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辦
買辦
買辦是指中國近代史上,幫助西方與中國進行雙邊貿易的中國商人。受雇於外商並協助其在中國進行貿易活動的中間人和經理人。這類被外商僱用之商人通常外語能力強,一方面可作為歐美商人與中國商人的翻譯,也可處理歐美國家商界與中國政府之雙向溝通。除此,這類型商人還可自營商鋪,因此致富者頗眾。例如台灣19世紀中葉的首富富商李春生即為買辦出身。他的買辦身份,甚至延續到台灣的日本殖民統治時期。
買辦階層推動了中國的洋務運動,催生了中國的民族資本主義。自清末至1949年新中國成立前,買辦階層與官僚、資本家結合在一起,形成“官僚買辦資產階級”。官僚買辦資本主義是舊中國“三座大山”之一。
鴉片戰爭前,在廣州經營對外貿易的公行中就已設置買辦為外商服務。當時的買辦大致分為兩類:一類是專為停泊在黃埔﹑澳門水域的外商船隻採買物料及食品的商船買辦;一類是在外商商館中代外商管理總務及現金的商館買辦。
買辦一職,中國人不得隨便充當,外商亦不能任意選雇,受到清政府的嚴格控制。
買辦是一個特殊的經紀人階層,具有洋行的僱員和獨立商人的雙重身份:作為洋行僱員身份的買辦,得到外國勢力的庇護,可以不受中國法律的約束;作為獨立商人的買辦,又可以代洋行在內地買賣貨物或出面租賃房屋、購置地產等。
買辦亦稱“康白度”(葡comprador)。殖民地半殖民地國家中,替外國資本家在本國市場上服務的中間人和經理人。原指歐洲人在印度僱用的當地管家。在中國,指外國資本家在舊中國設立的商行、公司、銀行等所僱用的中國經理。“買辦”一詞,明代專指對宮廷供應用品的商人;清初專指為居住廣東商館(見“十三行①”)的外商服務的中國*公行的採買人或管事人。鴉片戰爭后,廢止公行制度,外商乃選當地中國商人代理買賣,沿稱買辦。其性質既是外商的僱員,也是獨立商人。嗣後,外商為了減少買辦的中間傭金,逐漸採取與中國人直接交易的方法,買辦遂轉化為單純的外商僱員,稱“華經理”或“中國經理”。
買辦資本具有買辦性,封建性,壟斷性。“買辦”,從本質上講是經紀人,是我國經紀人和經紀業發展史上的一個特殊的階層。“買辦”一詞是葡萄牙語(Comprador“康白度”)的意譯,原意是採買人員,中文翻譯為“買辦”。清初,買辦專指為居住在廣東十三行的外商服務的中國公行的採購人或管事,後來逐步發展為特指在中國的外商企業所雇傭居間人或代理人。
李鴻章 四大買辦之一
歷史上對買辦的認識褒貶不一,但從經紀史角度看,買辦是中國近代史上的一種特殊經紀人。買辦的活動一直延伸到新中國成立。
買辦是隨資本主義侵略而迅速擴大的,因其職能主要是幫助洋行收購土貨,銷售洋貨而成為資本主義侵略的工具,手段之一,是幫凶。中國財富被掠奪,人民生活日益貧苦,而買辦卻隨著洋行在中國的獲取暴利同時日益積累起豐厚的財富,其中大部分成為買辦資本。隨著買辦資本的日益增多,買辦資產階級逐漸形成。
買辦資本大部分來源於買辦獲得的傭金“在出口貿易中,從收購到打包賺得的各個環節的傭金””頃刻間,千金赤手可得”。另外,通過經管洋行,買辦將洋行資金拆借與錢莊賺取利息。“滙豐銀行買辦王槐山利用拆票利息和市場掛牌利息差額牟取利潤,在職6年,積累起90萬兩銀子”買辦資產階級資本積累方式決定了其充當侵略勢力幫凶的階級本質。
買辦還有另外一重身份,他們也獨立經營,一些買辦脫離洋行獨立經營使買辦資本成為民族資本。他們身上這一特點給中國發展帶來些許希望。
通過以上途徑積累資本,買辦資產階級隨著買辦的增多而逐漸形成。
“1868年,中國出口貿易為1.25億關兩,直到1913年的9.73億兩”。沒有買辦這一中介代理人,西方侵略者不可能獲得當時的中國市場廣度,可以說買辦客觀上促進了中國對外貿易的發展,買辦資產階級是外國侵略中國的產物,而資本主義到來使得中國自給自足的封建自然經濟的逐步解體,中國的農業,輕工業甚至重工業得到一定的發展,這有利於中國的近代化。因此在這一方面買辦及買辦資產階級起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事實上,不少的買辦資本投資於民族工業幾航運業:如分別在怡和洋行,天津滙豐銀行,法國東方匯里銀行,日清輪船公司任職的祝大春,吳懋鼎,朱志堯,王一亭就分別有投資3065,1119,3650,和930千元。
