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財政廳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浙江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28號),設立浙江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是主管財政工作的省政府組成部門。主要貫徹執行國家的財政、稅收、財務、會計、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等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及其他有關政策;擬訂全省性財政立法規劃建議;起草財政、稅收、財務、會計管理等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規範性文件,經審議通過後組織實施。承辦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辦公室要求省一級承擔的工作。負責編製全省年度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省政府委託,向省人大報告全省和省級預算及執行情況,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組織制定經費開支標準、定額,負責審核批複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完善省對市縣的轉移支付制度,指導全省鄉鎮財政工作。
省財政廳行政編製195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5名,總會計師1名;處級領導職數79名(含直屬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後勤服務人員編製26名。
紀檢、監察機構的設置、人員編製和領導職數按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尹學群:黨組書記、廳長
羅石林:副廳長、巡視員
金慧群:副廳長
魏躍華:巡視員
王廣兵:副廳長
趙立妙:總會計師
杜祖國:黨組成員、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總經理
沈 磊:副廳長
徐首紅:紀檢組長
邢自霞:副廳長
羅躍琴:副巡視員
俞建人:副巡視員
王儉:副巡視員
一、划入和增加的職責。
1、划入原省國家稅務局的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財務管理職責。
2、增加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政府債務收支計劃、社會保障預算等預算的編製和管理職責。
二、劃出和取消的職責。
1、將全省耕地佔用稅和契稅的徵收管理職責划給省地方稅務局承擔。
2、取消農業稅和農業特產稅的徵收管理職責。
3、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和擴權強縣改革中省政府規定應當交由縣(市)政府主管部門具體實施的事項。
三、加強的職責。
1、強化預算編製、執行和監督職責。
2、圍繞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和主體功能區建設,完善公共財政體系。
3、強化財稅調節收入分配的職責。
一、分析預測宏觀經濟形勢,參與制定有關宏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宏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研究財政發展戰略,擬訂和執行財政分配政策,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
二、貫徹執行國家的財政、稅收、財務、會計、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等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及其他有關政策;擬訂全省性財政立法規劃建議;起草財政、稅收、財務、會計管理等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規範性文件,經審議通過後組織實施。承辦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辦公室要求省一級承擔的工作。
三、負責各項財政收支管理。負責編製全省年度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省政府委託,向省人大報告全省和省級預算及執行情況,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組織制定經費開支標準、定額,負責審核批複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完善省對市縣的轉移支付制度,指導全省鄉鎮財政工作。
四、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擬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負責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財政票據,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關辦法,監督管理彩票市場,按規定管理彩票資金。
五、組織制定國庫管理制度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指導和監督國庫業務,按規定開展國庫現金管理工作。
六、負責全省政府採購監督管理。負責建立全省統一的電子化政府採購管理和交易平台,負責政府採購對外事務。負責全省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小汽車編製及控購管理工作。
七、負責組織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制定需要全省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支出政策和管理制度。負責財政預算內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管理。
八、負責審核和編製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制度和辦法,收取省本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制定並組織執行企業財務制度,按規定管理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參與擬訂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
九、負責辦理和監督省本級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省本級政府性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參與擬訂建設性投資的有關政策,制定基本建設財務制度,負責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
十、負責制定省級農業綜合開發政策,負責全省農業綜合開發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審核和編製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制定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制度和管理辦法,參與擬訂社會保障政策,管理省級各項社會保障支出。
