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投資體制

教育投資體制

教育投資體制是指關於教育經費的來源、負擔主體、經費的籌措、有效配置與管理使用的制度規範,關係到教育發展能否獲得充足的經費保障,能否發揮有限教育資源的最大效應,並充分實現教育公平。

背景


現階段我國實行的教育投資體制是自新中國成立以來幾經變化而逐步發展形成的,其發展歷程大約分為以下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1950年—1957年的集中統一管理體制。
新中國成立初期,我國各項事業發展均處於起步狀態,政府財力嚴重不足,經濟發展態勢不平穩。1950年,國家出台了“統一國家財政收支”的決定,即統收統支的集中管理政策。相應的,教育經費也採取了集中統一管理的投資體制,主要是由中央直接管理的大、中、小學的教育經費,列入中央人民政府預算,由財政部負責地方縣立中學以上的教育事業費,列入大區或省(市)預算;鄉村小學經費由縣人民政府隨國家公糧徵收地方附加公糧解決,城市小學經費由徵收的城市附加政教事業費解決,但徵收地方附加公糧和城市附加政教事業費的具體辦法應逐級呈報審查,由大行政區政府批准,並報中央政府財政部備案。
第二階段,1957年—1979年的“條塊”結合、“塊塊”為主的管理體制。
與前一階段相比,此階段由於注意到當時中國經濟發展的實際,教育完全由國家財政承擔是不現實的,必須改變以往高度集中的統一管理體制,進而轉向中央集權和地方分權相結合的體制上來,積極調動和發揮地方對教育事業的領導和管理。中央財政部門應與教育行政部門共同協調商定教育事業發展計劃和各項教育經費標準與定額,各地方可以根據地方實際對統一的標準進行上下浮動。當然,體制的變革並非一帆風順。1966年以後,一場聲勢浩大的十年動亂使得中國教育事業發展陷入極度的困難和混亂中,為了改變經費管理混亂的僵局,國家決定從1972年開始實行“教育事業費支出單列、專款專用”的政策。隨後於1974年又做出了對少數民族地區和貧困地區的教師和學生給予一定補助的決定。這些舉措在一定程度上加強了政府對教育經費使用的有效管理,同時也反映出地方政府在教育投資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但從整體上看,教育投資的主體依然是政府,教育經費的來源和渠道仍然比較單一。
第三階段,1980年—1985年的“劃分收支,分級包干”的管理體制。
1980年,我國全面的經濟體制改革從財政體制改革作為突破口大刀闊斧的開展起來,教育投資體制自然也應時而變。新的教育投資體制規定:各省、市、自治區教育事業所需要的教育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自主安排,不再實行由財政部門和教育部門協商聯合下達教育事業經費支出指標的投資管理辦法;今後普及中小學教育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所需經費等,由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統籌安排並組織實施。另外,為了改善高等學校的經費管理,對高等學校實行了“預算包干”制度,這在一定程度上擴大了地方的管理權和學校的自主權。
第四階段,1985年至今的“以政府為主體,多渠道籌措教育經費”的管理體制。
1985年,由中共中央發布的《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中提出了以政府為主體,社會、企業和個人等多渠道籌措教育經費的措施和方法。這一決定的提出不僅有利於緩解中央和地方財政的經濟壓力,而且有利於刺激地方力量參與辦學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從而增加教育投資總量,保證教育事業的有序發展。

