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合同
以勞動形式提供給社會的服務民事合同
勞務合同是指以勞動形式提供給社會的服務民事合同,是當事人各方在平等協商的情況下達成的,就某一項勞務以及勞務成果所達成的協議。一般是獨立經濟實體的單位之間、公民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產生。
勞務合同不屬於勞動合同,從法律適用看,勞務合同適用於合同法以及民法總則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調整,而勞動合同適用於勞動法以及相關行政法規所調整。
有兩種,一種是生產過程與交換過程的統一,消費過程可以獨立於外,如服裝加工,傢具製作等等。還有一種是勞動者的勞動與購買者的消費同步,勞動者提供使用價值的過程,如飲食、理髮等等,勞動行為以勞動成果的形式呈現。
實踐中,人們通常將提供活勞動服務的過程稱之為勞務。與勞務有關的合同很多,除了雇傭之外,尚有承攬、出版、運送、委託、行紀、居間、寄存、倉儲等。勞務合同的概念很寬泛,沒有明確統一的法律定義。筆者認為:勞務合同有廣義與狹義之分。
廣義的勞務合同是指一切與提供活勞動服務(即勞務)有關的協議。它屬於民法調整的範疇,該合同標的是勞務。有學者將勞務合同定義為:“勞務合同是指法人之間、公民之間、法人與公民之間關於提供勞動服務而訂立的協議。”筆者認為,勞務合同:“是當事人雙方就一方提供活勞動給另一方服務過程中形成的債權債務關係的協議”。狹義的勞務合同僅指雇傭合同,即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在確定或不確定期間內,一方向他方提供勞務,他方給付報酬的合同。廣義的勞務合同涵蓋的內容很多,只要是標的為勞務的合同,均可納入該類合同。按照一方提供給另一方勞務(活勞動服務)側重的不同,可以把廣義的勞務合同劃分為兩類:一類是合同的標的是勞務,但側重於勞務行為本身的合同。有學者將該類勞務合同內容概括為以下諸多方面:委託、行紀、居間、保管、倉儲、運送(輸)、旅遊、演出、雇傭、銀行轉帳結算合同以及勞動合同。另一類是合同的標的是勞務,但側重於勞務行為結果的合同,即完成工作交付成果的合同;該類合同的內容主要是承攬合同,以及承攬合同的特殊形式建築工程承包合同。廣義的勞務合同主要遵循傳統的民法原理,受民法的調整,且大部分合同都已成為有名合同,雙方的具體權利義務在合同中都有明確的規定,如行紀、居間、保管、運輸、承攬、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等。
狹義的勞務合同僅指一般的雇傭合同,在大多數國家它仍由民法來調整;對於雇傭合同中的另一種特例——勞動合同,由於它“以個人思想為背景的法律結構,在近代社會越來越不適應規範勞務契約之現實”,尤其是19世紀末20世紀初以來,遂進入具有社會進程的勞動契約時代,“合同的自由協商性受到限制,更多的體現了政府干預,其只在消除現實社會中難以實現的非實質性的平等,使經濟力量薄弱的合同一方當事人(受雇者或勞動者)得到較多的保護,使合同的平等性能夠得到真正的實現”。“因此乃產生具有社會意義之勞動契約法”。這樣,發展到今天的勞動合同已不再由民法來調整,而是由勞動法來調整。
綜上所述,勞務合同有以下特徵:
1、主體的廣泛性與平等性。勞務合同的主體既可以是法人、組織之間簽訂,也可以是公民個人之間、公民與法人組織之間,一般不作為特殊限定,具有廣泛性。同時,雙方完全遵循市場規則,地位平等。雙方簽訂合同時應依據《合同法》的公平原則進行。
勞務合同
3、內容的任意性。除法律有強制性規定以外,合同雙方當事人完全可以以其自由意志決定合同的內容及相應的條款,就勞務的提供與使用、受益雙方意定,內容既可以屬於生產、工作中某項專業方面的需要,也可以屬於家庭生活。雙方簽訂合同時應依據《合同法》的自願原則進行。
4、合同是雙務合同、非要式合同。在勞務合同中,一方必須為另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則必須為提供勞務的當事人支付相應的勞務報酬,故為勞務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大部分勞務合同為非要式合同,除法律有做特別規定者外。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是極易混淆的兩種合同,兩者都是以人的勞動為給付標的的合同。勞動合同依勞動法第16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而勞務合同通常意義上是指雇傭合同。兩者有一定的區別:
(1)主體資格不同。
勞動合同的主體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合同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勞務合同的主體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都是法人、組織、公民,也可以是公民與法人、組織。
(2)主體性質及其關係不同。
勞動合同的雙方主體間不僅存在財產關係即經濟關係,還存在著人身關係,即行政隸屬關係。勞動者除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安排,遵守其規章制度等,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職工。但勞務合同的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係,即經濟關係,彼此之間無從屬性,不存在行政隸屬關係,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各自獨立、地位平等。
勞動法
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保險、福利待遇等;而勞務關係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
(4)報酬的性質不同。
因勞動合同的履行而產生的勞動報酬,具有分配性質,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不完全和不直接隨市場供求情況變動,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為一種持續、定期的工資支付;因勞務合同而取得的勞動報酬,按等價有償的市場原則支付,完全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是商品價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價格是與市場的變化直接聯繫的。
(5)用人單位的義務不同。
勞動合同的履行貫穿著國家的干預,為了保護勞動者, 《勞動法》給用人單位強制性地規定了許多義務,如必須為勞動者交納社會保險、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等,這些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不得協商變更。勞務合同的僱主一般沒有上述義務,當然雙方可以約定上述內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內容。
