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際經濟發展促進會

中國國際經濟發展促進會

中國國際經濟發展促進會(China Organization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Development)成立於2001年,是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成立的,具有獨立法人的全國性、非營利專業社會團體。

建設宗旨


堅持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貫徹執行國家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充分發揮社團組織的作用,,整合國際的經濟促進資源和力量,建立國際性的經貿往來交流平台;促進我國參與區域經濟一體化戰略的實施,實施我國政府制定的經濟發展戰略;協助各級政府改善經濟建設環境、擴大對外宣傳,提高交流合作的質量;推廣多元化經濟促進產品,為促進外商來我國發展和我國企業到海外發展、參與國際經濟貿易合作提供有效服務;實現資源共享,協調發展,為繁榮經濟、促進社會進步服務。
促進會成立以來,積極貫徹中國政府“引進來,走出去”的戰略,與國內多個行業主管部門進行合作,策劃組織了多場國內大型展覽交易會和行業高層論壇,充分為國內企事業單位、團體組織提供行業互動、展覽展示、交流學習、合資合作的平台。並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與全球多個國家的團體組織建立了良好的合作關係。同時,與開展了多方面合作,成功組織全國多個地方的企業、政府及其他團體組織赴美洲歐洲亞洲等地考察,為行業團體、個人提供合作、交流、學習的機會。我們一貫秉承“誠信為本,嚴謹高效"的宗旨,致力於促進中國與世界各國間經濟文化領域的交流與合作。

業務範圍


1、積極貫徹黨和國家的發展方針政策,傳播和交流行業企事業單位深化改革、提高經濟效益的經驗;
2、對行業經濟產業政策、市場運營等進行調查研究,為相關主管部門提出政策建議;
3、策劃組織有關經濟學術論壇和展覽的相關活動,並且積極開展技術諮詢、交流、培訓和出國考察等工作;
4、與地方政府開展多方面合作(項目、資金引進,重大項目論證,政府對外宣傳等),促進地方經濟發展;
5、協助地方政府邀請駐華機構國際組織、國際友人及專家學者出席當地重大活動,開展經濟文化交流;
6、承辦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委託交辦的工作及項目;

