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成法

考成法

張居正上疏請行在內政方面提出著名的考成法,為政方針是“尊主權,課吏職,行賞罰,一號令”。裁撤政府機構中的冗官冗員,整頓郵傳和銓政。最後明神宗批准了他的請求。

背景


明代早期已有對官吏政績進行考核的制度。依據明制,京官每六年“京察”一次,地方官每三年一次“大計(均指考察)。但明代吏治腐敗,法令不行,這些制度或者流於形式化,或成為官員們爭權手段。張居正眼見了官場中的醜劇和制度變質,深切認識到不僅要對各級官吏進行定期考察,並且對其所辦各事均規定期限辦妥,執行“考成法”重要特點即所謂“立限考事”、“以事責人”。

提出時間


萬曆元年(1573年)十一月

實際內容


奏書中有以下兩條:
1 六部和都察院把所屬官員應辦的事情定立期限,並分別登記在三本賬簿上,一本由六部和都察院留作底冊,另一本送六科,最後一本呈內閣。
2 六部和都察院按賬簿登記,逐月進行檢查。對所屬官員承辦的事情,每完成一件須登出一件,反之必須如實申報,否則以違罪處罰;六科亦可根據賬簿登記,要求六部每半年上報一次執行情況,違者限事例進行議處;最後內閣同樣亦依賬簿登記,對六科的稽查工作進行查實。
考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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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例


1 萬曆三年(1575年),查出各省撫按官名下未完成事件共計237件,撫按諸臣54人。鳳陽巡撫王宗沐、巡按張更化,廣東巡按張守約,浙江巡按肖廩,以未完成事件數量太多而罰停俸三月。
2 萬曆四年(1576年),朝廷規定,地方官征賦不足九成者一律給予處罰。十二月,據戶科給事中奏報,山東有17名,河南2名的官員,因地方官征賦不足九成受到降級處分,而山東2名,河南9名官員受革職處分。

成效


張居正當政期間,裁革的冗員約佔官吏總數的十分之三。
張居正立限考成的三本帳,嚴格控制著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官吏。每逢考核地方官的“大計”之年便強調要將秉公辦事、實心為民的官員列為上考;專靠花言巧語、牟取信行的官員列為下考,對於那些缺乏辦事效率的冗官,盡行裁撤。
同時,張居正又廣泛增添人才,提拔擁護改革、政績卓越的官員,委以重任,因為有考成法在,“立限考成,一目了然”。徹底打破了論資排輩的傳統偏見,不拘出身和資歷,大膽任用人才。

結論


這樣得出(六部、都察院《六科》內閣)的問責式架構上,層層查檢,內閣總括其成,是內閣成為實際的政治中樞的例證,成就張居正的改革吏制統治體系。

意義


張居正的考成法對當今的廉政建設啟示有三:
第一、要注重考核工作實效,提高效率。
中國歷史有一個怪圈,那就是每一個王朝都往往在走入巔峰階段后,即由盛而衰,無法長期保持這種盛世的局面。其中原因很多,然而有一點是肯定的,當一個社會承平日久后總是會漫逸出只重形式不重實效的浮誇風氣,於是官場中欺上瞞下,偽報虛報的現象滋生蔓延,政令往往成為一紙空文。考成法正是針對這一弊病而採取的對策,通過“月考、歲籍”的方法促使官員們言行如一,提高了政府的辦事效率。這對我們當今也是很好的借鑒。
第二、要注重上下級相互監督,完善層層督察與監察制度。
內閣控制六科,六科督察六部,六部督察地方藩、臬等司及撫按官,再以兩司督察府州縣官,是張居正的考成體系的構架,其體系中最巧妙之處在於利用六科監察六部,用品級低的官員監督高官,甚至彈劾高官,這本是明代的傳統,明代這一點上做得很多,絕非形式,值得我們學習。在明代的各種史料中,朝廷要員被言官彈劾而辭官致仕的比比皆是。如嘉靖後期權相嚴嵩就是被御史鄒應龍彈劾而致仕的。明代的監察制度相當完善,除設六科之外還有專門的監察機構——都察院,這是與我們當今所提倡的司法與監察獨立於政治之外的精神相一致的。
第三、要注重對己有制度的推陳出新,抓好貫徹落實。
張居正是一位講究遵從祖制的政治家。他採取的很多措施,諸如焚毀書院、整飭邊防,甚至一條鞭法等改革都是尊祖制而行的,而考成法一定程度上也是繼承了《大明會典》的很多內容。在他請定考成的奏疏中用大段的文字說明他的考成法是尊祖制的,原來《大明會典》中已有類似考成法的內容。張居正重新拿出這些已有的祖制,希望“自今伊始,申明舊章”,並加以推陳出新,嚴格地貫徹落實。我們可以說他的考成法是對祖制的繼承,但卻是在它已經被人們遺忘的時候拿出來,添加以符合時代的內容,所以我們更可以說這是一種創新。推陳方可出新,我國五千年的文明應當被當今的人們重視,對廉政建設來說,傳統文化的海洋中也會有很多值得我們重拾利用的瑰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