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經濟行政法
德國經濟行政法
《德國經濟行政法》是1999-06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羅爾夫。斯特博(德)。
《德國經濟行政法》由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
目錄
第一編 經濟行政法基礎
第一章 經濟行政法的學習、研究與實踐
第一節 經濟行政法的學習
第二節 經濟行政法的研究與實踐
第二章 經濟行政法的研究方法及其學科劃分
第一節 經濟行政法問題的提出
一、經濟行政法的必要性和意義
二、經濟行政法的領域沒有明確界限
三、經濟行政法的立法思路和原則
四、經濟行政法中的個人責任、共同責任和國家責任
五、經濟行政法與經濟
六、經濟私法、經濟刑法與經濟行政法
第二節 經濟行政法與環保法
一、經濟行政法與環保法的關係
二、關於把與經濟有聯繫的環保法納入經濟行政法的問題
三、從經濟循環中看環保與經濟的關係
第三節 經濟行政法與經濟憲法
第四節 經濟行政法的法典編纂、體系化及其註釋問題
一、經濟行政法的法典編纂情況
二、經濟行政法的體系化問題
三、關於經濟行政法的註釋
第五節 經濟行政法的劃分及其全部法律規範
一、經濟行政實體法與經濟行政程序法
二、經濟行政法與經濟刑法、經濟私法的關係
第六節 廣義的經濟行政法與公安法
第七節 國際經濟行政法與外國經濟行政法
一、國際經濟行政法的意義和概念
二、歐洲經濟行政法
三、外國經濟行政法
第八節 經濟行政學
一、概念和範圍
二、經濟行政法政策
三、經濟行政政策
第三章 經濟行政法的歷史發展
第一節 研究經濟行政法發展史的意義
第二節 自由經濟行政
一、自由市場經濟的思想史基礎
二、經濟自由作為行政法基礎
三、把國家的活動限制在防止危險和基礎設施建設方面
四、發揮地方經濟自我管理的作用
五、經濟行政法作為法學部門
第三節 社會經濟行政
一、中央行政經濟的思想史基礎
二、混合型經濟憲法
三、經濟上的自我管理和經濟的自我管理
四、關於經濟行政法法律部門的形成
第四節 國家社會主義經濟行政
第五節 從佔領區經濟到重新合併
一、佔領初期的形勢
二、西德經濟行政法的發展
三、東德經濟行政法的發展
四、經濟行政與重新統一
第四章 經濟體製作為國家經濟憲法的先決條件
第一節 經濟體製作為經濟憲法的基本問題
第二節 交換經濟――市場經濟
一、交換經濟的概念
二、交換經濟的缺陷
第三節 中央集權經濟――計劃經濟
一、中央集權經濟的概念
二、中央集權經濟的缺陷
三、從計劃經濟到市場經濟
第四節 介於市場和計劃之間的經濟體制
一、混合型經濟作為現實的表現形式
二、社會市場經濟
三、生態社會市場經濟
四、宏觀調節市場經濟、計劃市場經濟和社會
主義市場經濟
五、經濟體制調整時的論證問題
第二編 經濟憲法
第五章《德國基本法》與歐共體條約中的經濟憲法
第一節 德國經濟憲法
一、圍繞經濟憲法問題的爭論
二、德國經濟憲法的開放性
三、經濟憲法與德國重新統一
四、國家構建經濟的自由及其對經濟的責任
五、干預式經濟體制
第二節 歐共體內部市場的經濟憲法
一、《基本法》與共同體法中的經濟憲法
二、歐共體經濟憲法的結構
三、開放性市場經濟的原則
第六章 社會國家原則
第一節 關於國家原則和國家目標的經濟行政法意
義
第二節 社會國家的經濟成分
一、憲法對社會國家作出的決定
二、與經濟有重要關係的社會思想及其界限
三、社會國家目標的憲法政策討論
第三節 意義與接受者
一、社會國家作為國家任務及其組建委託
二、社會國家平衡責任和經濟自我負責
三、接受者與主體權利
第四節 社會原則、團結原則與歐共體
第七章 法治國家原則