組織機構


根據中國國際經濟發展促進會的性質、宗旨、任務及授權的相關職能,協會內設五部一中心。
辦公室
主要負責中國國際經濟發展促進會的外部聯絡和內部事務的綜合協調,承擔我會日常建設及公共事務工作。
會員部
負責制訂業務發展規劃和自律條規,協調本會會員間關係,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加強調查研究工作,密切與會員的聯繫,關心會員工作的熱點、難點,發現新問題,總結新經驗,預測新趨勢,及時推廣會員中的先進經驗和管理科學成果。制定會員組織發展計劃方案,建立健全團體會員與個人會員的組織網路體系。認真聽取並隨時反映會員對聯合會工作的意見、建議,不斷改進會員部工作,提高服務質量。
培訓聯絡部
根據經濟建設的需要,為行業內企事業單位進行開展政策培訓、專業培訓等與經濟業務密切相關的培訓工作。舉辦高層次、示範性業務講座、專家巡迴演講,把"為致力於我國經濟促進、貿易發展、產業投資的各界人士提供高質量的信息,不斷促進並規範我國經濟促進、貿易發展、產業投資的發展"作為自己的工作使命,並把網際網路、研討會、培訓、諮詢等業務有機地結合起來,充分發揮這些業務的互動效應,實現資源共享,協調發展,為繁榮經濟、促進社會進步服務。
會展合作部
負責協調國內外相關機構舉辦行業論壇、展覽貿易活動,為國內外企業及機構提供綜合性服務,幫助企業開拓國際、國內市場。與相關部門合作策劃並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專業共性化與個性化的服務活動,加強培訓、諮詢、信息交流等項的服務功能,並拓展新的服務領域,擴大新的服務內容。配合開展與國外、境外企業及有關組織間的交流與合作,組織培訓、出國考察、及項目諮詢等工作。承擔國際合作項目的協調、承辦國際會議和培訓、國外經濟情況調研及信息諮詢等。
對外交流部
負責中國國際經濟發展促進會對外合作和對外交流的聯絡、邀請、接待、會談安排。負責或協助組織重點合作和交流項目的協調工作及我會與外部機構的合作聯繫。
中國國際信用體系評估中心
中國國際信用體系評估中心是由中國國際經濟發展促進會發起,並在各級政府、企業、協會、國際組織的大力支持下,引進國際第三方標準信用體系組建成立的評估機構,中心積極響應中國政府關於“創建和諧社會;大力開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偉大號召,並逐步得到國內及國際社會的認可。
中國國際信用體系評估中心是以促進地方經濟健康有序、快速發展,服務社會發展和經濟建設為宗旨的社會團體,是依法設立並受國家法律保護的屬第三方信用評估服務機構。中心引進的國際第三方標準信用體系主要通過對地方政府、企業進行信用風險評級,向全球風險投資商及相關投資機構提供信息服務,中心主要是滿足在金融服務及商業信息市場方面的需求,中心的評估結果將為投資機構在國內投資活動提供重要的參考依據。
中心擁有多位資深的信用評級專業人士和由全球知名金融界和學術界專家組成的資信評審專家委員會,並針對政府、企事業單位專門研發了信用評級系統。通過對單位財務狀況和資信狀況的搜集、整理、分析,實現了評定過程的科學性、評定結果的準確性、評定內容的全面性。
網站
負責中國國際經濟發展促進會區域網建設與管理、中國國際貿易展覽網的建設,協調有關的網路合作,為企業及相關機構提供信息服務。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 本學會中文名稱為中國國際經濟發展促進會,英文譯名為CHINA ORGANIZATION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DEVELOPMENT,縮寫為CNOPIED。
第二條:中國國際經濟發展促進會是由從事研促國際經貿與合作的機構、專業工作者和理論工作者自願組成並依法登記的、聯合性、公益性法人社會團體,是促進我國對外經貿合作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中國國際經濟發展促進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民主辦會原則,高舉愛國主義旗幟,維護祖國統一和各國人民之間的友誼,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宏揚科教興國戰略,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積極促成國際金融界、科技界、企業界來華投資合作,以加速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第二章

第四條:中國國際經濟發展促進會圍繞國際經貿交流與合作,面向全國,開展以下業務活動:
(一)組織與提供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信息與諮詢服務;
(二)組織與支持會員開展國際經貿合作理論研討與投資項目洽談
(三)組織與支持會員開展國際經濟技術學術交流與合作研究;
(四)通過舉辦洽談會、研討會及相關展會,推動區域經濟合作與發展;
(五)宣傳與普及國際經貿合作的經濟、技術、法律與業務知識;
(六)組織編輯出版相關刊物;
(七)促進與開展對會員的繼續教育與技術培訓;
(八)維護國際經貿合作的單位和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九)表彰優秀國際經貿合作的單位和工作者,評審優秀論著和成果;
(十)組織國內外企事業單位開展商務考察、經貿交流等活動;
(十一)組織與開展其它與國際經貿合作有關的各項社會活動。

第三章

第五條:中國國際經濟發展促進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第六條:申請加入中國國際經濟發展促進會成為團體會員或個人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團體會員: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全國性部門與行業,從事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的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機構和學術團體,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履行入會程序,即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2、個人會員:
具有中級職稱(或相當水平)以上的從事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的專家、學者和實際工作者,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履行入會程序,即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七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1、提交入會申請書;
2、經本會會員二人介紹;
3、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本會組織委員會討論通過,並向常務理事會報告批准;由常務理事會的授權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八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在本會內的選舉權、被選舉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的活動;
3、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九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執行本會的決議;
2、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3、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4、按規定交納會費;
5、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交回會員證。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會員,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一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第十二條:本會最高權利機構為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並提出本會終止事宜;
5、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條:本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時,需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四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需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需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六條:理事會原則上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的決議需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理事會的職權:
1、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長、秘書長
3、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4、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9、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10、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九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的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九條1、3、5、6、7、8、9項理事會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常務理事會的決議須經到會2/3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