十二、貫徹執行政府債務管理的制度和政策,統一管理政府內外債;參與研究利用外資的有關政策,管理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的貸(贈)款業務。
十四、管理省級各項財政支出,提出優化財政支出結構的政策建議,組織開展財政資金績效評價、分析;監督全省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組織實施全省財政監督檢查工作。
十五、組織和管理全省財政人員業務培訓,制定教育培訓規劃;開展財稅政策和財稅管理科學研究工作,指導省級財稅、財會社會學術團體的工作;負責財政信息管理系統和財政宣傳工作。
十六、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上述職責,省財政廳設23個職能處室:
辦公室
負責文電、機要、會務、檔案、財務、後勤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文稿起草、政策研究、信息、宣傳、信訪、督查、檔案、收發、機要、保密、保衛、電子政務和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廳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工作,指導直屬事業單位開展資產財務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後勤服務保障工作。
政策法規處
負責財政法制工作;負責本廳行政處罰案件審核會簽,辦理財政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案件應訴;提出本省財政地方性法規、規章的立法計劃建議,組織立法項目的調研起草、審核和上報;參與審核其他部門起草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中涉及財政稅收的條款;負責全省財政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負責管理和監督使用國家賠償金;負責規範性文件的審查和報送備案工作;負責全省財政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研究制定全省財政周轉金清理、整頓的有關政策措施,並監督檢查貫徹落實情況;負責廳行政許可事項、非行政許可事項的政務公開工作;指導全省開展財政周轉金的清理整頓工作;負責省級財政周轉金的管理。
總預算局
牽頭負責政府公共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政府性債務計劃、社會保障預算等編製管理,負責省級複式預算編製;研究全省財政發展戰略,編製中長期財政規劃;參與制定宏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宏觀調控的建議;負責與財政部的財政體制與結算管理工作,提出預算平衡和財力分配方案;負責編製全省和省本級財政年度預算草案;負責制定公共預算等各類預算管理制度、預算收支政策和管理工作,牽頭制定定額和支出標準體系;負責省級專戶資金(專用基金)計劃管理;牽頭負責預算管理流程的規範和完善工作。
地方預算處
負責研究制定省以下財政體制;負責研究制定省與市、縣(市)財政分配政策;負責省與市縣體制結算管理工作;指導市、縣(市)財政複式預算編製管理工作,指導市縣公共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政府性債務計劃編製和管理;參與研究全省財政發展戰略,編製中長期財政規劃;參與制定宏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宏觀調控的建議;參與研究、制定公共預算等各類預算管理制度、預算收支政策和管理工作。
稅政處
參與研究全省財政發展戰略,編製中長期財政規劃;參與制定宏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宏觀調控的建議;負責與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等部門的稅收政策聯繫協調工作;根據國家稅法或授權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地方稅收政策,轉報減免稅申請;組織企業所得稅稅源、關稅工作等調查,提出政策調整的建議;參與做好部分產品增值稅退稅審批工作;參與檢查、監督稅收政策執行情況;承辦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辦公室要求省一級承擔的工作。
行政事業資產管理處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度;研究制定我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牽頭制定省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標準;參與審核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購置預算;負責審批省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產權變動和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對外投資等事項;負責與省級行政單位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不含監獄、勞教企業、協作企業)和省級事業單位下屬企業的資產財務監督管理;負責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負責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績效管理,監督資產使用的有效性;負責指導市縣財政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聯繫協調資產處置機構。
預算執行局
牽頭組織實施預算執行職責;組織實施國家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總預算會計制度和行政單位會計制度;研究制定全省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和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制度;組織實施省級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指導市縣財政國庫管理工作;建立省級國庫單一賬戶體系;負責省級預算單位月度用款計劃(含政府採購資金用款計劃)的審批下達;負責財政預算總會計和財政專項資金的核算工作;負責省級國庫集中支付資金的清算工作;分析、預測財政預算執行情況;編報財政總決算;牽頭負責部門決算的編製管理工作;負責財政統計及分析工作;調度省級財政資金。
國庫支付處
負責省級國庫集中支付改革具體實施工作;協助建立省級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管理和審批省級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的開立、變更、備案和預算單位財政性資金撥款印鑒;下達財政授權支付匯總清算額度;負責辦理財政直接支付的審核、支付和生成財政直接支付匯總清算額度;負責省級國庫集中支付資金的收支賬務核算工作,負責與代理銀行、預算單位、預算內外總會計對賬;複核代理銀行撥款憑證及收支日報表,負責向預算內外總會計報送財政支出報表;監督代理銀行辦理財政資金直接支付、授權業務及代理協議執行;負責對納入國庫集中支付單位的支付信息實行監控;負責省級國庫集中支付信息統計分析,提供國庫集中支付信息。