第一節 經濟行政的合法性
一、經濟行政法中法律的優先使用權
二、經濟行政法中的法律保留權
第二節 國家經濟行政行為的可測性和可預料性
一、法律可靠姓作為經濟框架條件
二、經濟信賴保護適用於未來嗎
三、適用於過去的經濟信賴保護
第三節 經濟行政法法律和實施文件的明確性
一、關於明確性原則的意義
二、經濟刑法和違章法的明確性
三、法規的明確性
四、行政文件的明確性
第四節 行政法措施的相對性
一、相對性作為每一種國家行為的總原則
二、關於經濟行政措施的合適性
三、關於經濟行政措施的必要性
四、關於經濟行政法措施的不可預料性
第五節 對經濟行政法措施的法律保護
第六節 法治原則與歐共體
第八章 聯邦制國家原則、區域和自我管理原則
第一節 經濟行政作為聯邦、州和社區的任務
一、聯邦制國家經濟行政法的意義和範圍
二、聯邦在經濟行政中的支配地位
三、經濟行政作為州的任務
四、經濟行政作為協作任務
第二節 經濟行政作為區域任務
一、關於區域概念
二、區域的共同任務
三、跨國合作
四、共同體區域任務
五、聯邦國家與歐共體
第三節 經濟行政作為自我管理任務
一、經濟行政作為社區任務
二、經濟行政作為協會的任務
第九章 國家聯合與經濟聯盟原則
第一節 經濟聯盟作為國家聯合這一國家目標的表現特徵
第二節 共同體法的法律基礎
第三節 關於共同體法的約束力和優先地位
一、經濟行政法作為具體化了的共同體法
二、一致原則、協調原則和認可原則
第四節 內部市場中的流通自由
一、流通自由對市場與競爭自由的意義
二、商品流通自由
三、服務流通自由
四、開業自由
五、人員流動自由
六、資本和支付流通自由
第五節 經濟政策
第十章 總體經濟平衡與經濟原則
第一節 總體經濟平衡的意義、目標和因素
一、總體經濟平衡作為國家目標
二、需求政策和供給政策之間的總體經濟
三、關於總體經濟平衡的具體化
四、總體經濟平衡的因素
五、關於總體經濟平衡的實踐
第二節 總體經濟平衡與歐共體
一、總體經濟平衡作為經濟聯盟的中心任務
二、歐共體作為穩定與貨幣聯盟
第三節 經濟原則
第十一章 環境保護原則
第一節 環境保護在《基本法》中作為國家目標
一、環境保護作為憲法的主要要求之一
二、關於把環境保護寫入《基本法》的問題
第二節 環境保護作為州憲法的目標
第三節 環境保護原則的承擔者與組織實施
第四節 環境保護與歐共體
第十二章 國家輔助性作用原則
第一節 國家輔助性作用原則與《基本法》
一、國家輔助性作用原則的意義
二、輔助性原則的憲法地位和立法實踐
第二節 輔助性原則與歐共體
第十三章 與經濟行政有關的政府職權、議會職權和行
政管理職權
第一節 與經濟行政法有關的聯邦政府和聯邦部長
的職權
一、聯邦政府作為經濟政策的承擔者
二、政府的信息和輿論工作
第二節 州政府和州級廳局的經濟行政職權
第四節 行政部門的經濟行政職權
一、聯邦共和國的行政職權
二、共同體自身的行政管理
第十四章 聯邦銀行與歐洲中央銀行
第一節《基本法》中聯邦銀行的經濟行政地位
一、《基本法》第88條的一般調整內容
二、關於聯邦銀行的憲法獨立性
第二節 歐洲中央銀行與歐洲貨幣總署
第十五章 與經濟行政有密切關係的立法管轄權與司法
管轄權
第一節 立法管轄權
一、國家立法管轄
二、州立法權
三、頒布條例和章程的職權
四、歐共體的立法權
五、立法和行政規定
六、立法和廢除法律進行反向調整
第二節 司法權
一、經濟行政上的法律保護作為法治國家的最
高目標
二、德國經濟行政法的法律保護
三、共同體的法律保護
第十六章 經濟行政法適用的地域範圍
第一節 地域範圍的經濟因素
第二節 地域範圍作為領土主權原則的表現
第三節 國家領土與經濟區域
一、經濟區域的表現形式及其調整
二、按照主權區劃分經濟區域
第四節 對外經濟憲法法規
一、與外國經濟區域的經濟往來
二、關稅聯盟與自由貿易區
