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質押品
房屋、土地等高價值的實物資產
抵押品主要指不動產,包括房屋、土地、汽車、機器等價值較大的實物形態的資產;質押品主要指所有者的權利證書。抵押品在抵押給債權人,辦理完抵押手續之後也表現為質押形式。
抵質押品包括對公、對私、外匯業務等發生的全部抵質押品,包括存款單、土地證、房屋產權證、汽車產權證、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倉單、提單,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及其他權利證書。
抵質押品的特點是:(1)可以直接變現成現金。如將土地出讓,將房屋變賣。將汽車出售就變成了現金;(2)可以間接變成現金。如果將權利證書出借給他人,再去質押融資,那麼實際上將質押物又變成了現金。既然抵質押物價值大,又可以直接或間接變成現金,那麼其風險性是非常大的。
客戶在敘借貸款時,銀行為了防止借款者不按時償還貸款,往往要求客戶提供抵質押品,並簽訂抵質押協議。抵質押品的估價並不一定與貸款金額相同,通常是高於貸款金額的。雖然借款人將其所有的固定資產或有價單據指定為抵質押物,但是,只要借款人不違約,這些抵質押物的所有權依舊歸屬於借款人,而不是銀行。所以,對於抵質押物,銀行應在表外進行核算。
[例1]假設某客戶與銀行簽訂貸款協議的同時,簽訂了一項抵押協議,同意將其所屬的一幢寫字樓抵押給銀行,評估價值為100萬元,在簽訂抵押協議的當天,作賬務處理如下:
借:部門號(貸款押品)——9223 001 100萬元
貸:客戶號(貸款押品)——9233 001 100萬元
貸款協議到期后,客戶如果始終沒有違約行為,抵押協議自動終止。這時,銀行應將抵押品的表外登記予以轉銷。另外一種情況是,在貸款協議的執行過程中,借款因各種原因不能歸還銀行貸款,銀行只能實行“以物抵債”。但無論是抵押協議終止,還是將抵押物變現,或是“以物抵債”,均需將表外的“抵押品”賬戶餘額予以轉銷,作賬務處理如下:
借:客戶號(貸款押品)——9223 001 100萬元
貸:部門號(貸款押品)——9223 001 100萬元
一般來說,一家銀行在審批發放貸款的時候,對貸款發放的條件控制是比較嚴格的,有一套審查的程序,通常要求土地、房屋等作抵押,用股票、存款單等作質押。抵質押品的價值一般大於貸款的資金,從而在貸款出現問題的時候,通過變賣抵押物足以償還貸款。反思我國各銀行大量核銷的貸款,其中有不少在發放時都有土地、房屋等作為抵質押物,但當貸款出現問題之後,找不到抵質押物,或者只有價值很小的一部分可用於償還貸款。問題出在什麼地方呢?
第一,詐騙。不法分子虛構土地、房屋等,詐騙銀行資金。特別是房屋開發商,在辦理房屋按揭貸款的時候,虛構樓層,虛構房屋套數。明明一個樓層四戶人家,而虛構出有五戶人家,銀行的信貸管理人員也不到現場實地查看。不法分子用虛構的房屋和虛假的購房人名字向銀行貸款,詐騙銀行的資金。有的借款人用沒有商業價值的土地通過不法評估公司虛增土地的價值到銀行辦理抵押貸款,有的是海邊的一塊土地,土地隨著潮起潮落而或隱或現,當然這個土地是無法辦理土地證和過戶手續的,在貸款出現問題之後,這片土地還在,但是無法使用和轉讓變現。有的不法分子買一套價值30萬元的房屋,讓評估公司評估成100萬元,然後用100萬元的房屋再到銀行申請按揭貸款300萬元,依次循環周轉貸款,套取銀行現金,最後把現金拿走了,把沒有多少價值的房屋留給了銀行。社會不法分子詐騙銀行資金的形式多樣,隨著經濟的發展而變化,但有一點是共同的,就是銀行信貸人員不按程序辦事,不實地查看,不嚴格履行責任是造成被騙的主要原因之一。