綜合處
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的管理,擬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負責編製全省及省級政府非稅收入收支計劃;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負責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審批,參與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確定,負責財政票據(含罰沒票據)管理;負責全省和省級政府非稅收入統計分析;負責全省彩票監管,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制度,審核公益金使用計劃;參與研究制定住房、工資、物價改革政策,會同有關方面制定土地、海域、礦產等國有資源收入政策;參與全省和省直住房制度的改革,管理省直行政事業單位住房基金及財務管理。
行政政法處
負責省人大、政協、黨派團體、行政(含全省質量技術監督系統)、政法(含監獄勞教)、軍警、人防(民防)等方面的部門預決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牽頭制定、修訂、解釋行政單位財務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行政單位綜合性開支標準和涉外開支標準的制定、修訂和解釋工作;負責歸口行政事業單位和省屬監獄勞教企業財務管理;負責省屬監獄勞教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教科文處
負責省教育、科技、文化(含文物)、新聞出版(版權)、計劃生育、體育、廣電、檔案、地震等方面的部門預決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負責事業單位綜合性開支標準的制定、修訂和解釋工作;負責教科文專項資金的管理;負責省國有文化企業單位的財務管理;牽頭制定事業單位財務制度並組織實施;參與研究制定財政支持教科文事業改革與發展的政策。
農業處
負責省農業、林業、水利、海洋與漁業、農辦(扶貧)等方面的部門預決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負責省財政安排的氣象補助經費的使用管理;負責財政支農專項資金管理,研究制定相關財政支農政策;負責省級水利建設專項資金、造地改田資金的使用管理;負責財政扶貧工作,研究制定財政扶貧政策,管理省級財政扶貧資金;會同有關省級農口廳局做好防汛抗旱等救災資金的使用管理工作;負責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資金和財務管理工作,研究制定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財務管理辦法,編製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省級財政資金預算,組織編報全省農業綜合開發年度決算;負責歸口行業事業、企業的財務管理。
企業處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企業財務管理的政策、法規和制度;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編製和管理;負責制定省本級企業國有資產收益收取辦法,並負責歸口省級企業國有資產收益的收繳工作;牽頭負責企業財務的監督管理;負責省國資委、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中小企業局)、商務廳、糧食局、供銷社、總工會、機械設備成套局等方面的部門預決算有關工作;參與歸口行業財政政策、企業改革政策、國家與企業的分配政策的研究制定,指導系統企業財務管理工作;負責省級歸口企業“工效掛鉤”方案的審批;負責有關省財政扶持企業的專項資金管理;負責省級糧油、棉花、食糖、生豬、化肥、農藥、醫藥等儲備商品的財政專項補貼和風險基(資)金管理;負責省物產集團公司、杭鋼等轉體省級企業集團公司本級有關離退休人員經費管理;負責組織全省企業財務快報、年度決算報表的匯總編報和分析。
外債金融處
負責全省各級政府外債的統一歸口管理;負責管理本省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的貸(贈)款業務;負責政府承擔還貸責任的政府外債項目的還本付息付費管理;負責對政府外債項目的財務管理和績效評價工作的實施;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金融企業資產財務管理的法律、法規、政策、制度;研究制定促進地方金融業改革發展的財政政策;負責地方金融企業資產財務的監督和管理;負責地方金融企業國有資產收益收繳;研究制定促進融資性擔保業務發展的政策措施,並實施監督和管理;負責全省地方金融企業財政性公共資源的匯總審核;負責財政預算內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管理;負責廳外事接待工作。
社會保障處
負責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含公務員局)、衛生(含食品藥品監管局)、民政(含老齡辦、移民辦)、殘疾人事業、紅十字會等方面的部門預決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組織省級社會保險基金的財政專戶管理;參與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研究和政策制定,負責行政單位收入分配和津補貼管理有關工作;負責社會保障預決算的編製管理;組織實施對社會保障資金使用的財政監督;牽頭有關撫恤、優待補助標準的制定。
經濟建設處
負責省發展和改革(含物價局、能源局)、國土資源(含地勘局、測繪局)、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等方面的部門預決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牽頭管理財政基本建設資金,會同有關部門審批政策性基建貸款貼息;參與財政性基本建設投資計劃的安排和投融資體制改革研究;負責基本建設財政財務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財政投資評審工作;參與政府性投資項目的招投標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管理政府性投資工程造價;負責國有投資項目的統計分析。
財政監督局
牽頭組織實施各項財政監督職責;制定財政監督的政策和制度;監督財稅、會計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執行;檢查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資金管理的政策建議;查處違反財稅、會計、國資、政府採購等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財經紀律的案件;負責會計信息質量檢查和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執業質量的監督檢查;監督廳內各部門(單位)在預算編製、執行和監督過程中執行財政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與制度的情況;監督廳屬企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管理工作。
績效評價處