第五節 共同體區域――內部市場與歐洲經濟區
一、沒有內部邊界的區域
二、歐洲經濟區
三、歐洲協定
第六節 其他區域性經濟聯盟與世界經濟協定
一、世界經濟的區域化趨勢
二、利用海域的全球法律制度
三、多邊貿易協定――關稅貿易總協定/世界貿
易組織
四、經濟聯盟和經濟組織
五、關於是否准許貿易壁壘的問題
第十七章 經濟行政法對人的效力與時間效力
第一節 經濟行政法對人的效力
第二節 經濟行政法的時間效力
第十八章 基本權利的一般經濟意義
第一節 經濟作為以市場經濟為目標的法律制度的
表現
第二節 經濟基本權利與文獻
第三節 基本權利一般提法的經濟意義
二、基本權利在客觀權利方面的經濟內容
第四節 經濟基本權利與共同體法及其他條約
一、經濟基本權利與共同體法
二、經濟基本權利與雙邊或多邊條約
第十九章 經濟上實現自我的自由、生存與健康保護
第一節 經濟上實現自我的自由
(《基本法》第2條第1款)
一、《基本法》第2條第1款規定的基本自由或
曰基本權利
二、經濟自由的表現形式
三、對經濟自由的限定
第二節 外國人的職業自由
一、歐共體和歐洲經濟區公民的職業自由
二、對外國人的職業限制
第三節 經濟行政法中對生命權與健康權的保護
(〈基本法》第2條第2款)
第二十章 經濟聯合與協作自由(〈基本法》第9條)
第一節 經濟聯合自由
一、概念
二、保護範圍
第二節 協作自由
一、協作自由作為社會性自我負責的表現
二、協作自由的保護範圍
第二十一章 職業自由與工作區域保護
第一節 職業自由的人員保護範圍
第二節 職業自由的實際保護範圍
一、憲法意義上的職業概念
二、職業活動的表現形式
三、要求勞動的權利並不存在
四、保護企業是國家的義務
五、職業自由與競爭
第三節 對職業自由的限制
一、法律保留權
二、職業自由作為統一的基本權利
三、擇業與從業
四、三級理論與按比例原則
五、各個等級
六、國家和地方壟斷及國家和地方職業
七、實際職業限制
第四節 職業自由、工作區域保護與遷徙自由
一、工作區域保護作為職業自由的區域成分
二、實際保護範圍與界限
三、職業自由與遷徙自由
第二十二章 財產所有權與國有化
第一節 財產所有權的概念和意義
一、所有權制度對人的效力與空間效力
二、《基本法》第14條第1款作為對勞動就業者
的保護
三、財產所有權的概念
第二節 經濟所有權的表現形式
一、私法上的所有權
二、公法上的所有權地位
三、納稅義務與所有權保護
第三節 所有權保護範圍
一、傳統的社會義務
二、生態義務與民主義務
三、所有權權利內容之間的聯繫與徵用
第四節 所有權保護與國有化
第二十三章 經濟活動與平等原則
第一節 平等原則的意義及其適用範圍
第二節 特別平等原則
一、男女平等原則
二、絕對禁止歧視待遇
第三節 一般平等原則
一、一般平等原則的要求
二、平等原則與立法者
三、平等原則與行政管理
第二十四章 私人經濟自由與納稅國家之間的經濟活動
第一節 經濟活動的表現形式與政府的任務
一、政府參與經濟生活的形式
二、預先建立生存所必須的物質基礎與獲取生活
必需品的自我經濟活動
第二節 純贏利活動
一、《關貿總協定》與共同體法
二、《基本法》與州憲法
三、贏利性活動與基本經濟權利
四、商業活動與納稅制國家
第三編 經濟行政法概論
第二十五章 關於經濟行政任務的意義與體系
第一節 經濟行政任務作為共同體法和憲法的具體
化
第二節 任務標準與職權標準
第三節 經濟行政的一般任務與特殊任務
第二十六章 經濟基礎設施
第一節 共同體和國家對經濟基礎設施的責任
第二節 經濟基礎設施與競爭
第三節 對與經濟關係密切的法律框架條件的
要求
第二十七章 經濟信息
第一節 經濟信息作為經濟行政的基石
第二節 經濟信息作為共同體和國家任務
一、關於經濟信息的要求
二、經濟信息這一任務的法律基礎