買辦資產階級是洋商一手扶植的,但畢竟買辦資產階級獨立經營的另一重身份使二者間產生一定的矛盾,矛盾一旦激發,買辦資產階級將成為革命力量的一部分反對外國的侵略,事實上不少買辦最早轉變成資本主義的思想觀。另外,“買辦多維社會性質不僅使其便於充當中外商人之間交往的媒介,而且有利於擔任官洋之間的角色”。買辦間的大部分人謀求官位,使得這一階級逐漸擴大政治勢力,客觀上它十資產階級隊伍的力量日益壯大,但是官商之間的勾結在太平天國方面,共同鎮壓。買辦資產階級代表人物吳健彰曾主管江海關行政,吳後來出賣海關行政權的行為時代國家海關行政權的徹底喪失。這只是勾結中的一例,還因多方面的原因,資產階級與封建官僚間存在著千絲萬縷的聯繫。總之,資產階級遭受封建勢力和外國的雙重製約,在革命中革命性不強,軟弱而易於妥協。至於看待買辦和買辦階級,也必然要全面客觀地去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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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熟悉英語和對外貿易,最早的買辦有廣東的掮客轉變而來,隨著口岸開放增多,租界、變廣,經濟業務擴大,買辦緊縮,以前以合同形式與洋行形成臨時雇傭的掮客逐漸成為固定的代理人即買辦,且在上海一個英國人就開辦英字話館培養英語買辦,一個法國人則設塾授英,法,意三種語言的買辦;由外商的資助教會團體也介紹教會中有才能者“同洋行輸送買辦”,不少教友因買辦而積巨資,多成一時之富。
隨著侵略的加深,洋行代理人已由1854年地50人發展到1900年的20000人。
望廈條約簽訂地
買辦階層是中國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轉型期中產生的特殊階級,隨著西方經濟勢力向中國的滲透而產生。
買辦最初誕生時,社會地位低下,人們瞧不起這個職業,從事者多為地區性團體。但隨著外國資本的不斷湧入和國家對經濟的日益看重,買辦的地位迅速提升,人們對之趨之若鶩,甚至社會底層的人將之視作進入上層社會的捷徑。
隨著買辦地位的不斷提升,其構成也向多樣化轉變。他們的個人實力和整體實力也都在增長,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抵制外來資本的作用。他們既盤剝中國的本土商人,也剝削他們的老闆----外國商人。有些洋行商品的成交,首先要徵得買辦的同意。甚至在買辦未定出價格之前,既不能買,也不能賣。“從外表看,買辦幾乎成為洋行的所有者了。”
買辦發展到一定程度之後,就會從這一階層轉向民族資產階級。
“有時候買辦與外資企業有矛盾,也會脫離其主子,走向民族資本行列來反對其原來的主子。”(《東亞史》楊軍、張乃和著)
於是,中國新興的民族資產階級開始出現了。
最初,外商進入新開口岸,大半雇傭廣州原有的買辦或由他們輾轉薦引的故舊親友。隨著侵略勢力的擴張,寧波﹑湖州等地先後出現大批當地買辦。至19世紀60年代,通事﹑買辦已成為士農工商之外的另一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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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適應擴大洋行業務的需要,洋行主東還要求買辦溝通封建政權,依託地方官紳勢力。外國商人與封建官僚之間往往通過買辦建立密切聯繫,買辦人物在職能上也就與封建官僚結下了血緣關係。
由於買辦職能的擴大及買辦活動的增加,買辦在洋行中的地位及其雇傭關係也發生了相應的變化。
首先,在大洋行內,出現了層層相屬的各級買辦所構成的“買辦間”或“華帳房”,洋行主東只要控制總買辦便能駕馭他以下的全班人馬。
洋行主東要求買辦有更大的信用保證,還要有殷實的鋪保或人保,即所謂“薦保”。同時還要交納保金。而保金又經常被洋行主東挪作營運資金。有些洋行就以有無供給洋行主東利用的資金作為選雇買辦的條件。
這種買辦在外商經濟活動中顯然居於“合作者”的地位。19世紀末期到20世紀初期,作為獨立商人的買辦要向洋行主東承擔以至保證洋行全部購銷任務的完成,從而使洋行老闆無需承擔風險就能隨心所欲地開展進出口貿易業務。
其次,買辦的傭金及薪資制度也有相應的變化。以經手洋行生意為主要職責的買辦,薪俸只是表明其洋行僱員身份的標誌,而傭金則成為其重要收入。有的買辦單單傭金一項,每年收入不下五六千兩。傭金的名目繁多,比額亦參差互異,有媒介生意的傭金﹑保證華商信用的傭金﹑銷價差傭金﹑包銷傭金﹑保銷傭金等。
儘管如此,在買辦的全部收入中,傭金所佔比例仍然有限。買辦利用自己的職務之便,獨立經商,投機倒把,走私偷稅以及敲詐勒索,由此而來的收入,幾乎沒有限度。得到外國商人庇護及封建政權支持的買辦有可能以自己的資本實力在各個通商口岸的鴉片﹑絲茶﹑洋貨﹑錢莊以及船運等許多領域保有龐大勢力。甚至有些地區的徵稅大權均落入買辦鉅賈手中。清代末期,甚至形成了由買辦勢力控制的﹑自通商口岸至內地城鎮的買辦商業高利貸剝削網。在中國社會半殖民地化的過程中,買辦無疑起著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