第二,在沒有落實貸款條件的情況下放款。有的貸款項目從原始的貸款檔案,到各級貸款審批部門的審批文件中都清楚無誤地記錄著該筆貸款要求以土地、房屋等作為抵押,在辦理完抵押手續之後才能放款。有的貸款合同規定要按百分比收取保證金。但是往往存在一種情況,信貸人員有意或無意地在沒有辦理完抵質押手續或收取保證金之前就發放貸款,放款部門也不認真審核,落實放款條件。有的規定收取百分之幾的保證金才能為企業開立信用證,才能為企業開立銀行承兌匯票,但往往沒有落實條件就辦理。在這些業務的操作中,“有意”意味著信貸人員與債務人之間合謀對銀行進行欺詐,本就沒有打算用自己的資產作抵質押,也不想交一定的保證金,銀行內部工作人員在操作上故意弄虛作假,渾水摸魚。“無意”指銀行內部管理的漏洞,各職能部門不負責任,出現這種情況之後,相互推諉,不了了之。
第三,個別網點負責人或客戶經理越權辦理抵質押品,一人包攬了辦理抵質押手續的全過程。抵質押品是貸款申請審批和放款的條件,抵質押品手續辦理和保管應由不同的部門、不同的人員來完成,其辦理的過程都應該有書面的記錄。一個人包攬了所有的程序,就無法保證抵質押品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四,挪用抵質押代保管品后出租出借。抵質押品是銀行具有重要價值的權利證書,應作為銀行重要的或有資產在表外會計科目中入賬記賬。其實物應該集中在某庫房保管,避免遺失。在管理不善的銀行中往往會出現不記賬情況:(1)抵質押品由信貸人員保管在自己的辦公櫃里,一些意志薄弱者開始動心,把保管的抵質押品用於自己的融資業務。(2)有的因面子關係,講義氣,經不起酒肉朋友的利誘,把自己保管的抵質押品借給朋友去融資。朋友融資之後,有可能還回出借的抵質押品,但如果朋友所融資金的使用出現了問題,或惡意不還,那麼這個信貸人員就可能會鋌而走險了。(3)抵質押品不記賬,造成賬物不相符。(4)抵質押品不按規定存放。亂扔亂放,找不到東西。
第五,私分抵押物。很多抵押物在存放過程中會發生物理的損耗。如汽車不使用,發動機會受損,自行車不用會生鏽。因此,有些人員藉此變相地使用,變相地私分抵押物。
抵質押品存在的問題形式多樣,由於價值大、風險大,因此在任何時候都要作為審計的重要內容之一。
第一,審計工作主要是保證銀行各項管理規定的落實。一切風險的發生都是不按規定操作的結果。在不按規定操作的情況下,有的人就會渾水摸魚。因此,貸款的發放是否嚴格落實了授信審批規定的條件是貸款風險控制之一。要把對這種規定的執行作為合規操作考核的重要部分,作為責任追究的重要內容之一。為什麼授信審批規定要收取百分之十的保證金才能放款,而在實際操作中沒有收取或者只收取百分之一時就放款了呢?為什麼授信審批規定要把抵押物房產辦理完抵押登記手續之後才能放款,而在實際中沒有辦完房產管理部門的抵押權利證書之前就放款呢?為什麼授信審批規定要落實辦理土地抵押手續后才能放款,而在實際中卻在企業沒有辦理土地抵押,甚至還沒有交足土地使用費、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權、連土地證都沒有的情況下就放款呢?責任在誰身上,在哪個環節出了問題。是人為的、故意的還是管理上的問題等,都要弄清楚。在銀行管理上,往往在貸款出了問題才想到抵質押品,但在出問題之前往往不重視對放款時授信條件的落實管理。
第二,檢查信貸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信貸人員在提交借款人申請貸款之前,有否到現場實地踩點、查看,有否核實借款人的資產,對房屋開發商要驗證房屋的可銷售套數。
第三,檢查抵押品的會計入賬核算、管理情況。管理操作環節是否存在漏洞,確保抵質押品的完整性、安全性,必要時要與實物進行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