負責擬訂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的相關政策、制度和辦法,制定財政支出績效評價指標與標準體系;組織實施省級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對預算編製、執行和財政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反映財政支出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優化財政支出結構與管理的意見和建議;負責建立與管理績效評價中介機構庫和專家庫,組織指導中介機構和專家參與績效評價工作並對其評價質量進行監督;建立績效評價工作信息庫和績效評價結果應用機制。
會計處
負責全省會計工作的監管,研究制定全省會計管理政策,組織會計法律、法規、制度的貫徹實施;負責會計核算制度、會計基礎工作規範、會計電算化、會計從業資格、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等管理工作;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制定或審核全省註冊會計師、註冊資產評估師行業管理制度,指導和監督註冊會計師、註冊資產評估師、註冊會計師協會業務;依法監督管理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事務所等中介服務機構;指導全省會計委派工作。
政府採購監管處
負責政府採購工作全過程的監管,擬訂政府採購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負責擬訂集中採購目錄和有關限額標準;依法審批政府採購方式和自行採購項目;依法指定政府採購信息發布媒體,負責政府採購信息管理和統計;負責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和供應商管理;負責建立全省統一的電子化政府採購管理和交易平台,以及評審專家庫、商品價格庫和供應商庫;依法認定政府採購業務代理資格和專業崗位任職資格;負責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負責政府採購對外事務,研究提出有關政策建議,承擔有關事務;負責全省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小汽車編製及控購管理。
基層財政管理處
指導鄉鎮財政工作,研究制定鄉鎮財政管理政策;制定支持村級組織建設、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和村幹部報酬保障等財政政策措施,負責相關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負責村級公益事業“一事一議”籌資籌勞財政獎補政策的管理;參與有關涉農補貼財政政策的制定和落實;負責農業稅收取消後有關遺留問題的處理等;承擔省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省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
貫徹執行國家農業綜合開發政策和制度,制定全省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管理辦法及相關規範性文件;主管全省農業綜合開發工作,編製全省農業綜合開發中長期規劃;負責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縣、省級立項縣管理和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評估、項目庫及項目檔案管理工作,負責項目工程設計、擴初設計(實施方案)的審核工作;負責全省項目計劃的編報與批複、中期檢查、竣工驗收和項目統計工作;辦理省農業綜合開發協調小組相關工作,負責與省農業綜合開發協調小組成員單位的協調、溝通。
人事處
管理和指導廳機關、直屬單位的機構編製、人事、勞動工資及檔案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省財政系統的教育培訓規劃;組織幹部職工培訓和學歷教育;指導系統精神文明建設;負責廳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直屬機關黨委。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浙江省省級機關會計核算中心
浙江省財政項目預算審核中心
浙江省財政票據管理中心
浙江省省級部門預算編製中心
浙江省財稅政策研究室
浙江省數字財政管理中心
浙江省會計人員服務中心
浙江省農業綜合開發審核中心
浙江省財政幹部教育中心(浙江省中華會計函授學校)
2012-11-12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
浙江省註冊會計師服務中心
浙江財政後勤服務中心
一、機構編製實名制管理的協調配合機制。機關事業單位必須在機構編製部門核准的編製範圍內編報進人計劃。機構編製部門根據組織、人力社保部門錄(聘)用、調動通知辦理人員入編手續。財政部門根據機構編製部門核准的人員編製編製政府預算、核撥經費。人力社保部門根據機構編製部門提供的人員入編、出編記錄辦理機關事業單位各類社會保險手續。機構編製部門要建立健全機構編製實名制資料庫,實行動態管理,並與相關部門資料庫互聯共享。
二、統一發放工資職責分工。省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審核省直納入統發工資範圍的各單位的性質、編製(含編製控制數)、職數;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按照省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核定各單位的編製數、職數,審核省級納入統發工資範圍的人員和工資總額;省財政廳按照省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提供的人員入(出)編和在編人數以及核定職數情況、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提供的人員名單和應發工資總額進行資金審核、資金撥付和預算安排。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製事宜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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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監督本機關更好地為公眾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機關實際,編製《浙江省財政廳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
需要獲得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服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建議閱讀《指南》。
《指南》由本機關在“浙江省財政廳”網站上公開發布,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也可以到浙江省財政廳的政府信息公開查閱點查詢或索取。
一、關於政府信息
本《指南》所稱的政府信息是指浙江省財政廳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紙質、膠捲、磁帶以及其他電子存儲材料等載體記錄、保存的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相關的信息。
