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遞鋪
急遞鋪
急遞鋪是我國元、明、清時期專司傳遞官方文書的通信組織。接力傳送,晝夜不停,是急遞鋪通信的顯著特點。元世祖中統元年(1260年)設置急遞鋪,它成為專一的、全國性的官方通信組織,除傳遞官方文書外,並不擔負驛站所承擔的運送物資和接待過往官員的任務。《元史·兵制》稱:“元制,設急遞鋪以達四方文書之往來”。至元九年(1272年)曾一度改名為“通遠鋪”,不久仍恢復舊稱。元代每10里、15里或25里設一急遞鋪,形成溝通全國的通信網路。鋪兵晝夜不分,在鋪值班,遇有公文到達,立即出發走遞,程限一般為每晝夜行400里。元代創立的“長引隔眼”(我國最早的排單)、“封緘規定”、“入遞制度”等等,均為明、清兩代繼承。明代的急遞鋪創於洪武元年(1368年),基本沿襲元制,據估計,全國約設置急遞鋪14,000餘所。清代的郵驛主要由驛、站、塘、台、所、鋪六種組織形式構成,各有其職責範圍。鋪即遞鋪,也叫急遞鋪,是傳送普通公文的組織。據《清光緒會典》載,全國18個省有遞鋪13,935處,鋪兵44,643人。咸豐四年(1845年),清政府大規模裁減遞鋪經費,使遞鋪元氣大傷。加上遞鋪傳送公文,全靠人力行走,速度緩慢,難以保證時效等原因,終於衰落下去。1896年,大清郵政正式開辦,遞鋪的作用日漸消失。
急遞鋪,為中國古代郵驛組織之一。它肇始於宋,迄元朝普遍推開。
郵驛組織由兵部駕部直接管理。“凡奉使之官赴闕,視其職治給馬如格。官文書則量其遲速以附步馬急遞”〔①〕。郵驛組織的功用與效應,日益為全社會所關切,分工越細密。一種高速為軍事目的服務的快速軍郵制——急腳遞,就在這時應運而生。這種急腳遞,有步遞,有馬遞,有急腳遞。急腳遞最快,日行四百里。遞鋪之間相距不一,有10里,有20里。但據說,這種快遞只用於戰爭時期。至北宋神宗熙寧年間(1068—1077),又有一種金字牌急遞鋪,如同古代羽檄一般,速度更快,每天可行五百里,專門遞轉皇帝下達的緊急軍務。金章宗泰和元年(1201年),設有都提控急遞鋪兵〔②〕。
國家疆域廣大,“東漸西被,暨於朔南,凡在屬國,皆置郵傳,星羅棋布,脈絡通通,朝令夕至,聲聞畢舉”〔③〕。急遞鋪的作用極為顯著。元世祖時,自燕京至開平府,復自開平府至京兆,每十里或十五里、二十里,則設一鋪,於各州縣所管民戶及漏戶內,簽起鋪兵〔④〕。至元九年(1272年),有人上疏說:諸路急遞鋪名,不合人情。急者急速也,國家設官署名字必須吉祥者為美,宜更定之。遂更為“通遠鋪”〔⑤〕。於是,後來又稱急遞鋪為“通遠鋪”。
為完成統一大業,復興社會經濟,在南征北戰、發展生產的同時,對於郵驛事業亦看得十分要緊。治水,開山,修路,造橋,備馬匹,置車船,一方面承元舊制,一方面有所創新。於洪武元年(1268年)正月二十九日,同時並“置各處水、馬站及遞運所、急遞鋪”〔⑥〕。後來,又分別在兩京和各州縣設立急遞鋪總鋪。水、馬站,洪武九年改為水馬驛。水置船,陸用牛、馬、車。