問題方向


(一)教育投入總量
(二)教育經費來源結構
(三)教育投資結構
(四)教育經費的使用

改革與發展


所謂教育投資體制改革,實質上就是要解決教育投資該由誰負擔以及怎樣負擔的問題。從理論上說按教育投資分擔的原則看,教育投資可劃分為政府、社會和個人或家庭三大投資主體。那麼,在實際工作中如何理順這三者關係呢?這應該是我國教育投資體制改革的核心和關鍵。
綜觀各方面的研究,可將目前我國教育投資體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歸納為以下幾點:
(一)明確政府的主要責任,增加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投入
經濟學中的公共產品理論告訴我們,教育是一種准公共產品,兼有公共產品和私人產品的屬性。其外部性尤為明顯,具體表現為對於受教育者來說,通過教育不僅能夠提升自己的知識、技能水平,同時還會影響周圍人和整個社會的發展,能夠提高全國公眾的素質,促進社會的整體經濟發展。正是因為教育具有如此重要的特性和作用,也就決定了政府在教育發展上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仍然也必須是教育的主要投資者。因此,現階段我們應積極採取各種有效措施提高國家財政性教育投入,努力實現《教育法》中關於教育經費的“三個增長”和“兩個比例”,即“各級政府教育撥款的增長高於同級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使在校學生生均教育經費逐步增長;切實保證教師工資和生均公用經費逐年增長”;“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支出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例應當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和財政收入的增長逐步提高,全國各級財政支出總額中教育經費所佔比例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逐步提高。”
(二)繼續拓寬教育投資渠道,增加教育投資總量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們要充分認識市場機制的調節作用,改變以往單一的教育投資模式,建立和完善以政府投入為主、多渠道籌措教育經費為輔的投資體制。也就是說,要在保證政府主體責任的基礎上,鼓勵創辦學校產業(尤其是高校),以發揮學校自身優勢抓好創收,彌補辦學經費不足;逐步完善教育成本的補償機制,對非義務教育階段學生收取一定比例的學費;提倡和鼓勵社會捐資集資辦學,並給捐資者以一定的稅收減免,以通過各種形式爭取到更多的資金用於學校的建設;還可以借鑒國外的經驗嘗試一些新的模式,如發行教育彩票,更好地利用社會閑散資金,發展教育事業。除此之外,很重要的一點就是要大力發展和扶持民辦學校。要充分認識到民辦教育的重要作用,給予民辦教育法律上的認可和保障;採取多種形式的民辦教育模式,如民有公助、民有民辦、公私合作股份合作、國有民辦等;組織對各類民辦學校的監督評估和檢查並提出改進的建議和反饋信息;注意保證民辦教育應有的獨立性和自主性,減少對其不必要的管制。大力發展民辦教育,一方面有利於增加教育經費投入、緩解本來就嚴重的財政負擔,滿足人民群眾對教育的消費需要;另一方面將競爭引入教育領域,有利於各公立及民辦學校不斷提升自己的教育教學質量水平,調動其有效辦學和管理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三)建立規範的義務教育財政轉移支付制度,促進地區間教育的均衡發展
義務教育作為一種公共產品,其提供者應該是政府,政府有責任為每一個公民提供大致相等的基礎教育服務。政府解決地區間教育投資差異最常用的方法就是建立教育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目前我國義務教育財政轉移支付體系尚不完善、轉移支付的額度較小、範圍狹窄、形式也比較單一。因此,中央及各級政府有義務也有必要自上而下通過建立規範的一般性轉移支付制度和專項補助制度對義務教育提供資金幫助。具體來說,首先我們要明確義務教育財政轉移支付的目標。即通過義務教育財政轉移支付制度,使得義務教育經費城鄉差距和區域差距逐漸縮小,全國範圍內的適齡兒童和青少年都能享受質量均衡的義務教育,努力實現全國範圍內義務教育的最終免費。其次,要明確義務教育財政轉移支付的主體。應該採取以中央政府為主、省級政府為輔的方式,加強中央對地方政府的轉移支付和省市對市縣的轉移支付力度。再次,確定科學合理的義務教育財政轉移支付模式。即加大中央政府對義務教育的專項轉移支付份額,達到"專款專用",有效避免義務教育經費被地方政府層層擠占、挪用現象的產生。最後,設計科學的義務教育財政轉移支付模型。這裡主要是建立以縣為單位的義務教育財政轉移支付模型,確定義務教育轉移支付的具體額度。尤其要注意加大對中西部和農村貧困地方教育的投資力度,已逐步縮小教育發展的區域性差距,實現義務教育的均衡發展。
(四)完善非義務教育階段的收費制度,建立完善的高等教育成本分擔與補償機制
目前,對非義務教育階段的受教育者徵收一定學費的做法已被人們廣泛接受。尤其是高等教育領域,由大學生個人繳費承擔一部分教育成本的做法是合情合理的。在高等教育過程中,學生是教育的受益者,用人單位、社會和國家也是教育的受益者。因此,除學生外,用人單位、社會和國家也要承擔相當一部分教育成本。對分擔的比例及標準,則更需要我們對不同類型的高校以及各地區財政實際收入狀況,綜合加以分析和研究,並最終確定。此外,還可以借鑒國外關於成本分擔與補償的一些先進經驗。如實時收費制,即學生在每學期或學年初一次繳納學費的補償形式;預付學費制,即指在學生接受高等教育之前就由家長按現行價格為子女付清全部學費或儲蓄形式為孩子預先儲備學費;延遲付費制,即學生以未來的收入或服務形式來支付現期的學費,主要形式有學生助學貸款、畢業生稅、服務合同、社會獎學金等等。當然,這些制度的實施條件應該根據我國的具體國情而定。
(五)完善教育經費法律法規,保障教育投資體制的法制化與程序化
為了確保教育經費籌措與管理的規範化與程序化,我們應該儘快修改現行教育法規和財政法規中有關教育經費的內容和條款,制定《教育投入法》,使得教育投資的各個實施環節有法可依,執法必嚴。通過立法形式明確規定教育投資的各方主體的實際責任,才能切實將教育投資的多渠道籌措和管理落到實處。法規中重點要強調的就是政府應承擔的財政責任,在義務教育方面,政府應將加大財政性教育經費投入和義務教育財政轉移支付力度,重點扶持農村義務教育,逐漸縮小地區差距;在對待非義務教育方面,政府應該做到積極引進市場競爭機制,逐步建立起政府、企業、個人或家庭合理分擔與補償的新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