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平市人民政府
興平市人民政府
興平市人民政府是陝西省興平市境內的國家行政機關,負責組織和管理本行政區域的各項行政事務。
漢高祖三年(前204)改廢丘縣為槐里縣(今阜寨鄉南佐村),屬中地郡轄。九年廢中地郡,復屬為內史轄治。
漢武帝建元二年(前139),在槐里縣茂鄉為武帝修建陵墓。公元前73年,漢宣帝在茂鄉建“茂陵縣”(縣治在今西吳鄉竇馬村)。與槐里縣同屬右內史轄。后又改為右扶風轄,治所在長安。
公元9年,王莽改漢為“新”,大改官名、地名,改槐里縣為槐治縣,改茂陵縣為宣城縣。
東漢建武元年(25)恢復槐里縣、茂陵縣,把右扶風治所由長安遷到槐里縣。
三國時關中屬曹魏管轄,黃初元年(220),改平陵縣為始平縣,撤銷茂陵縣併入始平縣,又改右扶風為扶風郡。始平、槐里屬扶風郡。
西晉泰始三年(267),在槐里縣置始平郡,轄槐里、始平、武功、鄠縣。
東晉至十六國時期(317~420),興平先後歸屬前趙、前秦、後秦。前秦苻堅永興元年(358),把始平縣治所移到茂陵故城今竇馬村(原城樓上有磚刻“始平舊址”四字,1952年拆掉)。後秦皇初元年(394),姚興攻殺苻登來前秦,稱帝於槐里。
南北朝時期,槐里、始平先後歸北魏、西魏、北周管轄,仍屬雍州始平郡,右扶風。北魏太平真君七年(446),撤去始平郡,複名右扶風,治所由槐里遷至長安,轄始平、槐里。北魏永安元年(528),始平縣治所移至今縣城東北15里處今之固顯村(固顯即故縣之訛音),隸屬扶風郡。西魏恭帝元年(554),又把始平縣治所遷回舊址。北周明帝元年(557),撤銷槐里縣,其轄地併入始平縣。北周靜帝大象二年(580),始平縣治所移到今縣城東南10里,章邯所建的文學城(約今西吳鄉王家村、北馬村處),仍屬扶風郡轄。
隋開皇三年(583),撤銷扶風郡,始平縣又改屬京兆郡,后始平縣又改屬雍州。隋大業三年(607),廢雍州,京兆郡轄始平縣。隋大業九年(613),始平縣治所由文學城遷到今興平縣城址,仍屬京兆郡。
唐武德元年(618),廢郡設州,改隋朝時的京兆郡為雍州,轄始平縣。武德三年(620)划始平縣西部,在長寧設扶風縣,歸稷州轄。貞觀元年(627),撤銷稷州和扶風縣,扶風轄地歸始平縣。同時全國劃分為關內等十道,道下設府(州),府下設縣。始平縣屬關內道京兆府。天授二年(691),復置稷州,轄始平縣。大足元年(701)又廢稷州,始平縣復屬雍州。景龍二年(708)中宗李顯送金城公主出嫁吐蕃王贊普,送至馬嵬城,設帳於百頃泊餞別,改始平縣為金城縣,縣治移到馬嵬。至德二年(757),兵馬使“李奐”統領興平軍駐紮金城縣,因平“安史之亂”有功,故改金城縣為興平縣。自此興平縣名沿用至今。
五代十國時期,興平縣建置沒有變動。其中後梁時隸屬大安府;後唐、後晉、後漢和後周時期均屬京兆府轄。
北宋淳化五年(994),改關內道為永興軍路。至道三年(997),改永興軍路為陝西路。興平縣屬陝西路、京兆府轄。熙寧五年(1072),分陝西路為永興與秦鳳兩軍路。興平縣屬永興軍路京兆府轄。
金熙宗后統二年(1142),改永興軍路為京兆府路(府治長安),轄興平縣。金海陵王天德二年(1250),置陝西西路統軍司和陝西東路轉運司,京兆府長安、咸寧、興平、咸陽等十二縣。
元代實行省、路、府(州)、縣四級政權機構。元世祖中統三年(1262),設立陝西四川行中書省;至元十六年(279),改京兆府為安西路總管府轄興平。至元十八年(1281),又從其中分出甘州路,設立甘肅行中書省;二十三年(1286),又分出成都、廣元、順慶、重慶路設立四川行中書省;原陝西四川行中書省改為陝西行中書省。元仁宗皇慶元年(1312),改安西路為奉元路,轄興平縣。
清代實行省、道、府、縣制。清世祖順治元年(1644),陝西沿明治仍為一省。康熙二年(1663),陝西省下設西乾鄜、潼商、鳳邠(彬)、延榆綏和陝安五道。興平縣屬西乾鄜道的西安府轄。
民國初期,實行省、道、縣三級制。興平縣隸關中道。1927年(民國十六年),興平由省直轄。1938年(民國二十四年)又設立了陝西省第十行政督察區,治所咸陽,轄興平。1948年(民國三十七年)陝西省調整各行政督察區轄縣,興平為第十八綏靖區十行政督察專員兼保安司令公署轄。
1949年5月19日,興平縣解放。1950年5月至1952年底,隸屬咸陽專區。1953年1月,撤銷咸陽專區,由寶雞專區轄。1956年9月撤銷寶雞專區,由省直轄。1958年12月,扶風、武功併入興平(稱大縣),直屬省轄。1961年9月,復分設扶風、武功、興平三縣。10月設立咸陽專區,轄興平。1983年10月改咸陽行政專署為咸陽市人民政府,轄興平縣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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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和監督權,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陝西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市各級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本市各級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開政府信息,應當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合法、真實、及時和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本市各級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是政府信息公開人(以下簡稱公開人),應當依法履行公開政府信息的職責。
公開人製作的政府信息,由製作該信息的公開人負責公開;公開人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公開人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許可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政府信息公開權利人,依法享有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
第六條、市政府辦公室在本行政區域內負責組織指導本規定的實施。市政府成立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研究、協調、推進本行政區域內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市信息化工作辦公室是具體承辦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機構。
第七條、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非法阻撓或限制公開人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獲得政府信息的權利。
第八條、公開人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管理規範和發展計劃方面
1、本市各級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制定的規範性文件;