急遞鋪與水馬驛、遞運所,並稱為明代郵驛三大機構,日夜不停地為國家的政治、軍事、經濟、文化服務,在鞏固封建政權中起著巨大作用。也是中國古代郵驛文化研究的重要課題之一。可惜,《明實錄》、《大明會典》等主要史籍,對於急遞鋪的情況缺乏完整的記錄。有些問題說得比較清楚,有些則不甚明晰。例如:它的數量與遞送手段、鋪兵的負擔與承充期限等,或是根本未予涉及,或多語焉不詳。以致後人不能明其全貌,有的甚至造成誤解。因此,很有必要加以勾畫和研究。本文試就前述幾個問題,略敘己見。不妥之處,敬希賜正。
急遞鋪的數量與分佈,事關其在明代郵驛中的地位和作用。而其數量又與鋪距不無關係。
有人說:“高皇帝(明太祖)混一區寓,幅員萬里而遙,遐邇相聯,將命之臣,奉公之役,趾日錯於道而不休。自京師設會同館外,每於邊腹郡邑,村鎮要會處所,設立水馬驛、遞運所,司遞轉運之役,所關軍國機務最急”〔⑦〕。又有人說:“驛遞者,國之脈絡,不容壅滯者也。故在國初(明初),水馬驛櫛比蔓綿,恆處於有餘”〔⑧〕。
《明史》卷七二《職官志一·兵部》言:“凡郵傳,在京師曰會同館,在外曰驛,曰遞運所,皆以符驗關券行之”。
以上都只提到水馬驛、遞運所。萬曆《大明會典》卷一四五《驛傳一·水馬驛上》、卷一四六《驛傳二·水馬驛下》、卷一四七《驛傳三·遞運所》,分別臚列了分佈在全國各府州縣水馬驛、遞運所的名稱與數目。水馬驛總計1032處,遞運所146處。該書卷一四九《驛傳五·急遞鋪》,卻只寥寥數語,鋪名、鋪數,一概全無。《元史》、《永樂大典》編修於明初,二書對元代水馬驛的名稱與數目,記載甚為詳備,唯獨對元代急遞鋪的名目是空白。可見《明實錄》與《大明會典》的做法,也是本於“明承元制”〔⑨〕。
2關於明代急遞鋪的幾個問題
漢制,每30里置一驛。唐與漢同,全國共有水、驛1639處。宋代,對驛站之間的距離做了更新,改為60里置一驛,不如漢、唐那般稠密。而其急遞鋪的建制,為10里,或25里,設一鋪。從里距看,急遞鋪多於水馬驛,應屬無疑。
元朝建國以前,元世祖忽必烈於中統元年(1260年)下詔:“隨處官司,設傳遞鋪驛”,急遞鋪自是廣泛建立。至元三十一年(1294年)進一步在元大都“設置總急遞鋪提領所,降九品銅印,設提領三員”,以加強對急遞鋪的管理。據《元史·兵志四·站赤》載:元代中書省所轄腹里各路,以及河南與江北等處、陝西、四川、雲南諸路、甘肅等9個行中書省,所轄陸站、水站、牛站、狗站、馬站、轎站、步站,總計為1401處。元代驛站的里距,史書(包括《永樂大典》在內)沒有留下明確的文字。但由宋、明前後二代驛站的里距推測,元代驛站的里距,與宋、明當相去不遠。元代急遞鋪的里距,一般是:“每十里或十五里、二十五里,則設一鋪”〔⑩〕,鋪兵5人。以此觀之,元代急遞鋪的數量,亦將在水馬驛之上。
明代驛遞之制,基本上沿襲元代。急遞鋪尤其如是。從鋪舍建設、內部經理、公文檢驗、包裝、交接手續,到急遞之法與對鋪兵的具體要求等,幾如出自同一模式。明代水馬驛的里距,“陸站六十里或八十里”;水站一般比陸站長些。
急遞鋪的鋪距。洪武元年正月規定:“急遞鋪,凡十里設一鋪”。實際雖非如此劃一,但以10里者居多,則是鑿鑿有據。