凡浙江省財政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於公開的外,均主動公開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予以提供。信息公開分為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兩種形式。
二、政府信息主動公開
1.主動公開信息範圍
本機關編製《浙江省財政廳政府信息主動公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作為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範圍的主要依據。《目錄》主動公開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1)廳領導簡歷、機構設置、職責範圍、聯繫方式等組織機構情況;
(2)財政規範性文件及有關財政政策、發展規劃;
(3)財政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事項;
(4)財政收支統計數據及經省人代會審議通過的財政預算報告、決算報告;
(5)主要財政業務流程和辦事程序。包括行政審批、行政許可、行政執法、招投標活動等各項財政業務工作的辦事依據、程序、時限,辦事時間、地點、部門、聯繫方式及相關辦理結果;
(6)廳機關公務員及廳屬單位工作人員招錄和公開選任幹部等人事管理情況;
(7)政府集中採購項目的目錄、政府採購限額標準、政府採購公開招標及邀請招標信息,採購結果及投訴事項;
(8)行政事業收費項目及標準,票據查詢;
(9)本機關根據《條例》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
2.主動公開形式
《目錄》及本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以“浙江省財政廳”網站為主要載體予以公布。本機關在杭州市環城西路37號浙江省財政廳大樓二樓大廳設置信息公開查閱點,為公眾提供方便。同時,本機關還將視情況通過新聞媒體等載體予以主動公開。
3.主動公開收費
本機關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免費公開上述政府信息,但提供複印等加工處理按有關規定收費。
三、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
1.依申請公開信息範圍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浙江省財政廳提供主動公開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機關申請獲取。
本機關依申請提供信息時,根據掌握該信息的實際狀況進行提供,不對信息進行加工、統計、研究、分析或者其他處理。
2.依申請公開受理機關
本機關設立“浙江省財政廳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專門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以及處理其他與政府信息公開相關的事宜。該辦公室通信地址為:杭州市環城西路37號浙江省財政廳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郵政編碼:310006,
現場受理點為:杭州市環城西路37號浙江省財政廳大樓312室,辦公時間:每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30。
3.信息公開申請
為規範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凡向本機關提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事先填寫《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見附件1)。申請表可以在受理點領取,也可在“浙江省財政廳”門戶網站上下載。紙質申請表複製有效。
(1)通過信函、傳真等方式提出申請。為避免申請處理髮生不必要的延誤,申請人宜在信封、傳真等函件的顯著位置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2)到本機關受理點當面提出申請。
本機關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諮詢本機關有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相關情況。
考慮到不同請求的處理難度、流轉速度不同,以及申請人對各項請求要求答覆的緩急不同,基於申請人的立場,我們建議申請人盡量就不同請求分別提出申請。
4.依申請公開信息辦理
(1)初步審查。收到申請后,本機關將從形式上對申請的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初步審查,要件不完備的申請將被附註理由后及時退回,申請人可以在申請要件補充完備以後重新申請。
(2)正式受理。本機關對所有形式完備的申請予以登記,並儘可能當場給予答覆。不能夠當場答覆的申請,如無特殊理由,本機關將在登記之日起 15個工作日內根據情況作出書面答覆。有特殊理由的,經浙江省財政廳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負責人審核批准,書面答覆將在不超過15個工作日的延長期限內作出(共計30個工作日)。但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本機關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期限內。
答覆可以提供信息的,如無特殊理由,本機關將在申請人辦妥相關手續后及時提供申請人所需的信息。有特殊理由的,經浙江省財政廳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負責人審核批准,所需信息將延期提供。延期答覆或提供信息的,本機關將書面通知申請人延期情況及其理由。一項申請中包含幾項獨立請求的,本機關將在全部請求處理完畢后統一答覆。
為便於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更清晰地了解本機關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流程,浙江省財政廳編製了《浙江省財政廳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辦理流程圖》。
5.依申請公開信息收費
根據《條例》要求,本機關依申請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政府信息的,按照實際發生的檢索、複製、郵寄、遞送等成本按規定收取相關費用。
四、監督和保障
申請人認為本機關及本機關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或未依法完全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可以依法進行監督並舉報。
1.向監督部門投訴
本機關內設監督部門監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具體實施,並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相關投訴。通信地址為:杭州市環城西路37號浙江省財政廳監察室,郵政編碼:310006。
2.向省監察廳或者上級政府機關舉報
3.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違反《條例》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提起行政複議,也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