三、關於經濟信息這一任務的法律具體化
四、經濟信息與提供信息的經濟行政行為
第三節 經濟信息的自我責任
一、信息權利與信息義務
二、市場經濟與自我管理信息系統
第二十八章 經濟計劃
第一節 經濟計劃――共同體與國家的任務
第二節 經濟計劃的表現形式
一、計劃的分類
二、總體計劃
三、部門計劃
四、財政計劃與預算
第三節 經濟計劃與私人經濟主體
一、與私人經濟主體的合作
二、根據經濟計劃提出的請求
第二十九章 經濟監督
第一節 經濟監督作為防禦危險和預防危險的任務
一、經濟監督的意義和對象
二、經濟監督與經濟監視
三、防禦危險與預防危險
第二節 經濟監督保護的財產
第三節 經濟監督的方法
一、對接愛經濟行為進行監督
二、對經濟行為的實施進行監督
三、對終止經濟行為實行監督
四、對違反義務的制裁
五、經濟監督和關照企業主
第四節 國家經濟監督與企業主自我負責
一、經濟監督與合作原則
二、通過私人完成經濟監督任務
三、企業主的自我監督與自我限制
第三十章 經濟指導
第一節 經濟指導是共同體和國家的任務
一、經濟指導的對象和作用
二、經濟指導這一共同體和國家任務的法律基礎
三、經濟指導與公共政策觀念
第二節 指導措施的分類
第三節 經濟指導措施
一、干預性經濟指導
二、影響性經濟指導
第三十一章 經濟促進
第一節 經濟促進作為共同體和國家的任務
一、經濟促進的對象和範圍
二、經濟促進這一共同體和國家任務的法律基礎
三、經濟促進的公共政策與經濟原則的內容
第二節 促進措施的分類
第三節 給付性經濟促進
一、提供支付款項的經濟援助
二、不增加負擔的經濟促進
第四節 影響性經濟援助
第五節 利用經濟促進進行犯罪的問題
第三十二章 公法經濟行政行為與私法經濟行政行為
第一節 選擇自由原則與限度
第二節 二級經濟行政法關係與混合經濟行政法關
系
第三十三章 經濟行政約束與自由
第一節 私法行為中的約束
一、關於經濟行政約束與自由空間的問題
二、共同體法和憲法上的約束
三、單一法律約束
第二節 公法行為中的約束與自由裁量
一、不確定的法律概念與自由裁量空間
二、經濟參與者的請求權與經濟行政機關的裁量
三、經濟參與者的義務
第三十四章 經濟行政公文
第一節 行為方式體系中的經濟行政行為
第二節 經濟行政公文的概念和體系
一、經濟行政公文的特徵
二、經濟行政公文與共同體法
三、經濟行政公文的分類
第三節 經濟行政審批
一、實物審批和人員審批
二、經濟行政程序
三、經濟行政公文的合法性
四、正規的分級審查
五、審批實踐與經濟的要求
六、附加規定
第四節 經濟行政公文的取消與廢除
第五節 經濟行政的附屬性與合法化
第三十五章 經濟行政許可
第三十六章 經濟行政合同
第三十七章 非要式經濟行政行為
第三十八章 經濟行政法意義上的計劃
第三十九章 國家的、共同體的和國際的經濟行政
第一節 經濟行政的承擔者與行政部門的多樣性
第二節 聯邦和州經濟行政機構
第三節 公共企業與基金
第四節 由法人團體履行的國家間接經濟行政任務
第五節 經濟行政組織與歐洲共同體
第六節 國際經濟行政組織
第四十章 由私人參與的經濟行政
第四十一章 私法組織的經濟行政管理與私有化
第四十二章 社區經濟行政
第四十三章 經濟自治
第一節 關於自治的概念
第二節 經濟自治與類似表現形式的區分
第三節 經濟自治作用範圍與任務範圍
第四節 自治目的與強制聯合
第五節 經濟自治的組織形式
一、社團作為基本類型
二、手工業的組織形式
三、農業協會組織
四、私法組織的形式與合作
五、經濟自治的最高機構
第四十四章 經濟聯合會對經濟行政管理的參與
第一節 經濟聯合會的概念及其任務範圍
第二節 經濟聯合會的參與權和參加權
第三節 非正式的影響和減輕國家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