例如:北直隸順天府宛平縣萬曆時,有急遞鋪12處。其規制、職掌、鋪兵額數、鋪距、方位、郵遞路線為:每鋪設鋪司(鋪長)1名,掌送到官文書籍記件角時日而遞發之。鋪兵3名,輪次傳送,凡46人。
自縣前鋪起,10里至施仁,分為二:
一自施仁10里至彰義鋪,又10里至義井鋪,又10里至蘆溝橋鋪,又10里至新店鋪,通良鄉;
一自施仁10里至高店鋪,又40里至田家莊鋪,又25里至黃垡鋪,通固安縣。
縣北路:5里至石牌鋪,又15里至雙線鋪,通昌平州。
縣東路:18里至胡渠鋪,通密雲縣〔①②〕。
又如,浙江嘉興府嘉興縣除分秀水、嘉善二縣外,計有急遞鋪8處。
東塘三鋪,達嘉善縣;常豐鋪,在縣東10里;團港鋪,在縣東北20里;龍華鋪,在縣東北30里(秀水縣給司工食)。
東南塘三鋪,達平湖縣;常豐鋪(見前);十八里鋪,在縣東南20里;新豐鋪,在縣東南40里。
南塘三鋪,達海鹽縣;落纖鋪,在縣南10里;鍾塘鋪,在縣南20里;馬涇鋪,在縣南30里。
常豐,落纖二鋪,衝要,每鋪原設司兵9名,后各裁減1名。團港等5鋪,偏僻,每鋪原有司兵7名,后各減去1名〔①③〕。
再如,廣東惠州府各縣急遞鋪數量甚多,而里距則頗為劃一。
歸善縣,有急遞鋪19處:
府門鋪東由縣學前10里至響地;20里至冉棠;30里至蓮塘,俱東里。40里至冷泉,在馴雉。50里至茶亭;60里至仙角,俱東里。70里至白花;80里至黃果;90里至平山;100里至逕心,俱內外管。110里至秀鹿;120里至筆山,在上下淮。130里至平橋;140里至白雲;150里至分水;160里至梅實;170里至平政,俱內外管。
府少鋪西由登雲坊10里至北津;20里至清塘。
博羅縣,有急遞鋪24處:
縣東50步縣東鋪;10里湯泉鋪,在羅溪。20里至小金;30里至逕心;40里至黃沙,俱鐵治都。40里蓮塘;50里清塘,俱羅溪。60里白茅;70里烏石;80里雙江;90里黃塘;100里大橋;110里蓼洲,接河源界,俱長平縣。
西10里萬安;20里石田;30里冷水;40里槎岡;50里浮牌,俱羅仙。60里橫瀝;70里仙跡;80里松岡,俱仙福。90里徐衙岡;100里花園;110里官陂,俱神護。
海豐縣,有急遞鋪30處:
縣西10里佛嶺;20里小液;30里壠春;40里王化;50里味田;60里茶亭;70里平安;80里梅挑;90里新逕;100里深涌;110里香抗;120里水尾;130里長壠;至歸善界,接平政。
縣東在城10里至赤岸;20里羅山;30里長橋;40里白沙;60里法留;70里沙塘;80里東海;90里麻海;105里廩頭;120里涌口;135里磚頭;150里蛟溪;165里碧溝;175里長山;185里南山;200里大陂,至惠來界。
河源縣,急遞鋪14處:
縣南50步為翔鸞;10里至石逕;20里至水東;30里至白石,接博羅蓼洲。
東10里至水京;20里至山塘;30里至和溪,在大洲都。40里至黃石;50里至白馬;60里至右桑;70里至水圖;80里至都羅;90里至楊柳;100里至柳城;俱藍能都,接龍川界。
龍川縣,有急遞鋪7處:
自縣20步曰總鋪。西20里曰官橋,接河源。東20里澗步;40里赤嶺;60里乾坑;80里兩頭塘;100里通衙,接長樂。
長樂縣,急遞鋪7處;