2、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規劃、計劃及其執行情況;
3、本行政區域經批准的城市總體規劃、城市詳細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規劃。
(二)與公眾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方面
1、影響公眾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疫情、災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的預報、發生及處理情況;
2、教育、社會保障、醫療、勞動就業、扶貧、優撫安置等方面的條件、標準以及實施情況;
3、搶險救災、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4、城鄉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
5、土地徵收和徵用、房屋拆遷的批准文件、補償標準、安置方案等情況;
6、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7、行政執法事項的主體、依據和程序;
8、行政許可事項的實施機關、依據條件和程序以及行政收費的目的、依據和標準;
(三)公共資金使用和監督方面
1、重大城市基礎建設項目的公開招標中標情況及工程進展情況;
2、政府集中採購項目目錄、政府採購限額標準、採購結果及監督情況;
3、重要專項基金、資金的使用情況;
4、政府財政年度預算、決算及執行情況。
(四)政府機構和人事方面
1、各級人民政府職能部門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組織的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聯繫方式等;
2、各級人民政府職能部門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組織的職能、設定依據、辦事條件、辦理程序、辦事期限、監督救濟途徑等情況;
3、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組織工作人員的姓名、職責分工、聯繫方式;
4、公務員招考、錄用以及公開選任幹部的條件、程序、結果等情況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的招考、錄用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法規對前款事項的公開許可權及程序另有規定的,應嚴格按照其規定執行。
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向公開人申請公開本規定第八條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除法律、法規、規章禁止公開的內容以外,公開人應當按照申請公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要求公開人向其公開所掌握的有關自己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該信息的內容有錯誤或不準確的,有權向公開人指出。確有錯誤或不準確的,公開人應當予以更正。
第十條、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事項,在正式決定前,實行預公開制度。起草機關或者決定機關應當將草案向社會公開,充分聽取公眾意見后再作出決定。
第十一條、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開:
(一)屬於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業秘密的;
(三)涉及個人穩私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三)項所列的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免予公開的限制;
(一)權利人同意公開的;
(二)公開人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
第十二條、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通過以下一種或者多種方式及時予以公開:
(一)市、鄉兩級政府網站及部門網站;
(二)報刊、廣播、電視、計算機信息網路等媒體;
(三)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政府信息公告欄、電子屏幕等場所或者設施;
(四)政府新聞發布會;
(五)政府信息公開服務熱線;
(六)市檔案館及現行文件查閱服務;
(七)其他便於公眾及時、準確獲得政府信息的方式。
第十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本規定第八條的規定,要求獲得主動公開範圍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的,可以採用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書面形式向公開人提出申請;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申請,由受理該申請的公開人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申請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繫方式;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所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公開人申請提供與其自身相關的稅費交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政府信息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文件。
第十四條、公開人應當在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時向申請人及時送達受理回執,除可以當場予以答覆的以外,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要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同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公開人決定公開的,應當在公開決定書中載明公開信息的具體時間、場所和方式;決定部分公開或不公開的,應當在公開決定書中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屬於受理機關掌握範圍的,受理機關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該信息公開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聯繫方式。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受理機關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
