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管理局

外匯管理局

外匯管理,是指一國政府授權國家貨幣金融管理當局或其他國家機關,對外匯收支、買賣、借貸、轉移以及國際間的結算、外匯匯率和外匯市場等實行的管制措施。

主要職責


(一)研究提出外匯管理體制改革和防範國際收支風險、促進國際收支平衡的政策建議;研究逐步推進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培育和發展外匯市場的政策措施,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供製訂人民幣匯率政策的建議和依據。
外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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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參與起草外匯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草案,發布與履行職責有關的規範性文件。
(三)負責國際收支、對外債權債務的統計和監測,按規定發布相關信息,承擔跨境資金流動監測的有關工作。
(四)負責全國外匯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結售匯業務監督管理的責任;培育和發展外匯市場。
(五)負責依法監督檢查經常項目外匯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依法實施資本項目外匯管理,並根據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進程不斷完善管理工作;規範境內外外匯賬戶管理。
(六)負責依法實施外匯監督檢查,對違反外匯管理的行為進行處罰。
(七)承擔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和其他外匯資產經營管理的責任。
(八)擬訂外匯管理信息化發展規劃和標準、規範並組織實施,依法與相關管理部門實施監管信息共享。
(九)參與有關國際金融活動。
(十)承辦國務院及中國人民銀行交辦的其他事宜。

歷史沿革


改革開放以前,中國實行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由於外匯資源短缺,中國一直實行比較嚴格的外匯管制。1978年實行改革開放戰略以來,中國外匯管理體制改革沿著逐步縮小指令性計劃,培育市場機制的方向,有序地由高度集中的外匯管理體制向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外匯管理體制轉變。1996年12月中國實現了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對資本項目外匯進行嚴格管理,初步建立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外匯管理體制。建國以來,中國外匯管理體制大體經歷了計劃經濟時期、經濟轉軌時期和1994年開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以來三個階段。
一、計劃經濟時期的中國外匯管理體制(1953-1978年)。
二、經濟轉型時期的中國外匯管理體制(1979-1993年)。
(1)實行外匯留成制度
(2)建立和發展外匯調劑市場。
(3)改革人民幣匯率制度
(4)允許多種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
(5)建立對資本輸出入的外匯管理制度。
(6)放寬對境內居民的外匯管理。
(7)外匯兌換券的發行和管理。
三、1994年開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以來的中國外匯管理體制。
(1)1994年對外匯體制進行重大改革,實行人民幣經常項目有條件可兌換.
(2)1996年取消經常項目下尚存的其他匯兌限制。
(3)2001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來,繼續深化外匯管理體制改革。
四、中國現行的外匯管理框架。
(1)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
(2)資本項目部分管制。
(3)加強對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的監督和管理。
(4)不斷改進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
(5)不斷發展的外匯市場。
(6)不斷完善的國際收支監測體系。
(7)健全和完善外匯管理信息化系統。
(8)逐步建立科學有效的外匯管理法規體系。

主要職能


外匯管理局現已要求全系統迅速採取措施積極支持抗震救災工作,保證有關外匯賑災捐款及時劃撥到位。
外匯局指出,中國紅十字會中華慈善總會等經民政部門批准的公益性組織接受的外匯及外幣現鈔捐款,均可直接存入或划轉至其抗震救災捐款賬戶,以保證有關外匯賑災捐款及時劃撥到位。
外匯局要求各分局要建立支持抗震救災工作的“綠色通道”,切實做好各項外匯服務工作。應密切關注轄內網路和各外匯業務系統的運行情況,加強監測,確保網路和各外匯業務系統穩定運行以及各項業務工作的正常開展。
外匯局要求各分局加強應急值守和信息報送工作。抗震救災期間,受災地區外匯分支機構要切實落實24小時值班制度,確保政令暢通,抗震救災信息應及時報送相關部門。

機構設置


國家外匯管理局為副部級國家局,內設綜合司(政策法規司)、國際收支司、經常項目管理司、資本項目管理司、管理檢查司、儲備管理司、人事司(內審司)、科技司、監察室等9個職能司(室)和機關黨委,設置中央外匯業務中心、外匯業務數據監測中心、機關服務中心、《中國外匯管理》雜誌社等4個事業單位
國家外匯管理局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部分副省級城市設立分局(外匯管理部),在部分地(市)設立中心支局,在部分縣(市)設立支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機構與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合署辦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