縣門之左曰在城。西10里曰曾岡;20里曰高沙;30里曰清溪;40里曰黃沙;50里曰綠水,接龍川。
東10里接興寧縣。
興寧縣,急遞鋪7處:
曰縣前。西曰茅塘,接長樂。南曰刀坊;曰官陂;曰大水坑;曰水口;曰小峰,接程鄉。
和平縣,急遞鋪8處:
曰總鋪,在旌善亭后。曰合水;曰永豐;曰揚岡;曰梨樹;曰濁溪;曰黃竹;曰石頭塘,俱在縣南,接龍川正北陸路。自本縣東門水車頭、石鼓皆山,高嶺、中岡、岑岡、三角山。至贛州府龍南縣界,地名陽陂,約100里;至龍南縣治約200里〔①④〕。
從以上3處不同時期的抽樣,可以得到如下四點認識:
⒈明代各縣急遞鋪,多以縣城為中心,向四周輻射,連續周邊鄰縣(或鄰省),形成一個比較完整的快速郵遞網路。
⒉鋪兵額數有多寡,非盡如朝廷所立“要路十人,僻路或五人,或四人”。
⒊直至明後期和明末,各地方志對水馬驛與急遞鋪仍明白分別記載,可證到了明代,急遞鋪與驛站雖然郵傳道路多數互相重合,但機構、人員、管理等,並沒有“合一”,還是分立兩個系統,各司其職。
⒋各地急遞鋪的里距,均明顯短於水馬驛與遞運所,絕大部分是10里,15里、20里、30里、40里等,只佔極少數。可知急遞鋪之數必在水馬驛與遞運所之上。
據筆者統計,惠州府、潮州府、福寧州和嘉興縣二府一州一縣,總計有急遞鋪296處,平均每縣16處以上;水馬驛與遞運所共30處,平均每縣不足2處。因材料與篇幅所限,不可能一一列舉。透過這個抽樣,大致可以獲得一個粗略的概念,急遞鋪之數,大約比水馬驛與遞運所之和多出八九倍。
明代水馬驛與遞運所,合計1100餘處。依此推算,急遞鋪當有萬處左右。
三
一定的技術條件,是郵驛組織實施其任務的重要保證。
明代自京師至四方,都設有郵驛組織。在京師稱會同館〔①⑤〕,在外叫水、馬驛和遞運所,以便公差人員往來,貨物運載。至於公文遞送,則置急遞鋪,“以免稽遲”。急遞鋪、水馬驛、遞運所三者,除機構設置、職責範圍等各有差異外,遞運技術也不一樣。
水馬驛、遞運所,“專在遞送使客,飛報軍務,轉運軍需等物”〔①⑥〕,日常事務繁忙,負荷最重。它們依靠的交通工具,主要是馬、驢、牛、車、船。
急遞鋪任務單一,職專“公文遞送”(主要是朝廷政令),而要求特別嚴格。在任何時候都必須做到安全、快速;凡遞送公文,照依古法,一晝夜通一百刻,每三刻行一鋪,晝夜須行300里。但遇公文至鋪,不問角數多少,須要隨即遞送,無分晝夜,鳴鈴走遞〔①⑦〕。可見,急遞鋪的最大特點,就在一個“急”字,也就是“快”,“急者急速也”。“所謂鋪之雲者,急遞公移”〔①⑧〕。公文到鋪,不論件數多少,不管白天黑夜,嚴寒酷暑,颳風下雨,都必須“隨即遞送”,不得滯留。面對如此嚴厲的特殊要求,急遞鋪採用什麼技術完成任務?對此,以往一些研究者不無誤解,故需再作探尋。
“古者置郵而傳命,示速也”。設置郵遞,傳送政令,貴在迅速。所謂“照依古法”,急遞鋪創於宋,盛於元。宋、元兩代之法,最根本的一條就是立限里程;“隨到即行”。宋代有日行四百里、五百里。元代,“鋪兵一晝夜行四百里”。明代,“晝夜行三百里”。為了按時到達目的地,宋代用馬遞、步遞等多種形式。元代,沒有見到用“馬遞”的記載。明代,究竟是用“馬遞”?還是步遞?
