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所得和財產避免雙重徵稅的協定範本
關於對所得和財產避免雙重徵稅的協定範本
《關於對所得和財產避免雙重課稅的協定範本》(Model Convention for the Avoidance of Double Taxation with Respect to Taxeson Income and on Capital)總標題為《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關於對所得和財產避免雙重徵稅的協定範本》是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擬定的協調各國相互間稅收關係,簽訂國際稅收雙邊協定的示範文本,是當代具有廣泛影響的國際稅收協定範本之一。避免和消除雙重徵稅;避免和防止稅收歧視和防止跨國偷漏稅等幾個方面。
目錄
簡稱經合發組織稅收協定範本即《OECD協定範本》。
1955年2月25日,歐洲經濟合作組織理事會首次通過一項關於避免重複徵稅的建議,並於次年3月設立財政委員會。1958年7月財政委員會根據理事會的決定,著手草擬關於避免對所得和財產雙重課稅的協定範本以及執行的具體意見1958~1961 年,該組織的財政委員會以“消除雙重課稅”為題,先後發表了4份報告,共列出25項有關消除雙重課稅的條文。1961年歐洲經濟合作組織改組為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簡稱經合發組織,OECD),其成員國有:澳大利亞、奧地利、加拿大、法國、聯邦德國、日本、盧森堡等24個國家。財政委員會繼續進行工作,以後又提出了一些新的條文,連同以前的條文一併編入1963年出版的《關於對所得和財產避免雙重課稅的協定草案》。
該協定範本共7章30條,比聯合國《關於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間避免雙重課稅的協定範本》多了“區域的擴大”一條。主要內容有:
1、避免和消除雙重徵稅;
2、避免和防止稅收歧視和防止跨國偷漏稅等幾個方面。
由於其結構嚴謹,概括性強,所以這個協定範本的基本框架、章節安排和絕大部分條文,均被聯合國稅收協定範本所採用。該範本主要是從發達國家的情況出發,對發展中國家的稅收權益考慮不夠,因此,發展中國家在簽訂雙邊稅收協定時較多地參照能夠適當照顧地域管轄權的聯合國稅收協定範本。
《關於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間避免雙重課稅的協定範本》(Model Double Taxation Convention between Developed and Developin Countries)
《關於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間避免雙重課稅的協定範本》(Model Double Taxation Convention between Developed and Developin Countries)總標題是《聯合國關於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雙重徵稅的協定範本》是聯合國擬定的協調各國相互間稅收關係,為國際簽訂稅收雙邊協定提供使用的示範文本。簡稱聯合國稅收協定範本(《UN協定範本》)。
1921年國際聯盟根據布魯塞爾國際金融會議發出的消除雙重課稅的呼籲,邀請義大利、荷蘭、英國和美國的四位經濟學家組成工作小組,寫出了一份關於國際重複課稅對經濟影響的研究報告;1922年,由國聯金融委員會邀請比利時、捷克斯洛伐克、法國、義大利、荷蘭、瑞士和英國的七位稅務官員,研究國際重複課稅和國際偷漏稅的行政管理和實務。後來阿根廷德國日本、波蘭、委內瑞拉和美國的稅務官員也參加了這一工作經過1923~1927年期間的多次會議討論,起草了《關於避免對直接稅重複課稅的雙邊協定》、《關於避免對財產繼承重複課稅的雙邊協定》、《關於課稅的行政管理援助的雙邊協定》和《關於課稅的司法援助的雙邊協定》。這些協定及其註釋文本,被提交給國聯成員國和非成員國政府,經1928年10月在日內瓦召開的27國政府專家會議審議,形成了1928年稅收協定範本。國聯理事會財政委員會,又於1933年寫成《國際間分配營業收入協定草案》,1935年6月修訂,形成1935年稅收協定範本。此後不久,國聯財政委員會著手將1928年與1935年的兩個稅收協定範本合併,於1940年6月和1943年7月先後兩次在墨西哥城舉行會議,通過了《避免對收入重複課稅的雙邊協定範本》、《避免對遺產重複課稅的雙邊協定範本》和《建立對徵收直接稅的行政管理相互援助制度的雙邊協定範本》以及上述協定的附加議定書。這些文本一併稱為墨西哥城稅收協定範本1946年3月國聯財政委員會在倫敦舉行第十次會議,重新審議墨西哥城稅收協定範本,對股息利息、租金、年金和養老金徵稅的條款作了較大修改,並且取消了某些條款,擬成倫敦稅收協定範本。1946年4月國際聯盟解散,以後的一段時期有關國際稅務工作,主要由歐洲經濟合作組織承擔1961年改為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後於1963年提出《關於對所得和財產避免雙重課稅的協定草案》,幾經修改補充,1977年產生了《關於對所得和財產避免雙重課稅的協定範本》。這個範本主要適用於發達國家之間簽訂稅收協定。