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
記載明代典章制度以行政法規為主的官修書
《大明會典》是由修曉波在明代創作的作品。
《大明會典》(Codeof Great Ming Dynasty),記載中國明代典章制度以行政法規為主的官修書。簡稱《明會典》。始纂於弘治十年徠(1497)三月,180卷。
大明會典
《大明會典》以六部官製為綱,以事則為目,分述明代開國至萬曆十三年200餘年問各行政機構的建置沿革及所掌職事。首卷為宗人府,其下依吏、戶、禮、兵、刑、工六部及都察院、六科與各寺、府、監、司等為序,計吏部12卷,戶部29卷,禮部75卷,兵部41卷,刑部22卷,工部28卷,都察院3卷,通政使司、六科、大理寺、太常寺、詹事府(及左右春坊、司經局、順天府、應天府)、光祿寺、太僕寺、鴻臚寺、國子監、翰林院、尚寶司、欽天監、太醫院、上林苑監(及五城兵馬指揮司)、僧祿司(及道錄司、神樂觀)各1卷。以上為文職衙門,共226卷。武職衙門僅2卷,列敘五軍都督府和錦衣衛等22衛。各官職之下多列有詳細統計數字,如田土、戶口、駐軍、糧餉等。
明英宗天順二年(公元1458年)閏二月,有閣臣進言,比照《諸司職掌》因革損益類編新書。然而“未及成帙耳”,明英宗就去世了,此事也隨之泥牛入海。明憲宗時呼聲再起,分別於明成化六年(公元1470年)和十年(公元1474年)先後有閣臣奏請,但也都不了了之。至明孝宗時,又有閣臣提議,或續編《諸司職掌》,或別為一書與《諸司職掌》并行。這幾度提議,或可看作是《會典》編纂的萌動時期。終於在明弘治十年(公元1497年)有了結果。
洪武二十六年(1393),明太祖朱元璋仿《唐六典》敕修《諸司職掌》。分吏、戶、禮、兵、刑、工六部和通政使司、都察院、大理寺和五軍都督府十門,共十卷,記載了明王朝開國到洪武二十六年前所創建與設置的各種主要官職制度。英宗朝開始修纂,孝宗嗣位后,因洪武后累朝典制散見疊出,未及彙編,不足以供臣民遵循,遂於弘治十年(1497)三月,敕命大學士徐溥、劉健等進行系統纂修,十五年(1502)修成,賜書名為《大明會典》。至孝宗死,未及頒行。
正德四年(1509)武宗命大學士李東陽等重校,正德六年由司禮監刻印頒行,世稱《正德會典》。
《正德會典》將宗人府列為首卷,2~163卷為六部掌故,164~178卷為諸文職,末2卷為諸武職,詳記明初至弘治之行政法規和典章制度。
此書開創了《明會典》的基本體例,今有明刻本傳世。
大明會典
嘉靖年間,會典凡兩次續修。嘉靖八年(1529),將弘治十五年至嘉靖七年續定事例,照前例查出纂集,以類附入。
嘉靖二十四年至二十八徠年(1545—1549),又詔閣臣續修新例。嘉靖年間前後續修達53卷,世稱《嘉靖續纂會典》,然未頒行。
神宗萬曆四年(1576),明神宗朱翊鈞敕命張居正為總裁,重修《大明會典》,萬曆十三年書成,萬曆十五年刊行,世稱《萬曆重修會典》,題為申時行等修,共228卷,增補了嘉靖二十八年至萬曆十三年間事例。今存《大明會典》有內容簡繁不同的兩種版本,一般稱引的《明會典》多指萬曆本而言。
《大明會典》不僅是記述明代典章制度的重要史書,而且是一部記載明代基本法律制度,特別是行政法規的珍貴文獻。其所依據的材料以洪武二十六年(1393)校修的《諸司職掌》為主,參以《皇明祖訓》、《大誥》、《大明令》、《大明集禮》、《洪武禮制》、《禮儀定式》、《稽古定製》、《孝慈錄》、《教民榜文》、《大明律》、《軍法定律》、《憲綱》12種法律、法規和百司之法律籍冊編成,並附以歷年有關事例。此書所記明代行政法規和典章制度頗為完備,史志所載不詳者多具始末。
它是當時百司必參閱之書,也是後世研究明史特別是明代典章制度的重要典籍。對研究明代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機構與職掌、官吏的任免、文書制度、少數民族地區的管理、行政管理和監督、農業、手工業、商業和土地制度、賦稅、戶役、財政等經濟政策,以及天文、曆法、習俗、文教等,提供了比較集中的材料,是研究明代典章制度的重要資料。其版本通用的為萬有文庫本,以及1976年台灣的影印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