根據各種事象研判,明代急遞鋪用的是人力轉遞,即“步遞”。
第一,從急遞鋪的配備看
“古步遞曰郵,馬遞曰驛。凡以羽檄不時,令緩亟無壅情也”〔①⑨〕。郵與驛之差異在此。元代,驛站(站赤)均備有相應的馬、牛、車、船交通工具及役戶〔②⑩〕。
明代,在這方面同樣有明文規定:
凡陸站,“應用馬、驢、船、車、人夫,必因地里量宜設置。如衝要處,或設馬八十匹,六十匹,三十匹。其餘非重要,亦系經行道路,或設馬二十匹,十匹,五匹。驢亦如之。馬有上、中、下三等,驗民田糧出備。大率上馬一匹,糧一百石;中馬,八十石;下馬,六十石。如一戶糧數不及百石者,許眾戶合糧,並為一夫,視使事緩急,給上、中、下馬”。
水驛,“如使客通行正路,或設船二十隻,十五隻,十隻。其分行偏路,亦設船七隻,五隻。船以繪飾之。每船水夫十人,於民糧五石之上、十石之下者充之。不足者,眾戶合糧,並為一夫。余如馬站之例”。
遞運所,“置船,俱飾以紅。如六百料者,每船水夫十三人;五百料者,十二人;四百料以下者十一人;三百料者,十人。皆選民糧五石以下者充之。陸遞運所,如大車一輛載米十石者,夫三人,牛三頭,布袋十條;小車一輛載米三石者,夫一人,牛一頭。每夫一人,出牛一頭,選民糧十五石者充之。如不足者,眾戶合糧,並為一夫”〔②①〕。
爾後,於洪武二十六年又定:“凡新開地方堪設驛分、遞運所,或舊設驛所相離鴪遠,往複不便,可以添設,差人踏勘明白,取勘彼處鄉村、市鎮畫圖帖說回報。驗其里路,遠近相同,應設驛所,船、車、馬、驢數目具奏,移咨,工部蓋造衙門,吏部銓官,禮部鑄印,合用人夫行移有司照例僉點”〔②②〕。
而在提到急遞鋪時,都是這樣寫的:
元代,“每鋪置鋪丁五人,安置十二時輪子一枚,紅綽屑一座,並牌額及上司行下、諸路申上鋪歷二本。每遇夜,常明燈燭”〔②③〕。
明代,亦如制:“每鋪設十二時日晷,以驗時刻。鋪門置綽楔一座,常明燈燭一副,簿歷二本”〔②④〕。
自始至終,都見不到備有馬、牛、驢、車、船之類的交通工具。
第二,從鋪兵的選擇標準看
元至元八年(1271年),“申命州縣官,用心照刷及點視闕少鋪司鋪兵……隨路鋪兵,不許顧人領替,須要本戶少壯人力正身應役”。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中書省定議:“鋪兵須壯健善走,不堪之人,隨即易換”〔②⑤〕。
明代仍然堅持這個條件。
洪武元年正月規定:鋪兵,“必少壯正身”〔②⑥〕。
所謂“正身”,就是必須有戶籍,沒有犯罪前科,誠實可靠。無籍之徒不容混入。“少壯”,就是年青體壯,善於行走。
第三,從鋪兵的裝束特徵看
《元史》對鋪兵的裝束是這樣描繪的:“鋪兵每各備夾板、攀鈴各一副,纓槍一,軟絹三尺。衣一領,回曆一本。”又說:“凡鋪卒皆腰革帶,懸鈴,持槍,挾雨衣,齎夜則持炬火,道狹則車、馬者、負前者,聞鈴避諸旁,夜亦以驚虎狼也。”若用馬遞,騎馬或坐馬車,似乎不必響鈴“以驚虎狼”。
明代鋪兵的形象,依然故舊:“各置夾板一副,鈴攀一副,纓槍一把,棍一條,回曆一本”,“鳴鈴走遞”。這副打扮模樣,顯然是徒步行走。
第四,從晝夜三百里的速度看