(6)適用的法律不同。
勞務合同主要由民法、經濟法調整,而勞動合同則由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範調整。
(7)受國家干預程度不同。
勞動合同的條款及內容,國家常以強制性法律規範來規定。如勞動合同的解除,除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外,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勞動法》規定的條件等。勞務合同受國家干預程度低,除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外,在合同內容的約定上主要取決於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由雙方當事人自由協商確定。
(8)違反合同產生的法律責任不同。
勞動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產生的責任不僅有民事上的責任,而且還有行政上的責任,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工資,拒絕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同時還可以給用人單位警告等行政處分。勞務合同所產生的責任只有民事責任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不存在行政責任。
(9)糾紛的處理方式不同。
(10)勞動力的支配權不同。
在勞動合同關係中,勞動力的支配權,歸掌握生產資料的用人單位行使,雙方形成管理與被管理者的隸屬關係;在勞務合同關係中則由勞務提供方自行組織和指揮勞動過程。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乙方:
身份證號碼:
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
電話:
鑒於甲方業務的需要,雇傭乙方為甲方提供勞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願簽訂本勞務合同書,共同遵守所列條款。
第一條、勞務合同期限
2011年8月1日------2011年12月31日
第二條、雙方權利義務
乙方認真遵守賣場各項規章制度,積極負責完成公司銷售目標和商品陳列標準,保證櫃面商品的衛生及充足。
第三條、勞務報酬支付
甲方每月10號根據上月銷售數據支付乙方應得報酬。
第四條、合同的終止與解除
甲乙雙方若提出辭職與被辭需提前一個月告知,並在一切手續交接清楚后辦理。
第五條、違約責任
甲方每月對乙方提供100元商品免賠責任,超出短少按價格6折承擔。
第六條、爭議解決
甲乙雙方若發生爭議應在相互諒解的基礎上進行友好協商,直至達到雙方滿意。
第七條、文本及生效
1. 本合同文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2.本合同於甲方蓋章、乙方簽字之日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年 月日
在當前情況下,對涉外勞務合同中細節的處理可以儘可能的防範、減少和解決這種涉外勞務糾紛的發生。而這種具體的細節處理主要體現在涉外合同的法律文書之中。在實踐中涉外勞務合同應特別注意以下十個內容:勞務人員基本情況:性別、出生年月、籍貫、住址、聯繫電話
僱主的義務和責任,諸如外勞務人員辦理有關簽證、居留許可等手續,負責勞務人員的管理、提供住宿、膳食的手續等等。有義務保障勞工的安全。鑒於以往的經驗,需特別註明不能歧視、侮辱、體罰勞工、剋扣工資等內容
勞務人員的義務和責任,諸如遵守所在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遵守社會公德、不消極怠工、不得私自另行兼職和求職
勞務人員從事的工種和工作實踐。從事的工種要註明在什麼崗位從事什麼工作,如電機房的值班電工或大廈照明的維修電工(因為工種不同工資差別很大),工作時間包括聘用期限,應註明從何時起至何時止。每周工作多少天,每天工作多少小時。一般每周至少有一天的休息日。按國際慣例,在節假日,勞務人員應享受所在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如所在國國慶、聖誕節等。
工資待遇、津貼、補助,工資標準一般應與所在國等崗位上工作的當地工人持平,通常有I市價為基數,按時、按日或按月計算。亦有以工作量為基數,按件計酬。如果是在工作時間以外加班或上夜班,僱主應付加班費或夜班津貼。窩工應有僱主發給勞務人員基本工資。
勞動保護、勞工人身保險,工作、疾病或死亡處理規定。由於勞務人員所從事的工作性質的不同,勞動保護有其專業特點,合同應規定僱主必須按所在國有關規定提供符合安全生產的場所和必須發放勞動保護費用或物品。如安全帽、手套、濾光墨鏡等。在所在國工作期間,如果發生疾病或工傷,僱主都應提供必要的醫療和購買必要的藥物。僱主應給勞務人員購買人生意外保險,使勞如人員在受到意外傷害時能得到及時合理的賠償,保險費由僱主負擔。
外勞人員休假的安排。一般合同期在一年以上者,可享受一定的探親假期,在假期內,僱主只付工資不付津貼。
對各種原因導致中斷合同的處理方法。根據中國涉外經濟合同法第1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必須有不能履行勞務合同的確切證據時才能中止合同,且必須提前1個月通知勞務人員,否則賠償勞務人員1個月工資,中斷合同的處理辦法應在勞務合同中列明,如僱主原因應補償勞務人員不少於三個月的工資和負擔勞務人員的回國機票等。違約賠償。違約的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一般可分為三類,一類是僱主違約;一類是勞工違約;三是雙方當事人都違約。違約都將給對方的利益造成損害,在實踐中,大多數都是僱主違約,如不按規定的工種安排勞工工作,隨意更換工作崗位,不按規定罰加班費用,污辱勞工人格導致合同無法履行,因此在合同中應註明違約的救濟辦法和賠償的方式,一般都是以金錢支付的方式補償對方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糾紛的解決,在合同中要註明在勞務糾紛發生后應採取何種方式解決糾紛,如約定某一具體的仲裁機構仲裁或訴訟和適用的法律。
另外,如果涉外勞務合同發生爭議,因為涉及勞務合同具有涉外因素,因而並不一定處理就一定要以外國法律為準據法或一定要適用中國法律。可以在實踐中遵循:自行協商選擇適用法律,如適用外國法律違反中國法律的基本原則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則不能適用,而應適用中國法律,如協商一致,則應把合同糾紛解決適用法律的條款名師在合同中;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繫的法律,一般情況下,涉外勞務合同適用實施合同地的法律。
適用國際慣例,如果當事人選擇了中國法律,但中國法律對該具體爭議向未作規定的,就要適用國際慣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