五)城鄉規劃科
組織編製瑞安市城市總體規劃(包括市域總體規劃、市域城鎮體系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和專項規劃,依法實施職權範圍內的規劃管理;指導各中心鎮城鎮總體規劃、鎮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村莊規劃及專項規劃的編製,並負責組織技術審查及協助報批;會同有關部門編製、審查本市範圍內的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景區詳細規劃,並負責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各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參與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保護區的申報和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的審查工作;負責市政府交辦的各類規劃的組織編製、審查、報批等工作;參與相關部門專項規劃的編製、審查工作;負責擬訂城鄉規劃年度編製計劃和編製經費的使用方案;負責城鄉規劃草案的公示;負責城鄉規劃成果的公布和管理;負責組織對市域總體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負責全市城鄉規劃政策研究、綜合協調工作;負責城鄉規劃信息統計上報工作。
(六)建築業管理科
擬訂全市建築業發展產業和技術規範性文件,貫徹執行建設行業各項強制性標準;組織實施建設行業的地方性標準和行業規範;負責全市建設市場的規範化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建築施工企業、房地產企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施工監理企業、建築製品企業以及建築中介服務機構的行業資質管理工作;負責許可權內的外來建築業企業的審查與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建設工程從業人員執業資格培訓、審查和審批工作;負責全市建設科技發展、節能推進及牆改技術指導工作;負責全市建設行業對外經濟合作和外事管理工作;負責編報年度建設計劃和建設統計報表工作;指導建設工程項目的報建、招標投標、合同鑒證、定額標準和工程造價工作;指導全市城鄉規劃建設檔案管理工作;指導村鎮建設管理工作。
(七)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科
負責全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負責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標準化工地的評選或推薦工作;負責城市住宅及經營性場所裝修、修繕的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和危險房屋鑒定工作;負責建築業企業安全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教育培訓和管理;負責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管理工作;負責對全市建築業企業的年度安全考核工作,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並進行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調查處理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指導局屬企事業單位的質量和安全生產工作。
(八)房地產市場管理科
貫徹落實有關房地產市場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本市房地產市場管理相關規範性文件並組織實施;依法負責監督、規範全市房地產市場,做好房地產市場的監測、統計、分析及信息公開工作;負責商品房預售許可審核、現售備案工作,參與指導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管;負責監督、規範存量房交易市場;負責全市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工作業務指導;負責全市房地產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行業管理工作;參與擬訂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案;參與核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基準價格。
(九)住房保障科
擬訂並組織實施住房制度改革方案;負責落實市政府保障住房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房改有關工作;指導全市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工作;組織和實施農村困難群眾住房救助工作;負責歷史遺留私房政策落實;負責房改政策業務諮詢;指導全市直管房產的產業管理和經營管理工作;指導全市住房資金的管理工作。
(十)房屋登記管理科
負責房屋登記相關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擬訂本市房屋登記相關規範性文件並監督實施;指導全市房屋所有權登記、抵押權登記、預告登記、其他登記及發放房屋權屬證書工作;指導房屋登記檔案管理工作。
(十一)物業管理科
擬訂並組織實施本市物業管理方面的規範性文件;負責全市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市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的申報登記和初審工作;負責簽訂物業用房協議書及物業管理用房的承接驗收工作;負責檢查、監督全市住宅小區公共配套設施;指導全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物業保修金及物業項目招投標管理工作;指導全市白蟻防治工作;會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指導業主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日常活動;參與新建住宅小區的規劃、擴初會審和竣工驗收接管工作。
(十二)徵收補償科
擬訂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方面的相關規範性文件並組織實施;負責辦理委託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具體工作的相關手續,並對委託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進行監督;擬訂徵收補償方案;負責組織對徵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並公布調查結果;負責暫停辦理房屋徵收範圍內的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工作;指導補償協議的簽訂工作;負責市政府作出補償決定的報請工作;指導房屋徵收補償檔案的建立工作,並公布分戶補償情況;負責組織相關從業人員培訓學習工作。
(十三)測繪與地理信息管理科
擬訂本市測繪與地理信息規範性文件並組織實施;負責測繪與地理信息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負責全市測繪與地理信息市場的監督管理,負責測繪與地理信息資質管理工作;依法查處測繪與地理信息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負責管理地圖、測繪成果與地理信息;負責地理信息數據變化監測和綜合統計分析工作;承擔突發公共事件處置應急測繪與地理信息保障工作;負責測繪與地理信息標準、質量和技術的管理工作,管理和維護測量標誌;負責全市測繪成果審核工作;負責全市測繪項目備案工作;負責監督管理測繪與地理信息項目招投標工作;負責測繪與地理信息行業綜合統計。
(十四)測繪與地理信息開發利用科
負責組織編製和指導實施基礎測繪中長期規劃和基礎測繪、海洋測繪、地籍測繪及其他重大測繪項目規劃與年度計劃;擬訂全市地理信息資源開發利用和地理信息產業發展的規劃;負責全市基礎測繪、海洋測繪、地籍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城市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以及航空攝影與衛星遙感影像採購的組織和管理工作;負責提供測繪與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和對外提供測繪成果的審批;負責“數字瑞安”地理空間框架、瑞安市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和共享平台的建設管理和推廣應用工作;指導和組織協調地理信息新產品開發、新技術應用和地理信息產業發展工作。
市住建局設置監察室,與局紀委合署辦公,主要負責紀律檢查、行政監察工作。

人員編製


市住建局行政編製5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總工程師1名,紀委書記1名;中層領導職數24名。後勤服務人員編製2名。
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按正股級配備。

其他事項


(一)原瑞安市規劃建設局、房管局(房改辦)所屬事業單位和派出機構的機構編製、人財物整建制划給市住建局。
(二)市住建局所屬事業單位和派出機構的機構編製事項另行規定。

附則


本規定由市編委辦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編委辦按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