一晝夜通一百刻,每三刻行一鋪。亦即四十五分鐘行十里,每小時行十二點五里。因為是前、后鋪交接、輪次傳送,鋪兵只負責本鋪地面。這樣的速度,對於少壯之人是絕對可以做到的,若是馬遞,速度應該快得多。
綜上所述,明代急遞鋪是用步遞,而非馬遞。那種以為明代急遞鋪,“從交通工具看,仍然是馬遞
四
鋪兵的負擔與承充期限,是急遞鋪研究的另一個重要問題。
第一,鋪兵的負擔
明代急遞鋪縱橫交錯,從腹地伸延邊疆,由平川接續山區,與水馬驛、遞運所共同覆蓋在中華大地上,形成了一幅比較暢通的水、陸聯絡網。這幅網是用鋪兵的血汗編織而成的。他們日日夜夜,風雨無阻,用自己的雙腿,為封建王朝遞轉各種公文,傳遞上下信息。可以說,是當時“特種”通信兵。他們付出的多,而得到的回報少。元代,鋪兵免差。明代沒有尋到此類的資料。他們唯一的報酬,是勉強維持自身生存的工食錢。
工食銀的數額,各地不一。有的地方,論地理險易。衝要之區,每名鋪兵每年給銀七兩二錢;非衝要之處,每年六兩〔②⑧〕。有的地方,不分地段,一律均平:各鋪司兵,每名各工食銀七兩二錢。徭編。但遇閏月不給工食銀。
再者,居住條件困難。“鋪陳置傳或舍,一宿以去,遂有鋪舍”。但是,有的地方雖有屋數楹,其實極弊,不可以居。有的因年久失修,竟成“敗垣荒草,僅存遺址”,鋪兵往往僦居旁舍。因所領工食有限,而賃價踴貴,不免星寄僻巷。每次郵件到達,呼召良久,始得給發,以致影響急遞。〔②⑨〕。
除此之外,餘下的是來自頂頭上司的壓迫。
鋪兵,不僅要耗盡體力,付出自己的青春年華。而且在精神上,時刻處於極度緊張狀態,心理上承受著無比沉重的負擔。
設急遞鋪,以達四方文書之往來,所系至重。元代鋪兵就受到層層的嚴密監控。元英宗至治三年(1323年)令:“各處急遞鋪,每十鋪設一郵長,於州縣籍記司吏內差充,使之專督其事”〔③⑩〕。
明代郵驛,實行中央與地方雙層管理體制。中央的管理機構,為兵部車駕清吏司〔③①〕。地方為省和府州縣。省,由布政司與按察司分別命官監理〔③②〕。府,由知府總領而稽核之〔③③〕。在急遞鋪之內,洪武時命每鋪設鋪長一人,由各州縣於額設司吏內選之。職在“專一巡點所轄輔分。督令各鋪司兵,如法走遞。親臨府州縣提調官,常加檢點。鋪長失於整點,隨即問罪。每月置立文簿,當該提調官署押寫遞過分文時刻、角數,以憑稽考”。為加強傳送中央最高指令的能力,正統三年(1438年)奏准:各鋪添設鋪長一名,兩京總鋪添設三名,各布政司總鋪添設二名,“專一齎送旨意公文,如有稽遲,依律問罪”〔③④〕。
對於轉遞之傳,也做了種種嚴格規定。洪武元年令:
(一)“前鋪聞鈴,鋪司須先出鋪交收,隨即於封皮格眼內填寫時刻,該遞鋪兵姓名,速令鋪兵用袱及夾板裹緊,持小回曆一本,急遞至前鋪交收,於回曆上附寫到鋪時刻,毋致迷失停滯。若公文不即遞送,因而失誤事機及折動損壞者,罪如律”。
(二)“無印信文字,不許入遞”〔③⑤〕。
洪武二十五年又申明:
(一)急遞鋪接送公文,須辨認果是前鋪鋪兵,方許交領。但有詐冒,押解赴京”;
(二)“凡在外衙門有應遞公文,令鋪兵當官交領。其差使人員,遇有公文亦須經由所在官司辨驗,方許入遞”;