為了考慮發展中國家的稅收權益,促進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簽訂稅收協定,聯合國秘書長根據聯合國經濟和社會理事會的決定,於1968年成立起草關於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稅收協定的特設專家小組,由阿根廷、智利、法國聯邦德國迦納、印度、日本、英國、美國等國家和聯合國的稅務官員與專家組成。專家小組經過七次會議討論,制定了一些適用於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為簽訂雙邊稅收協定進行談判的基本原則。聯合國秘書處國際經濟和社會事務部的財政金融局,根據專家小組制定的基本原則,參照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1977年修訂的《關於對所得和財產避免雙重課稅的協定範本》,起草了一份聯合國稅收協定範本草案。復經專家小組於1979年12月在日內瓦召開第八次會議討論,通過了該範本草案文本和條文註釋,最終形成了這一聯合國稅收協定範本。
範本結構
聯合國稅收協定範本的結構分為:協定範圍、定義、對所得的課稅、對財產的課稅、消除雙重課稅的方法特別規定和最後規定等七章,二十九條;主要內容有:避免和消除雙重課稅、避免和防止稅收歧視以及情報交換防止跨國偷稅漏稅等。它的形成,標誌著國際稅收關係的調整進入了成熟階段。它比經合發組織協定範本更注重地域管轄權,易於為發展中國家所接受,同時由於某些條款具有足夠的伸縮性,有助於締約雙方結合各自國家情況,具體商定協定條文。因此,也易於為條件不同的國家所接受。聯合國稅收協定範本的產生,促進了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簽訂越來越多的雙邊稅收協定和這類稅收協定條文的標準化。
1.《OECD協定範本》和《UN協定範本》的結構內容從總體上看,兩個範本在結構上大體相似,都有開頭語(協定名稱和協定序言)、協定條款、結束語。在協定條款中,兩個範本都分為七章,各章題目均一樣,只是在具體條款多少上有所差異,《OECD協定範本》共有30條,《UN協定範本》共有29 條。兩個範本協定條款各章內容簡要如下:
第一章,協定範圍。包括兩條,說明協定所適用的納稅人、稅種的範圍。
第二章,定義。包括三條。
第三章,對所得徵稅。包括16條,分別對各種所得的徵稅權給予確定。
第四章,對財產的徵稅。兩個範本都只有一條,是締約國雙方對財產徵稅的管轄權的劃分。
第五章,避免雙重徵稅的方法。兩個範本都包括一條,指出締約國雙方對對方已徵稅款,為了避免重複徵稅,可以選擇免稅法和抵免法,並對如何使用這兩種方法作了說明。
第六章,特別規定。《OECD協定範本》包括5條,《UN協定範本》包括6條。
第七章,最後規定。是關於協定生效和終止的規定。
《OECD協定範本》和《UN協定範本》的主要區別:
儘管兩個範本在結構和內容上大體一致,但由於站的角度不同,反映國家的利益不同,在一些問題的看法和處理上有些不同和分歧。《OECD 協定範本》儘力維護髮達國家利益,偏重居民稅收管轄權,而《UN協定範本》則儘力主張發展中國家利益,強調收入來源國優先徵稅的原則。二者不同之處主要表現:第一,總標題不同。《OECD協定範本》的總標題是《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關於對所得和財產避免雙重徵稅的協定範本》,主要用於指導經合組織成員國簽訂相互間的稅收協定;《UN協定範本》總標題是《聯合國關於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雙重徵稅的協定範本》,主要指導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簽訂雙邊稅收協定,處理好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的稅收分配關係。
第二,協定適應範圍的區別。在適用的稅種方面,對財產稅是否作為協定適用的稅種,《OECD協定範本》比較肯定;而《UN協定範本》則採取了靈活的方法。
第三,關於常設機構理解的區別。在常設機構範圍大小方面,兩個範本有些區別。《UN協定範本》規定的範圍更大一些,如對一些機構在一國經營活動時間的縮短,對一些活動範圍的擴大等。
第四,關於營業利潤徵稅的區別。兩個範本除對常設機構營業利潤是否採用“引力原則”的區別外,還在計演演算法人繳稅利潤中的各種費用的扣除上有所區別。《UN 協定範本》明確了常設機構由於使用專利或其他權利而支付的特許使用費、手續費、某些利息等,不允許從總利潤中扣除,相應也不考慮取得的這些收入。另外,對於常設機構為企業採購貨物或商品取得的利潤是否歸屬到常設機構利潤中去,《OECD協定範本》持否定態度,而《UN協定範本》則認為由雙方談判去解決。
第五,關於預提所得稅稅率限定的區別。在預提所得稅稅率高低限制方面,兩個範本有所不同。《OECD協定範本》對各項預提所得稅稅率都作了嚴格限制,目的是限制收入來源國行使管轄權。《UN協定範本》則確定由締約國雙方協商解決,總的原則是,收入來源國對各種投資稅收都有權行使稅收管轄權。
第六,關於對獨立個人勞務所得徵稅的區別。對獨立勞務所得方面,《OECD協定範本》採用了有關常設機構的做法,認為對個人在收入來源國所提供的專業性和其他獨立勞務所得課稅,在收入來源國設有固定基地為限。發展中國家認為這種固定基地的限制不合理,因此,《UN協定範本》提出幾條可選的條件,像對非獨立勞務所得徵稅那樣。
第七,關於交換情報條款的區別。在情報交換範圍上,兩個範本有所不同。《UN協定範本》強調締約國雙方應交換防止欺詐和偷漏稅的情報,並指出雙方主管部門應通過協商確定有關情報交換事宜的適當條件、方法和技術,包括適當交換有關逃稅的情報。《OECD協定範本》則沒有強調這一點。