申請要求不明確的,受理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
第十六條、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公開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是否公開的決定或將申請公開的信息向申請人公開的,期間中止,公開人應及時用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中止理由。
自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期間繼續計算。
第十七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開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公開人應當將可公開部分向申請人公開。
第十八條、對於尚未確定是否屬於國家秘密範圍的政府信息,應當暫緩公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對其性質予以認定后,再決定予以保密或公開。
第十九條、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提供的政府信息,公開人除可以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公開人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公開人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的標準依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公開人答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予公開、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再以有償服務或者變相有償服務的形式提供,不得通過與行政機關有隸屬關係或者業務指導等關係的企業、事業單位、中介組織以有償或者變相有償的形式向公開權利人提供。
第二十一條、公開人應當編製本部門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明確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繫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以及申請信息公開的具體程序、方法等。
公開人應當編製並公開屬於本部門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目錄。政府信息目錄應當記錄政府信息的名稱、索引、主題、基本內容的簡單描述及其產生日期、查尋途徑等內容。
有條件的公開人,可以逐步編製屬於本部門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目錄。
公開人應當適時更新本部門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目錄,並予以公開,以供查閱。
公開人應當於每年年底前,將本部門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目錄報同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市政府應及時印發政務公報或建立和完善政府新聞發布制度,向社會發布政府信息。
各鄉鎮人民政府、市政府職能部門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根據實際需要,建立本部門的新聞發布制度。
第二十三條、對閱讀有困難的殘疾人、文盲申請人,公開人應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二十四條、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定期對公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
具體考核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各鄉鎮政府、各部門應將施行政府信息公開所需經費納入年度預算,投入必要的人力和物力,確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二十六條、公開人應當於每年1月底之前,公布公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市人民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於每年3月底之前,公布本行政區域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二)依申請同意公開、部分公開和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分類情況統計;
(三)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四)存在的主要問題以及改進措施;
(五)其他應當報告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公開人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公開人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八條、公開人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一)發布未經核實的政府信息的;
(二)不履行主動公開義務或者不及時更新主動公開內容的;
(三)不提供或者不及時更新本機關政府信息目錄的;
(四)對屬於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向申請人隱瞞或者以其他理由拒絕提供的;
(五)違反規定收費的;
(六)違反其他法定情形的。
第二十九條、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獲取的信息的公開,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地址:咸陽市興平市縣門街東路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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