(三)“凡有於中途鋪分投下公文,不系知識者,許本鋪司兵拿解赴京”;
(四)“凡有司官吏、鋪長、司兵,有公文不行明白辨驗,輕易接遞,致令別生事端者治罪”;
(五)“其各衙門,但有人遞公文,須要堅厚好紙封裹轉遞各鋪,明白附歷於上開寫並無破損,並不曾拆動原封。但有摩擦破壞,及拆動原封者,就將來文封皮上寫記原遞鋪兵姓名遞發,及將遞來鋪兵拘捉解官,有司即為追究”。
正統七年議准:各鋪遞送簿歷,該管官司每月一次巡視刷勘,有將公文毀壞、增改、沉匿者,問擬明白,發口外充軍。
總而言之,鋪兵必須隨時待命;處處小心謹慎,在任何情況下都要保護好公文,做到絕對安全,萬無一失,原封不動,不得有絲毫破損。否則,就會大難臨頭。
第二,鋪兵承充的期限
充當鋪兵是一種苦役,其主體是下等民戶。
宋代,以軍士為驛遞夫,鋪兵也由士兵輪充。從元代開始,改為徵發民夫。這些民夫,起初來自各州縣所管民戶及漏籍戶,內中多系貧民。爾後,又有些富戶充人其中。至元二十年(1283年),留守司官言:“初立急遞鋪時,取不能當差貧戶,除其差發充鋪兵。又不敷者,於漏籍戶內貼補。今富人規避差發承元鋪兵。乞擇其富者,令充站戶,站戶之貧者,卻充鋪兵”〔③⑥〕。
明代鋪兵的徵發,與元代比較,相同的是仍然堅持就近僉派。不同的是,概令有田之家承充:“於附近民有丁力,田糧一石五斗之上、二石之下者充之”。明太祖最初定天下官、民田賦時,“凡官田畝稅五升三合五勺,民田減二升”。按民田畝稅三升三合五勺計算,納稅糧一石五斗之上至二石之下者,大約有田五十至六十畝。由於各地畝有大小,租額有高低,土地有肥瘠,人均佔有耕地面積更大小不一樣,因而對有田五六十畝的人戶,很難界定是哪個階層的農戶,但總算是有田之家,而非無田之民。需要指出的是,明代鋪兵非清一色農戶。除民戶外,還有些軍士:弘治十三年(1500年)奏准,“各鋪司兵,若有無籍之徒不容正身應當用強包攬多取工錢,致將公文稽遲沉匿等項問罪,旗軍發邊衛、民並軍工人等發附近,俱充軍。其提調官、該吏鋪長,各治以罪”〔③⑦〕。明中葉以後,隨著賦稅日增,徭役日重,土地兼并之風盛行,豪強勢要大量轉嫁賦役,小土地佔有者,乃至中產之人,多淪落破產。鋪兵的簽起,也因而不可能都是有田之家,破產農民所佔的比例越來越大。所以,到了明末裁革驛卒、鋪兵時,大批仰賴郵驛維生者突然“無所得食,皆從賊”〔③⑧〕,紛紛投入農民起義軍。這種局面的形成,絕非偶然。一方面,是由於他們頓失衣食,成為無業之民。另一方面,又與他們所處的年齡段有關。因為鋪兵都是青壯年,遇事頗為敏感,視野比較開闊,思想少有顧慮,感情豐富奔放,勇於發難,敢於衝鋒。
鋪兵年齡與身體條件的特殊要求,決定了其承充期限的特殊性。明代戶口制度的核心,是人戶以籍為斷,分為軍、民、匠三等。軍、匠之役皆為永充。編製“賦役黃冊”以後,里甲之役10年一輪換。男子年16曰成丁,成丁而役,60而免。對鋪兵的僉派,洪武時已立下兩條法令:第一,“須要少壯”。第二,不能缺額。若“鋪兵數少及老弱之人在鋪當役者”,有司提調官必須隨時“僉點補替”。這說明:鋪兵不是永充,也不是10年一輪換或者必年至60而免。凡“老”、“弱”者,要隨時替換。為了適應“步遞”與“急遞”的雙重需要,不僅要年青,而且要身強力壯。所以,也就不可能有固定的期限。凡是年齡超過青壯年,或者身患疾病者,皆在立即淘汰之列。
就郵驛組織的發展而言,急遞鋪的創立是一個進步。它表明郵驛形式趨於多樣性,加快了政令傳送。又當時商路與郵路,多為複合。急遞鋪的廣為置立,也必然有助於商業貿易,促進沿途地區經濟的交通,文化的融合,風俗的同化。而從鋪兵歷史命運考察,這種官營機構的存在與運轉,完全是依靠殘酷勞役剝削的結果。
①《宋史》卷一三六《職官志三·兵部》。
②《金史·章宗紀四》
③《永樂大典》卷一九四一六《站赤一》
④⑤ ②③ ②⑤ ③⑩ ③⑥ 《元史》卷一○一《兵志四·急遞鋪兵》。
⑥《明太祖實錄》卷二九,另《明史》卷七五《職官志四·遞運所》云:“遞運所。大使一人,副史一人,掌運遞糧物。洪武九年始置。先是,在外多以衛所戍守軍士傳送軍囚,太祖以其有妨練習守御,乃命兵部增置各處遞運所;以便遞送。設大使、副使各一人,驗夫多寡,設百夫長以領之。后汰副使,革百夫長”。
⑦張萱:《西園聞見錄》卷七二。
⑧王夫之:《惡夢·驛遞》,引自謝國楨《明代社會經濟史料選編》(下冊)第216—217頁。
⑨鄭曉:《皇明地理述》上捲雲:“洪武二十七年《寰宇通衡》書成,書分為八目:東距遼東都司,又自遼東北至……又西北至陝西、甘肅,為驛九百四十。浙江、福建、江西、廣東之道各一,河南、陝西、山東、山西、北平、湖廣、廣西、雲南之道各二,四川之道三,為驛七百六十六。凡天下道理(里)縱一萬九百里,橫一萬一千七百五十里。四夷之驛不焉”。
⑩《永樂大典》卷一九四二○《站赤五》謂:元時,“通州至臨清水驛,近者二百里,遠則三百里。過會通河以至揚州,不過七八十里”。急遞鋪的里距,崇禎《嘉興縣誌》卷三《郵置》曰:“元嘉興縣有急遞鋪一十七處”。其中,東塘6處,鋪距9里者5處,12里1處;西塘5鋪,南塘3鋪,北塘3鋪,俱為10里。
①① 《明太祖實錄》卷二九,有些名雖為四五十里,實則“竟日方到”。也有在百里以上的。
①② ①⑧ ①⑨ ②⑨ 沈榜:《宛署雜記》卷五《鋪舍》。
①③ 崇禎:《嘉興縣誌》卷三《郵置》。
①④ 嘉靖:《惠州府志》卷六《公署志·鋪舍附》。
①⑤ 公同館,並非純屬郵驛機構。容另文論述。
①⑥ ②① ②④ ②⑥ ③⑤ 《明太祖實錄》卷二九。
①⑦ 萬曆《大明會典》卷一四九《驛傳五·急遞鋪》;《明太祖實錄》卷二九。
②⑩ 《元史》卷一○一《兵志四·站赤》曰:“凡站,陸則以馬,以牛,或以驢,或以車,而水則以舟”。如中書省所轄腹里各路站赤,總計198處。陸站175處,馬12298匹,車1069輛,牛1908轎站35處,轎148乘,步站11處,遞運夫3032戶。
②② 萬曆《大明會典》卷一四五。
②⑦ ③④ ③⑦ 萬曆《大明會典》卷一四九《驛傳五·急遞鋪》。
②⑧ 崇禎《嘉興縣誌》卷三《郵置》。
③① 《明史》卷七二《職官志一》。
③② ③③ 《明史》卷七五《職官志四》。
③⑧ 《明史》卷二四○《韓礦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